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流程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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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流程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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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1、变更的原因
参保单位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变更时,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人代表、单位类型、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隶属关系、开户行及账号、参保险种、参保单位专管员、事业单位经费来源等。
2、携带的资料和证件
(1)原《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变更项目的有效证件
(3)《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
3、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审核参保单位填写的《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是否准确无误,核对有关证件和资料是否真实齐全。
审核通过的,变更参保单位登记事项
4、单位在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变更信息后,携带《单位基本信息变更表》,按属地原则到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信息变更。
三、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1、注销登记原因
当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消、合并、转制以及其它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情形时,应办理注销登记,并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
2、注销登记携带的资料和证件
(1)《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
(2)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的企业破产等法律文件
(3)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消、终止的有关文件
(4)有关部门批准转出或转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接收的证明。
(5)《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
3、注销登记的前提条件
注销登记的单位,注销前应缴清社会保险费本金及滞纳金。
4、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核验上述表格和证件、资料,对表格填写准确无误,证件和资料真实齐全的,注销其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登记证管理
1、《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每年年检一次,时间为每年的八月份至十月份。
年检时需携带以下资料和证件:
(2)年度《职工缴费记录花名册》
(3)单位财务年报
(4)《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年度检验报告书》一式二份
2、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表格及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上年度验证等情况;
(2)参保人数增减变化情况;
(3)申报缴费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4)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情况;
3、年检合格的,在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加盖“合格”专用章,并于副本上贴上印花防伪标记,5年期满的予以换证。
缴费基数申报核定
包括申报受理、缴费核定、费用征收、补缴欠费等内容。
一、单位缴费申报
1、缴费核定期
每月15日前,用人单位应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已开通网上申报的单位可通过劳动保障网上申报系统)申报、核定社会保险费,并于当月17日至25日到江苏地税省级大集中税收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缴纳社会保险费;
不具备网上缴费条件的单位,可至地税纳税服务大厅选择转账或现金缴费方式。
选择转账方式缴费的,须于每月20日前到地税纳税服务大厅开具转账缴款书,并送缴各自开户行;
选择现金方式缴费的单位须按地税指定银行并按核定金额数存入现金,凭银行收讫的现金缴款单,当月25日前至地税纳税服务大厅开具现金收据。
每月16日后,单位缴费基数或参保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有变动的,则不能到江苏地税省级大集中税收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缴纳社会保险费,须到地税纳税服务大厅选择转账或现金缴费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
逾期未缴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地税局将按《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缴费基数申报
按有关规定,单位缴费基数的申报,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为基数,用人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高于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以本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
参保人员以职工上月的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用当月的工资总额作为基数申报,且须按月申报;
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退休(职)人员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按养老金实际发放金额的5%划入。
根据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规定:
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还是未列入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3、缴费基数审核
单位申报缴费时须携带《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统计月报》,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业务经办人员对单位申报的人数、缴费工资进行审核,并进行封顶保底校验。
即工资收入高于缴费基数封顶数(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封顶数进行收取;
工资收入低于缴费基数保底数(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保底数收取(具体封顶保底数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数为准)。
次月,单位或个人缴费基数发生变化,及时申报;
未及时申报的缴费工资,视逾期未缴处理。
每年12月申报缴费时,须携带《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统计年报基层表》、《工资薪金职工福利等三项经费明细表》作为单位申报年缴费工资的参考依据。
4、补收。
是指在缴费过程中,参保单位或个人因各种原因需补收以前未申报的社会保险费,补收视同逾期未缴。
单位自主申报补缴的,由单位携带工资单、《连云港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
经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稽核补收的,需携带《稽核整改意见书》以及《缴费基数补缴花名册》,办理补收手续。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按月享受退休养老待遇,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即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男需满30年,女需满25年(2000年7月31日前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之和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如果是个体参保人员,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需同时满足实际缴费年限满十年。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在办理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手续时,须以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一次性缴足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5、预缴:
单位协议缴纳人员一次性缴费
协议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以职工协议缴费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每年按一定比例(具体比例按当地前5年职工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增长率确定)递增,但不得低于当地历年最低缴费工资标准。
协议缴费的比例,按历年省政府规定的当地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确定。
协议缴纳时企业和职工双方签订协议,协议中应明确职工到达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一次性预缴费用结余或不足的处理方法。
二、个体参保人员缴费申报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失业人员、个体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等可直接到市区交通银行各网点缴纳当年社会保险费。
医疗保险费实行按月缴纳(当月未及时缴费,按欠费处理。
从次月起封锁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再次续保时除需补齐欠费外,从补缴之日起三个月后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为方便缴费,参保人员也可选择预缴当月至年底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每年10—12月还可以一次性预缴齐次年全年医疗保险费。
养老保险每年1-6月可以缴纳本年上半年保险费,7-12月份可以缴纳当年和次年上半年保险费。
养老保险费当年未及时足额缴纳,跨年度(自然年度)补缴的,按应缴月数每月加收10元滞纳金。
缴纳社会保险历年费用需先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业务窗口缴费核定后,凭《个人缴费核定单》到市交通银行各网点缴费。
个人账户管理
一、建帐与记帐
参保人员首次参保缴费的,根据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审核的《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为其建立个人帐户。
养老保险:
单位和职工按规定缴费后,按个人缴费基数8%划入个人帐户,欠缴养老保险费期间,不记录个人帐户。
医疗保险:
单位和职工按规定缴费后,个人帐户划帐比例为:
1、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按个人缴费基数3%划入个人帐户;
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按个人缴费基数3.5%;
45周岁以上,按个人缴费基数4%;
退休人员按本人养老金总额的5%划入个人帐户。
欠缴医疗保险费期间,不记录个人帐户,同时暂停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利率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利率计息,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年5月1日公布。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按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计息
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计息方法为“月积数法”,按月计算利息。
职工因解除合同、劳教、判刑、上学等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医疗保险每年12月31日对个人帐户余额统一计息。
合并
参保人员在不同单位之间流动,或在以单位参保和个人参保形式转换过程中,出现重复缴费情形的,可以将重复缴费期间的缴费工资和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但缴费年限不得累加,基本养老保险合并后的个人缴费工资不得超过当年社会保险费征收上下限基准数的300%。
二、对帐
每年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打印《社会保险费缴费花名册》,发给单位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参保职工本人签字,单位盖章,单位经办人签字,交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前台业务人员审核盖章。
每年下半年向参保单位或个人发放《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
三、人员增减操作程序
办理时间:
与单位申报缴费时间同步
人员增加
包括初次参保、已参保职工的调入,本市县、区转入,本省、外省转入。
注:
无论人员增加还是减少,其个人电话号码须为移动号码,不得为空。
1、初次参保
登记范围:
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缴费义务的单位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
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灵活就业人员;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其他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外聘用人员,在我省各类企业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参保条件:
男16周岁至60周岁,女16周岁至55周岁。
单位代缴个人初始登记:
用人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下同)依法为初次参保职工申报参加社会保险时,需填报《连云港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登记前曾在其他统筹地区参保的,还应提供原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新就业地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填写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报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审核,通过后,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并核发《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医疗保险证、卡。
个体参保人员初始登记。
需本人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报《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表》,登记前曾在其他统筹地区参保的,还应提供原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参保人员填写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报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审核,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户口本、个人身份证、一寸照片3张、就业登记证(如有则带),审核通过的,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并核发《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医疗保险证、卡。
2、在本统筹范围内已参保职工的调入:
单位携带《连云港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
3、四县转入:
由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开具《社会保险关系接收函》,到对方社保机构办理转出手续。
单位携带《连云港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表》。
4、省内外转入:
单位携带《连云港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新就业地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填写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报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审核,通过后,开具《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由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手续。
人员减少
人员减少包括解除合同,转出至外地,出国定居、在职死亡等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办理。
1、解除合同等
携带《连云港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业务经办人员发放《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通知单》等。
如果该职工欠费,须为其补缴企业和职工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后方可办理中断手续。
2、转出至外地
包括转出至本市四县、省内外:
(1)、转出至本市四县:
携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医保卡、《连云港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身份证件、接收函,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表》。
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有两种方式:
a、退还个人帐户余额:
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打印《个人帐户一次性返还单》,由医疗保险处退还个人帐户余额。
b、转移医疗保险基金:
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开具《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表》,并将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余额一并转出。
(2)、转出至省内外:
转移条件(满足下列任一条件即可):
a、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b、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c、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d、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a、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前,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携带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与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核对缴费信息后,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并告知转移接续条件。
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其及时补缴。
b、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c、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受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
符合转移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d、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医疗保险
a、携带《连云港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医保卡、身份证件,接收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收函亦可),至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开具《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表》,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余额应一并转移。
b、根据《关于长三角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意见》规定,参保人员在长三角地区不同统筹区参加同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参保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各地均予以承认,合并计算。
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在3个月内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视同连续参保,不设立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等待期。
超过三个月未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按转入地有关等待期的规定执行。
3、在职终止
指个人因出国定居、死亡等原因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单位做人员减少。
类型
携带资料
个人帐户返还额
养老保险
出国定居
出国护照、户口注销证明
个人帐户全部
因工死亡
火化证、工亡认定证明
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
同上
因病死亡
火化证
意外死亡
退休审核
(不满10年、15年一次性返还)
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1、退还个人帐户储存额,终止医疗保险关系;
2、继续缴费,享受在职医疗保险待遇
单位携带《连云港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医保卡,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打印《社会保险个人帐户表》并支付个人帐户返还额。
办理职工退休:
企业或个人提供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退休资格审批表》、《连云港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办理在职人员终止,如该职工存在欠费,需补缴齐方可办理。
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计算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打印个人帐户对帐单。
省政府36号令规定,我省户籍的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继续缴费,直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后,再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手续。
稽核监督
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按照年度工作计划,采取以下方式确定稽核对象。
(一)从数据库中随机抽取;
(二)根据数据库信息异常情况确定;
(三)根据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异地信函协查件等资料确定;
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提前3日向被稽核对象发出《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或以口头(电话)形式告知被稽核对象,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不事先通知,进行实地稽核或书面稽核。
稽核内容包括:
1、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及年检、变更登记情况。
2、参保单位缴费人数是否属实
3、参保单位缴费申报是否属实
4、单位缴费是否及时
5、参保单位代扣代缴情况
6、参保单位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缴费及个人帐户对帐单发放情况
7、国家规定的其它稽核事项
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根据稽核情况填写《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全面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所涉及的凭证等资料。
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
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和取得的证据,填写《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或《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下达被稽核对象。
稽核对象不履行《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处理意见的,也未提出复查申请的,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出具缴费核定单,至地税部门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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