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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①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6.委托作品(F17)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7.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品(F18)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8.作者不明的作品(《实施条例》第13条)——匿名作品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9.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归领导。
10.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无约定,归传主。
(三)著作权的内容(F10)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独有)和财产权: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发表权是一次性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署名权:
包括署真名、假名、艺名,也包括“不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ta、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注意:
不包括“临摹”!
6.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7.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8.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9.★表演权,即A、公开表演作品,以及B、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表演权=现场表演权+机械表演权,“机械表演权”——如酒吧播放背景音乐,属于侵犯机械表演权,音著协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属于非实体法律关系成为适格当事人。
10.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11.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3.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4.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5.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6.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7.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四)著作权的限制(——只针对财产权利)
1.合理使用(F22)
著作权合理使用:
是指针对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不必征得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而无偿使用其作品的行为。
注意共同特征与共同条件。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唯一一种不限于“已发表作品”的合理使用!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上述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2.法定许可使用:
法定许可使用:
是指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传播者在使用他人已经发表但没有著作权保留声明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制度。
①F23;
②F33’2;
③F40’3;
④F43’2;
⑤F44。
②F33’2: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如何做才能防止转载、摘编?
3.权利的保护期限:
(1)三项人身权(F20)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发表权与所有的财产权(F21)
①自然人作品: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所有的著作权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②法人作品: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③★影视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五)邻接权(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作品传播者的权利)
邻接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其赋予作品的传播形式所享有的权利。
邻接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
邻接权中,除表演者权外,一般不涉及人身权。
1.表演者权(F37、38)——必须针对“作品”
表演者权:
是指演员或其他文学、艺术作品的表演人(包括演出单位),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上述第(3)项至第(6)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录音录像制作者权(F40、42)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3.播放者权(F43、44)
播放者权是指电台、电视台等组织对其编制的广播电视节目依法享有的权利。
(1)义务
①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2)权利: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①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②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六)著作权侵权行为
1.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F47);
——侵犯作者权利
2.承担综合责任的侵权行为(F48);
——侵犯传播者利益,牵涉公众
3.举证责任倒置(F53):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总结:
A、哪些主体享有将作品“上网”的权利?
——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
B、购买正版图书、软件、唱片、专利产品出租侵权吗?
——出租权的客体仅限于影视作品和计算机软件。
C、明知产品(图书、专利产品、商标、计算机软件)侵权但购买并使用构成侵权吗?
注:
只有计算机软件,明知盗版而购买,才构成侵权。
二、专利法
(一)专利权客体
1.保护范围(F2):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1)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不予保护对象:
(F5、F25)
(1)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2)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3)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①科学发现;
②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③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④动物和植物品种;
⑤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⑥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上述第④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二)授权条件
1.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条件(F22)—“三性”要求
(1)新颖性(即“前所未有”)
①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
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②不存在“抵触申请”:
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例外:
不视为丧失新颖性的公开(F24)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①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②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③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2)创造性(即“技术进步性”)
——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即“可重复实施性”)
——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2.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F23)
新颖性、实用性、富有美感、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包括:
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
应通过何种方式保护受侵犯的在先权利?
(三)授予专利权的程序
1.专利申请原则
(1)书面原则
(2)禁止重复授权原则(F9’1)——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3)先申请原则(F9’2)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4)单一性原则(F31)——即“一发明一申请原则”
2.代理制度(F19)
(1)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2)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3.专利申请日(F28)与优先权日(F29)
(1)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2)优先权日就是申请人的首次申请日:
①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外观设计只有国际优先权,没有国内优先权。
②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4.发明专利的审批:
(1)审批程序(F34、F35、F39):
初步审查—早期公开—实质审查—公告授权
(2)“早期公开”阶段的临时保护(F13)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5.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批(F40)
初步审查—公告授权
(四)专利权的内容和限制
1.专利权的内容(F11)
(1)发明和实用新型:
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
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的,应当认定属于使用行为;
销售该另一产品的,应当认定属于销售行为。
(2)外观设计:
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
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应当认定属于销售行为。
2.专利权的期限(F42):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3.强制许可:
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是在某些情况下,由国家签署强制许可,在没有专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允许其他人实施相关专利。
※被许可人的义务—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
4.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F69)
(1)专利权一次用尽—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2)先用权人的实施权—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必要准备,有以下行为之一:
①已经完成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技术图纸或者工艺文件;
②已经制造或者购买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设备或者原材料。
原有范围:
包括专利申请日前已有的生产规模以及利用已有的生产设备或者根据已有的生产准备可以达到的生产规模。
(3)临时过境——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非营利实施——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5)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行政审批需要——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五)专利侵权行为
1.侵权成立的要件——全面覆盖原则
专利侵权案件中,在进行专利侵权判定时,首先应当将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被侵权专利技术的技术特征相对比,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覆盖了被侵权专利技术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就可以确定侵权成立,侵权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反之,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的必要技术特征并没有完全覆盖被侵权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只要是被侵权专利技术的任意一项必要技术特征没有被覆盖)的,则侵权不成立。
2.被控侵权人的免责理由——现有技术抗辩(F62)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被控侵权人可选择两种纠纷解决途径,其中
(2)即为“现有技术抗辩”
(1)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确认原告专利无效)法院(请求判决不侵权)
(2)法院(证明原告专利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请求判决不侵权)
3.善意侵权(F70)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商标法
(一)商标的分类(F3)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二)商标注册条件
商标注册申请同专利一样,也要遵循申请在先原则并不得与在先权利发生冲突。
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是自愿的。
——特殊:
只有烟草制品,强制使用注册商标。
1.必备条件(F8)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2.禁止条件
(1)针对所有商标(F10、F16)
F10: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①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②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③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④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⑤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⑥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⑦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⑧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F16: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2)只针对注册商标(F11、F12)
F11: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只针对注册商标。
①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②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③缺乏显著特征的。
——上述所列标志经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作为商标注册。
F12: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A、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B、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C、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三)商标权的内容:
1.权利期间(F37):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2.续展权(F38)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
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3.转让权(F39):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4.许可权(F40):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收取使用费的行为。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并报商标局备案,但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许可分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
注意各自的含义与被许可人的诉权
(四)商标的撤销与注销
撤销与注销不同:
1.主管机关(F41、43)——违法注册的商标,由商标局撤销;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
2.撤销理由(F44)
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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