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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政局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对象,其个人应缴纳的农村医保费由区财政和镇财政各补贴50%,五保户由镇财政补贴。
定期抚恤补助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和在乡老复员军人等优抚对象,其个人缴纳部份的农村医保费由区财政补贴。
第十一条缴纳办法:
(一)单位职工的农村医保费(单位缴纳部分、职工个人缴纳部分),按单位性质分别由镇政府委托不同的部门代收,企业由地税部门负责代收,个体工商户由工商部门负责代收,其他性质的由镇政府负责收缴。
(二)务农人员及其他参保人员(含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学生)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委(居委)缴纳。
(三)村委(居委)、单位应详实填写参保人员登记表,缴款后由收费部门出具专用票据,并将参保名单公布。
第十二条实行征收入库日制度,2005年的征收入库日为2005年1月25日,保险期从20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参保单位必须把农村医保费在2005年1月15日前缴收费单位,收费单位在2005年1月20日前缴镇财政所,镇财政所在2005年1月25日前统一缴区农村医保办。
凡不在规定征收入库日之前缴纳的,不得在该年度参保,只能于下一年度参保。
第十三条农村医保和城镇医保不得重复参加。
重复参保人员,不得重复享受医保待遇,其个人重复缴纳的农村医保费退回个人。
第十四条农村医保费的征收工作实行一级对一级负责,区政府对各镇政府(开发区)下达工作目标,实行目标考核。
全区各镇(开发区)征收比例达到应参保总人数的85%以上。
第十五条农村医保基金全额集中到区农村医保办,并设立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基金收缴后,及时划拨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按支出进度划拨业务管理中心和区定点医疗机构。
业务管理中心负责全区范围内的结报补偿等业务管理。
基金结余全部转入下一年度使用,农村医保基金接受财政、审计、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审计、监察。
第五章补偿范围及标准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参保学生除外)的补偿项目是住院医疗费用。
具体可报销的范围和费用,参照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方面的规定确定。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的每次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城镇职工医保的规定,确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按下表规定分段计算,累计补偿。
具体标准如下:
300元以下
不予补偿
300元以上至2000元部分
补偿30%;
2000元以上至4000元部分
补偿40%;
4000元以上至6000元部分
补偿50%;
6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
补偿60%;
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
补偿70%;
30000元以上部分
补偿80%;
住院总费用在500元以上的,补偿费用不足100元的补足100元。
恶性肿瘤的化疗、放疗,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肝、肾移植后抗排斥用药等门诊费用,半年累计后视作一次住院并按上述比例补偿。
参保人全年一次或多次累计补偿金额最高为50000元。
第十八条为鼓励参保人员就地就医,在本区镇级医疗机构诊治的,执行上述补偿标准;
在本区区级医疗机构诊治的,按上述标准的80%补偿;
在常州市医疗机构诊治的,按上述标准的60%补偿;
在常州市以外的医疗机构诊治的,按上述标准的50%补偿。
第十九条不予补偿范围:
(一)参保人员因自杀、自残、斗殴、吸毒、医疗事故、因违法犯罪造成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用;
(二)工伤、车祸造成参保人员的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因第三者造成参保人员的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用,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
(四)怀孕、流产、堕胎、分娩及采取其他计划生育措施所需的一切费用;
(五)镶牙、口腔正畸、验光配镜、助听器、器官、美容治疗、整容和矫形手术、气功、按摩、家庭病床、健康体检、康复性医疗、非医疗性个人服务等项目的费用以及陪客费、营养费、救护车费、中药煎药费、点名手术费、交通费、出诊费等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
(六)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的药品费用;
(七)未执行农村医保规定自行投医、自购药品所发生的费用;
(八)区农村医保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不予补偿的费用。
第二十条建立门诊费的补偿机制,参保人员(含学生)到区内定点医院和村卫生室就诊,其门诊费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报销10%,补偿金最高限额500元,具体补偿办法由业务管理中心制订。
第六章参保学生的补偿范围和标准
第二十一条在校学生(包括幼儿园)的补偿范围是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和意外险补偿。
第二十二条参保学生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支付的镇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参照区城镇职工医保的规定,确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按下表规定的分级累进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100元以下
100元以上至1000元部分
1000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
补偿90%;
参保学生全年累计补偿金额最高为60000元。
第二十三条参保学生发生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的,按下列规定补偿:
(一)参保学生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因疾病身故,补偿5000元。
(二)参保学生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按该项身体残疾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对应的给付比例与5000元的乘积补偿。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进行补偿。
参保学生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则按对应项的残疾补偿金之和进行补偿。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则按其中一项的残疾补偿金进行补偿;
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补偿比例不同时,则仅按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补偿金进行补偿。
(三)参保学生因死亡或残疾所应得的最高补偿额为5000元。
第二十四条不予补偿范围
因下列情形之一,则不予补偿:
(一)投保者、受益人对参保学生、幼儿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斗殴、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患有先天性或遗传性疾病;
(七)流产、分娩;
(八)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九)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蹦极等高风险运动;
(十一)用于矫形、整形、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配镜、假眼等)的费用;
(十二)体检、疗养、康复治疗;
(十三)在不属区农村医保办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费用和专科门诊费用(包括国外及境外医院、中外合资医院、康复中心、联合诊所、民办医院、家庭病床等);
(十四)支付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护理费;
(十五)支付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但肇事者逃逸或无赔偿能力的除外。
第七章
资格核准及如实告知管理
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员住院时应凭身份证、户口簿及医保卡至区内医疗机构医保专管员处确认其资格。
资格核准结束后,医保专管员应对参保人或其家属如实告知有关医保政策,并发放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参保人或其家属在接受医保专管员如实告知后,在如实告知登记表上签字确认,登记表作为原始凭证之一归档。
第八章住院管理
第二十七条参保人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可自主择院,在诊治医疗机构医保专管员处登记,接受资格核准和如实告知。
第二十八条参保人要求在区外医疗机构诊治的,应到区级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接受资格核准和如实告知。
因急诊直接在常州市医疗机构诊治的,应凭急诊证明在三日内到所在镇医疗机构医保专管员处补办登记和告知手续。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因工作、出差、探亲、休假等期间异地发病时,属急诊的可在当地公立医院就医,如需转院,原则上转回本区定点医疗机构,如病情不能转回本区定点医疗机构的,应在住院七日内,由参保人员家属凭急诊住院证明到所在镇医疗机构医保专管员处补办登记和告知手续。
第九章补偿管理
第三十条业务管理中心与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计算机实施联网结算,参保者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出院结账时即获得补偿。
第三十一条参保人员在常州市医疗机构就诊的,出院后3日内;
在常州市外医疗机构就诊的,出院后7日内,由参保人或其家属凭下列证明材料到所在镇医保专管员处申请医疗费用补偿:
(一)参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口簿、医保卡;
(二)门(急)诊病历、住院费用明细单(医嘱单)、出院记录、医疗费用原始发票。
第三十二条医保专管员必须对参保人的上述材料严格审核,一般情况下,医保专管员在收齐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给付医疗费用补偿金。
对金额较小且无特殊情况的,实行当场补偿。
经医保专管员和业务管理中心审核有疑问,暂时不能确定补偿金额的,亦必须在十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三十三条对弄虚作假者的处理规定:
(一)经查实,医务人员在提供凭证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区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经查实,弄虚作假的参保人员一律不予补偿,对已补偿者通过劝说或司法途径追回补偿款。
第十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农村医保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业务管理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合同。
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实行年审制度。
第三十五条区卫生局对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保险公司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认真执行农村医保政策规定。
对严重违反协议的单位,取消其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和服务资格。
第三十六条农村医保工作接受群众监督。
业务管理中心设立投诉和举报电话,受理投诉和举报后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三十七条农村医保基金接受财政、审计、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区镇两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农村医保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农村医保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影响的,进行批评教育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区农村医保办负责解释。
本办法从200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武进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相关介绍
一、参保对象:
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户口在本区的所有农村居民和非农村居民均参加本保险。
二、补偿标准:
参保人员(参保学生除外)的补偿项目是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医疗费用(本区居民)。
参保人员的每次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城镇职工医保的规定,确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按下表规定分段计算,累计补偿。
不予补偿;
300以上到4000元部份
补偿50%;
4000以上到10000元部份
补偿60%;
10000以上到30000元部份
补偿70%;
30000元以上部份
补偿80%;
为鼓励参保人员就地就医,在本区镇级医疗机构诊治的,执行上述补偿标准;
在本区区级医疗机构诊治的,按上述标准的90%补偿;
在常州市及以外医疗机构诊治的,按上述标准的60%补偿。
参保的本区居民(含学生)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其门诊费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报销15%,门诊补偿全年限额500元。
三、住院管理:
参保人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可自主择院,在诊治医疗机构医保专管员处登记,接受资格核准和如实告知。
参保人要求在区外医疗机构诊治的,应到区级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接受资格核准和如实告知。
参保人员因工作、出差、探亲、休假等期间异地发病时,属急诊的可在当地公立医院就医,如需转院,原则上转回本区定点医疗机构,如病情不能转回本区定点医疗机构的,应在住院七日内,由参保人员家属凭急诊住院证明到所在镇医疗机构医保专管员处补办登记和告知手续。
四、补偿程序:
业务管理中心与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计算机实施联网结算,参保者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出院结账时即获得补偿。
参保人员在常州市医疗机构就诊的,出院后3日内;
(二)门(急)诊病历、住院费用明细单(医嘱单)、出院记录、医疗费用原始发票。
医保专管员必须对参保人的上述材料严格审核,一般情况下,医保专管员在收齐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给付医疗费用补偿金。
五、医疗网点:
我区具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计算机网络化结报的30家医院为:
武进人民医院
武进第二人民医院
武进第三人民医院
武进中医院
前黄镇人民医院
雪堰镇卫生院
雪堰镇潘家卫生院
雪堰镇漕桥卫生院
礼嘉镇卫生院
前黄镇寨桥卫生院
湖塘镇马杭卫生院
湖塘镇鸣凰卫生院
南夏墅街道卫生院
牛塘镇卫生院
横林镇人民医院
洛阳镇卫生院
遥观镇卫生院
郑陆镇卫生院
横山桥镇卫生院
横山桥镇芙蓉卫生院
郑陆镇焦溪卫生院
奔牛镇人民医院
邹区镇卜弋卫生院
邹区镇卫生院
嘉泽镇夏溪卫生院
湟里镇卫生院
湟里镇东安卫生院
嘉泽镇卫生院
成章甲状腺专科医院
坂上眼科医院
以上医院均具备住院和门诊即时即报功能。
其中的乡镇卫生院下辖的计180余家社区卫生服务站具备计算机网络化的门诊即时即报功能。
区外的定点医疗机构为公立三级医疗机构以及常州广化医院的眼耳鼻专科。
江苏省高等学校副教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资格标准
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发展前沿的动态,不断拓宽知识面,不断更新知识结构,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
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教学业绩突出,教书育人;
具有外语和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的能力;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各类高等学校在职在岗的教师。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风端正,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
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
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2年以上。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本科院校中40岁以下的教师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第五条外语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从事外语专业教学工作的教师须熟练掌握第二外国语)。
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具备下列条
牛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二)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三)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有关规定。
第六条计算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
参加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取得《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或参加
省教育厅组织的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取得省职称办、省教育厅统一颁发的合格证书,且均在有效期内。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计算机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三)非计算机专业毕业的、观从事计算机专业教学工作,申报计算机学科副教授资格的人员。
第七条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并结合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师进修工作规程》所规定的进修任务和其他继续教育任务,达到规定的要求。
根据所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特点,到基层服务、社会实践。
有条件的高校文科教师须到基层开展1年以上的社会实践,理科教师须到工矿企业开展1年以上的工程实践、专业实践,提高其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八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比较丰富的教学、科研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
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发展前沿动态,不断拓宽知识面,不断更新知识结构。
第九条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一)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课程的全部讲授工作,其中1门为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或主干课程。
同时,按照教学计划要求,指导过学生实习、社会调查,指导过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指导过学生进行科学技术活动等,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过研究生、青年教师等。
(二)把育人渗透到教学过程中,关心学生全面成长,善于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注意在教学过程中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任现职以来,担任过1年以上班主任、政治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
(三)教学成绩突出。
在教学过程中,能根据本学科发展前沿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改革、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
教学态度认真严谨,经验丰富.教学观点正确,方法得当,注意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在开发学生智力方面成绩显著。
(匹)任现职以来,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综合考核在良好以上,以教学为主的教师须为优秀。
(五)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1篇以上教学研究论文。
第十条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一)以教学为主的教师
以教学为主的教师,系指本科院校中长期从事基础课、公共课教学工作的教师。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文科4篇以上,理工等学科3篇以上;
或编撰正式出版的通用教材,本人编写8万字以上,同时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文科2篇以上,理工等学科1篇以上。
2.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法研究中成绩显著,获得过省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或获得过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两名),同时在省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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