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599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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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9803水质五氯酚的测定藏红T分光光度法
GB/T11889-1989水质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GB/T11890-1989水质苯系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11893-1989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11895水质苯并(α)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GB/T11898-1989水质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
GB/T11901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1902水质硒的测定2,3-二氨基萘荧光法
GB/T11903水质色度的测定
GB/T11906水质锰的测定高碘酸钾分光光度法
GB/T11907水质银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1910水质镍的测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11911-1989水质铁、锰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1912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1914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12997-1991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GB12998-1991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GB12999-91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GB/T13192-1991水质有机磷农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13193水质总有机碳(TOC)的测定非色散红外线吸收法
GB/T13194-1991水质硝基苯、硝基甲苯、硝基氯苯、二硝基甲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13197水质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14204水质烷基汞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15959水质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微库仑法
GB/T16488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
GB/T16489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T17130-1997水质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顶空气相色普法
GB/T17131-1997水质1,2-二氯苯、1,4-二氯苯、1,2,4-三氯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72-2001水质 邻苯二甲酸二甲(甲基二丁、二辛)酯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
HJ/T73水质丙烯腈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74水质 氯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91-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污水
wastewater
在生产、经营、工作和生活过程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3.2
城镇污水
municipalwastewater
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等。
3.3
排水量
drainagevolume
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
注:
排水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及电站排水。
3.4
一切排污单位
alldischargeunits
本标准适用范围所包括的一切排污单位。
3.5
中水
intermediate
water
本标准适用范围内,各种排水经过净化处理后,第一类污染物、第二类污染物均满足相应的水质标准要求,且CODcr≤100mg/L,氨氮≤15mg/L,具有明显使用功能的再生水资源。
4
技术内容
4.1
污染物分类
根据污染物的危害特性,按照国家标准将污染物分成两类。
第一类污染物,指能在水环境或动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有害物质。
第二类污染物指其长远影响小于第一类污染物的有害物质。
4.2
控制区划分
根据标准GB3838-2002和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水质要求,将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汇水区域划分为下列三类控制区。
4.2.1
核心保护区域指:
山东省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干渠大堤和所流经湖泊大堤(这两种大堤以下简称“沿线大堤”)内的全部区域。
4.2.2
重点保护区域指:
核心保护区域向外延伸15km的汇水区域。
4.2.3
一般保护区域指:
除以上核心保护区域和重点保护区域以外的其他调水沿线汇水区域。
4.2.4
在南水北调干渠和所流经湖泊没有大堤的区段,以设计洪水位淹没线作为沿线大堤位置。
4.2.5
本标准所指河口位置为河流与沿线大堤交汇断面。
4.3
标准值
4.3.1
标准值划分原则
按照核心保护区域和重点保护区域实施特殊保护的要求,第一类、第二类污染物实施统一的排放浓度标准。
4.3.2
4.3.2.1
本标准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第一类污染物共13项,第二类污染物共56项。
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相比,第一类污染物中有7项标准值适当从严,第二类污染物中有20项标准值适当从严。
4.3.2.2
自标准颁布实施之日起,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核心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禁止水污染物排放单位以任何方式直接向该区域排放废水,原有排污口应于南水北调东线工程通水前拆除。
4.3.2.3
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重点保护区域内,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外,所有向该区域直接排放污水的水污染物排放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必须符合表1和表2的有关规定;
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一般保护区域内,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外,所有直接排入该区域的污水,第一类污染物、第二类污染物(另有规定的除外)分别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和表4中一级标准限值(参见表1、表2),以保证经河道自然净化后的河口入流水质达到国家南水北调水质目标要求。
4.3.2.4
为保障南水北调水质安全而实施的中水截、蓄、导工程,其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循河道自然净化规律,充分发挥河道自净能力。
4.3.2.5
为保障南水北调水质安全而实施的人工湿地工程,其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循湿地修复规律,充分发挥湿地自净能力。
在入流水质符合相关要求的前提下,湿地出流水质应满足GB3838-2002表1中Ⅲ类标准要求。
4.4
其他规定
4.4.1
排入设置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应按所在行业执行相关行业标准或《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等相关标准中的有关要求,并同时满足该污水处理厂规定的进水标准。
4.4.2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重点保护区域和一般保护区域时,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或B标准,其选择控制项目为必须控制项目,但对其标准值宽于本标准或未包括的控制项目,优先执行本标准。
4.4.3
各控制区内排污单位除执行本标准外,污染物排放总量还应达到当地总量控制要求。
当排放单位依据本标准排放污水超出所进入水体容量总量控制要求时,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容量总量控制原则,对有关单位规定严于本标准的排放控制要求。
4.4.4
排入未设置或未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执行4.3.2.2、4.3.2.3、4.3.2.4、4.4.3的规定。
4.4.5
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且每种污水的排放限值又不相同时,其混合污水的排放限值按附录A计算。
4.4.6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符合GB18871-2002的规定。
4.4.7
严禁船舶向核心保护区域和重点保护区域直接排放污水,向其他水域排放污水须执行国家GB3552-83标准。
4.4.8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5或有关行业标准及清洁生产的相关规定,未包括行业可由地方环保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4.4.9
本标准未包括的项目,有行业标准的,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4.4.10
因任何原因引发调水水质污染事故时,应对引发污染事故的污染源采取必要措施;
同时,中水截、蓄、导工程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将事故污染控制在支流,确保调水干线水质安全。
5
监测
5.1
采样点
5.1.1
含第一类污染物的污水,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
5.1.2
含第二类污染物的污水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
5.1.3
在排放口应设置永久性排放口标志,污水水量计量装置和污水比例采样装置。
5.1.4
重点保护区域和一般保护区域内所有重点污染源必须安装污水自动在线监测装置。
5.2
采样频率
5.2.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频率按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进行。
5.2.2
工业污水常规性监测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
生产周期在8小时以内的,每2小时采样一次;
生产周期大于8小时的,每4小时采样一次。
其他污水采样:
24小时不少于两次。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
5.2.3
环保部门监督管理、排污收费监测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机采样,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一次浓度计。
5.3
样品采集和保存
5.3.1
污水样品采集应符合GB12997的规定。
5.3.2
样品保存应符合GB12999的规定。
5.4
统计
企业的原材料使用量产品产量等以法定月报表或年报表为准。
5.5
分析方法
各项目分析方法见表3,分析方法应采用国家方法标准,若无国家方法标准可暂采用表3所列方法,待国家方法标准颁布后,执行国家标准。
6
标准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各级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本标准规定的各类控制区执行相应级别的标准不能保证功能水域水环境质量标准时,各地市级人民政府可制定在本辖区内适用的地方排放标准,提出严于本标准排放限值的或增加本标准中没有的污染物项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6.3
现有国家或地方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综合或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污染物控制项目,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按适用范围执行相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表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为毫克每升
序号
污染物
重点保护区域
一般保护区域
1
总汞
0.005
0.05
2
烷基汞
不得检出
3
总镉
0.02
0.1
4
总铬
0.5
1.5
5
六价铬
0.2
6
总砷
7
总铅
1.0
8
总镍
9
苯并(a)芘
0.00003
10
总铍(按Be计)
11
总银(按Ag计)
12
总α放射性
1Bq/L
13
总β放射性
10Bq/L
表2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为毫克每升(pH、粪大肠菌群除外)
pH
6-9
色度(稀释倍数)
医疗机构
30
其他排污单位
40
50
悬浮物(SS)
70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0
化学需氧量(CODcr)
石油化工工业(包括石油炼制)、医疗机构
60
啤酒工业
80
100
石油类
动植物油
挥发酚
总氰化合物
硫化物
氨氮
15
氟化物
磷酸盐(以P计)
0.3
14
甲醛
苯胺类
16
硝基苯类
2.0
17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3.0
5.0
18
总铜
19
总锌
总锰
21
彩色显影剂
22
显影剂及氧化物总量
表2(续)
23
元素磷
24
有机磷农药(以P计)
25
乐果
26
对硫磷
27
甲基对硫磷
28
马拉硫磷
29
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以C1计)
制浆、制浆造纸a
木浆(漂白)
非木浆(漂白)
31
三氯甲烷
32
四氯化碳
0.03
33
三氯乙烯
34
四氯乙烯
35
苯
36
甲苯
37
乙苯
0.4
38
邻二甲苯
39
对二甲苯
间二甲苯
41
氯苯
42
邻二氯苯
43
对二氯苯
44
对硝基氯苯
45
2,4-二硝基氯苯
46
苯酚
47
间-甲酚
48
2,4-二氯酚
0.6
49
2,4,6-三氯酚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51
邻苯二甲酸二辛酯
52
丙烯腈
53
总硒
54
粪大肠菌群数
(MPN/L)
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
其他医疗机构及动物医院含病原体污水
55
总余氯b(采用氯化消毒的医院污水)
56
总有机碳(TOC)
a单纯制浆或浆纸产量平衡的生产。
b加氯消毒后须进行脱氯处理,达到本标准规定。
表3
测定方法
项目
测定方法
标准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7468
冷原子荧光法
《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a
表3(续)
气相色谱法
GB/T14204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7475-1987
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7466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7467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7485
GB/T11912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19910
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GB/T5750-1985
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GB/T11895
总铍
活性炭吸附---铬天菁S光度法
《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a
总银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1907
总α
物理法
《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放射性部分)》,国家环境保护局,1986年a
总β
pH值
玻璃电极法
GB/T6920
色度
稀释倍数法
GB/T11903
悬浮法
重量法
GB/T11901
生化需氧量(BOD5)
稀释与接种法
GB/T7488
重铬酸钾法
GB/T11914
红外光度法
GB/T16488-1996
蒸馏后用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T7490
氰化物
硝酸银滴定法
GB/T7486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T16489
氨氮(NH3-N)
蒸馏和滴定法
GB/T7478-87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7484
磷酸盐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11893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13197
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GB/T11889
还原-偶氮比色法或分光光度法
GB/T7494
二乙基二硫代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GB/T7474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7472
GB/T11911-89
高碘酸钾分光光度法
GB/T11906
169成色剂法
GB8978-1996附录D
碘---淀粉比色法
磷钼蓝比色法
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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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 南水北调 沿线 水污染 综合 排放 标准 地方 DB375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