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三国法重点知识点整理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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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
(1)属地管辖权(属地优越,管外国人在本国领土内犯罪);
(2)属人管辖权(国籍,管本国人在外国犯罪);
(3)保护性管辖权(管外国人在外国犯罪,结果及于本国);
实现途径:
该嫌疑人进入受害国范围内、请求所在国引渡,不能跨境直接抓捕.
(引渡:
无条约,则无义务.双重犯罪原则,在双方国家都认为是犯罪。
)
(4)普遍性管辖权(在别国领域范围内、没有任何国家管辖权的区域内犯罪);
针对战争、海盗等国际罪行.
2.政府间国际组织(如联合国)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不是国际法主体。
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国际主体地位与国家是平等的,联合国与各国主权地位也是平等的,没有天然的能力管其他国家,必须依靠签订联合国宪章约束;
条约登记后才可以成为联合国国际法院裁判的依据。
(二)国家主权豁免
1。
绝对豁免:
非经一国同意,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管辖;
绝对豁免是有效的国际习惯法规则,约束所有国家。
相对豁免(不适用):
区分商业行为与非商业行为。
商业行为不豁免,国家行为豁免。
国家豁免一般原则:
一国本身及其财产,遵照公约的规定,在另一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
即管辖豁免+执行豁免.
放弃管辖豁免不认为放弃执行豁免(绝对豁免或相对豁免均不放弃)。
一事一放弃,一案一放弃。
执行豁免需要国家明示才能确认放弃。
明示放弃豁免:
自愿、明确、确定。
默示放弃豁免:
出庭应诉、实质性答辩、反诉、作为利害关系人参与诉讼等。
选择管辖权与选择适用法律应区分看待。
(三)承认和继承(高频考点)
1.承认:
一国单方面行为,一国的承认不是被承认国构成国际法上国家的条件。
(1)对政府的承认(无领土的变更):
有效统治,人民惯常服从;
承认新政府,对旧政府的承认自动撤销。
对国家的承认(有领土的变更):
具有追溯力。
一旦承认,不得撤销。
独立、合并、分立(原国家不在)、分离(原国家还在)。
(2)两国正式建交(发布公报)、签订正式政治性条约(非商贸条约):
法律的承认,不得随时撤销。
断交,不代表对主权国家承认的撤销。
两国文化交流(球队比赛等):
事实承认(效力弱),随时可以撤销.
共同参加多边会议:
不代表默示承认。
2.继承:
以领土变动为前提
分类:
领土继承、财产继承、债务继承、档案继承、条约继承
(1)领土性条约必须继承,人身性条约不继承。
(2)两国合并,原一国签订的条约范围不扩大。
(3)债务继承,仅限于国际法主体间的债务。
只要主体适格,不论如何使用。
一国向另一国商业银行、国家元首借的债务,一国地方政府向另一国中央政府借的债务,均不继承。
恶债不继承:
用于征服、战争的债务不继承.
(四)国际组织
联合国体系
主要机关:
联合国大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不考)、国际法院、秘书处等.
没有立法机关,因为国际法渊源都是国家协商一致来的,不是某机构立法来的。
2.新会员的加入:
向联合国秘书长提出申请,同意后提交安理会(以实质性事项审议通过,可一票否决),通过后推荐给联合国大会(重要问题,2/3通过)。
3.机关职责
(1)联合国大会:
审议、建议,没有实质权利;
其决议对其他国际法主体没有拘束力,对内部事项有拘束力(均无拘束力的表述是错误的)。
会员国一国一票,未交会费暂停投票权。
一般问题:
简单多数;
重要问题:
2/3通过.
安理会正在审议的事项,不讨论。
(2)安理会(最重要):
唯一有行动力的机关,派出军队、法庭、派员斡旋等;
共15个常任理事国。
5个大国,中、法、俄、英、美。
程序性事项:
3/5通过,即9票同意通过,不管大国意见;
实质性事项:
大国一致不反对原则(大国一票否决原则),一大国反对则不能通过,弃权不影响通过。
双重否决原则,第一步先确定是否是实质性事项,第二步确定是否通过。
(3)经社理事会:
签订合同。
(4)托管理事国:
托管国际领土(几乎不存在该情况)。
(5)国际法院:
司法机构
(6)秘书处:
秘书长及所有工作人员是国际公务员,向联合国负责,不得接受其他任何政府或机构指示.其国籍国对其不再有指示权。
(7)专门机构:
是独立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不是联合国的附属机构,与联合国是有合同关系的合作伙伴。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非国际法律主体)
在一国国内加以注册,以国内法加以规范.
(五)国际责任构成
传统国际责任
行为归于国家:
国家机关的行为,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行为等(机关或人代表国家做出行为);
一般也包括上述行为中,执行职务内事项时的越权或不法行为(国家也要承担责任)。
叛乱运动机关行为,成王败寇,叛乱成功了成立新政府,国家要为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国际责任新发展
(1)国际刑事责任,双罚原则,国家和做出主要行为的个人都要承担责任.
(2)外空行为,国家承担。
(3)核损害,国家与营运人共同承担,营运人不足偿的国家赔。
三、国际法上的空间
(一)领土和领土主权
1.领土(完全主权):
领陆、领水、领空、底土
一般限制:
依国际习惯,如外交豁免、无害通过;
特殊限制:
依条约.
2.河流:
内河;
外河:
界河共同使用,不损对方,捕鱼、停泊只能在自己一侧,航道平等使用;
多国河流:
分属各国,只对沿岸国开放;
国际河流;
对所有国家开放.
3。
领土取得方式
传统方式:
先占,无主地、有效占领;
割让,依条约;
征服。
新方式:
依条约或依国内法,全民公投。
4.边境制度:
界标.
5.南极领土(主要依据《南极条约》):
南极只用于和平目的。
为解救南极科考人员(和平目的),可以使用军事设施。
加入《南极条约》不意味着同意该国对南极领土的要求。
不大不小、不是不否,冻结领土要求。
(二)国际海洋法《海洋法公约》(高频考点)
海域
(1)内水:
领海基线(划分海域的起算线)以内,完全排他的主权。
(2)领海:
基线向外,不超过12海里。
领海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起算大陆架;
底下是底土,资源归国家。
船舶必须接受引航,枪支弹药抵港封存,民事争议不管.
船舶无害通过权,连续不停,迅速通过,浮出水面,彰显旗帜。
与通过无关的任何行为都视为有害。
(3)毗连区:
基线起算,不超过24海里。
无主权,对上空没有主权;
只管治权:
海关、财政、移民、卫生.
毗连区通过比在领海无害通过的权利义务较宽松。
(4)专属经济区:
基线起算,不超过200海里。
无主权。
只有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力。
因为每个国家的专属经济区范围不同,所以需要国家宣布并说明宽度。
(5)公海:
任何国家的船都可以自由航行。
只能挂一国国旗,方便旗船视为无国籍船,禁止,不受任何国家保护。
船旗国管辖(常规):
挂哪国旗,受哪国管.
公海管辖权例外:
政府船舶或飞机对模糊对象的登临检查;
紧追权,连续不停,发出信号,不得使用武力。
(6)大陆架:
国家领土向海底的自然延伸,领海下面有主权,其他地方无主权。
海洋法公约:
领海基线起算,不足200海里,扩至200海里。
除宽大陆架国家外,不用宣布。
(7)国际海底区域:
人类共同所有财产(不是无主地),对所有国家和平开发开放。
平行开发制,海洋局,确定保留区。
(8)群岛水域:
群岛国对其上空和底土有主权。
过境通行制(区别于领海无害通过):
划出航道,所有国家飞机、船舶在其航道上空和水域享有无害通过权。
(三)国际航空法
功能论,飞机飞的地方叫空气空间,航空器飞的地方就叫外层空间。
1.空气空间法
(1)芝加哥公约.空中军区。
国内航线专属权,国际航班只能从国外飞到国内指定地点,再转国内航班。
(2)国际民航制度。
东京公约,保护飞行中;
蒙特利尔公约,保护范围扩大,包括使用中(准备过程、卸客等)。
危害民航安全,为可引渡罪行;
各国没有强制引渡义务,但不引渡,该国必须以较严重的刑事案件对犯罪行为人起诉(不引渡,即起诉)。
2.外层空间法
(1)登记:
发射国可能有多个(有参与合作的都是),登记国只能有一个(国籍和管辖).
韩国制造火箭,跟俄罗斯技术合作;
发射国是韩国和俄罗斯,登记国是韩国。
在联合国登记,不得秘密发射。
(2)营救.
(3)责任:
发射国承担。
非政府实体发射,所属国承担责任。
(4)公约例外。
(四)国际环境保护法
1.大气环境保护
《东京议定书》,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摊派式:
工业化国家、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有固定的折抵方式。
2015年12月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巴黎协定》,从2020年起,国家自主贡献式。
原则:
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强调)、各自能力。
控制危险废物的跨境转移
已经跨境的废物,运回出口国,要求连带、保证、保险和担保。
四、国际法上的个人
(一)国籍
中国:
原始取得,血统为主(父母双系)、兼顾出生地。
加入、退出、恢复,申请并获批准.
不承认双重国籍,定居国外并获外国国籍(两个条件),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父母无国籍,定居中国,孩子出生在中国,孩子可以获得中国国籍。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出入境管理
(1)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定居,应向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2)回国办事,可以使用护照。
(3)外国人进入中国应签证,拒签不需要说明理由。
转机在中国停留不超过24小时,且不出机场,不需要办理签证,离开机场须边防机关检查.
(4)外国人不准出境情形:
被判处刑罚未执行完毕、刑事案件未了结、民事案件未了结且法院限制不准出境。
(5)外国人住宿旅馆,应向公安机关报备。
(二)外交保护
性质:
属人管辖,保护在外国的本国人;
是国家权力,不考虑受侵害人的意愿,国家可以自主提出。
一旦提出外交保护,则是国家间的事项.
2.国籍继续;
用尽当地救济;
包括行政、司法救济手段的正确适用。
用错救济手段不保护。
(三)引渡和庇护
引渡
引渡:
国家间刑事司法协助行为。
依据条约,无条约,无义务。
没有条约,申请国应当作出互惠承诺。
可引渡罪刑:
双重犯罪原则、罪名特定(只能以引渡请求提出的罪名审判)、转引渡须经原引出国同意、本国人不引渡、政治犯(依中国法或请求国法判断政治犯)不引渡。
引渡途径
(1)联系机关:
外交途径,外交部。
(2)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
引渡拒绝
(1)本国人不引渡;
(2)已经刑事处罚;
(3)政治犯不引渡;
(4)由于政治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的;
(5)纯属军事犯罪(依中国法或请求国法判断政治犯);
(6)已被赦免或已过追诉时效;
(7)酷刑或反人道。
5.引渡提出
(1)向中国提出引渡请求:
书面形式提出,附中文译本.
外交部接收,不审实质内容;
交给最高法指定高法实质审查,最高法复核。
(2)引渡条件承诺,由外交部提出。
庇护
1.庇护:
保护境内的外国人.入境后的地位与一般侨民同等.
以国家属地权为依据,领土庇护。
3.是国家权力,依据内国法。
政治难民、恐怖分子不接受。
五、外交关系法
(一)使馆
使馆行使外交职能,中国的法律也能管外国使馆。
保护使馆安宁是接受国的责任,使馆外站岗的武警是接受国派出的。
建立:
依协议,双方;
升级、降格:
双方;
闭馆:
单方;
断交:
单方。
(二)外交人员
使馆馆长(大使、公使、代办)、参赞、武官、外交秘书、随员都是外交官,及其家属都享有完全豁免权。
2.派出使馆馆长、武馆、本国国民或第三国国民都要事先征得接受国同意。
外交官员被接受国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入境前可以拒签,入境后派出国应召回,不召回的,接受国可以拒绝承认其外交人员身份,直至限期离境.
外交关系:
大使级、代办级。
(三)外交与豁免
使馆馆舍不得侵犯,使馆馆长官邸不得侵犯。
六、领事关系法(管理侨民,日常事务)
两国同意建立外交关系即同意建立领事关系,但断绝外交关系不当然断绝领事关系。
只要有侨民,就有领事关系。
1.领事机构设立
领馆地点,两国商定.
领事关系与外交关系区别
相同:
保护职责:
接受国保护.人员豁免:
国家才能放弃,个人不能放弃。
使馆馆舍绝对不能侵犯;
领事馆相对不能侵犯,领事馆办公区域豁免。
外交人员完全免除作证义务,包括有权不提供证词;
领事人员,无职务作证义务,但不完全免除作证义务。
总之,使馆的权力比领事馆大。
七、条约法
国际法主体间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之书面协定。
(一)成立实质要件:
1.缔约能力;
自由同意;
3.不违反强行性规则。
(二)条约缔结
1.缔结:
仅限正职,副手必须出示全权证书。
认证:
条约批准生效。
判断条约对我国是否有拘束力:
第一,是否签署;
第二,是否批准。
3.条约保留:
加入条约时,单方声明。
排除或限制条约对该国的适用。
多发于多边条约。
4.效力:
冲突解决
后约取代先约。
合意。
5.条约解释
善意解释。
以极力促成条约为要旨,不能解释后条约无效。
6。
条约修订(修正)
以协定形式修订。
7。
情势变迁:
确定边界的条约不适用.
八、国际争端解决
(一)特点和类型
1.政治性争端,不可法律裁判;
法律性争端,可以法律裁判;
事实性争端,只需调查,无需裁判。
传统解决方法
(1)强制性
战争:
禁止;
平时封锁:
安理会决定;
干涉:
违法;
反报(骂来骂去)、报复(你打我,我反击):
不违法。
(2)政治解决
谈判与协商
斡旋与调停:
第三方是否参与谈判,参与程度;
调停要调解到消停。
基于国际道义,调停国与被调停国相互间没有权利义务。
调查与和解
(3)法律方法
国际法院
法官:
15人,无相同国籍;
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分别独立选举,同时绝对多数方当选,常任理事国无否决权。
专案法官:
审理国籍国案件无需回避,相反,要派员;
双方国家可以一人选一个法官。
对事回避,出任国际法官前,在国内审理过的案件,要回避.
①诉讼管辖权:
只有国家能成为当事方,国际组织不能成为当事方.
自愿管辖(事情发生后双方自愿同意)、协定管辖(签协定前就决定了)、认责强制(向国际法院递交愿意接受管辖的声明)。
国际法院对国家间的争端没有当然的管辖权。
②咨询管辖权
联合国安理会及其相关部门有权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国家、团体组织、联合国秘书长都无权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咨询意见没有法律拘束力。
判决:
对接收管辖的当事国均具有约束力.
海洋法庭:
不排除国际法院对海洋争端的管辖,二者平行.
九、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战争——禁止
1.各方存在交战意思;
开始前:
宣战。
只宣不战:
没有接火,也是战争状态;
只战不宣,武装冲突,非战争。
断绝外交关系,使领馆的权力自撤回后消除。
战争结束:
签订和平协议。
战争是法律状态。
战时中立
不作为,防止战火,容忍。
4.区分对象原则:
不得因非战争原因侵犯人民。
不得背信弃义、不得违反国际人道主义.
《日内瓦公约》
Ⅱ。
国际私法(13分)
一、国际私法传统理论
(一)调整对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主体一方或多方涉外,国籍、经常居所地;
中国人经常居所地在国外,也涉外;
无国籍人,涉外。
客体涉外;
中国公民继承位于外国的房屋。
3.事实涉外;
两个中国人在外国缔结婚姻,涉外。
(二)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
冲突规范,指引法院去找准据法。
直接调整:
实体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直接适用的法。
(三)主体
一般:
自然人、法人;
(1)自然人国籍冲突:
法律选择问题。
积极冲突:
具有两国国籍,适用哪国法律。
适用国籍国经常居所地法律;
与人身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
不可能适用国籍国以外的国家的法律.
消极冲突:
无国籍或国籍不明的人,适用哪国法律.
经常居所地(法律概念);
现在居所地(事实概念)。
经常居所地:
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生活中心的地方,但就医、公务、劳务派遣除外。
(2)法人的国籍和住所
外国法人的国籍国为注册登记地,办事机构为住所。
两个以上办事机构的,以民事行为最密切联系地的办事机构为住所.
2.特殊:
国家、国际组织
前提是放弃豁免,才能成为与自然人、法人平等的国际私法主体。
二、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
(一)
(一)法律冲突规范与准据法
冲突规范:
指引规范、法律适用规范,不是实体规范也不是程序规范。
(1)结构
范围:
管什么事儿;
系属:
连接点指向的法律;
连接点:
主观连接点、客观连接点;
静态连接点、动态连接点。
国籍是客观连接点、动态连接点.
(2)系属公式
属人法:
本国法(国籍国法)、住所地法;
侵权行为地法;
物之所在地法;
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意思自治):
合同,侵权行为也可以合意选择法律;
法院地法;
最密切联系地法.
(3)类型
双边冲突规范、单边冲突规范:
都只有一个系属;
重叠型冲突规范、选择型冲突规范:
多个系属。
(4)适用冲突规范的规则
定性(识别):
适用法院地法。
反致: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我国(涉案法院)不同意反致、转致、间接反致.
(5)外国法的查明
①依冲突规范确定准据法的,由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查明。
②当事人自己约定适用法律的,当事人有义务提供;
合理期限不能提供或当地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法院地法(人民法院没有义务查明),查明后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法律不同的,法院有义务查明。
③查明途径:
当事人提供、国际条约、中外法学专家等;
三种都试了还不能查明,可不再查,适用法院地法.
准据法:
确定适用的法律。
(二)公共秩序保留与法律规避
1.公共秩序保留
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关键看判决结果,是否违背中国的公序良俗。
在中国审判涉外民事案件时、以及在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时,都必须考虑公共秩序保留。
2.直接适用的法:
中国法有强制性规定的,如环境问题适用中国法。
法律规避;
当事人故意改变连接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而得以适用对其有利的法律。
(既遂)
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三)法律适用
1.自然人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身份、亲属、婚姻、继承等)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属人法系属公式)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商事例外。
商事:
行为地有行为能力,经常居所地无行为能力,适用行为地法律(保护善意相对人)。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适用登记地法律。
主营业地法律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选择适用任一个。
3.物
(1)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动产物权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
未选择的,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例外:
运送中的物,目的地。
4.有价证券
权利实现地或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最密切联系地。
5.船舶和民用航空器
船舶:
旗国;
民用航空器:
注册登记国.
优先权,适用法院地法。
6、债权
民商事范围内,条约优先,直接适用,公共秩序保留的除外。
(1)合同之债(约定之债)
①意思自治: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可以选择也可以变更选择,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双方援引相同法律,视为已选择适用该法律.
②选择无效:
违反中国法强制性规定、法律规避。
③排除选择(单方选):
劳动合同:
劳动者工作地优先,难以确定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
劳务派遣适用劳务派出地或者劳动者工作地法律。
消费者合同:
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商品服务提供地、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
④最密切联系地原则:
当事人没有协议的情况下。
(2)侵权之债(法定之债)
①双方当事人可协议适用侵权行为适用的法律;
②双方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共同经常居所地:
连续居住满一年。
“场所支配行为.”
③都没有的,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不一致,由法院选择适用。
(3)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①意思自治;
②共同经常居所地;
③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行为发生地。
注:
商事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类推.
三、争议解决
(一)仲裁
1.前提:
双方有效仲裁协议.(书面约定、事项范围、仲裁机构、仲裁规则)
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法律,当事人协议选择;
未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或仲裁地法律。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认定仲裁协议效力,一方选择仲裁机构决定,另一方选择人民法院裁定,由人民法院裁定.
2.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涉外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
涉外仲裁裁决,是中国仲裁机构作出的;
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是外国仲裁裁决,中国法院无权撤销。
撤销事由:
没有书面仲裁协议、被申请人权利瑕疵、程序违法、超裁。
胜诉方、败诉方均可申请撤销。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纽约公约》
(1)条件:
只承认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商事关系引起的仲裁裁决。
劳动仲裁和民事仲裁不承认不执行。
(2)机构:
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中院申请,依条约或互惠办理.
(3)程序:
予以执行的,2个月内裁定、6个月内执行完毕。
不执行,上报高院,说明理由.强制执行,向败诉方所在地的中院申请。
(4)保全:
仲裁机构可以交法院审查裁定,除证据保全外,其他保全应当交担保,不交的驳回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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