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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单之间有层级关系的,即需要递进选填。
“4”—“企业类型”、“会计核算”、“经营情况”、“税收优惠”
企业类型:
A101010-A104000表的填报按照企业类型相关原则进行判断,其中:
一般企业填报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2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
金融企业填报A10102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2020《金融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填报A10300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
会计核算:
A105000-A105120表按照发生业务会计核算与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差异相关原则判断选填,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发生相关事项,不存在税会差异也要填报;
A10508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第1至14行适用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查账征税纳税人填报。
第15至28行适用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由享受技术进步、更新换代、强震动、高腐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以及外购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生产设备加速折旧或摊销的查账征税纳税人填报,主要用于享受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的备案,不承担纳税调整职责,
,适用加速折旧政策在全年每月税法折旧额都小于会计折旧额的企业不填报该表。
经营情况:
A106000、A108000-A108030、A109000-A109010的选填按照经营情况相关原则进行判断选填。
发生亏损或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选填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发生境外业务选填A1080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及对应下层附表A10801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20《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30《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
发生跨地区经营并进行税款分配选填A10900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1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税收优惠:
A107010-A107050表根据企业自身备案情况选填,主要特别注意几点:
一是按照优惠事项相关原则进行判断选填,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均需要填报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高新技术企业亏损的,填写本表第1行至第28行。
二是“以表代备”,企业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填写《备案表》。
主要有:
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单位价值低于5000元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和低于100万元的研发仪器设备一次性扣除等优惠政策。
三是注意转让5年(含)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之前转让的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能享受减免政策,不能填报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四是注意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的纳税人无论企业本年是否盈利,只要有新增符合条件的投资额或者从有限合伙企业分得应纳税所得额,既使本年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也需填报A10703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
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要点
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请结合企业近六个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和检查、评估情况进行填列。
填报技巧:
一是理清横向项目“前*年度”与该表第1列“年度”的对应关系;
二是按年度从上向下顺着填,同一年度填报是从左往右顺着填;
三是运用十字检验法检验是否填列错行错列,从行次看当某“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大于等于零时,同一行第5-10列不应该填列数字;
从列次看当“前*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小于零,其同一列第1-6行不应填列数字。
特别注意事项:
1.发生查补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追补以前年度未能税前扣除的实际资产损失等情况,对应年度需按修改后的“纳税调整后所得”金额进行填报。
2.企业按照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因企业被合并、分立而允许转入可弥补亏损额,以及因企业分立转出的可弥补亏损额,填报本表“合并、分立转入(转出)可弥补亏损额”时,注意转入亏损以“-”号表示,转出亏损以正数表示。
3.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如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可以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则按可弥补亏损年度进行填报。
A1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变化要点
2015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及填报说明进行了修改,注意“107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项目修改为“107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
特别注意填报时企业根据自己从事的行业进行判断勾选,对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纳税人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二级分支机构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以及按规定视同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按规定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关于印发〈贵州省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预〔2013〕69号)、《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税函〔2013〕267号)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预缴企业所得税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是否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向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税函〔2013〕267号)
水电项目企业所得税分摊缴纳
跨省区、省内跨市县水电项目是否按规定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印发〈贵州省跨地区水电项目税收分配办法〉的通知》(黔财预〔2015〕1号)
企业清算期备案及申报
企业进入清算期时,应就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
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算税款。
政策性搬迁所得申报
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的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
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在年度申报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不征税收入申报
企业申报的“不征税收入”是否符合税收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不征税收入支出形成的费用、购置资产计提的折旧摊销等是否做纳税调增。
不征税收入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是否计入收入总额。
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政策
实行查账征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
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
居民企业成立或参股外国企业,或者处置已持有的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符合规定情形的,且按照中国会计制度可确认的,应当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并附报与境外所得相关的资料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
关联业务报告
1.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2.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还应附报以下与境外所得相关的资料信息:
(1)有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2)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所附表八《对外投资情况表》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
优惠备案及新政策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规范操作手册》
企业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或者某项税收优惠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应当分别备案。
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含一次性扣除)政策,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如西部大开发),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备案程序:
由纳税人按照所备案的优惠项目填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并在“企业留存备查资料清单”栏中列明佐证资料名称,到办税服务厅提请备案。
相应佐证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小型微利企业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和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以及6个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4个领域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的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6个行业2014年1月1日后、4个领域2015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
企业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6个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4个领域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法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预缴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年度申报时,填报附列资料《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和《A10508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并建立台账,准确反映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
自2015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
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政策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下同)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
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按规定可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的通知》(黔财税〔2014〕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适用人员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77号)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按规定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的通知》(黔财税〔2014〕24号)
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从2014年11月17日起,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2014年11月17日之前QFII和RQFII取得的上述所得应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9号)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
自2014年11月17日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资产损失申报扣除
资产损失申报
一般申报规定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印发)、《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操作指南(试行)》(黔国税函〔2012〕309号印发)
企业资产损失申报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方式。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截止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省内总分支机构申报
省内总机构及其二级分支机构(二级以下的分支机构汇总在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黔国税函〔2012〕309号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的规定填报附件1《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汇总表》、附件4《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汇总表》和附件7《XXX公司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请报告》,各自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各二级分支机构应将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字盖章的上述附件1、附件4复印件加盖公章后上报总机构。
总机构应将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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