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一井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Word下载.docx
- 文档编号:16968262
- 上传时间:2022-11-27
- 格式:DOCX
- 页数:10
- 大小:23.83KB
煤矿一井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Word下载.docx
《煤矿一井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煤矿一井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Word下载.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四、机电科主要职责:
8
五、地测科主要职责:
9
六、综合科主要职责:
七、安检科主要职责:
10
八、通防科主要职责11
九、调度室主要职责11
十、人资科主要职责11
十一、党建工作科主要职责11
第三章建设项目管理12
第四章生产运行管理13
第五章信息公开与应急管理14
第六章环保设施管理15
第七章污染源综合治理15
第八章监督管理与考核17
第九章附则19
煤矿一井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煤矿一井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切实履行环保工作中的“一岗双责”,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使环境保护工作逐步过渡到经常化、制度化的轨道上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和《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及《煤业有限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矿、各科室(区队)要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保证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做到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不发生环境保护违法违规事件。
第三条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
合理布局、预防为主、防预结合、化害为利、综合治理。
第四条环境保护工作的任务:
合理开发资源,全面规划、群防群治、持续改善环境,切实做到环保“三同时”,创建优美环保的生产建设和生活环境。
第五条矿污染治理重点:
矿井水的合理利用,设备噪
音处理,矸石的资源化利用,环境绿化和防治粉尘。
第六条矿区鼓励和支持一切保护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的行为。
员工有权力对污染和破坏环境,损害人民健康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全矿力求做到生产建设、生活设施和环保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以求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矿属各科室(区队)及员工、所有参建单位及员工。
本规定职责适用范围为煤矿一井主副井区、风井区域及雨汪煤矿二井。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矿环境保护工作实行规划、基建等全过程、全方位管理,全矿的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矿长责任制,矿长是全矿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一岗双责”。
建立矿、科室、区队(参建单位)三级管理体系,层层落实环保主体责任。
矿成立环保领导小组,负责本矿环保的长期运行规划和重大环保问题的审定。
组长:
矿长党委书记
副组长:
总工程师、副矿长
成员:
副总师、各部门负责人
机电科是矿环保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环保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机电科,机电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在环保领导小组和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全矿环境管理、治理和日常工作;
工程科负责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及环保竣工验收管理工作;
矿属各科室(区队)负责人是本科室(区队)环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在环保工作方面对矿长负责。
环保领导小组、环保办公室及各科室环保工作职责具体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煤炭行业标准以及集团公司、煤业公司、矿业分公司环保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规划;
组织完成矿业分公司下达的年度计划、任务和目标。
(二)建立健全矿环保管理机构体系,审查矿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组织制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环保设备设施运行、检修、维护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等。
(三)负责本单位环保“三同时”建设以及环保竣工验收等工作,编制环保施工组织设计,组织环保项目施工建设。
(四)监督检查本单位环保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总量控制等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环保应急管理,处理环保纠纷,并及时向上级管理单位报告,确保环保信息公开。
(六)组织开展环境综合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等工作,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
(七)负责本单位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八)适时召开研究和解决矿重大环保问题会议,对矿属各单位在环保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于违反或破坏环保工作的给予批评、警告、罚款或停产治理。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相关行业标准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上级管理单位以及矿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企业标准、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负责制订矿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标准和环境保护规划、年度计划,负责完成上级管理单位下达的年度工作任务和环保考核指标,负责建立煤矿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并监督各科室(区队)开展环保实施工作;
(三)领导并组织矿环境监测工作,检查全矿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情况、环保数据的统计和分析、监控档案;
(四)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五)组织全矿开展环保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等监督管理工作;
(六)组织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七)迎接上级部门环保检查、监督,按要求上报各项环保报表,并定期汇报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八)负责参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环保事件的调查工作,妥善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并及时向相关领导报告;
矿工程科在矿领导直接领导下,监督指导各科室(区队)按照环保“三同时”原则严格对在建工程进行管理,对矿施工期间的施工占地、水土流失、施工期的废气、污废水、掘进矸石排放及施工机械产生的噪声等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监督管理。
(一)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工程科在管理工程的同时,要监督检查“三同时”原则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对矿井建设施工造成的环境污染或不利影响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对矿掘进期间排矸场矸石堆放的分层碾压、台阶式堆排、防灭火等管理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做好排矸场的防火、防尘工作,按规划区域合理排放矸石,同时安排人员定期巡查,杜绝排矸场火灾事故。
(四)对矿排矸场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
随着排矸场排矸量的逐年增加,应要求在矸石山周围应增设防洪沟,矸石山下部低洼处设尾矿坝,防止矸石山跨塌侵占土地;
(五)对矿土地复垦工作的管理。
对废弃的排矸场封场覆盖与绿化、地表沉陷破坏的土地复垦、修复生态环境等工程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进行监管,需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项目竣工后按规定验收;
(七)负责开展矿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
(八)按要求完成上级单位及环保办下达的环保任务。
机电科在矿领导的直接领导下,负责矿井环保设施(污水处理站)的使用与维护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工作。
对矿机电设施是否达到环保要求实行监管。
(一)负责监督检查矿井环保设施的使用和维护,经常检查其运转情况,确保其正常运行。
对矿新购置设备是否达到相应的环保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矿原有环保设备,对存在的缺陷及时要求相关科室(区队)进行改造,不能达到环保要求的设备要及时更换;
(三)负责对分管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配合地测科做好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执行;
(四)监督相关科室(区队)做好矿废物、废油的回收、管理及综合利用工作;
(五)负责矿井下各掘进工作面、皮带运输转载点洒水消尘的监督检查;
(六)按要求完成上级单位及环保办下达的环保任务。
(一)认真遵守污水处理工艺、工作程序和操作规范要求。
对矿污水处理工艺流程、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环保数据的统计和分析等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矿污水处理站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的编制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井下污水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禁井下污水不经处理直接外排,对污水的排放进行管理;
(四)组织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和环保专项资金补助;
(五)负责本单位污染物治理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
(一)按照领导指示做好与其他科室之间的工作协调,配合有关科室接待上级部门的检查;
(二)负责矿环保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策划、组织、协调工作,为矿中心工作和领导决策提供参谋服务工作;
(三)负责矿环保重要会议决议事项、领导决策事项和重点工作及领导批示的督查督办工作;
(四)负责上下级单位环保来文、来电的收发、传递、记录、处理等文秘工作;
(五)负责矿环保保密工作,负责制定保密制度,做好保密措施,检查各科室(区队)的保密工作,组织对泄密事件进行调查并提出考核意见。
(六)负责进行饮用水的水质化验及监管;
监督各科室(区队)做好矿内跑、冒、滴、漏的管理工作;
(七)做好矿区绿化管理工作,绿化率和应绿化区域达到相关规定要求,绿化用水原则上使用矿井水;
(八)负责监督后勤物业管理做好工业场地、生活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检查,落实责任部门清理,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九)负责监督后勤物业做好职工生活区、井口办公区生活污水处理、垃圾清运等方面的管理工作,要求生活垃圾处置率达到100%;
(十)对矿内排水沟、雨水沟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落实责任单位安排人员清理、修复;
(十一)按要求完成上级单位及环保办下达的环保任务。
(一)安检科负责矿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组织编制和定期演练工作,将矿环保工作纳入安全大检查定期进行检查。
(二)把环保工作纳入安全大检查的范畴,组织相关人员定期进行检查、整改;
(三)每年年底前组织完成下一年度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会审工作;
(四)按相关要求每年进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五)按要求完成上级单位及环保办下达的环保任务。
八、通防科主要职责
(一)对矿新购置通风、防突设备是否达到相应的环保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二)按要求完成上级单位及环保办下达的环保任务。
九、调度室主要职责
(一)做好协调指挥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及环境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十、人资科主要职责
(一)负责接触核辐射人员体检及计量检测工作;
(二)负责全矿环保技术监督管理和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员工素质;
(三)按要求完成上级单位及环保办下达的环保任务。
十一、党建工作科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矿的环保宣传工作,每年组织环保宣传活动,在矿及以上媒体播放、刊登环保宣传报道要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二)对环保污染事件,负责开展环保宣传、信息公开等,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第三章建设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在项目规划期间,应按照矿井建设发展规划和项目建设工作要求,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建设方案。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未通过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审批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要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第十五条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及时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环评中需要进行排污权交易和污染物指标确认的,应逐级报请集团公司审定。
第十七条在建设项目设计阶段,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环境保护设计,环境保护设计必须满足环评文件批复、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总量控制和生态保护等要求。
第十八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落实环评文件批复要求,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环境监理、监测工作,及时修整和恢复在建设过程中受到影响的生态环境。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向有审批权的政府环保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投入试生产。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向环境保护部提出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申请,经审查符合验收条件的,正式提交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第四章生产运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生产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污染物必须达标排放,排放总量应满足要求。
不得擅自降低环保设施投运率和污染物脱除效率;
对不能达标排放或不满足总量控制要求的环保设施,必须进行治理或改造。
第二十二条系统性改造或新建环保设施项目立项前,将改造方案及审查意见报矿业分公司审批。
按照改造方案和设计组织施工。
改造项目竣工后,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和后评价,确保改造效果达到要求。
第二十三条积极开展排污状况自我监测。
经县级以上政府环保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认可的具备国家规定的能力要求和技术条件,可对本单位排放污染物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测。
第二十四条按当地政府环保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原则上应安装先进的自动连续监测设备,确保自动连续监测。
第二十五条污染源监测设施一经安装,不得擅自改动,确需改动的必须报批。
第二十六条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
应尽量避免或减少煤炭开采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及时修整和恢复受到影响的生态环境。
第五章信息公开与应急管理
第二十七条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或地方政府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应严格按照政府及上级公司要求公开环境信息。
第二十八条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应当编制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预案。
第二十九条在环境应急预案草案编制完成后,组织评估小组对草案进行评估,通过评估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正式发布实施,并报矿业分公司备案。
第三十条积极开展环境应急预案宣传教育,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预案培训工作;
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并撰写演练评估报告;
环境应急预案应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及时修订。
第三十一条加强防范环保舆情风险,制定环保舆情风险应对预案,有效化解环保舆情,确保不发生环保形象安全事件。
第三十二条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环保舆情等情况时,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不得谎报、瞒报。
第六章环保设施管理
第三十三条环保设备是生产设备的组成之一。
凡有环保设备的车间应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三十四条各科室(区队)环保设备应建立健全正常的维修、检查和考核制度,应定期对环保计量设备进行检修、维护。
第三十五条各科室(区队)对本部门配备的环保设施,必须与生产设备同时运行、维修、考核管理,做好原始纪录的建卡立挡。
第三十六条任何科室(区队)不得任意停用损坏和拆迁环保设备、设施。
凡停止运行必须事先征得环保归口管理科室(机电科)的同意。
环保设备本身问题或事故停车,应及时报告生产调度,并采取应急措施,及时修复,确保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第七章污染源综合治理
矿所属各科室(区队)及参建单位要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工作中,全力支持环保工作,积极配合环保归口管理部门,做好环保工作的监督管理、数据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做到环保工作齐抓共管,确保污染源综合治理工作收到实效。
第三十七条一切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防止公害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原则。
第三十八条凡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项目建议书的有关要求办理。
建成后其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并经上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第三十九条积极开展现有污染源的综合防治工作,制定污染防治规划,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或降低在生产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噪声、振动、恶臭等。
并积极开展“三废”资源化研究工作,矿有关部门在审查各种生产规划(计划)时,应同时制定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在财力、物力、人力和技术方面给予保证。
第四十条各科室(区队)要将环保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逐步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抓好现场管理,确保环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四十一条健全用水的各项管理制度,大力开发矿井水的综合利用工作,清污分流,提高利用率,实现达标排放,逐步做到矿井水不外排。
要切实转变观念,环境保护要从污染末端治理上升到源头治理,大力提倡节约用水,减少污染物排放,降低环境风险和治理费用。
第四十二条工业广场、生活区垃圾要及时清运到规划地点排放,集中处理,运送途中做好防飞扬、洒落等防护工作。
第四十三条加强主要通风机、压风机、除尘设备等噪声设备的检验检测及维护工作,确保运行噪音符合规定。
第八章监督管理与考核
第四十四条矿、各科室(区队)及参建单位要高度重视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认真履行环保工作“一岗双责”,将环境风险防控工作摆在与安全管理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切实落实环保工作管理责任。
强化考核奖惩约束,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保工作纳入矿考核体系,严肃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对发生环境违法违规事件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年底一切先进评比资格,造成影响较大给予相应考核,同时将环保工作纳入干部年终考核。
第四十五条环保项目以及设备、设施及材料采购要严格按矿业分公司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确保采购程序合法合规。
第四十六条矿每年不定期开展环保检查,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环保检查,科室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检查,区队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将环保检查情况及整改结果统一报矿环保归口管理科室(机电科),由机电科汇总后应报送矿业分公司备案。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在环境的管理、“三废”的综合利用、污染源治理、环境宣传教育和环境科研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
(二)全面完成环境保护考核指标,并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的各项规章制度,“三同时”审批率、执行率、运行率、环保设施、设备完好率均达到的。
(三)对制造污染源不合有关规定破坏环境的单位、个人敢于制止、检举、控告者。
(四)在矿区环境绿化、美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相应处罚:
(一)对已造成的污染事故,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排除污染,并及时上报上级环保部门,对造成污染事故的责任科室、个人根据事故情节予以处罚。
(二)不执行“三同时”制度,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同意私自投产而造成环境污染的科室及个人,根据环境污染程度给予相应处罚。
(三)限期治理的项目,不能按期完成又无正当理由者;
已建的治理工程,由于管理不善,不能正常运行或运行效果不良,应限期解决,而拒不执行者,处以200—500元罚款。
(四)随便拆除、破坏或停止使用环保设施、设备者视
情节处以100—1000元罚款,责令其恢复使用,并追究责任科室及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五)随意倒垃圾、排泄污水及各种杂物,给予50—200元罚款并负责清理,拒不执行的加倍处罚,追究责任科室及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六)随意损坏花、草、树木、垃圾箱者,给予50—200元罚款,造成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各科室(区队)及参建单位根据本规定制定完善本单位、科室(区队)相关环保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本规定由煤矿一井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下发的《煤矿一井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煤矿 环境保护 管理 规定 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