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上货物运输合同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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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
保费_________
费率_________
装载工具_________
开航日期_________
自_________至_________
承保险别:
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可能引起索赔的损失或损坏,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如有索赔,应向本公司提交保险单正本(本保险单共有一份正本)及相关文件。
_________保险公司
赔款偿付地点:
出单公司地址:
第一条 为使保险物在陆上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增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凡在国内经公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因为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
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使货物的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失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 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第四条 因为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二)因为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或隧道、码头坍塌,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
(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四)因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五)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六)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七)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八)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第五条 因为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扣押、罢工、*、哄抢;
(二)地震造成的损失;
(三)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四)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有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五)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六)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七)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 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违法、非法货物,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
第八条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即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保险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的15天为限。
第九条 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
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能够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理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相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二条 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十三条 投保人理应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理应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实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 保险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悉后,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保险人的当地机构(最迟不超过10天)。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相关单证:
(一)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事故签证、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三)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保险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单据;
(四)其他有利于保险理赔的单证。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理应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
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10天内赔付。
第十六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应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七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相关约定,理应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书面索赔,直至诉讼。
被保险人若放弃对第三者的索赔,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和应将向承运人或第三者提出索赔的诉讼书及相关材料移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因为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能够相对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十八条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从获悉保险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2年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供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条 凡经公路与其他运输方式联合运输的保险货物,按相对应的运输方式分别适用本条款及《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和《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二十一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二条 保密
(一)双方对于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与下列各项相关的信息,理应严格保密。
但是,按本条第2款能够披露的除外。
1.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2.相关本协议的谈判;
3.本协议的标的;
4.各方的商业秘密。
(二)仅在下列情况下,本协议各方才能够披露本条第1款所述信息。
1.法律的要求;
2.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3.向该方的专业顾问或律师披露;
4.非因该方过错,信息进入公有领域;
5.各方事先给予书面同意。
(三)本协议终止后本条款仍然适用,不受时间限制。
(四)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对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 通知
(一)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
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二)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_________。
(三)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对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争议的处理
(一)本合同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实行解释。
(二)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相关部门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能够达成书面补充协议。
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保险人(盖章):
_________ 投保人(盖章):
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
_________ 签订地点: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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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公)证意见:
│
│ │
│经 办 人:
鉴(公)证机关(章) │
│ 年 月 日 │
│(注: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
└────────────────────────────┘
附件
附件:
保险术语解释。
(一)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二)保单无效
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相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
(三)保单终止
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1.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
2.承保风险扩大。
本保险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四)保单注销
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亦可提前十五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
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月比例计收,后者按日比例计收。
(五)权益丧失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
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六)合理查验
本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本保单中列明的营业场所的风险情况实行现场查验。
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评估相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
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本公司的检查人员如发现任何缺陷或危险时,将以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在该项缺陷或危险未被排除并使本公司认为满意之前,对其相关的或所以引起一切责任本公司概不负责。
(七)重复保险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有,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八)权益转让
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九)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相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
除事先另有协议外,仲裁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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