都匀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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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匀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都匀市人民政府文件
匀府发[200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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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匀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都匀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办事处,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都匀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十一届二次常务会议(匀府常议[2007]2号)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三月五日
都匀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全面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镇建设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详细规则、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五条建设用地的时间范围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
第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下表的规定由市规划局核定,并报市城规委审批。
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表2-1
控制范围
旧区改造
新区建设
建筑程度及高度
控制指标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低层住宅
40
1.2
40
1.2
多层住宅
35
2.2
30
2.0
中高层住宅
35
2.6
30
2.4
高层住宅
(10-18层)
30
6
25
5
高层住宅
(18-34)
25
8
20
6.5
公共建筑
(高度24以下)
50
4.5
45
4
公共建筑
(高度24以上)
45
7
40
6
低层厂房及库房
40
2.0
40
2.0
高层厂房及库房
30
2.5
30
2.5
注:
表内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为上限值。
第七条建设用地在2万㎡及其以上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确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以下的按表2-1中控制指标执行。
第八条城市中心区临城市次干道、主干道的建设项目,能为社会提供使用的地面广场、下沉式广场、公共停车场、屋顶平台、通道、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在满足规划要求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提高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按下表控制。
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控制指标下作的建筑面积的25%,已作为开放空间的不得改作它用。
提供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控制表2-2
容积率控制指标
小于3
大于等于3小于5
大于等于5小于6
大于等于6小于8
提供1㎡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
2
3
4
5
第九条旧城改造项目,因规划需要扩大拆迁范围,而建筑用地又未因此而增加的,经市城规委批准可是当提高容积率,但增加量不得大于1.0。
第四章地块控制
第十条相关部门应积极引导并创造条件促成联片规划建设,多层民用建筑建设用地小与700㎡;高层住宅建设用地小于1500㎡;高层公共建筑建设用地小于2000㎡的,不得单独建设。
在旧城中,小于上述指标,且四周近期均无法改造,在满足各种规范要求的前提下,经市城规委批准可以改造,但只宜建中高层以下住宅或高度不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第十一条提交审批的规划资料须有批报项目的位置图,图上必须标明该项目与四周永久性参照物的关系,并根据需要绘制出规划用地范围线、拆迁范围线、道路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以及市政设施等保护范围,并用坐标限定。
在划定拆迁范围时,须将近期无法单独改造,又影响市容、市貌的地方一并划入拆迁范围。
该图必须在1:
500的地形图上绘制,目前以市国土部门提供的地形图为准。
没有地形图的地块须请有资质的测绘部门进行测绘,并经市国土部门审核后登记。
第五章建筑间距
第十二条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绿化、安全、工程管线、建筑设计规范和文物古迹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第十四条中高层一下住宅之间和24m一下公共建筑之间以及二者相互之间间距必须符合一下规定:
一、平行布置的建筑
1、以正南、北向布置的建筑,建筑高度与建筑正面间距:
新区1.0:
1.0;旧区1.0:
0.8。
所参照的建筑,南北向布置的为南向,东西向布置的为东向。
2、非正东、正南布置的建筑,其正面间距的拆减可参照下表。
不同方位间距拆减系数表5-1
方位
0°-15°
15°-30°
30°-45°
45°-60°
60°-90°
拆减系数
1.0L
0.9L
0.8L
0.9L
0.95L
注:
1、表中方位栏位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正南、北向同类建筑的间距。
二、相互垂直布置的建筑
面对有开门或窗纵墙的山墙面若满足下述要求,其间距可不少于10m即可。
山墙上不开窗盒设挑阳台,进深宜控制在12m以内,临山墙开间的纵墙上不双侧设置阳台。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
当两幢建筑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为:
(1)小于10°。
(2)10°至30°。
(3)30°至50°。
(4)50°至70°。
(5)70°至90°。
其最窄处的间距分别不低于:
(1)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要求。
(2)1.0:
0.9至1:
0.8。
(3)1.0:
0.8至1.0:
0.7。
(4)1.0:
0.7至1:
0.6。
(5)按相互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要求,最窄处间距最小不得小于10m。
旧区改造其间距可是当缩小。
四、山墙与山墙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6m,且山墙上均不得开窗、设挑阳台,卫生间内专用同期高窗除外。
第十五条高层建筑与中高层一下住宅或24m一下公共建筑的间距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南北向布置的建筑:
1、面宽小于等于40m的高层建筑与北侧建筑的间距按高层建筑高度的0.35倍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
新区25m,旧区20m,面宽大于40m的高层建筑与北侧建筑的间距按高层建筑高度的0.45倍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
新区25m,旧区20m。
2、高层建筑与南侧建筑的间距按高层建筑高度的0.30倍高度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
新区20m,旧区15m。
二、东西向布置的高层建筑与东侧或西侧的间距按高层建筑高度的0.35倍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
新区20m,旧区15m。
三、高层建筑裙房若未超过24m,它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按本规定的第十三条执行。
第十六条两幢高层建筑及临街连续布置的高层点式建筑之间的开窗面间距:
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5倍,并不得小于25m;东西向平行布置的,不小于东侧建筑高度的0.45倍,并不得小于20m。
第十七条临剑江河布置的相邻两幢高层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小于新建筑(新建连续布置的按最高建筑计)高度的0.8倍,并不得小于30m。
第十八条挡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要求:
一、在无地质灾害影响下,应满足建筑日照、通风、防护、消防的需要。
二、高度大于2m小于6m的挡墙和护坡的上缘、下缘与建筑的净距离分别不得小于5m、3m。
三、高度大于6m的挡墙应作退台处理,退台宽度不得小于1.5m。
四、岩面与建筑的最小间距参照本条一、二、三款执行。
第十九条高层建筑的采光槽,宽深比不应小于1:
5,开槽宽度最小不得小于6m;中高层一下建筑的采光槽,宽深比不应小于1:
3,开槽宽度不得小于4.8m;中高层以下住宅内天井平面轴线尺寸不得小于3.6mx3.6m。
第二十条特殊建筑对其相邻建筑的间距要求:
一、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教师及生活用房必须达到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小于三小时的日照标准,其活动场地的一般以上也必须满足上述标准。
二、中、小学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两小时的日照标准。
第二十一条100m以上超高建筑和其它特殊建筑以及特殊地形、地段的建筑间距在符合交通、消防、采光、通风、城市景观的条件下,有市规划局按有关规定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城规委审核,再按相关规定上报。
第六章建筑物退让距离
第二十二条沿城市道路新建、改建建筑物,其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按下表执行。
建筑瑞让道路红线控制表表6-1
道路等级或位置
主干道
次干道
支路
剑江河河滨道
支流河滨道
建筑高度(m)
退让红线距离
m
m
m
m
m
24m以下
2-3
1-2
1
2-3
1-2
24m以上
60m以下
3-5
2-3
1-2
3-5
2-3
60m及以上
100m以下
5-7
3-5
2-3
5-7
3-5
注:
100m以上建筑退让红线距离由市城规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建筑物沿用地边界修建时,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相邻为已建永久性建筑的按本规定第五章要求退让。
二、相邻地块为近期将要改造或是空地时,须按与该地块规划建筑间距的一半退让。
三、边界外是永久性公共绿地、广场、运动场时,建筑外墙用地边界不得小于3m。
第二十四条规划宽度16m及其以上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的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在路段规定退让的基础上再退3至5m。
第二十五条新建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三星及以上宾馆、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主入口面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6m,主入口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2m,并满足各类学校的主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6m、停车、会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除需要与城市主干管、线连接的建筑管线外,建筑的基础、地下室、踏步、阳台、雨篷、水表井、化粪池及其他附属设施不得突入规划道路红线。
临城市道路设置的围墙须退让道路红线1m以上。
第二十七条沿河两侧按不低于下列规定留足滨河道路红线,建筑物、构筑物红线按本章规定退让。
一、剑江河按规划的河岸边线退让不低于20m。
二、绿荫河按规划的河岸边线退让不低于12m。
三、旱河按规划的河岸边线退让不低于12m。
四、小河按规划的河岸边线退让不低于10m。
五、柳挡河按规划的河岸边退让不低于8m。
六、三道河按规划的河岸边线退让不低于8m。
第二十八条靠近铁路、高压电力线、人防、通信、微波等有关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其退让的距离按相关的技术规范执行。
第七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二十九条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满足日照、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服从城市景观规划、城市设计、城市结点规划需要控制的高度要求。
第三十条临城市中心区东、西两侧高山修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高度须满足下述要求:
在其1km半径范围内的景区、景点以及人流较集中的休闲场所占地一半以上的地方,不能因为它的修建而遮挡住三分之二以上高度的山体。
第三十一条没有高度要求的沿街建筑,其高度按一下公式进行控制。
H≤2(B+b)
式中:
H—拟建建筑高度,B—规划道路红线宽度,b—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
拟建建筑道路对面是永久性的广场、公共绿地等空地的,其高度经批准后可适当提高。
第三十二条七层及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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