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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民间借贷起诉状
(二)
原告:
李x,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曲靖市会泽县人,现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金钟镇北外街119号。
身份证号码:
532233xxxxxxxxx78。
联系电话:
1388xxxxxx
被告:
罗x,女,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人,现住曲靖市麒麟区麒麟东路81号。
************46。
137x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金:
信用贷款100000元(大写:
壹拾万元整)
2、2018年3月22日至2018年10月21日的信用贷款利息6090元(合同期内未归还信用社的利息:
100000元x8.7%0/月x7月=6090元)
3、2018年10月21之后产生的逾期利息以106090元为基数,以12.825%0/月计息截止到被告清偿之日止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8年10月7日,原被告双方口头协议:
被告向云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借贷,并以原告的名义,以原告的房屋作抵押,借款10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归被告,贷款期限截止2018年10月21日。
直至2018年3月21日至,被告一直将该笔款项的贷款利息汇至原告处,由原告代其履行偿还。
自2018年3月21日以后,被告不再支付任何款项。
且云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现已向原告发放《贷款催款书》,原告无奈之下只能向被告多次催要该款,但被告经以种种借口推脱,于2018年10月30日出具一张借条,并想以此了事。
该笔借款现已经逾期,并产生逾期利息,且每天持续产生费用。
被告对此不闻不问,置之不理。
据此,原告在万般无奈之际,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基于借款事实,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做出公正的裁决。
人民法院
民间借贷起诉状(三)
民事起诉状
牟**,女,汉族,19**年3月24日出生,住沈阳市大东区北海街**号1-2-2,电话***
程**,男,汉族,19**年8月18日出生,住沈阳市铁西区凌空一街**号5-7-1,电话***.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20万元整;
2.判决被告在沈阳市铁西区凌空一街**号5-7-1的房产价值范围内对20万元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3.判决原告在20万元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所有的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凌空一街14号5-7-1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8年12月31日,原、被告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20万元的借款(当场交付),借款期限为2018年12月31日-2018年1月15日。
同时被告将沈阳市铁西区凌空一街**号5-7-1的房屋抵押给原告,并向原告出具借款合同一份。
借款期满后,虽经原告催讨,但被告没有任何还款意愿,被告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此,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
沈阳市**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状
(一)
原告_:
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出生,住址:
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被告_:
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_____元(根据具体借款金额及约定利息);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_____元(有约定违约金的可适用,其他不可);
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律师费、差旅费等(如有约定的可适用,其他不可);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均由被告承担。
注意:
如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可以一并起诉配偶,如有担保人的,可以一并起诉担保人,并在诉讼请求中列明。
?
2018年5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20000元整,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
双方约定被告应于2018年6月14日前将借款还清给原告,上述借款为有息借款,利息自被告收到上述款项之日起,每月按3%的标准计算。
双方约定该项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能及时归还原告的,视为被告违约,被告每逾期一日应赔偿原告200元。
被告同时将其名下合法资产交给原告做债务清偿,并无条件配合原告办理拍卖、变更、银行抵押等相关手续。
同时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法院诉讼费、执行费、聘请律师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借款后,被告仅于2018年10月12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归还原告60000元。
后经原告多次催促,拒不还款至今。
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贵院依法判如所请,维护原告的合理权益。
某人民法院
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状
(二)
上诉人(原审被告):
赵某燕,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
住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里*楼*门*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赵某珍,女,
19**年*月*日出生
汉族
崇文区*小区*楼*单元*号
上诉请求:
1、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18)昌民初字第***号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2、
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
(一)本案基本案情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姐妹关系,被上诉人以上诉人签名的欠条作为依据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被上诉人归还欠条中的8万元人民币。
但欠条中并未写明是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的借款。
原审庭审中,上诉人表示,欠条是向其母亲汪**而并非向被上诉人出具。
汪**出庭后,也表示了该欠条是上诉人向其出具。
(二)原审法院将汪**列为证人属程序违法
1、汪**应为本案的当事人
鉴于上诉人在原审法庭的陈述,以及汪**向法庭所表述的案件事实,汪**已经提出实体权利主张,其为上诉人的债权人,对本案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之规定,其应为本案的当事人。
2、汪**不是本案的证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0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的规定,证人应为当事人之外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人。
而原审判决在本院认为处,认定汪**为本案的证人。
显然,原审法院混淆了第三人与证人的概念,第三人是本案的当事人,而证人却是当事人以外了解案件相关情况的人,二者非同一概念。
3、原审法院应依职权追加汪**为本案的第三人,或者向其释明其法律地位后,由其选择是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另行处分其权利
虽然《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款“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之规定,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未明确规定法院应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
但《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2款”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规定了法院有对当事人之核对职责。
4、本案出庭人员仅为被上诉人、上诉人及汪**等三人,其中并无法律专业人士,其对“当事人”、“第三人”“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等法律专业术语的含义,所处的法律地位,享有的诉讼权利及承担的诉讼义务等事项均一无所知,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2款的规定,法院应依职权予以释明。
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一)本案在原审程序中,由于原审法院将本案的第三人列为证人,致使本案事实未查清
鉴于上述,汪**应为本案的当事人,其法律地位应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原审法院却将其列为本案的证人,导致其诉讼权利及实体权利无法正常依法行使。
(二)本案进行原审实体审理时,未查明被上诉人为上诉人之债权人的事实
被上诉人仅依据一张上诉人签名但未载明被上诉人为债权人的欠条佐证其主张。
根据该欠条的内容显示,上诉人与债权人之间形成借贷法律关系,而借贷法律关系属于双务法律行为,也即作为债权人有履行给付借款之行为,债务人取得该笔借款的行为。
本案中,被上诉人仅提供了未写明债权人的欠条,未能提供其向上诉人出借8万元人民币借款之证据证明该出借事实的存在,而上诉人在庭审中也明确表示未曾向其借款。
因此,本案争议事实并未予以查清。
三、原审判决证据不足
综观本案,被上诉人仅提供了上诉人签名的欠条一张,且未载明债权人。
而对于双务法律行为的借贷关系,被上诉人负有举证证明其向上诉人出借借款的义务,其在一审中未能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
而原审法院未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5条的规定,对本案的单一证据---欠条,从证据与本案事实,其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等进行甄别,从而作出支持被上诉人之诉求,显系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且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2款3项“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第4项“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赵某燕
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状(三)
上诉人(原审原告):
周文经,男,汉族,1943年9月9日出生,大专,干部,住南昌市东湖区出新路32号309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彭家明,男,汉族,1964年4月25日出生,住高安市筠阳镇碧乐村20号,身份证号:
********,系彭谦肃之子。
王细梅,女,汉族,1946年7月出生,住连锦农民街37号,系彭谦肃之妻。
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高安市人民法院(2008)高民一初字第612号判决书第二项判决,现提出上诉。
1.请求撤销原审第二项判决,依法改判由两被上诉人共同归还上诉人借款10万元;
2.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一、原审法院以所谓的“法律事实”认定被上诉人已将20万元欠款归还给上诉人,严重混淆了“法律事实”。
在本案的第一次开庭审理当中,两被上诉人以尽管出具了借据,但没有支付20万借款的事实为由,拒不承认其欠上诉人20万元借款的客观事实,并向法院提供了六组证据加以证明。
同时两被上诉人当庭承认已向上诉人归还了10万元的借款,并要求法院判令上诉人返还该10万元(见庭审笔录及判决书第二页第2、3、4行)。
第二次庭审中,两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借款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又当庭改口承认其与上诉人之间存在20万元的借款,然而却否定先前只归还了10万元借款的自认,称已将全部借款还清,但无法说清“两次还款”的时间、地点及提供上诉人出具收到还款的收条。
两被上诉人在两次开庭中先后作出两种自相矛盾、前后不一的事实陈述,这明显是两被上诉人想方设法为其逃避债务而做的狡辩。
首先,如果真如两被上诉人在第二次开庭审理中所述,其已将借款还清,那么他们为什么要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做百般抵赖,不承认借款20万的事实?
其次,如果两被上诉人真的已经向上诉人归还了20万元,他们为什么不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时提交已归还20万元的证据,要求上诉人返还20万元,而只是提出返还10万元的请求?
再次,为什么归还了20万元的借款,却只有上诉人出具的10万元收条?
如此自相矛盾、漏洞百出的陈述,原审法院却视而不见,并以所谓的“法律事实”规避这一铁证如山的“法律事实”。
二、被上诉人彭家明做为彭谦肃的法定继承人,其依法应当是本民间借贷案的还款义务人。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彭家明继承了其父彭谦肃的遗产,因此彭家明没有代其父偿还借款的义务”。
这无疑是在加重上诉人的举证责任。
继承的发生是一个家庭中的内部事务。
彭谦肃死后,其遗产是否分割以及各继承人继承了多少份额遗产,这只有彭谦肃的法定继承人清楚,上诉人对此根本无法证明也没有义务加以证明。
因此做为彭谦肃的法定继承人,被上诉人彭家明如果认为其没有继承彭谦肃的遗产而不是本案的还款义务人,或者是应当归还的欠款超出其继承遗产的份额,那么他必须向法庭提供相应的证据。
并且,在本案同一合议庭审理的上诉人诉高安建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及其宜丰分公司的民间借贷案中,上诉人提供的宜丰分公司的材料当中反映,彭谦肃死后,被上诉人彭家明取代了彭谦肃成为了宜丰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也能充分证明彭家明继承了其父亲在宜丰分公司中的股份。
以上表明,被上诉人彭家明完全可以代表其他法定继承人承担还款的义务。
所以,原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彭家明不是还款义务人是完全错误的。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上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求贵院撤销原判第二项判决,依法改判由两被上诉人共同归还上诉人借款10万元。
此
致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xx
有了工作计划,我们不需要再等主管或领导的吩咐,只是在某些需要决策的事情上请示主管或领导就可以了。
我们可以做到整体的统筹安排,个人的工作效率自然也就提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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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半年工作总结
紧紧围绕年初确定的目标任务,重点抓好就业、创业、社会保障、劳动监察,人事人才等工作,各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
(一)就业创业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15月份,全区实现新增就业人数1103人,完成目标任务的42.42%;
失业人员再就业率达到80%;
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就业率达到70%;
组织开展创业培训75人,完成目标任务的62.5%;
开发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数74个,完成目标任务的92.5%;
(二)民生工程实施情况
15月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增缴费、续缴4125人,完成目标任务的82.5%;
城乡劳动者技能培训710人,完成目标任务的71%;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22854人,参合率达95%;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19845人,完成目标任务的110.9%
(三)推进就业创业工作情况
1-5月份,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624份,全区推荐小额担保贷款41家,带动152人就业,贷款金额410万元。
2018年1月至3月期间,在全区开展春风行动就业服务专项活动,活动期间共走访就业困难人员和家庭户数465户;
登记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65人(其中:
残疾人3人);
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152人;
帮助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政策384人;
与区工会、区残联联合慰问就业困难人员28人,发放慰问金12000元。
3月7日与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妇联等部门联合举办了铜陵市2018年春风行动暨红星美凯龙铜陵商场专场招聘会。
此次招聘会共有320家用工单位免费入场进行招聘,涉及多个行业,提供就业岗位近4000个,招聘会还专门设置了残疾人招聘专区。
招聘会当天进场求职各类人员有8000多人次,突破以往历届招聘会进场人数,达成用工意向2300余人次。
(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情况
截止目前,全区已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达12560人。
在社区建立了90个退管自管组织。
1-5月份,共走访慰问高龄、孤寡、重病等退休人员119人,发放慰问金2.6万元;
组织开展全区企业退休资格认证工作,现认证率已达90%以上。
(五)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活动开展情况
一是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结合区政府开展的各项法制宣传活动,积极指导、督促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合同法》,做到合法用工,及时补签和续签劳动合同。
15月份,劳动合同新增备案393人,其中,解除劳动合同267人。
二是开展专项检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两节期间加大了对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资行为的查处力度,开展全区重点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检查与劳动密集型企业工工资支付情况检查等专项检查活动。
2018年3月至5月期间,采取分段实施的方法对221家用人单位开展了劳动保障年审,了解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指导、督促用人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做到合法用工,及时补签和续签劳动合同。
三是认真受理和查处群众投诉举报案件。
1-5月份,我局共接待欠薪投诉、来访100余批次,涉及1500余人,清欠金额4000余万元;
接待处理劳动争议案件31起,申请人48人,涉案金额203.5万元。
四是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
为积极稳妥解决我区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特别是建筑施工领域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出台了《关于建立解决拖欠职工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狮办〔2018〕27号),并通过建立联席会议例会制度、隐患排查和信息报送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等配套制度,努力在我区形成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统一领导、部门协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六)人事人才工作情况
一是认真做好人员人事变动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今年上半年共办理各类人员人事变动共31人,其中办理调动15人、辞职5人、退休8人,新聘用1人,公益性岗位录用2人。
二是继续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
根据《铜陵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完成区教体局36名教师、区西湖卫生院4名工作人员岗位设置申报工作,严格岗位设置职数管理,严格执行所核准的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和细化等级,严把岗位职数总量关。
三是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正常升级工作。
以年度为基础,按照政策规定,上半年共审批完成全区24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8年达年限工资正常晋升工作,为全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的动态调整和工资改革正常进行做好准备。
四是完成基层特定岗位人员工资调整工作。
根据区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提高了基层特定岗位(原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待遇,稳定基层工作者队伍。
五是做好退休人员审批及遗属补助标准调整工作。
严格执行退休制度,做好各种退休福利费的审批工作,今年上半年按照文件规定,事实调整了遗属补助标准。
上半年共办理了8名同志到龄退休手续,其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5名,公务员3名。
二、下半年我局将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全面完成就业创业重点目标任务工作计划
继续落实做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建成狮子山区人力资源市场,加强市场信息网络建设。
加大各项重点工作推进力度,确保完成2018年就业(创业)重点工作目标任务。
(二)大力推进民生工程
加大民生工程实施力度,重点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劳动者技能培训等民生工程的实施进度,确保各项民生工程9月底全面完成。
(三)着力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一是积极开展劳动用工、工资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等各项专项执法检查活动;
二是及时受理各类投诉、举报,及时办理各类案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四)认真做好人事工作
一是认真做好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工作;
二是做好机关公务员工资晋升和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调整和养老保险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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