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矿一策瓦斯综合治理方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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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立领导组织机构
为确保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加强煤矿对瓦斯治理工作的领导和开展,特成立瓦斯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矿长为组长,技术、安全副矿长副组长,相关人员协同工作。
组长:
矿长
副组长:
总工程师、安全矿长
组员:
生产矿长、通风矿长、机电矿长、掘进矿长、通风副总、掘进副总、采煤副总、地测副总、安全副总、瓦斯科、通风区、材料科、地测科、通风科、五采区、六采区、开拓区、西三采区、179采煤队、195采煤队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瓦防办,主任由刘影德同志兼任。
办公室负责落实矿领导小组交给的瓦斯综合治理方案。
二、目标任务:
全矿全面开展瓦斯综合治理活动,强化瓦斯综合治理责任体系,强化工作目标,优化生产系统,消除物的、人的不安全因素,从源头上遏制瓦斯事故的发生,以确保我矿安全生产。
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煤矿安全规程》,为有效防止我矿瓦斯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方案。
二、在本矿内所有从事井下作业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方案的规定。
三、我矿瓦斯治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整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标本兼治,治本为主,综合整治”的原则。
四、我矿瓦斯治理必须全面贯彻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全面贯彻落实瓦斯治理的各项措施,全力防范瓦斯事故的发生。
五、我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须把瓦斯综合治理做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坚定不移地经常抓、长期抓,逐步形成有效的瓦斯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
六、矿上各级机构,依照本方案的规定对我矿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实施管理,发现违反本方案规定的,将给予严重处罚。
我矿的生产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所有瓦斯综合治理安全生产隐患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依据矿上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章治理机构
一、矿设立以矿长李殿祥为组长的瓦斯综合治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成立瓦斯抽采科,瓦斯抽采队,通风科,监控室等专职机构,专职负责“一通三防”工作,落实抽采,预测,通风、机电、火工品、防治瓦斯、防治煤尘、防灭火、安全监测监控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矿瓦斯综合治理办公室配备人员必须持合法有效的安全工作资格证,并有三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
三、矿由总工程师黄哲会分管瓦斯综合治理工作,并明确负责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人员的各种职责,配齐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人员。
四、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瓦斯综合治理各种制度。
第三章治理职责
一、煤矿矿长是瓦斯综合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我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及时研究、解决瓦斯综合治理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保证瓦斯综合治理工作所需的人、财、物的供给。
二、矿每年必须逐级进行瓦斯综合治理职责任书的签定工作,保证瓦斯综合治理工作责任落实到位。
三、矿必须保证瓦斯综合治理必需的资金投入,执行“多提不限,少提不行”的原则。
我矿必须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项资金,提取的资金专门用于我矿安全生产设施建设中。
四、矿瓦斯综合治理任务
1、合理确定采区、采掘工作面的通风系统,制定合理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用风地点的风量分配计划并组织实施,及时测定矿井及各供风地点的风量。
2、按月汇总上报瓦斯综合治理情况,制定月瓦斯抽采计划。
负责组织落实检查。
3、组织制定并落实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组织井下瓦斯检查、防尘、防灭火、瓦斯监测监控、通风设施构筑、巷道维修、放炮、电器设备、瓦斯抽放等方面的隐患排查整治
工作的落实。
第四章瓦斯治理技术措施和现场管理
第一节
一、掘进工作面抽放措施如下:
1、巷旁挂耳抽放措施
(1)由掘进队在巷帮做抽放钻场(具体位置根据实际需要与开拓掘进部共同研究确定,以开拓部开门通知单为准)。
抽放钻场深度4.5m,采用36U型钢支护,单棚架设,棚距0.55m,迎头用坑木、荆笆、塑料网、椽杆等背实、背严。
(2)由抽放队在钻场内施工瓦斯抽放钻孔。
钻孔布置及参数:
每个钻场内布置8个钻孔,孔径不小于75mm,孔深60m,呈两排四列布置,上排孔开孔位置距巷底1.8m,下排开孔位置距巷底1m,钻孔终孔要控制到巷帮以外15米,并做到全层位控顶控底,即:
上排钻孔终孔于煤层顶板岩石0.5m深度处,中排钻孔终孔位于煤层中部,下排钻孔终孔于煤层底板岩石0.5m深度处。
煤层厚度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增加钻孔,确保不留空白区。
(3)钻孔打好后按照抽放设计进行连管抽放。
二、采区瓦斯抽放措施如下:
(1)采区顺层钻孔瓦斯抽放设计
钻孔布置应根据煤层厚度,施工2排抽放钻孔,2排孔采用三花眼布置;
同一排钻孔间距2m(依据本矿测定二1煤层穿层钻孔有效抽放半径为2m);
钻孔直径:
89mm;
钻孔排距:
0.5m;
钻孔深度:
上付巷50m,下付巷70m;
钻孔水平角:
垂直于煤壁;
倾角:
单排孔平行于煤层顶板,双排孔或3排孔以终孔位置确定。
单排钻孔终孔位置位于煤层中部,双排钻孔的两排钻孔终孔位置分别位于煤层的1/3处和2/3,3排钻孔每排钻孔的终孔位置为:
中排孔终孔位置在煤层中部,其它两排钻孔终孔位置距中排孔3m。
(2)钻孔打好后按照抽放设计进行连管抽放。
三、采空区瓦斯抽放措施如下:
(1)采空区抽放瓦斯,在工作面上付巷开门爬坡找顶,进入顶板后在岩层内施工抽放钻场,钻场规格:
高2.3m,深3m,宽3m,相临钻场间距为40m(中-中)左右。
在抽放钻场里沿巷道方位布2排,数量为8-12个的抽放钻孔,抽放钻孔在煤层倾斜面上分别控制上隅角以下10m、20m、30m(煤层层面上)。
在垂直方向上控制煤层顶板以上20m,30m,两相邻抽放钻场的抽放钻孔水平叠加距离为20m,抽放钻孔平均深度约为80m,钻孔根据现场实际地质情况进行设计,如有钻孔与抽放巷相透,立即对钻孔密闭,并重新设计施工。
顶板抽放钻孔采用聚胺脂将进行密封封孔,套管采用Φ50mm(2英寸)、4m长钢管,使用聚胺脂与套管密封严实,进行抽放(顶板岩石钻孔抽放布置示意图见下图)。
在遇单钻场抽放仍不能满足安全需要的情况下可采用双钻孔交叉布置,同时进行抽放,从而提高抽放量。
顶板岩石钻孔布置示意图
(2)上隅角埋管抽放
在回采过程中,将上付巷的Φ200mm抽放管连接到上隅角位置,设置控制阀门,利用Φ50mm的高压软管将抽放管路和上隅角位置的抽放器连接起来进行抽放。
抽放器由3mΦ100mm胶管制成,埋管前端封闭,前1.5m打上不规则的小孔,用于伸入上隅角老塘内进行瓦斯抽放。
随着切巷的向前推进,在上隅角每隔3-6m埋一抽放器逐步前进,始终保持抽上隅角及老塘3-6m左右尾巷的瓦斯,工作面尾巷利用编织袋装上煤将上隅角及以下10m的老塘垛严垛实。
第二节矿井通风
一;
煤矿每年在安排生产计划前必须根据核定的矿井通风能力,保证矿井不超通风能力生产。
二;
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矿井采区以上通风系统必须制定通风设计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煤矿安全、技术部门负责审批。
三;
矿井的每个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
新开采区专用回风巷不到位的,不准开掘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道。
四;
煤矿有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备用主要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启动。
主要通风机房要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并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
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应悬挂上墙。
主要通风机每年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
五;
改变主要通风机运行的工况时、必须有煤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主要通风机必须在合理工况范围内运行。
六;
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在停止主扇运转前,必须制定落实停风安全措施,并全部撤出人员,停止井下一切作业活动。
七;
煤矿要从供电系统、机电设备、日常管理方面加强管理,严禁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的出现无计划停电停风。
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一旦出现无计划停电停风,必须按事故进行追查。
八;
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及其附属装置必须具备反风功能,并每年进行1次矿井反风演习,矿井反风演习报告必须报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备案。
九;
风井口必须安设防爆门(盖),防爆门(盖)应按井筒全断面设置,每季度检修1次,防爆门不得兼作行人出口。
十;
矿井必须严格执行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在测风站悬挂记录牌。
矿井测风报表应计算矿井有效风量率,矿井、采区及采掘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矿井内,
外部漏风率等。
十一;
煤矿加强井巷维修,保持巷道设计断面,保证通风畅通和行人安全。
十二;
我矿核定生产能力为年产60万吨,一个采区只能布置一个采煤工作面,两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
回采工作面必须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
十三;
没有形成负压通风系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回采;
严禁在独头巷道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回采;
采煤工作面必须确保2个安全出口,严禁采煤工作面利用采空区通风。
十四;
矿井必须筑可靠的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
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正向永久风门和2道反风门。
采区进回巷之间的联络巷应砌筑永久性风墙,确需行人、通车的联络巷应之间的联络砌筑永久性风墙,确需行人、通车的联络巷应设置永久风门,永久风门不得少于2道。
非自动风门必须互相连锁。
永久调节风窗的调节窗应在上部设置,调节板灵活可靠。
带风门的永久风窗不得少于2道。
永久密闭和临时密闭的质量要符合通风质量标准的规定。
十五;
矿井采煤工作面投产时,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对采煤工作面的通负、防尘、机电、抽放瓦斯、监测监控等系统进行验收,不符合规定的不准生产。
十六;
掘进巷道在施工前必须在作业规程中编制局部通风设计,掘进工作面开口时,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对掘进面的局部通风装备进行验收。
十七;
采、掘进工作面应实现独立通风。
严禁任何形式的串联通风。
如实现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同时必须制定并落实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十八;
巷道必须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沿煤层或过煤层的巷道必须砌碹或锚喷支护;
电机车应使用矿用防爆型蓄电池电机车。
电机车应装设车载式甲烷测报警仪。
第三节局部通风
煤矿局扇入井,必须经机电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局扇应定期检修和更换,凡在井下运行累计时间达半年以上的必须升井检修。
煤矿在用局扇必须保证24h连续运转,任何人不准随意停开。
由专职瓦斯检查工负责管理,或指派专人负责管理。
煤矿在用局扇必须实行挂牌管理,牌板上应填明供风地点、供风量、局扇功率、风筒最大长度、出口风量、入风口瓦斯浓度、负责人等,并注明填写人姓名和时间。
压入式局扇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扇的最大吸入风量,避免循环风。
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必须使用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
1台局扇只准向1个掘进工作面(用风地点)供风。
局扇安装、拆除、迁移都必须经矿井技术负责人批准。
安装局扇要求离轨道距离大于50cm,离地高度大于30cm,局扇周围要清理干净,无杂物堆积。
局扇安装后矿井必须组织有关人员对“三人专两闭锁”、通风系统及设施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生产。
局部通风机因检修、停电等原因需要停风时,在停风前,必须立即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
恢复通风前必须先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近10m以
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并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无计划停电停风按照事故追查。
严格风筒管理,发现有破口必须及时修补或更换,负筒吊挂要平直,逢环必挂,风筒接头严密,软质风筒接头要双压边,拐弯处必须使用弯头,风筒出口风量必须根据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确定,保证无瓦斯超限或积聚,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不得超过5米。
严禁使用非阻燃、非防静电的风筒。
处理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时,应采用抽排式设备,钢性风筒排放或采用设置风障法,禁止在工作面内安设局扇处理上隅角瓦斯。
掘时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
第四节巷道贯通
掘进巷道与巷道贯通前(法线距离20m前),必须由技术员编制巷道贯通安全措及调整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贯彻实施。
进行贯通时,矿技术负责人必须现场指挥,通风、安全、瓦斯检查工等必须现场跟班。
掘进巷道与已密闭区域、老窑及情况不明的巷道进
行贯通时,必须请救护队协助。
掘进巷道的贯通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1、作业班(组)接到巷道贯通的通知书后,必须立即停止一个工作面掘进,只允许一个工作面向前接通。
停掘的工作面切断电源,设置栅栏,保持正常通风,正常检查瓦斯,瓦斯超限时,停止对方工作面的掘进,进行处理。
2、两巷的贯通相距20m时,只准从一个头向对方接通,不得对接,对方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
每次爆破前,班组长和瓦检查工要到对面工作面(或巷道)检果瓦斯情况,只有当对方工作面各处瓦斯浓度均在1%以下时,设好警戒,方可装药爆破。
3、掘进的工作面每次装药爆破前,都必须由班组长,和瓦斯检果工共同到对方工作面检查瓦斯等情况,只有当告年瓦斯浓度均在1%以下时,设好警戒,方可装药爆破。
4、每次爆破前,必须在对方工作面栅栏以外,全风压通风地点的进风侧设置专人进行警戒。
5、贯通时,要有矿技术负责人现场指挥调整通风系统,并对相关区域的风量、瓦斯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行处理。
第五节瓦斯检查
矿井每年10月份前必须完成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鉴定由煤矿负责、鉴定结果由县煤矿行业管理部门初审汇总后,逐级上报审批,并送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煤矿技术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矿技术负责人和矿长汇报。
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瓦斯超限按事故追查。
煤矿必须严格执行各项瓦斯管理制度,采掘面必须备专职瓦斯检查员跟班检查瓦斯。
煤矿必须严格执行各作业点同时实现“瓦斯员检查、便携仪挂点、悬挂瓦斯探头”的瓦斯三同时管理。
第五章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室,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和需要监测的地点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监控系统必须安设雷电保护装置;
监控系统必须
具备自动报警、全电压(即各等级电压)断电、故障闭锁功能的断、馈电状态的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报表功能。
瓦斯监控系统不运行时,一律不准安排生产。
矿井装备的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必须是符合国家煤矿安全标准规定,经国家煤矿安全产品质量认证合格的品牌。
监控系统产品必须具备“三证一标志”,即:
“防爆合格证”、“产品厂检验合格证”、“产品计量合格证”、“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矿井瓦斯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
当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
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h;
室主机应增加1台,作为备用。
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和接线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分站、电源、室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传输电缆等,并根据井下实际部署及进修改。
瓦斯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时,矿井必须停产整顿。
矿井必须设立瓦斯监控系统专门的管理机构,并按规定配备3名专业的持证操作、维护人员,并明确系统的业务管理负责一人。
监控设备每月至少进行1次调试和校正。
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校对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
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每班由瓦斯检查工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显示数据进行对照,并将结果汇报系统业务管理负责人,两者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措施,由系统业务管理负责人对超过允许误差的监测设备负责在8h之内调校完毕。
监测监控系统的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及其电缆,由所在采掘区域的区队长(或班组长)负责管理使用,如有损坏应及时向负责安全监控管理的部门或负责人汇报。
六;
监控室必需配备专门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认真监视终端机屏幕所显示的各种信息。
每天必须将瓦斯报表打印报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并签字。
井下分站及其启动装置必须设在新鲜风流中。
井采掘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1、矿井必须在采煤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工作面上隅角设置甲烷传感器。
2、矿井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
3、井下其它地点甲烷传感器的设置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监测监控系统管理使用规范》规定设置。
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
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mm。
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68条规定。
由于瓦斯超过规定浓度而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都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规定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
甲烷传器必须安装在坚固的支护处,防止冒顶以及其它的机械损伤。
瓦斯检查工以外人员不得擅自移动甲烷传器,井下作业人员不得人为封堵甲烷传感器。
煤矿的安全监管要对在用的煤矿瓦斯监测监控
系统每季进行一次安全性能评估,淘汰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监测监控系统管理使用规范》规定、功能不全、运行不准的监测监控系统,消除事故隐患。
煤矿的安全管理部门要实现监测监控系统联网。
组织建立不少于3人的矿山技术服务机构,确保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正常运转。
第六章瓦斯排放
一;
主要通风机有计划停止运转前,必须断开进入井下巷道内的水管、轨道、电缆等一切导电体,并在井口设置全断面栅栏。
需要排放瓦斯时,必须制定排放瓦斯措施,报煤矿主要领导和技术负责人审批。
井下在恢复送电前应由瓦斯检查工全面检查被送电区域的瓦斯浓度,只有瓦斯浓度在0.5%以下时,方可送电。
局扇因故障停止运转,不论停风时间长短,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停风区内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瓦斯检查工检查瓦斯必须由班组长或安全检查工配合进行。
由外向里边走边检查,瓦斯浓度达到3%时,按原路返回。
当停风区内瓦斯浓度不超过1%(含1%)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含1.5%)时可由瓦斯检查工直接进行排放,但局扇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
停风区内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时,瓦斯检查工必须请示煤矿技术负责人,由煤矿技术负责人制定安全措施,指定专人,控制风流(卸流)排放瓦斯。
停风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时,瓦斯检查工必须向矿技术负责人汇报,由煤矿技术负责人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措施,报矿长批准,并指派专人进行排放。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出现体积大于0.5m3,浓度达2%的局部瓦斯积聚时,由瓦斯检查工立即处理。
不能立即处理的瓦斯积聚要汇报矿技术负责人,由技术负责人提出排放瓦斯措施,指定专人进行排放。
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排放瓦斯时,应坚持低浓度排放的原则,采用控制风量(限量)等方法使排放出的风流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后
和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排放风流中瓦斯浓度严禁超过2%;
在排放瓦斯之前。
凡是排放瓦斯流经的区域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警戒。
排放瓦斯坚持低浓度排放的原则,必须执行由外向里逐段排放,或采用其它手段控制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严禁一风吹。
排放密闭区内的瓦斯,瓦斯浓度超过3%时,由矿技术负责人提出专门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经矿长审查批准后,由矿技术负责人现声场指挥,矿山救护队协助排放。
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外向里依次进行,1个采区内严禁2个瓦斯超限地点同进排放瓦斯。
排除串联通风区域的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从进风方向第1台局部通风机处开始排放,只有第1台局部通风机送风的巷道内排放瓦斯结束后,且串联风流的瓦斯浓度降到0.5%下时,下1台局部通风机方可送电进行瓦斯排放。
第七章;
防灭火
进风井口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井口房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井筒、平硐、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回风巷的连接处,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在井下和井口房,严禁采用或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间。
矸石山的防火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矸石山灾害防范与治理工作指导意见》
地面瓦斯抽放泵房、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井上及井下每一个生产水平都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
消防材料库内要备足够的材料和工具。
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在《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明确作出规定,并予以保证。
除紧急情况以外,不得挪作它用。
每一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供水管路必须敷设到井下各作业地点,且符合《煤矿安
全规程》有关规定,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可与防尘系统的水池和管路共用。
胶带运输的巷道内防尘管路每隔50m设置一个三通支管和阀门,其它巷道每隔100m设置一个三通支管和阀门,地面水池的容量不得小于200m3。
新建矿井的所有煤层,生产矿井延伸新水平和采区开采新煤层时,必须对所开采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采取预防性灌浆或全部充填、喷洒阻化泥浆、注凝胶、注惰性气体、均压等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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