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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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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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雨花区香樟东路196号,编号为长国用(2006)第018625号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面积为56.59亩,土地使用起始日期为2005年11月16日,其中非商业用地终止日期为2075年11月15日商业用地终止日期为2045年11月15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项目名称雅致名园。
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出[2005]022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建1[2007]0196号,规划用途为住宅,施工许可证号为1。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现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幢]/[层]/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属框剪结构,该幢房屋建筑层数地上18层,地下0层。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计价方式及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1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位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00元)/。
2.按套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元)/。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总金额(/元)
/。
第五条预售款监管
该商品房的预售款监管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湘江支行,预收款监管账户名称为教育基建开发公司,账号为467。
预售款应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监管使用。
买受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如期足额将房价款缴入上列预售款监管账户。
买受人采用现金直接支付给出卖人房价款的,出卖人收到款项后应及时缴入上列预售款监管账户。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首付款(含定金)/元于/一次性支付。
尾款/元于/支付。
2.银行按揭付款
买受人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小写)计/元,余款(小写)/_元以按揭方式支付。
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日,将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给出卖人,在接到出卖人或贷款人通知后/日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
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七条处理。
买受人以公积金贷款方式付款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大写)计/元,余款(大写)/____元以公积金贷款方式进行支付。
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日,将申请公积金贷款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在接到通知后/日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
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出卖人同意买受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日,以自有资金或/支付,不承担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违约责任;
逾期,出卖人在/日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日将已付款及利息退还给买受人。
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买受人可以选择以下第/种方式:
(1)合同继续履行,具体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2)买受人在/日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日出卖人应退还已付款及利息。
因非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买受人应在/日以自有资金或/支付。
逾期,任何一方均可单方解除合同,在合同解除后____日,出卖人已付款及利息退还给买受人。
3.其他方式
首付款(含定金)/元于/支付,剩余房款的支付。
剩余房款的支付/。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30日之,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1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6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2%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2(该比率应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
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
第八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规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30天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
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
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
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2.双方自行约定:
_/
第九条房屋室层高及差异处理方式
买受人所购该房屋的室层高为2.90米,若房屋实际交付时室层高低于该约定,双方同意按如下方式处理:
本合同所述房屋室层高是指2(1、上下两层楼面之间2、天花板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第十条交付期限及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2009年04月08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
3./。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告知买受人的;
2).买受人未能按时付款或因买受人原因未按时办理入伙手续。
第十一条房屋交接及违约责任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
买受人应在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0天对该房屋进行验收并与出卖人办理交接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
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出卖人原因,未按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逾期不超过30日,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款万分之2的违约金。
2.//。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接受房屋的,双方同意按1方式处理:
1、出卖人按逾期每天10元向买受人收取房屋管理费,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
买受人办理房屋验收手续时发现所交付的房屋如存在质量问题,应当将相关情况在房屋验收交接单上注明,交由出卖人在30日整改合格,在整
改合格之前买受人有权拒绝收房,超过整改期出卖应承担每日/的延期交房的责任。
第十二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出卖人承诺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该商品房项目,不擅自变更建筑设计。
出卖人确需变更且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平面布局;
3)/。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
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要求之日起30天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在销售过程中,销售广告和销售人员就商品房开发规划围的房屋及相关基础设施、配套设施所作的明确具体的说明和允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2009年04月08号;
2.。
如果在规定日期未达到上述使用条件或与其销售广告和销售人员所作的明确具体的说明和允诺不符,双方同意按以下第3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书面解除合同要求之日起/天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买受人已付房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按已付房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并采取补救措施于/日达到合同约定标准。
3、其他解决方式若在规定日期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由出卖人负责完善。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
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买受人有权拒绝出卖人的交付行为,且出卖人应按前述规定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并按约定标准在30日___完成整改。
第十五条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容。
在商品房保修围和保修期限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出卖人拒绝整修或者在合理期限拖延整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整修,整修费用及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房屋因质量问题造成买受人经济损失的,出卖人应赔偿买受人的损失。
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整修,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
房屋保修期按出卖人提供的《质量保证书》执行,但该《质量保证书》规定的保修期不得短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保修期,保修期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住宅使用,买受人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
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否则,违约者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责任。
第十七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其他债权债务纠纷。
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预告登记和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买卖双方应向市房屋产权管理局申请预告登记或预售合同备案登记。
出卖人在交付商品房后90日,将该幢商品房向市房屋产权管理局申请初始登记。
取得栋产权证后550日申请办理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证,550日申请办理买受人的土地使用权证。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未能在规定期限为买受人办理上述手续并取得相关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3项处理:
1.买受人解除合同,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要求之日起30日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含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_0.5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买受人不解除合同,自本合同规定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办理登记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的违约金。
3.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如因买受人的原因,出卖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办理上述登记手续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3项处理:
1.出卖人解除合同,出卖人在提出解除合同要求之日起30日将买受人的已付房价款(含利息)退还给买受人,买受人按已付房款的0.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2.出卖人不解除合同,自本合同规定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办理登记手续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的违约金。
3.出卖人不收回房屋,买受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任何一方解除合同的,都应当在解除合同的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双方持解除合同的书面文件到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办理解除合同的相关手续,否则,另一方可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
出卖人以/方式选聘育天物业有限公司对该房屋进行前期物业管理。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自2008年3月12日至2010年3月12日,收费标准为:
高层住宅:
1.5元/月/平方米,收费的起始时间为入伙之日起。
其他事项、服务标准、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容,详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见附件另咨询)。
出卖人在销售前已制定不损害买受人合法权益的《临时管理规约》并明示,买受人应当书面承诺遵守。
第十九条解决争议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1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当事人可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不与本合同容相冲突的前提下进行其他约定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经双方签字盖章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一条合同的保管和效力
本合同所称“已付款”,包括买受人的自付款、贷款银行和公积金中心的按揭款。
本合同所称“利息”,指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及附件,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17页,一式/份,出卖人/份,买受人/份,市房屋产权管理局/份,按揭银行/份,公积金中心/份。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签于签于
为了保障您购房的合法权益,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请注意以下五项提示:
1、设置购房合同密码:
网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系统为您的购房合同自动设定购房合同初始密码为“102716”。
2、购房合同密码的作用:
与银行存折密码一样,购房合同密码是确保您的合同不被随意变更、撤销,并保障您合法权益的重要凭证,您的购房合同的变更、撤销,都必须由您本人凭购房合同密码及购房合同等相关资料亲自办理。
取得产权证后,已设定的购房合同密码自动转换为您的房产权交易密码。
在您处分(如抵押、买卖、赠与等)房产时,不仅要提交产权证等必要的登记资料,而且必须凭密码才能办理相关的产权交易手续。
3、购房合同密码的修改:
签订合同后您务必及时修改密码,密码应该设置为6位数字。
具体修改方式有三种:
(1)网上修改:
通过登录,在该的首页修改密码。
(2)短信修改:
中国移动用户发ax【合同编号】#【新密码】到1062199955示例:
发ax#654321到1062199955
中国联通用户发35ax【合同编号】#【新密码】到106256588示例:
发35ax#654321到106256588
到房产局申请修改:
买受人持本人、购房合同到市房产局指定窗口申请密码修改。
4、密码重设:
如果您忘记密码,您可持本人、已进行预告登记的买卖合同到市房产局指定的窗口申请重新设置密码。
5、在本合同签订30日后,您可以按以下两种方式查询您购买的房屋是否已到市房产局办理了预售合同预告登记手续。
具体查询方式有:
(1)网上查询:
通过登录,在该的电子政务栏目下查询。
(2)短信查询:
中国移动用户发aw【合同编号】到1062199955示例:
发aw到1062199955
中国联通用户发35aw【合同编号】到106256588示例:
发35aw到106256588
同意备案份。
年月日
抵押情况:
□无□有
权利价值元,期限至止。
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
附件二:
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附件三:
装饰、设备标准
一、公用部分装修标准:
外墙:
采用保温材料,外墙砖及高级外墙漆
首层单元门厅:
顶棚、墙面为水泥砂浆抹面,仿瓷涂料面层;
地面花岗岩
楼梯间:
地面梯级水泥砂浆抹面、铁栏杆、铁扶手
电梯:
国著名合资品牌(KONE通力或蒂森)
二、室部分装修标准:
顶棚:
水泥混合砂浆抹面,抹888涂料
墙:
地面:
水泥砂浆找平搓毛
入户门:
国五大著名品牌(安得,永和安,久喜,佳宇,盼盼)之一,
钢质子母防盗入户门(户其它门洞预留)
窗:
振升牌铝合金双层玻璃窗(不带纱扇)
厨房:
毛胚(顶棚、墙面、地面均为水泥砂浆找平)
主卫:
毛胚(顶棚、墙面、地面均为水泥砂浆找平),预留洁具位置
公卫:
毛胚(顶棚、墙面、地面均为水泥砂浆找平),安装普通蹲式大便器一个
阳台:
未封闭,有防护栏杆(阳台与客厅、餐厅、卧室之间的推拉门由客户自理)
屋顶:
采用保温防水材料,局部西班牙瓦
三、配套设施标准:
三网设施:
电视、、宽带网络预埋到户;
(电视、接口各两个,其它一个,开通费客户自理)
供电系统:
IC卡计量、户设置配电箱一个
供水系统:
市政供水、IC卡计量、安装简易龙头各一个
排水系统:
采用UPVC排水管、预留排水接口
供气系统:
燃气管道预埋到户,建设及开通费客户自理
空调:
按设计预留主机位置
对讲系统:
设黑白可视对讲系统
安防系统:
全小区网络电视监控
车管系统:
地下停车场设智能车库道闸管理系统
附件四:
合同补充协议
一、买受人所购买的住房为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上市交易应按《市个人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试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二、买受人必须遵守《业主公约》和小区的物业管理制度,所购买的该商品房可转让、出租,但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以及随意更改住房性质。
三、买受人在该商品房安装空调室外机时,应严格按设计所指定的位置进行安装,不得有碍房屋建筑外观统一(外貌)。
四、该商品房的污水(油烟)应严格按交房时已预留的排污管道口排放,买受人不得另开辟污水(油烟)排放口。
五、该商品房的户外广告应按照出卖人(或物业管理公司)所指定的位置、样式制作安装。
六、签订本合同时,买受人须向出卖人提供能随时联系上的准确有效联络地址及办法,如因提供信息不准确造成出卖人不能按本合同约定方式联系到买受人,其责任与后果由买受人承担。
七、选择银行按揭付款方式的买受人,因个人原因未获银行批准贷款,买受人则须在银行或出卖人发出通知送达的十天,选择本合同第六条的另二种付款方式中的一种与出卖人重新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变)。
买受人则按新签定的付款方式支付购房款。
若买受人的原因未获银行批准贷款而要求解除合同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则按买受人违约处理。
八、本合同使用的“告知”“通知”和“书面通知”方式为以下三种:
1、通过邮政投递的挂号信(若买受人提供的邮递地址有误或有变更未及时书面通知出卖人,造成通知未能送达的,其责任由买受人负责)。
2、通过晚报刊登的通知。
3、在售楼部贴的通知。
九、物业维修基金的缴交参照长政发(2002)48号文件执行,首期维修基金的收取由出卖人在与买受人签订本合同时,向买受人一次性代收归集。
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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