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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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以及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
(四)上述规定对象以外的,或确有特殊情况的,由停车场经营者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其定价形式和收费标准。
第五条【标准制定】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充分考虑综合成本、停车设施设备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有利于资源集约、促进技术创新等因素,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对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的区域可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实行低收费或免费。
第六条【级差收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一类区域高于二类区域、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不包括住宅小区)、大型车高于小型车”的原则,实行差别化收费管理。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依据地理位置、设施条件、供求关系等划分为二类区域(见附件1)。
在不同的区域内,不同车辆类型(见附件2)分别执行相应停车收费标准(见附件3)。
第七条【扣押车辆收费】行政机关依法扣押车辆,在法定处理期限内的停车费及车辆的保管费用,由实施扣押措施的执法机关承担。
经告知逾期不接受处理或处理后不及时提取车辆的,逾期或不及时提取车辆所产生的停车费用由车主承担。
具体的法定扣押期限由行政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5)。
第八条【住宅停车管理】住宅小区内业主共有、专有、专用的车位、车库,应当区别车位、车库的专有权益、管理服务成本等因素收取汽车停放费和车位租金,收费项目应当与服务内容相适应。
业主大会成立前,汽车停放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政府指导价的规定(见附件4)。
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或者其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汽车停放费标准。
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位租金由车位所有权人或管理者根据合同约定收取,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政府指导价的规定。
人防车位按照同一停放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执行。
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前提下,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可设立临时停车位,供访客等临时停车使用。
临时停车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业主共同决定收取,业主大会成立前收费标准应当符合政府指导价的规定。
第九条【自主定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竞争状况,遵循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并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
第十条【PPP项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建设的停车设施,应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并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经营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免费停放】下列机动车停放实行免费停放:
(一)进入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各类停车场临时停放不超过规定时间的车辆。
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设置免费停放时间。
(二)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修车、市政服务车等特种车辆。
(三)进入住宅小区,临时停车不超过规定时间的,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搬家等服务的临时停放车辆。
第十二条【收费减免】鼓励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各类停车场,对残疾人驾驶的已合法注册登记的残疾人专用车辆和对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等予以收费减免优惠。
第十三条【鼓励政策】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内部停车设施,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向社会开放并适当收费。
第十四条【鼓励政策】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条件下,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第十五条【计费方式】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以采取计时或包月等计费方式。
实行计时收费的,应具备电子计时设备或建立人工计时操作程序。
住宅小区周边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面向小区业主、附近单位人员停车,可采取包月方式收费。
第十六条【明码标价】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各停车场经营者应在停车场入口处、缴费地点显著位置设置价目牌(表),公示收费定价方式、收费标准、免费停放时间、计费方式和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见附件6),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票据管理】各停车场经营者必须使用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有效票据,实行收费给票、一车一票。
停车场经营者不提供合法的收费票据,车辆停放者可拒付停车费。
第十八条【责任约定】车辆停放服务相关责任由经营单位与停放人双方约定,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业主大会成立前的住宅小区,由业主与物业公司在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
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商议收费标准时明确。
第十九条【管理责任】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停放车辆的管理,做好车辆进出的相关登记、停车场地的巡视(或监视)工作以及安全预案和风险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信用管理】加强信用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完善停车场经营者、从业人员、恶意逃避缴费车辆的信用记录,纳入张家港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按规定公开。
对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逐步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监管体制。
第二十一条【信息公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者、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做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收支信息公示。
第二十二条【价格监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管。
对停车场经营者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一)不执行停车服务收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存在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改变收费频次和计费方式收费;
(二)实施价格串通、价格垄断;
(三)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费用;
(四)存在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五)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执行时间】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之前本市有关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本办法实施前,相关方已经依法通过协议、合同等形式约定机动车停放费标准的,继续按原约定执行,约定期满后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
1.张家港市停车服务地区类别划分
2.机动车车型分类
3.张家港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住宅小区除外)
4.张家港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5.张家港市被强制拖离现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6.张家港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格式
附件1:
张家港市停车服务地区类别划分
一类区域:
东起河东路,西至长安路,北起暨阳中路,南至南环路,以及沙洲中路(长安路-港城大道)沿线停车带、金海华周边区域。
二类区域:
除一类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
备注:
1.各区域中边界道路涵盖道路规划红线内
2.停车服务地区类别按2012年城管部门明确的执行
附件2:
机动车车型分类
车
型
分
类
小型车
9座以下(含9座)客车;
4.5吨以下(含4.5吨)的小货车;
手扶(方向式)拖拉机、三轮摩托车。
中型车
10座至19座客车;
4.5吨以上至12吨(含12吨)的货车及拖拉机装载机。
大型车
20座及以上的客车;
12吨以上的货车。
附件3:
张家港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住宅小区除外)
类别
计时收费
一类区域
道路泊位停车
(7:
30-21:
00)
首小时内,4元/半小时。
以后每半小时5元,24小时内最高50元。
首小时15元,以后每半小时5元,24小时内最高100元。
地面停车场
首小时6元,以后每半小时4元,24小时内最高50元。
首小时12元,以后每半
小时4元。
24小时内最高100元。
地下停车场
首小时3元,以后每半小时2元,24小时内最高为20元。
首小时6元,以后每半
小时2元。
24小时内最高40元。
二类区域
首小时内,3元/半小时。
以后每半小时3元,24小时内最高40元。
首小时内12元,以后每半小时3元。
24小时内最高80元。
首小时4元,以后每半小时2元,24小时内最高40元。
首小时8元,以后每半小时2元。
24小时内最高为80元。
首小时3元,以后每半小时1元,24小时内最高为20元。
首小时6元,以后每半小时1元。
24小时内最高为40元。
说明:
1.本收费标准适用于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2.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可参照同类停车收费标准上浮不高于40%,下浮不限。
3.凡实行计时收费的停车场(道路),应具备电子计时设施或建立人工计时操作程序。
收费按时段标准分档累计收取,超过首时段后,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
4.设置临时免费停放时间:
地面和道路泊位15分钟,地下泊位30分钟,当临时停放超过规定的免费时间,计费时间按进场时间开始计算。
连续停放时间超过24小时的,超过部分按上述计时收费标准重新计费。
5.道路泊位停车收费时段为7∶30—21∶00(可以根据季度、天气变化做适当调整)。
6.大型车辆按中型车辆收费标准加50%收取。
7.按月、按年等长期合同停放的机动车,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与车主本着不突破政府指导价的原则协商确定。
8.政府定价管理的旅游景区(点)、公立医院的停车服务收费根据实际情况单独核定。
附件4:
张家港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车位类型
基准价(元/车位·
月)
汽车停放费
车位租金
露天车位
100
-
室内车位(库)
50
200
机械车位
150
人防车位
按照同一停放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执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访客等临时停车收费
进入小区临时停车,2小时(含2小时)内不收费;
2小时以上4小时以内2元/次;
12小时(含12小时)内4元/次;
24小时(含24小时)内8元/次;
超过24小时的,按时按次累计收费。
1.本收费标准适用于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住宅小区,具体执行价格可在公布的收费标准基础上按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收费除外)。
2.机械车位汽车停放费包含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年检、保险、运行能耗等费用,机械设备的修理、更新、改造由产权人负责。
3.临时停车实行收费的,应当提供不少于2小时的免费停车,业主大会成立后,临时停车收费标准及免费停车时间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4.上述标准为小型汽车的停放收费标准,中型车按小型车收费标准加倍计收。
附件5:
张家港市被强制拖离现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车辆类型
收费标准
机动车
≤2吨,7座以下(含)
20元/辆·
天
2吨<--≤5吨,8—19座(含)
30元/辆·
5吨<--≤10吨,20座—39座(含)
35元/辆·
10吨<--≤15吨,>40座
40元/辆·
15吨<--≤35吨,40英尺集装箱车
50元/辆·
>35吨
60元/辆·
摩托车(含三轮摩托)
5元/辆·
1.本标准适用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指定的接收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机动车故障和机动车违法营运等原因被强制拖离现场的机动车停放的营业性停车场。
2.一天以24小时计算,对机动车停放不满24小时的按一天计算;
3.机动车停放超过30天,超过部分减半收费。
4.行政机关依法扣押车辆,在法定处理期限内的停车费及车辆的保管费用,由实施扣押措施的执法机关承担。
附件6:
张家港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格式
P
张家港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
定价方式:
区域类别:
车型
收费标准(元/小时•辆)
文件依据:
经营管理单位:
联系电话:
一、本停车场实行计时收费,具体计时标准、免费停放时间、服务时间及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内容,各停车场根据文件规定要求对应公示标注。
二、车型分类
1.小型车:
手扶拖拉机、三轮摩托车。
2.中型车:
3.大型车:
城管部门监督电话:
58812319
价格监督举报电话:
1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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