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机电设备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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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机修厂要建立以质量检验员为核心的设备检修质量保障体系,实施以检修质量为中心的全员质量管理。
建立从原材料、配件进厂检验到修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管理检验制度,确保检修后的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尤其对防爆电气设备的检修质量管理,应配齐检验工具、强化检验手段,确保出厂电气设备无失爆现象。
③设备进厂前必须由使用单位到矿山机电部设备组汇报,结合机修厂按指定地点卸车放置,并按设备管理相关制度进行拆检和办理销账手续。
④设备修好后,由矿山机电部设备组组织验收入库,不能入库的在厂内完好区存放,机电部登记挂牌管理。
机修厂在每台设备维修后必须做好维修记录一式三份,一份机修厂保存,一份电管组保存,一份放置设备内部供使用单位参考,并出据修理证明以做为月底考核承修单位的依据。
⑤修理单位根据进厂设备的拆检报告(三家签字),造所需配件和材料计划,在得到矿山机电部认可,按三重一大程序送达供应部门购置。
⑥矿山机电部对生产急需的设备安排机修厂临时加班抢修的,机修厂必须立即组织,并按期完成。
⑦防爆电气设备要有专人进行防爆性能检查。
主要电气设备必须对规定项目进行测定。
所有检修好的机电设备验收合格后挂牌,并注明承修单位责任人和时间。
⑧机修厂要保证设备的检修质量,应达到:
所修电机下井正常运转一个月以上;
开关下井后正常使用三个月以上;
减速机、滚筒正常使用二个月以上;
潜水泵下井后正常使用一个月以上;
其他机械设备下井后正常使用30天以上。
经矿山机电部、机修厂、使用单位分析后确认质量问题的,根据影响生产的情况,对机修厂进行罚款。
若为使用问题修理费用由使用单位负担。
⑨为减少设备运输环节,降低费用,提高设备的使用效能,鼓励设备使用单位在井下或现场自修设备,但须经矿山机电部验收确认,按检修难度和节约价值,在月底10-20%奖励。
2、设备的外修
①设备的外修由矿山机电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生产计划,编制设备大修计划,经有关领导审批后,按程序实施。
②凡需外委修理的设备,由使用单位办理审批手续后,由矿山机电部牵头,企审部、纪委、财务等部门参加,共同拆检拟定价格,然后企审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通过招(议)标形式确定修理厂家。
并签订修理合同,按“三重一大”管理程序确定后实施。
外修的设备到公司后,由机电部牵头组织验收、入库,修理不合格的返回再修。
④、工程车辆的修理由机电部牵头组织企管部,纪委财务等部门确定有资质有信誉维修质量高的修理厂,签订维修合同,确定服务承诺。
车辆管理单位是本车辆责任单位,必须加强内部管理,除正常保养外,车辆损坏必须分析查找原因,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单位处于设备维修费用的10%罚款。
因使用不当造成车辆损坏处罚维修费用20%.
四、设备的领用与回收
1、各单位领用设备需到设备主管部门和分管领导审批,到电管组办理设备领用手续,并进行(库房或机修厂)试运转,设备试运转时间不得少于半个小时,发放人员必须将每台设备的试验情况、设备状况等数据清楚地填写在出库单上,并由发放人员和领用人员共同签字,设备方可出库使用。
出库单要存档备查。
2、不得发放无煤安标志、无名牌和已列入淘汰目录的设备。
3、设备使用单位领用或更换设备必须进行申请,注明使用地点、更换原因。
领用后应及时安装,并将替换下来的设备上井入厂检修。
对出现故障需要更换的设备,矿山机电部将根据设备故障情况,安排召开设备事故分析会,并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对突发性设备事故,设备主管部门要安排专人深入现场调查。
4、由于生产需要需转移设备时,要办理验收移交手续,由电管组、安装(工作转移)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现场交接验收,发现问题,限期解决。
复验合格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
对没有及时处理的问题要按规定进行处罚,同时问题交由使用单位处理(适当奖励)。
各单位必须认真对待设备电缆交接问题,凡在交接中出现推诿扯皮者,罚责任单位500元,督查考核扣1分。
5、升井检修的设备,零件要齐全,否则按缺少件原价的二倍对责任单位处罚。
6、对拆除闲置的设备及配件应及时出井交矿山机电部并放至指定地点(原则上设备必须整台完整出井,特殊情况完整出井有困难时,可拆开出井,但出井后必须由原使用单位组装好),井下闲置设备从接到设备组催交单为限期,必须出井,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可以延期。
对拒不升井的,将给以处罚;
1)、停发该队一切设备,影响生产自负;
2)、处以每台每天100元罚款(在罚款期内矿山机电部有权委托其他单位回收,并按罚款的50%奖励回收人员)。
五、设备的现场管理
1、每周五由矿山机电部组织对井上、下机电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内容:
设备是否完好、电缆的悬挂是否规范、电气是否防爆。
机电、运输队必须有一名队长和一名机电班长参加,各采掘(开)等单位必须参加一名分管机电副队长,检查结果作为对区队督查考核的依据之一。
2、除以上大型检查外,矿山机电部应不定期上岗检查,帮助区队查找隐患,处理实际问题,落实区队隐患整改处理情况,确保设备安全运转,服务好生产一线。
3、井下设备管理:
(1)备用设备不得擅自乱放,机体上应挂有“备用”字样的标志牌,发现不挂牌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2)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不合理使用的对使用单位罚款2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元,并且立即整改。
属检修保养不到位,造成损坏或其它机械事故,并且影响安全生产的,除按规定承担修理费外,罚责任人100元。
(3)小型设备依据实际情况配发给生产区队,如有丢失或者人为损坏的根据设备新旧程度,以50%—100%的设备原值进行处罚。
(4)加强链条管理,对使用链条吊挂物件,使用完毕后,不进行回收的,每处以200元罚款,责任人100元罚款,链条回收率100%。
4、井下电气现场管理:
(1)电气设备外观整洁,摆放合理,设备元件应放平、直、稳,否则,罚责任单位每处50元,
(2)严格接线工艺,包括接线螺栓和螺母无损伤,无放电痕迹,接线零部件齐全完好,有卡爪、弹簧垫、背帽等;
接线要整齐,无毛刺,卡爪不压胶皮或其他绝缘物,也不得压接屏蔽层,芯线裸露距卡爪不大于10mm,接线加工密封圈时,不能在密封圈上留有明显的刀削痕迹(不得出现锯齿状,锯齿直径差大于等于2mm为失爆);
否则均不完好,出现以上情况之一者,罚责任单位200元,
(3)设备防爆结合面应使用凡士林进行防锈处理,涂凡士林时应在隔爆面上形成一层薄膜为宜,凡设备防爆面无凡士林或凡士林过多,罚责任单位100元。
(4)、严格执行接火审批制度,由用电单位提出用电申请,报机电部,由机电部根据负荷情况下达接火通知单(一式三份),申请接火单位、被接火单位、机电部各持一份,被接火单位可以根据生产情况提出异议,如不被机电科认可,必须无条件执行,并兼负监管责任,如阻碍或私自接火罚责任单位500元,督查考核扣分。
(5)、变电硐室、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配电点、采掘工作面分路开关、风电联锁开关、高压接线盒均须设局部接地极,三台及以上开关或三台以上电气设备在一起时(其中两台电气设备之间的距离不大于5m)也必须装设局部接地极,否则,罚责任区队200元,扣分。
电气设备接地保护不合格,包括设备采用串联接地、接地极埋设深度不够、接地极锈蚀、开关接地线与局部接地母线扎结不牢固、生锈,信号照明综保辅助接地极与主接地极距离不足5米等,每处罚区队200元,扣分。
(6)、开关不上架每台罚100元,摆放不合理、倾斜的每台罚单位50元,小件不上板或摆放不合理,倾斜的每件罚30元。
设备、电缆无标志牌或标志不清每处罚30元。
开关及电气设备引入装置上有压板位置而未上压板或压板松紧不合适,以及引入装置不齐全,喇叭嘴外沿破损的每处罚使用单位200元。
硐室照明灯一盏不亮罚10元。
记录填写不规范、漏填记录、人为撕记录本者罚款30元/处。
电气设备以及开关架、小件板、电缆钩等应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表面刷漆,由于人为原因引起漆皮脱落,应急时补漆,否则罚单位100元。
(6)、巷道修护、清理、喷浆等工作时,对设备、电缆、管路没有采取防护措施和防护措施不到位的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500元,督查考核扣分,巷道修护后按标准对电缆重新恢复吊挂,对于不及时恢复吊挂和不按标准进行吊挂的给予单位500元的处罚。
5、运输系统现场管理
(1)、绞车坡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之规定运行,各种安全保护设施必须齐全、灵敏、可靠。
否则每处罚款500元,扣分。
(2)、运输主巷道内水沟应保持畅通,对水沟中的淤煤、杂物等应及时清挖,每检查一处不合格罚责任人100元,并限期整改。
(3)、各轨道的道岔型号不低于该轨道的轨型、道接口、道夹板、地辊、轨距、水平等符合标准,每检查一处不合格罚单位50元。
(4)、各轨道钢轨符合设计要求,统一标准,发现一处杂拌道,罚单位200元,并限期整改。
(5)、弯道、井底车场和其它人员密集的地点应有预报警告信号装置,且灵敏可靠,绞车坡上下车场应有行车报警装置并且灵敏可靠,每缺一处罚单位200元。
(6)、各绞车坡严格执行“开车不行人、行人不开车”制度,否则罚单位200元,责任人100元。
(7)、从事绞车坡的作业人员要严格按规定设置专人把口,并在作业地点前设置保险装置,把口人员严禁脱离工作岗位或从事其它工作,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8)、运料、推车时不得放“飞车”,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0元。
(9)、运输巷道内必须保持干净、卫生、整洁,严禁有杂物,否则发现一处罚队100元。
(10)、井口把口人员要严格执行验身制度,发现一次不执行罚责任人50元。
(11)、井上工业广场内的各种车辆不得乱停乱放,不准乱拆乱卸车上的物资和掀翻车辆卸物,发现以上问题一次罚单位100元,个人50元。
对翻车损坏车辆的罚区队500元,个人100元;
(12)、运输队发现井上井下有翻倒的各种车辆及坏车24小时内处理,否则一次、辆罚运输队100元;
(13)、矿车的日常更换、维护、注油,由运输队负责,车辆缺碰头、碰头销,弹簧断裂、碰头坏、对轮缺油盒的,罚20元/处;
(14)、运输队对入井的各种车辆,要认真检查,对车辆变形碰头坏、碰头开焊的车辆入井辆罚区队100元/辆;
(15)、任何单位严禁私自改造车辆,如有特殊原因需经机电部批准核实后方可改造,否则每辆罚款500元;
(16)、严禁在矿车内搅拌混凝土,发现一次罚使用单位200元,各使用单位做好对链环、销子的检查与维护,如发现有裂纹、暗纹和严重变形的链环、销子在用,每次罚使用单位100元。
(17)、链车要使用专用链环和销子,不能自造替代品,发现一次,罚使用单位50元(如特殊需要,须经机电科检验后使用)。
①、机车运行时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司机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不按规定执行者,罚单位100元。
②、司机在接班前,必须对机车及整个列车进行详细检查,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问题未处理严禁开车,否则罚单位200元。
③、机车必须做到台台完好,现场检查每一处不合格罚单位100元/处。
(18)、绞车司机开车时必须精力集中,严密注视钢丝绳的排列和松绳情况,凡由于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钢丝绳咬绳,夹绳和松绳冲击等现象,每发现一次罚司机50元,造成钢丝绳报废,按绳原值扣罚责任单位,队长和分管队长各200元。
(19)、提升容器下放到终点位置时,绞车滚筒上的余绳不得少于3圈的摩擦圈,同时还必须留有作定期校验用的补充绳。
否则,罚单位200元。
督查考核扣分。
(20)、在运输巷道施工单位,必须对巷内电缆,各种管路,运输设施采取保护措施,严禁损坏,否则罚施工单位500元,督查考核扣分。
(21)、在运输巷道内各装载点和轨道口(包括变电所)上下10m范围内的管理和卫生应有施工和各巷口内单位负责,一处不合格每天罚责任单位100元,并累计处罚。
(23)、各单位拆除、更换、维护轨道时,道钉、螺丝、道夹板等要严格回收,严禁随意丢弃。
凡发现一根道木未及时回收或道钉未起拔,罚单位100元。
6、钢丝绳的管理
(1)、提升钢丝绳的检查
①、提升钢丝绳必须每天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应记入钢丝绳检查记录簿内。
少检查一次,罚单位100元;
检查不认真每次罚款50元;
②、检查时发现钢丝绳上有死弯、松股、挤伤、点蚀、麻坑、断丝超限、钩绞等异常情况应停止使用,并及时更换,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督查考核扣分。
③、所用钢丝绳头必须使用桃形绳环和绳皮,根据钢丝绳的绳径和负荷确定绳卡使用数量,但至少不少于3个,不符合规定者罚责任单位200元。
④、钢丝绳在运行中遭受到松绳冲击或突然停车等猛烈拉力时,必须立即停车检查。
确认符合《规程》规定标准方可继续使用。
(2)、提升钢丝绳的更换标准
①、捻距断丝换绳:
各种股捻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人车达到5%,其它斜井达到10%,必须更换。
②、磨损换绳:
以钢丝绳标称直径为准计算的直径减少量达到10%时,必须更换。
③、人车用的钢丝绳,钢丝有变黑、锈皮、点蚀麻坑等损伤时,必须更换。
④、钢丝绳锈蚀严重,或点蚀麻坑形成沟纹,或外层钢丝松动,不论断丝数多少或绳径是否变化,必须立即更换。
⑤、钢丝绳产生严重扭曲或变形;
⑥、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的长度伸长%以上;
⑦、在钢丝绳使用期间,断丝数突然增加或伸长突然加快;
⑧、使用到检验期,经检验不合格的钢丝绳必须立即更换。
凡发现上述情况,继续使用的,罚单位500元,队长100元,造成事故按矿规定严肃处理。
7、小绞车的管理:
(1)、小绞车必须实行挂牌管理,坚持使用小绞车管理牌板,牌板丢失或没有的罚第一责任者30元,罚队100元。
(2)、小绞车必须按要求打好绞车基础,若无法打基础或不需要打基础的临时绞车应按规定打好四压两戗,发现一台基础或四压两戗不合格,罚责任单位500元,扣分。
(3)、小绞车必须完好,每一项不合格罚单位100元。
①、护绳板安装要牢固,不变形。
②、手把、销子、拉簧、闭锁块、限位螺丝等必须齐全。
③、绞车闸、离合器必须操作灵活,可靠使用,闸带磨损不超限。
④、绞车与电机连接螺丝及底脚螺丝必须齐全、牢固。
⑤、必须使用两块完好的压绳板,压绳板不许压散股绳,压绳板压好后,剩余绳头长度为50-150mm。
⑥、每台绞车必须是下出绳且安装护绳网。
8、皮带输送机现场管理
(1)、固定硐室规章制度必须张挂,如:
要害场所管理制、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日常维护定期检修制、干部上岗查岗制、操作规程、制动系统图、电气原理图巡回检查部位图;
现场检查每缺一项,罚单位200元。
(2)、硐室设备要求完好,并悬挂责任牌,设备悬挂完好牌,仪器、仪表指示准确,按时校验,检查不合格每项罚责任单位100元。
(3)、硐室内整洁、干净、无杂物、无积水,备用品应归类摆放整齐,否则每处罚责任人100元。
(4)、硐室内应配足够的、合格的灭火器材,沙箱内沙量充足,沙袋合格,并有专用消防锨,每缺少一项罚责任人100元。
(5)、在皮带机巷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对机巷机身架、电缆、各种管路、设施、设备采取保护,严禁造成损坏,否则罚施工单位500元,督查考核扣分,
(6)、皮带机巷各给煤点及溜子头,应归施工单位管理,有专人维护、看守,及时清理清煤器及给煤点前、后各8米范围内浮煤、碴块等杂物,无人看守或清理不及时,每次罚单位200元。
(7)、机巷各给煤点必须设过桥架,以利行人。
缺少或不合格罚单位负责人200元。
(8)、机巷与机身部,行人一侧不得小于0.7m,离帮不少于0.4m,巷道壁与设备间不小于0.5m,物料与机身部不小于0.3m,每一处不合格,罚责任人100元。
(9)、机巷所换掉的坏旧配件,应集中摆放整齐,悬挂标识牌统一升井,否则,一处不合格罚责任人100元。
皮带机巷内排水沟应保持畅通,每一处不完好,罚单位100元,不及时整改的,加倍处罚。
(10)、严禁任何人私自将金属网、锚喷皮、大碴块等废旧杂物装上皮带,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发生堵塞各转载口的按事故追查。
(11)、严禁任何人私自将道木、工字钢、锚杆、背木等长物料装上皮带,如确需上皮带运输的,必须写出专项措施经领导批准,将措施交到机电部后,方可运输,否则,每发现一次罚单位300元。
(12)、各种皮带托辊齐全完好,转动灵活,无异响、无卡阻现象,缺少或不完好,每处罚责任人30元,并责令限期改正。
对拒不处理,加倍罚款,并督查考核扣分。
(13)、机头架、机尾架、储带涨紧装置架、应无开焊、变形,机尾架、缓冲小架、滑靴应平整,连接紧固,无缺件损坏,每一处不完好罚责任人100元。
(14)、机头应设护栏,机尾有护罩,各给煤点安装的清煤器、导料槽、缓冲床要齐全完好,每缺少或损坏一处,罚责任人100元。
(15)、胶带运行中不准打滑、跑偏,上部胶带不准超出滚筒和托辊边缘或撒煤,下部胶带不准磨H架或下托辊吊耳,每发现一次罚单位100元。
(16)、胶带机械接头连接长度不得低于带宽的70%,硫化接头无裂口、鼓包或碎边;
否则每处罚单位200元。
(17)、各种保护(欠压保护、过流保护、断带保护、煤位保护、打滑保护、过速保护、防跑偏保护、超温自动洒水灭火装置、烟雾报警装置、喷雾降尘)应齐全、灵敏、可靠,现有保护一项不合格、甩掉不用,罚单位200元。
(18)、涨紧车应移动自如、涨紧有效,轨道间无煤泥、杂物,每处不完好,罚单位100元。
(19)、电机、减速机、调速偶合器、液力制动器、给煤机、主传动滚筒等必须有检修、维护记录,润滑部位定期注油,每一项不合格罚单位100元。
(20)、强力皮带必须有完善的硫化档案和严格的硫化制度,每发现一次强力皮带接头硫化档案不全,罚单位技术员100元,单位300元。
(21)、在XX公司或义煤公司组织的安全大检查中发现未持操作证上岗的,每人每次罚本人200元,单位500元。
(22)、对各采、掘、开队发现大碴块(300见方)入仓或上皮带,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次。
(23)、各使用皮带区队应及时清理皮带巷道内的积煤、杂物以防挂伤皮带,发现一次罚司机及责任人各100元。
(24)、对于由淤煤堆积严重造成皮带事故断带、冒烟等恶性的,单位1000元。
督查考核扣1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5)、对于缺护煤板、清煤器或不起作用的罚单位100元,对于各区队未包机到人或未挂牌管理的,单位200元
(26)、各型号皮带机拆除回收时,负责单位必须按时保质保量上井交库,对损坏或缺件的配件,按部件原值的20%-40%进行罚款。
9、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凡是影响30分钟以内的机电事故,由本单位进行追查,追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矿山机电部。
30分钟以上的机电事故由矿山机电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参加进行追查,追查结果在调度会通报。
凡是无计划停电、停风、停机影响生产的;
不在计划内检修的;
防爆电器设备失爆的均按事故处理。
10、对新投入的整台皮带机、刮板机由矿山机电部负责发放。
使用中的设备中间部分(皮带机上、下托滚、胶带、吊架、钢丝绳等,刮板机中部槽、链条、刮板、联接环等)由物供中心提供,单位按程序领取,出井后交材料办验收保管并安排修理,交回数量经材料办核对后报矿山机电部以备考核。
11、各单位所有机电设备要合理布局,按设计要求做到合理使用,不准超负荷运行,一经查实将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12、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设备管理制度,必须在每月2号之前到矿山机电部核对设备和认定处罚结果。
13、各区队每月8日前必须把当月的主要设备检修计划及检修所需的配件、材料报矿山机电部,以便统一安排时间对设备进行停产检修。
13、机电设备完好率指标:
①、机修厂:
设备综合完好率96%(指机加工设备)。
②、机电队:
大型设备完好率100%,其它设备96%,。
③、运输队:
电机车、乘人车100%(除一台检修外),矿车85%,其它设备96%。
④、机电分公司:
变电所设备及高压线路100%,锅炉100%(检修锅炉除外),矿灯96%。
(完好率={抽检机电设备完好台数÷
抽检设备总台数}×
100﹪)
完好率每降低1%扣其单位督查考核分。
⑤、设备“三率”最差的单位,督查考核时扣其1-2分。
六、设备的租用
1、根据生产的需要,在本单位无法满足的设备,经机电部出据请示报机电副总、总经理批准后到集团公司租用。
2、租用的设备要搞好维护及保养,使用后要及时归还,否则对机电部责任人进行处罚。
七、小型电器管理
1、小型防爆电气(包括:
防爆按钮、防爆接线盒、防爆灯具、防爆组合电铃、控制小线等(不含监控、通讯线),由矿山机电部统一管理。
负责小型电器的计划、领取、建账、发放、回收。
2、小型电器由各区队经矿山机电部领导审批后直接在电管组领取。
3、“五小电器”的回收率不低于95﹪,对回收率达不到本规定或无故损坏小型电器的单位,按物件价值进行罚款;
对回收率高的单位给于适当奖励。
4、各区队原则上不得库存小型电器及小电缆。
八、电气防爆管理
1、矿山机电部负责全矿井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的检查和现场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失爆危及安全时,有权立即停止危及安全区域的生产,通知有关部门将问题处理后方可继续生产。
对检查的失爆问题,该单位当班必须立即处理。
2、各区队必须建立电气防爆管理体系,并制定相应的职责。
采、掘、开及通风各队分管机电的副队长主管本队电气防爆管理工作。
各队必须制定电气防爆管理制度,建立防爆检查记录。
3、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必须经矿山机电部防爆检查员检查,合格后方可签发入井许可证。
运输队井口把罐工负责检查、核收“入井证”,并在月底交电管组,严禁电气设备无证下井。
凡没有入井许可证而下井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对运输队把井口人员罚款50元。
4、防爆电气设备损坏或失爆,都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并按事故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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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井 机电设备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