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复习提纲.docx
- 文档编号:1697394
- 上传时间:2022-10-23
- 格式:DOCX
- 页数:4
- 大小:315.92KB
公司法复习提纲.docx
《公司法复习提纲.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司法复习提纲.docx(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1、公司的人格性特征及有限责任原则。
①独立名称和声誉:
公司的权利能力②独立意思机关:
股东会③独立财产
1.公司是独立于其成员的法律实体。
公司经依法成立,便在法律上获得独立人格.
2.公司财产与其成员财产相分离。
公司具有的独立财产是公司人格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人格不可或缺的要素和标志之一。
3.公司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4.公司独立责任与其成员的有限责任。
5,即:
法人独立承担责任,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原则,被称为公司法人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石。
①所谓“有限责任”是指公司股东负有限责任,而不是公司。
②公司独立承担责任,是以其全部资产,而不是以其注册资本为限对外承担责任。
2、简述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区别
(1)行为性质不同、公司设立是发起人依照法定务件和程序所进行的创立行为,其性质属于民事行为公司成立主要是由发起人的设立行为引发政府主管机关核准的行政行为。
公司成立是设立行为追求的目标和结果。
(2)行为效力不同。
公司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但公司设立并不必然导致公司成立。
(3)行为主体不同。
公司设立行为实质是民事行为,其行为主体是发起人。
公司成立是发起人行为和行政行为的共同作用的结果。
因此,成立行为的主体包括政府主管机关和发起人。
n3、试述公司章程与公司的权力。
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
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的基本特征。
(1)财产权利
(2)独立的经营权.(3)雇佣劳动者的权利。
(4)依法行使债权的权利。
(5)维权的权利。
4、试述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及发起人的义务和责任。
设立中的公司是指从发起人开始设立行为到公司取得法人资格正式成立这段筹备时间内而存在的相对稳定的组合体。
由于设立中的公司尚未取得法人资格,所以是一种无权利能力的社团,它不具备法人资格。
设立中的公司既不同于行为人个人的法律地位也不同于法人所具有的独立团体人格,它是一种具有相对人格或不完全团体人格的组织。
设立中的公司是在其业务范围内享有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但不具备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
义务:
一、起草公司章程。
二、推荐公司董事会候选人三、劳务报酬权。
四、设立费用的返还权。
责任:
一、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缴纳出资二、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三、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四、公司设立失败的责任五、公司设立中的合同责任
n5、试述资本维持原则在我国《公司法》中的体现。
又称资本的充实原则,它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维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实有财产。
在《公司法》中的体现:
1、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2、发起人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不得高估。
3,股票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的票面价格。
即公司股份可以按面额平价发行或溢价发行,但不允许折价发行
4、限制非货币出资的比例。
5、公司原则上不得收购自己发行的股票,也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物。
6,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作为公司的法定公积金。
7在公司弥补亏损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股利
6、简述股票和债券的区别。
1.发行主体不同作为筹资手段,无论是国家、地方公共团体还是企业,都可以发行债券,而股票则只能是股份制企业才可以发行。
2.收益稳定性不同
3.保本能力不同:
债券到期可回收本金,股票本金一旦交给公司,就不能再收回,只要公司存在,就永远归公司支配
4.经济利益关系不同债券所表示的只是对公司的一种债权,而股票所表示的则是对公司的所有权。
5.风险性不同
7、试述募集设立情形下的股份发行程序。
(1)发起人认购股份。
发起人在获得政府主管机关的批准以后,应当认购公司应发行的股份。
在募集设立的情况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发起人只有在缴足所认购的出资以后,才能够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2)制作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是发起人对非特定人表示募股意思并披露有关事实的书面陈述,是申请募股的必备文件。
招股说明书只有经过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才能予以公告。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如下事项: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认股人的权利、义务;本次募股的起止日期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3)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协议,并且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4)申请批准募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下列主要文件:
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公司章程;经营估算书;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招股说明书;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发起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根据募股申请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决定是否予以批准;对已作出的批准,事后发现不合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
(5)公开募股。
发起人获准募股后,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载明招股说明书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所认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
认股人按照所认股数缴纳股款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6)召开创立大会。
认股人缴清股款并验资完毕后,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发起人应于创立大会召开前15日内通知或公告会议日期。
会议应有代表股份总数1/2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的职权为:
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通过公司章程:
选举董事会成员;选举监事会成员;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就上述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7)申请设立登记。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登记机关自接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对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以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成立日期。
公司成立后,应当进行公告,并将募集股份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备案。
8、简述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权利: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2、依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出资或股份
3、知情权4、股利分配权(核心权利)5,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
6,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权利7,提议并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
8,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只有当公司终止时才能行使
9、股东诉讼权(立法目的亦在于保护小股东利益)
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
(最基本义务)2、向公司缴纳股款的义务(出资义务)
3、不得抽回出资4、出资差额填补
9、试述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程序和限制。
10、简述确立公司治理结构的原则
A资本支配与资本平等
资本支配意味着出资者主权,股东才是公司真正的主人。
资本平等是股东内部应该坚持的原则:
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B权力分立、权力制衡
以权力制约权力;分权制衡的宪政思想在公司法的广泛运用。
C效率居先与兼顾公平
效率居先的体现:
从股东中心主义、董事中心主义、经理中心主义
兼顾公平的体现:
强化公司内部决策机制,严格执行受信义务。
以保护公司及少数股东的利益。
11、简述派生诉讼和直接诉讼的异同第五章
12、试述受信义务。
权力的行使必然伴随义务的制约,公司法的受信义务即是对公司权力层赋以一定义务从而限制其权力滥用的约束机制。
受信义务分为两种具体的义务:
注意义务(称勤勉义务)该义务要求受信义务人应履行适当的注意以避免公司利益受损
忠实义务。
该义务要求义务人将公司利益置于自己利益之上。
受信义务的主体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受信义务的对象:
公司
13、试比较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程序的异同。
14、简述公司终止的原因及其具体类型
公司终止原因:
解散和破产
(一)因解散原因的不同,解散可以分为两类:
1、自愿解散(公司行为)
2、强制解散
(1)法定解散(合并、分立)
(2)行政解散(被撤销)(3)司法解散(法院判决)
(二)破产:
自愿破产(债务人申请)、强制破产(债权人申请)
15、简述公司清算人的主要职权。
清算组织也称清算机构,是清算事务的执行人,替代公司董事会代表公司,负责公司清算期间事务的处理。
(对内负责清算公司,对外代表公司)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公司法 复习 提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