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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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降低准入门槛。
对在城乡社区开展便民服务、养老照护、公益慈善、促进和谐、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采取降低准入门槛的办法,支持鼓励发展。
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适当放宽资金、住所、人员等条件,优化服务,加快审核办理程序,并简化登记程序。
对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按照不同规模、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和服务对象,由镇街实施管理,加强分类指导和业务指导。
鼓励在镇街成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发挥管理服务协调作用。
2、积极扶持发展。
依托镇街综合服务中心和城乡社区服务站等设施,建立社区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组织运作、活动场地、活动经费、人才队伍等方面的支持。
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在城乡社区层面建立社区社会组织孵化机制,设立孵化培育资金,建设社会组织孵化服务平台。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设立项目资金、补贴活动经费等措施,加大对社区社会组织扶持力度,提高社区治理和服务水平。
重点培育为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失业人员、农民工、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困难家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社区矫正人员等特定群体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
鼓励社会力量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
3、增强服务功能。
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推动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社区治理格局。
鼓励社区社会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居民融入、纠纷调解、平安创建等社区活动,组织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促进社区和谐稳定。
支持社区社会组织承接社区公共服务和基层政府委托事项,开展社区志愿服务。
建立社区社会组织与服务平台建设、社区建设、社会工作、社区志愿服务联动机制,促进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把社区社会组织建设成为增强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吸纳社会工作人才的重要载体。
(二)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
依托重点行业、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加快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扩大行业覆盖率,促进我区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支持依托行业协会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调度行业发展情况,开展大数据研究,推动行业协会在更大范围为企业提供行业关键性、公共性服务。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搭建紧贴市场、定位高端的行业展会平台,帮助企业开拓市场、培育品牌。
(三)重点培育优先发展科技类社会组织。
鼓励社会力量积极举办科技类社会组织,充分发挥其人才荟萃的优势,开展学术研究交流、科技评价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推动科技进步,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支持科技类社会组织向高等学校、科技园区、企业和农村延伸。
大力发展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为农民提供精准的科技推广和科普服务。
(四)重点培育优先发展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公益创投等多种有效措施,积极鼓励支持慈善组织发展,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
要健全完善慈善组织认定办法,为慈善组织登记认定提供优质服务;
积极开展品牌创建活动,培育一批机制健全、社会公信力强、有较强影响力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
三、促进作用发挥
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管理社会事务、提供公共服务中的作用。
支持社会组织尤其是行业协会商会在服务企业发展、规范市场秩序、开展行业自律、制定团体标准、维护会员权益、调解贸易纠纷等方面发挥作用,使其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支持社会组织尤其是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在创新社会治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作用,使其成为社会建设的重要主体。
支持社会组织在发展公益慈善事业、繁荣科学文化、扩大就业渠道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需求。
保障和支持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法律援助、公益诉讼等服务。
建立政府与社会组织信息沟通机制。
政府召开专题性、行业性会议,可邀请相关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
在制定出台政府规章、公共政策、发展规划等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时,要通过举行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相关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推进社会组织服务平台建设。
充分挖掘和利用社会组织信息、技术、服务资源丰富和人才聚集等独特优势,在镇街建设一批示范带动作用强的社会组织双创示范基地和孵化基地等服务平台,成立社会组织发展服务中心,为创业社会组织提供有效服务和支撑载体,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规范发展、创新发展,带动社会组织集聚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四、完善扶持政策
根据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实际需要,认真落实和完善社会组织优惠扶持政策,加强政策创制力度,不断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的环境。
(一)支持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
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将政府部门不宜行使、适合市场和社会提供的事务性管理工作及公共服务,通过公开竞争性方式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并实行费随事转。
逐步扩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
每年向社会公布具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符合购买服务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录,政府购买服务主体应优先在该名录范围内选择承接主体。
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流程,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常态化。
对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等公共服务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
在民政部门组织的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中获得3A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资格。
(二)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要统筹安排相关资金,加大对社会组织培育支持力度。
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加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有计划有重点地扶持一批品牌性社会组织和公益慈善项目。
(三)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财税政策导向作用加快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192号)等要求,全面落实公益慈善捐赠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要做好社会组织免税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
(四)完善社会组织人才政策。
要把社会组织人才工作纳入人才工作体系和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层和从业人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
畅通社会组织人才申报参加职称评审渠道,对社会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相关行业相同的职业资格、注册考核、职称评定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相关补贴。
实施社会组织人才培养工程,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培训制度,引导其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
五、做好登记审查
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部署要求,继续推进社会组织管理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社会组织统一登记体制,明确审查职责,依法做好社会组织登记审查工作。
(一)对行业协会商会等四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
成立行业协会商会,按照国家《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要求,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
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组织,以及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
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
(二)完善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
对直接登记范围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继续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
业务主管单位要健全工作程序,完善审查标准,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把关,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成立。
(三)严格登记审查。
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党建工作机构,加强对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资格审查。
强化社会组织发起人责任。
依法规范社会组织发起人的资格、人数、行为、责任等事项。
发起人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对社会组织登记之前的活动负责,主要发起人应当担任首届负责人。
建立发起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
发起人不得以拟成立社会组织名义开展与发起无关的活动,禁止向非特定对象发布筹备和筹款信息。
六、严格管理监督
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部门监管职责,加强协作配合,改进执法和监管方式,推动建立完善社会组织综合执法监管机制,加强对社会组织内部治理、资金使用、业务活动、对外交往等方面的管理监督。
(一)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的管理。
民政部门要指导社会组织严格落实社会团体换届选举相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约谈、警告、责令撤换、从业禁止等管理制度,落实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
建立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强化社会组织负责人过错责任追究,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责令撤换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推行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制度、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二)加强对社会组织资金的监管。
建立资金监管机制,共享执法信息,共享资金数据,加强风险评估、预警。
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控管理机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票据管理使用制度。
加强对社会组织活动的管理。
民政部门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查处结果;
通过检查、评估等手段依法监督社会组织负责人、资金、活动、信息公开、章程履行等情况,建立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黑名单”。
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将社会组织的实际表现情况与社会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等挂钩。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制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取缔未经登记的各类非法社会组织。
实行双重管理体制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要对所主管社会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赠捐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切实负起管理责任,每年组织专项监督抽查,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指导内部管理混乱的社会组织进行整改,组织指导社会组织清算工作。
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的综合监管以及党建、外事、人力资源服务等事项,参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及配套政策执行,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四)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社会监督。
建立完善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探索建立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制度,规范公开内容、机制和方式,提高透明度;
探索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第三方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确保评估信息公开、程序公平、结果公正;
建立对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及非法社会组织投诉举报受理和奖励机制,依法向社会公告行政处罚和取缔情况。
鼓励支持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
(五)健全社会组织退出机制。
对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社会组织,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
对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撤销登记。
对未经许可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依法予以取缔。
对被依法取缔后仍以非法社会组织名义活动的,公安机关要依法处理。
七、完善内部治理
(一)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
针对不同类型社会组织特点制定章程示范文本,引导社会组织依照法规政策和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对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问题决策等做出制度性安排,完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健全内部监督机制,使其成为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加强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建设。
推动社会组织建立诚信承诺制度,建立行业性诚信激励和惩戒机制。
支持社会组织建立社会责任标准体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引导社会组织建立活动影响评估机制,对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重要事项应事先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强化社会组织管理服务意识,社会团体设立机构、发展会员要与其管理服务能力相适应。
探索建立各领域社会组织行业自律组织,引领和规范行业内社会组织的行为。
规范社会组织收费行为,严禁巧立名目乱收费。
八、加强党建工作
(一)健全完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体制机制。
依托组织部门设立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做到有专职人员、有工作经费,在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统筹谋划、宏观指导、协调推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二)推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
按照应建尽建的原则,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要单独成立党组织。
社会组织正式党员不足3名的,可纳入区域性党组织管理;
也可以按照地域相近、便于开展活动的原则,与其他社会组织建立联合党组织。
暂不具备组建党组织条件的社会组织,可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
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具备组建条件的应同步建立党组织。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其他相关部门要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检查、评估以及日常监管等工作,督促推动社会组织及时成立党组织和开展党的工作。
(三)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基础保障。
推动建立多渠道、多元化投入的党建工作基础保障机制。
设立党建工作经费,落实党组织活动经费税前列支、党费全额拨返、留存党费支持等规定,通过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党建项目支持等方式,拓宽经费来源。
九、抓好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对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制定本部门管理规定,落实管理人员和责任,抓好督促落实。
重视和加强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完善社会组织惩治和预防腐败机制。
(二)加强法制建设。
根据国家社会组织立法进程,及时做好地方立法工作,制定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相关法规的具体政策规定,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根据本意见精神出台地方性法规、规章,做好社会组织相关地方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清理工作,构建上下衔接配套的社会组织法规政策体系。
(三)加强能力建设。
要切实加强社会组织管理服务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重点加强执法、信息化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执法、信息化专业工作人员;
加快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建设,推进社会组织法人库、社会组织云中心、慈善信息平台建设,提高监管水平和服务能力。
(四)加强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建设和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及时总结、宣传、推广社会组织先进典型,加强社会组织理论研究和文化建设,提高公众对社会组织的认识,为社会组织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2017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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