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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南北分歧的核心内容则在于世界财富如何实行国际再分配。
【单选】联合国大会于1974年4月召开了第6届特别会议,围绕着“原料和发展”这一主题。
3.区域性或专业性国际经济公约的出现
【单选】区域性或专业性的国际经济条约以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为基本缔约国的国际经济条约及其相应组织,如经济互助委员会。
【多选】区域性或专业性的国际经济条约以发展中国家为缔约国的国际经济条约及其相应组织,如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安第斯条约组织、东南亚国家联盟、石油输出国组织、可可生产者联盟、天然橡胶生产国协会。
4.经济全球化明显加快与国际经济法面临的新挑战
【单选】乌拉圭回合的艰难谈判,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世界财富的国际再分配,特别是南北两大类国家经济上的利害得失,很难达成各方都能接受的公平、合理与平衡。
第二节国际经济法的涵义
一、狭义说:
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新分支06
【多选】关于国际经济法的正确说法有:
(1)国际经济法是各国统治阶级在国际经济交往方面协调意志或个别意志的表现;
(2)是调整跨国经济关系的跨门类、跨学科的边缘性综合体;
(3)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
(06)
【多选】狭义说国际经济法的主要代表人物,有施瓦曾博格、金泽良雄、卡罗。
二、广义说: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
【多选】广义说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对象,不仅仅限于国家政府相互之间、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且包括大量的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的各种经济关系。
【多选】广义说国际经济法的主要代表人物,有杰塞普、斯泰纳、瓦格茨、杰克逊、洛文菲尔德、樱井雅夫。
三、对以上两大学派观点的分析
第三节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及其与相邻法律部门的交错
【多选】国际经济法是一种多门类、跨学科的边缘性综合体,其内容涉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商法以及各国的涉外经济法。
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和区别
【简答】
(1)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
(2)调整对象不同。
(3)法律规范的渊源不同。
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和区别
(1)权利与义务的主题不同。
(4)发挥调整功能的途径或层次不同。
三、国际经济法与内国经济法的联系和区别
【多选】各国用以调整本国境内涉外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其立法形式有二:
(1)涉外涉内统一;
(2)涉外涉内分流。
四、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务惯例的联系和区别【重点】
【单选】“国际商务惯例”,主要指由各种国际性民间团体制订的用以调整国际私人(自然人、法人)经济关系的各种商务规则。
(1)它的确立,并非基于国家的立法或国家间的缔约;
而作为国际经济法其余组成部分的各国经济法、国际私法以及国际公法的有关法律规范,却无一例外,都必须经过国内立法或国际缔约等程序才能确立。
(2)它对于特定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从总体上说,并非直接来源于国家的主权或其他强制权力,而是来源于当事人各方的共同协议和自愿选择,如果没有当事人的合意采用,一般说来,它就毫无约束力可言。
(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于某一项现成的国际商务惯例,只要各方合意议定,就既可以全盘采用,也可以有所删减。
(4)国际商务惯例对于特定当事人的约束力,虽然一般并非来源于国家主权或其他强制权力,但是,这种约束力的实施或兑现,却往往必须借助于国家的主权或其他强制权。
第四节源远流长的中国对外经济交往及其法理原则
一、中国现行的对外开放国策是中国历史上优良传统的发扬光大
【多选】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可以大体划分为三个阶段:
(1)古代中国时期;
(2)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国时期;
(3)社会主义新中国时期。
二、古代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及其法理内涵
【多选】宋代市舶条例内容有:
(1)外贸开始规范化;
(2)鼓励交易和分类管理;
(3)采取低税政策;
(4)厉行出口许可证制度;
(5)严禁各种走私逃税活动;
(6)切实保护“番商”合法权益;
(7)礼遇外商,救助海难。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及其“法理”内涵
【多选】
(1)独立自主精神的坚持与平等互利原则的贯彻
【多选】独立自主和平等互利,乃是新中国对外经济交往中一贯坚持的、最基本的法理原则和行为规范,也是中国对外经济交往健康发展的两大基石。
(2)闭关自守意识的终结与对外开放观念的更新。
四、社会主义新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及其法理原则
第五节贯彻对外开放基本国策与学习国际经济法
一、中国实行经济上对外开放国策的主要根据
【单选】实行对外开放是中国长期不变的基本国策。
二、深入学习国际经济法学对贯彻上述基本国策的重大作用
【多选】表现为:
(1)依法办事;
(2)完善立法;
(3)以法护权;
(4)据法仗义;
(5)发展法学。
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国际经济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基本内容。
2.这些基本原则逐步形成的发展过程。
第一节南北矛盾与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演进
【多选】国际经济法基本规范或基本原则,可以大体上归纳为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以及有约必守原则等四个方面。
06
第二节经济主权原则
一、经济主权原则的提出
【单选】主权原则一直是国际公法中最基本的原则。
二、经济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及其形成过程08
【单选】经济主权原则是国际经济法中的首要基本规范。
【多选】经济主权在本国境内的主要体现,即:
不仅对本国境内的一切财富、一切自然资源享有完整的永久主权,而且对本国境内的一切经济活动享有完整的永久主权。
【多选】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
(1)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
(2)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4)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5)各国对世界性经贸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三、世纪之交在经济主权原则上的新争议与“攻防战”:
综合评析十年来美国单边主义与WTO多边主义交锋的三大回合
1.新争议的缘起:
乌拉圭回合与世贸组织
【单选】世界贸易组织终于正式成立并运行十年以来,新一轮的大争斗又已在酝酿和兴起之中,争斗的核心依然还是各国之间、各类国家之间在经济主权上的限制与反限制问题。
2.美国“主权大辩论”的后续影响之二:
“201条款”争端案
【单选】“201条款”的主旨和效应,则在于充分保护美国国内产业及其国内市场的高度安全,使其免受外国进口产品的强劲竞争。
3.美国“主权大辩论”、“301条款”争端案以及“201条款”争端案之宏观小结
【多选】核心相同,旗号相同,因果相连,祸根未除。
4.美国“主权大辩论”及其后续影响对发展中国家的启迪
【简答】简述以经济主权问题为核心的激烈论战对发展中国家的启迪。
(1)增强忧患意识,珍惜经济主权;
(2)力争对全球经贸大政决策权实行公平的国际再分配。
(3)善用经济主权保护民族权益,抵御霸权欺凌和其他风险。
(4)警惕理论陷阱,屏除经济主权“淡化”论。
第三节公平互利原则
一、公平互利原则的形成过程及其主要宗旨
【名词解释】根据《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自20世纪40年代中期至70年代初,在国际贸易关税体制中长期推行互惠原则、最惠国原则以及无差别原则。
二、公平互利原则初步实践之一例:
非互惠的普遍优惠待遇
【单选】公平互利原则初步实践之一例:
非互惠的普遍优惠待遇。
0604
【单选】普遍优惠制旨在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第四节全球合作原则
【多选】全球合作的基本目标:
实行世界经济结构改革,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关系和国际经济新秩序,使全球所有国家都实现更普遍的繁荣,所有民族都达到更高的生活水平。
一、【单选】全球合作原则的中心环节:
南北合作
【单选】“南北关系”,通常指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关系。
【单选】南北两类国家的对话和合作,取得了初步的成果,其中较为重要的,首推1975年至1989年先后签订的四个《洛美协定》。
二、【单选】南北合作原则初步实践之一例:
《洛美协定》和《科托努协定》06
【单选】《洛美协定》在当前的南北关系中,是最大的经济贸易集团。
【单选】2000年6月23日,欧盟15个成员国以及非加太地区77个国家在贝宁的科托努共同签署了新的《伙伴关系协定》,简称《科托努协定》。
【论述】试述《洛美协定》和《科托努协定》的积极意义与局限性。
(1)实施《洛美协定》26年来,参加缔约的南北两大类国家总数不断增加,从55国逐步递增至86国。
至2000年6月,《科托努协定》继承和取代了《洛美协定》,参加《科托努协定》的成员国又进一步扩大为93个。
(2)南北合作的内容和范围不断扩大;
每一个《洛美协定》与前一个《洛美协定》相比,欧洲共同体及其后的欧洲联盟向非加太地区国家提供的优惠条件,从总体上说,都有所改善。
(3)每次续订协定的谈判,都历经艰难,从南北矛盾重新激化到南北重新对话,最后总能达成对发展中国家更为有利,使南北合作有所前进的新协议。
(4)每一个新的南北协议,从总体上说,都更有利于双方在各个领域谋求更全面的合作,建立更稳定、更合理的国际经济关系。
【简答】《洛美协定》式的南北合作,仍然远未能从根本上改变南北双方之间很不平等、很不公平的经济关系。
它表现在:
(1)在两类国家之间的贸易交往中,仍然存在着严重的不等价交换。
(2)关税上的普惠待遇往往伴随着种种非关税壁垒的重重限制。
(3)用以稳定非加太地区国家出口收入的补贴和给予这些国家的财政援助,其绝对数量虽不断递增,但对于这些积贫积弱国家发展经济的现实需求说来,差距仍然很大。
(4)由于在殖民地阶段长期形成的“畸形经济”,迄今积重难返,许多非加太地区国家往往不得不继续接受外来的指令,在农业或牧业生产上依然实行单一种植、单一经营和单一出口,从而严重影响了这些国家国民经济的正常健康发展,难以彻底摆脱经济落后状态。
三、【单选】全球合作的新兴模式和强大趋势:
南南合作
【单选】发展中国家相互之间开展经济合作,国际上通称为“南南合作”。
【单选】南南合作与南北合作,都是全球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单选】联合国把“贸发会议”确定为联合国在经济方面的一个常设机构。
【多选】在广大第三世界国家的联合推动下,1974年召开的联合国大会第6届特别会议和第29届会议相继通过了《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行动纲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等重要法律文献,把争取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推进到一个新阶段。
四、南南合作原则初步实践之一例:
“七十七国集团”
【单选】“77国集团”是全球众多发展中国家实行南南合作的重要组织形式。
【多选】“77国集团”的行动宗旨,即
(1)为发展中国家旗帜鲜明地表述自己的正义主张,促进发展中国家集体的经济权益;
(2)在联合国体制内部,在有关国际经济一切重大问题的南北谈判中,增强发展中国家的“集体谈判能力”;
(3)在发展中国家之间,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合作。
【单选】“南方中心”提出的这些研究结论和鲜明主张,在2000年4月间召开“南方首脑会议”。
【单选】2001年11月10日,世界贸易组织在卡塔尔首都多哈市举行第四届部长级会议是“多哈会议”。
【单选】在新一轮全球性多边贸易谈判中,首屈一指的议题和难题是“农业问题”。
第五节有约必守原则
一、【简答】有约必守原则的基本内容
有约必守原则成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这是由国际经济关系本身的基本要求所决定的。
(1)就国家间的条约而言,有约必守指的是当事国一旦参加签订双边经济条约或多边经济条约,就在享受该条约赋予的国际经济权利的同时,也受到该条约和国际法的约束,即必须信守条约的规定,实践自己作为缔约国的诺言,履行自己的国际经济义务。
(2)就自然人、法人相互间或他们与国家之间的合同而言,有约必守是指有关各方当事人一旦达成协议,依法订立合同,它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非依法律或当事人重新协议,不得单方擅自改变。
任何一方无合法原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对方有权请求履行或解除合同;
并有权就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所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
二、对有约必守原则的限制
【多选】对有约必守原则的限制,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合同或条约必须是合法、有效的。
【多选】《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专门针对公约的违法和失效问题,列举了八种情况,其中需特别注意的有:
(1)错误;
(2)欺诈;
(3)强迫;
(4)违反国际强行法。
2.合同或条约往往受“情势变迁”的制约
【多选】04实现情势变迁的例外,必须同时具备许多要件,即:
(1)发生情势变迁的时间必须是在缔约之后。
(2)情势变迁的程度必须是根本性的。
(3)情势变迁的实况必须是当事国所未预见的。
(4)情势变迁的结果必须是丧失了当事国当初同意或接受该条约拘束的必要基础或基本前提。
(5)情势变迁的影响必须是根本改变依据该条约尚待履行的义务的范围或程度。
(6)情势变迁的原因必须不是出于该当事国本身的违约行为。
(7)
【单选】“情势变迁”原则适用的对象必须不是边界条约或边界条款。
第三章国际货物贸易法【重点,比重占20%以上】
重点: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补救、风险转移;
2.FOB、CFR、CIF和FCA等几种常见贸易术语;
3.信用证的支付方式。
1.国际货物买卖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涵义;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履行、违反合同的补救;
3.货物风险的转移以及有关货物的保全。
领会:
1.发价、还价的区别;
2.发价的撤回、撤销的异同;
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基本原则;
4.国际货物买卖惯例的性质和内容。
应用:
以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基本知识解决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问题。
第一节国际贸易法概说
【名词解释】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中既包括调整平等主体间国际商事交易的私法性规范,也包括对国际贸易活动进行管理和规制的公法性规范。
【单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重要国际公约。
08
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际货物买卖法
【单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有形货物买卖的合同。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1.合同的成立要件
【单选】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1)实质要件
【简答】简述发价必须具备的条件。
1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2建议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以便对方考虑。
3必须标明发价人在其发价一旦得到接受就将受其约束,即发价人与被发价人之间将按发价内容成立合同,发价人应允承卖方或买方的全部义务。
【单选】发价于达到被发价人时生效。
04
【多选】发价失去效力的原因有被发价人还价、发价有效期满、发价人撤销发价、被发价人拒绝。
03
【单选】发价在送达被发价人之前,尚未发生效力,发价人可以随时把它撤回。
【多选】发价不得撤销,这两种情况是:
①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
②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
【简答】简述发价的撤回与撤销的区别。
发价的撤回与撤销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发价的撤回应该发生在发价生效之前,由于这时发价尚未生效,所以撤回的条件比较宽松。
发价的撤销系发生在发价生效之后,由于此时发价已经生效,所以撤销的条件比较严格,既时间要求更紧,且有些情况下不得撤销。
【单选】卖方按买方发价的要求发运货物,卖方的发货行为构成接受。
【单选】投邮主义为英美法所采用。
【单选】到达主义为大陆法所采用。
【单选】对于接受生效的时间问题,我国一向采取到达主义。
(2)形式要件
【单选】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单选】订立合同不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在国际上已经成为一种趋势。
2.合同的成立时间和成立地点
【单选】合同已具备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即可成立。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内容
【多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由三部分组成,即首部、正文和尾部。
【多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标的物条款;
(2)价格条款;
(3)运输条款;
(4)保险条款;
(5)支付条款;
(6)检验条款;
(7)免责条款即不可抗力条款;
(8)索赔条款;
(9)法律适用条款;
(10)争议解决条款。
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多选】1.卖方的义务
(1)关于交付货物
【多选】“货物相符”问题是指:
数量、质量、规格、包装、必已在合同中写明,构成合同的重要部分。
05
【单选】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的这些规定相符。
【多选】卖方交付货物数量多于合同规定的,买方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
【单选】如果买方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他必须按合同价格付款。
【单选】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
【单选】《公约》第42条:
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
(2)关于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
(3)关于转移货物所有权。
2.买方的义务
【多选】买方的义务有二:
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
五、合同的履行
【单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履行其义务,就是在履行合同。
【多选】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履行合同日期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采取的措施是中止履行义务、宣告合同无效和要求损害赔偿。
六、违反合同及其补救
1.违反合同与补救
【单选】损害赔偿是对各种违反合同都可采用的补救办法。
【论述】试述如何使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的损害赔偿救济。
(1)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
(2)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3)在宣告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后来买方如购买了替代货物或卖方已把货物转卖,则合同价格和替代货物交易价格之间可能出现一定差额;
即使没有买进或转卖情事,合同价格和时价之间也可能出现差额。
(4)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
如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
2.【论述】卖方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05
(1)要求卖方履行义务。
(2)要求交付替代货物。
(3)要求对货物进行修理。
(4)宣告合同无效。
(5)减低价格。
3.买方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
【多选】买方的违反合同,主要表现为不付款、迟付款、拒收货物、迟收货物。
(1)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他的其他义务
【多选】卖方自己订明规格,必须具备如下三个条件:
1根据合同买方有订明规格的义务,而不履行;
2卖方应该依照他所知的买方的要求订明规格;
3卖方必须把订明规格的细节通知买方,而且必须规定一段合理时间,让买方可以在该段时间内订出不同的规格,可是买方在收到这种通知后没有在该段时间内这样做。
(2)宣告合同无效
【多选】卖方在两种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1买方不履行其在合同中或法律上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
2卖方曾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买方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或收取货物,而买方不在该额外时间内这样做,或买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这样做。
七、风险转移
【论述】0704试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
(1)风险转移,实际是风险承担的转移,也就是对风险造成的损失的承担的转移。
(2)对风险转移的时间作如下规定:
①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有两种情况:
a.倘使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那么货物依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之时,即为风险转移之时。
这样,买方须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
b.倘使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那么,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之时,为风险转移之时;
在此之前,风险不转移。
②如果货物是在运输途中出售的,那么订立合同之时,就是风险转移之时;
如果情况表明有需要,风险转移的时间,也可以提前到当初装运时,即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如海运提单)的承运人之时。
③合同既不涉及货物的运输,又非出售在运输途中的货物,即一般是在卖方营业地交货的情况下,买方接收货物之时,即风险转移之时;
或如果买方不在适当时间内这样做,那么,当货物已交给他处置但他不收取货物从而违反合同之时就是风险转移之时。
(3)风险转移的后果,即:
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失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
八、保全货物
1.保全货物的义务
【单选】05保全货物的义务,有时要由卖方承担,有时要由买方承担。
【多选】买方承担保全货物的义务有两种情况:
(1)买方打算退货;
(2)买方代表卖方收取货物。
2.保全货物的措施
【单选】0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保全货物义务只限于合理措施和费用。
九、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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