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331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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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应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案情:
被告人:
胡某,男,15岁,某县中学学生。
2001年9月21日下午,胡某和其同班向学刘某五人在本县一铁道路口玩耍。
约3时许,一列旅客列车从远处开来。
胡随即准备一些石块、砖块,并告诉同学他要向列车投掷。
刘某等四人正在铁道旁一空地上打扑克牌,没有人理会胡。
待列车驶过时,胡即向列车投掷石块和砖块,并专挑车窗玻璃未关的窗口打,终于击中旅客王某(男,时年59岁),致其颅骨粉碎骨折,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
被害人王某的妻子主动提出,家中有4个子女还有80多岁的老人,生活负担较重,鉴于被告人胡某是未成年的孩子,不懂事,要求人民法院多判赔偿,减轻刑罚;
被告人胡某的父亲表示同意多赔偿被害人家的损失,要求法院能从宽处理其子,最好能不判刑罚。
判断正误并简述理由:
第4题:
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合议庭有的同志提出,此案对青少年尤其在校生有教育意义,社会上经常有向行驶中的列车或汽车投掷石块等物的况,中、小学生可以从本案中吸取教训,防患于未然,故应将本案在中、小学生范围里公开审理。
人民法院即公开审理此案。
错误。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2款的规定,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本案被告人胡某只有15周岁,是未成年人犯罪,人民法院应严格执行不公开审理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这一规定,不同于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的规定,后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公开审理,而前者则一律不公开审理,没有变通的余地。
因此,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以任何理由公开审理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都是违法的,错误的。
第5题:
鉴于本案被害人王某的妻子和被告人胡某的父亲均表示可以多判赔偿少判刑罚,人民法院可先行调解,在双方协调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判决。
依照《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规定,本案被害人王某的妻子提出赔偿要求,只可以用自己的名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成为民事原告人,对方当事人是被告胡某的监护人。
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应当贯彻着重调解的原则。
但是,本案刑事部分为公诉案件,被害人王某的妻子和被告人胡某的父亲对定罪量刑进行协商,人民法院在调解的基础上进行判决是违法的。
因此,人民法院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审理此案。
第6题:
本案被害人王某的妻子可以王某的名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必须是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
本案中的被害人王某已经死亡,导致他的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因此,任何人包括被害人的妻子都不能以这一被害人的名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而被害人之妻以王某的名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是错误的。
但是,被害人之妻作为继承人,她可以用自己的名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成为民事原告人,从而成为本案的当事人。
第7题:
假如司法机关未对被告人胡某采取强制措施,胡某逃避审判,人民法院对本案可以缺席审判。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三)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必须在被告人到庭的情况开庭审判。
这样,被告人有申请回避、请求质证、申请调取新证据的权利。
本案被告人胡某在逃,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应当逮捕的被告人在逃的,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案犯归案。
如果被告人在逃,或者被告人有严重疾病无法到庭接受审判,人民法院不应对其缺席审判。
甲、乙、丙均为经营长途客运业的专业户,3人商定合伙经营跑运输,每人出资30万元入伙,同时甲提出其业务经理丁善于管理,可以由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不须交纳出资,乙、丙表示同意。
4人一致同意由丁作为日常业务负责人。
由于业务蒸蒸日上,4人都得到巨额利润,丁于是准备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的同时,再同他人合作开展另一个运输公司,遭到甲、乙、丙的反对。
甲提出要退伙,乙、丙、丁勉强同意,但只同意退甲30万元了事,甲同意,并拿走30万元。
半年后,甲妻见运输业务盈利可观,遂向乙、丙、丁提出不再退伙,并把30万元留给丁,3人表示等和甲谈后再说。
3天后,丁在运输过程中遭遇车祸,亏损严重。
甲、乙、丙、丁对如何分担债务发生争执。
第8题:
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是否合法____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1条规定,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劳务可作为出资,故丁以其管理才能作为出资是合法的。
第9题:
丁在合伙企业之外另建新的运输企业是否合法____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0条规定,合伙人不得经营或者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丁在合伙企业之外另建运输企业是不合法的。
第10题:
甲的第一次退伙是否有效____
甲的退伙得到了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并拿回了30万元的出资,是合法的,应认定有效。
第11题:
甲妻的行为是否可以恢复甲的合伙人地位____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新合伙人的加入,应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乙、丙、丁并未表示同意,故甲妻的行为不能恢复甲的合伙人地位。
第12题:
甲对车祸损失应否承受责任____
车祸发生时甲并未加入合伙,故甲对该损失不负责任。
第13题:
假如合伙协议中表明规定,丁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万元的合同,而丁与某汽车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汽车公司并不知情合伙企业对丁的权利限制,此合同是否有效____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8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不知情的第三人,故该合同应为有效。
甲生前曾承诺将自己公司部分财产赠与其小时候就读的某山区小学,以供其改善教育教学设施,并亲笔签署了一份保证书以资证明。
甲的保证书中写明,如果他的公司年利润达到100万元以上时,就提取4万元作为赠与财产,期限为5年。
当时该公司每年利润均在100万元以上。
该小学同意并深表谢意,收存了保证书。
半年后,甲去世,其公司由他的弟弟乙继承。
乙本来就对其兄的赠与行为极为不理解,现在这笔长期的债务落在自己头上,更觉得不合算,于是便想方设法不履行义务。
两年来,每当某小学催问时,均被告知因公司年利润达不到100万而不能支付赠与财产。
但学校得知乙的公司事实上效益尚佳,还查明公司的部分财产已被无偿转让至乙之子所开的公司,使得公司所得利润数额下降。
该小学向乙指出这一事实,要求其履行义务。
乙认为这属于公司内部事务,别人无权过问和干涉,并提出撤销该项赠与。
正当双方为此而发生纠纷时,由于市场变化和决策失误导致乙公司损失惨重,濒临破产。
问题
第14题:
甲提出的"
年利润达到100万元以上便赠与某小学4万元"
是什么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______
甲的赠与行为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行为人可以附一定的条件或期限,以控制法律行为的效力,此即附款民事法律行为。
附款分为附条件和附期限。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设定一定的条件,并将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合同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的合同。
附期限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为合同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前提的合同。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最大区别在于,条件。
是未来发生与否不确定的。
如果在合同成立时,当事人确定作为条件的事实是必定发生的,则该事实为期限而非条件。
可见,期限无论长短,是将来一定要到来的,而条件成就与否具有不确定性。
本案中,甲的保证书中写明的"
公司年利润达100万元以上"
将来是否能实现并不确定,故该赠与合同所附的是条件而不是期限。
第15题:
乙是否有权撤销该项赠与______为什么______
乙无权撤销该项赠与。
赠与合同是否可以撤销主要看赠与合同的性质。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的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
本条将赠与合同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的赠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另一类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这类赠与不得撤销。
在本题中,甲生前承诺捐赠财产给其从小就读的某山区小学,具有扶贫的社会公益性质。
乙作为甲的继承人,有义务履行甲生前的赠与所产生的债务。
依《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乙不能够主张撤销该项赠与。
第16题:
该小学可以通过什么法律途径取得赠与财产______
该小学可以要求乙支付赠与的财产,并且可以在赠与义务范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乙无偿转让财产给乙之子的行为,以保证赠与义务得到履行。
《合同法》第188条规定"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根据该条的规定,受赠人某小学可以要求乙交付赠与财产。
同时《合同法》第74条规定了债权人的撤销权问题"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据此,某小学可以在赠与债务的范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乙无偿转让财产给乙之子的行为。
第17题:
乙无偿转让公司财产,致使公司利润下降,并以此为借口拒不履行赠与义务,应当如何处理______
乙不正当阻止赠与行为所附条件的成就,应视为条件已经成就,该小学可以要求乙履行赠与合同。
本题中的赠与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法》第45条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
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所以乙为了达到不履行赠与义务之目的,恶意阻碍条件成就,依法应视为条件已经成就,某小学可以要求乙履行赠与。
第18题:
乙是否可以以公司濒临破产为由撤销该项赠与______为什么______
已过去2年的赠与义务,乙不能撤销,而在乙的公司濒临破产时的赠与义务可以不再履行。
因为该项赠与是不可撤销的,而且乙以前之所以会出现利润降低,是因为其恶意阻止赠与条件的成就,所以不能以此为由撤销赠与。
乙应履行其不履行赠与的义务而形成的现实债务。
但是乙公司现在由于市场变化和决策失误而濒临破产,根据《合同法》第195条的规定"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据此,乙在其经济状况严重恶化期间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法》第195条规定的不再履行赠与义务不等于允许赠与人撤销赠与。
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只是暂时中止履行义务,待赠与人经济状况好转时仍有义务继续履行。
第19题:
设甲还承诺一年后将公司的一部汽车五条件赠与该小学,后因乙恶意过度使用该车而使汽车提前报废,乙
应承担什么责任______为什么______
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189条规定"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题中,由于乙恶意地过度使用汽车,导致汽车提前报废,该情况属于赠与人故意毁损赠与财产,应当由赠与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题15分)
甲公司为一大型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成员11人,董事会成员全部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董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
经董事会同意,副董事长兼任公司经理,其中一名董事在乙公司兼任经理。
监事会成员4人,职工代表1人,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甲公司现有总资产1亿元,总负债5000万元,甲公司为筹集资金申请发行公司债券,未获核准。
甲公司通过募集设立的方式将甲公司变更为甲股份公司,甲公司作为惟一的发起人,折合的实收股份总额等于甲公司净资产额的105%,占甲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30%,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
甲股份公司发行的记名股票的价格低于股票的票面金额,无记名股票的发行价格高于股票的票面金额,所得的溢价款列入公司会计账簿中的法定公积金项目。
问题:
第20题:
甲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中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①甲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没有一定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②甲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不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③甲公司的副董事长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兼任公司经理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④甲公司的董事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⑤甲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只有4人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⑥甲公司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比例应不低于1/3,只有1名职工监事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比例要求。
⑦甲公司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选举产生,不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67条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根据该条规定,甲公司不设股东会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68条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
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根据该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公司法》修订前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不同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为3--9人,《公司法》修订后将该特殊规定删去。
根据《公司法》第45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成员为3--13人,甲公司董事会成员11人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69条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依照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行使职权。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根据该条规定,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必须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甲公司经董事会同意由副董事长兼任经理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70条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根据该条规定,甲公司的董事在其他经济组织必须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仅经董事会同意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71条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但是,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根据该条规定,甲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只有4人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只有1名职工代表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监事会主席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不应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21题:
甲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申清未获核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为什么?
甲公司申请发行公司债券未获核准符合法律规定。
因为甲公司的净资产不足6000万元,不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公司债券的最低净资产限额。
《公司法》修订前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发行公司债券,修订后的《公司法》未对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作出限制规定,只要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债券发行的条件,公司都可以发行公司债券。
《证券法》第16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净资产额不得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净资产额不得低于6000万元,本题中甲公司的净资产额只有5000万元,不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所以不能发行公司债券。
第22题:
甲股份公司的设立中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①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不能少于2人,只有甲公司一个发起人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②甲公司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高于净资产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③《公司法》规定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总额不得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35%,甲公司认购的股份总额只有公司股本总额的30%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④甲股份公司发行的记名股票价格低于票面金额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⑤股票发行的溢价款应该列入资本公积金项目,列入法定公积金项目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79条规定: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根据该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最少为2人,本题中设立甲股份公司只有甲公司1个发起人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提示:
《公司法》修订前规定发起人一般最少为5人,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低于5人的规定已经被删去)。
《公司法》第96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本题中甲公司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高于公司的净资产额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85条规定: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题中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少于股份总数的35%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128条规定: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无论是记名股票还是无记名股票,股票的发行价格都不得低于票面金额,本题中记名股票的发行价格低于票面金额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168条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人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本题中甲股份公司将股票发行的溢价款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五、案情:
沈某和邻居高某向来不合。
某日深夜,因高某家的狗叫声太大影响其休息,沈某到高某家进行协商。
由于两人平日积怨已深,沈某一怒之下举起手边的盆栽,用力砸向高某头部,高某血流不止,晕倒在地。
沈某见高某家无人,匆忙将盆栽的碎片收拾干净后逃走。
第二日,高某的妻子赵某回家后发现高某已死,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立即赶到现场。
侦查人员为了尽快破案,利用午饭时间在沈某家附近的一家快餐店询问厂证人邓某,邓某称案发日曾听到楼下的高某家传来争吵声,并听出是沈某的声音。
邓某因为害怕遭到报复,请侦查人员为其作证的行为保密,被侦查人员拒绝。
公安机关对沈某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指令沈某妻子赵某作为其保证人,并责令沈某交纳了保证金。
沈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将其从高某家带出的盆栽碎片扔到附近河中。
公安机关发现之后,提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沈某。
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市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的材料不充分,在另行对案件进行侦查后,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决定对保证人赵某罚款1000元。
案件提起公诉后,沈某被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沈某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后,决定本案不开庭,在审理后裁定维持原判。
提审沈某之后,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核准了死刑判决,在该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后,派本院法警对沈某执行了死刑。
第23题: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本案时存在着哪些错误?
请简要说明理由。
_________
本案中,侦查机关的下列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1)在沈某家附近的快餐店询问证人邓某。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询问证人应当在证人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可以在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进行。
(2)不应当拒绝邓某为其作证行为保密的要求。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侦查阶段,证人有权要求侦查机关对其身份及作证行为保密。
(3)对沈某的取保候审同时采用保证人和保证金的方式,不合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的,可以责令其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但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和保证金两种方式。
2.本案中,检察机关的下列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1)在审查市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时,不应对该案另行侦查。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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