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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总价合同更适于工程量小、结构简单、工期短、估价方便的中小型建筑工程项目。
③招标的前期工作做得好,招标(或邀请招标〉时留给承包商的时间相对充足,承包商就能获得充裕时间研究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到现场实地考察、了解、核实和收集有关资料,从而使招标作价和编制施工方案更接近实际,不会失控和被动。
④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完备,合同条件公平、合理,尤其是关键条款对承包商更有利,如支付、税收、保险、调价、变更、索赔、仲裁等。
(2)可调总价合同
可调价固定合同与固定总价合同的不同在于,它对合同实施中出现的风险做了分摊。
例如“钢筋投标单价变动幅度在士10%以上时予以调整”,发包方、承包方各自承担了一定范围的通货膨胀的风险。
承包方承担的多是实施过程中实物工程量成本和工期等因素的风险。
可调价总价合同适用于工程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规定很明确的项目,所以工期在一年以上的项目较适于采用这种合同形式。
2.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的适用范围比较宽,工程风险可以得到合理的分摊,并且能鼓励承包单位通过提高工效等手段从成本节约中提高利润。
单价合同又可分为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单纯单价合同、单价与包干混合式合同等几种。
单价合同适用于下列项目:
①合同条款采用0010:
合同条款,业主委托工程师管理的项目。
②普通房建工程,采取的结构形式基本大同小异,有的是标准化和定型化设计,工程量清单比较符合实际。
③设计图纸详细,工程范围明确,图纸说明和技术规程清楚,工程量计算基本准确,不能用工程量计算的包干项目明确,目前国内外工程承包合同采用单价合同较多,而且越来越多。
3.成本加酬金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是业主须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因此承担了工程的所有风险,承包商无风险。
成本加酬金合同的适用项目:
①需要立即开展工作的项目,如震后的救灾工作;
②新型的工程项目,或对项目工程内容及技术经济指标未确定;
③项目风险很大。
(2)按承包方式分P349
1.总包合同
把总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称为总包合同。
2.专业分包合同
分包合同是指已经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总承包人与第三人之间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的一部分交给第三人完成。
把总承包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称为分包合同。
分包合同可分为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签订分包合同后,总承包人不仅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的质量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而且要求总承包人对分包工程起管理之责,否则,将被认定为转包行为。
总包选择分包商时必须坚持的原则是:
主体和基础工程必须自己组织施工;
分包商必须具有营业许可证,其资质必须符合工程类别的要求;
必须经过业主同意许可;
禁止出现层层分包的现象。
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设2~3个等级,60个资质类别,其中常用的有:
地基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钢结构、机电设备安装、电梯安装、消防安装、电信工程、管理工程、园林建筑、爆破拆除、建筑防水、防腐保温等工程。
3.劳务分包合同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分包可划分为结构劳务作业、装修劳务作业、综合劳务作业。
劳务分包资质设1~2级,13个资质类别,其中有:
木工作业、砌筑作业、抹灰作业、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作业等。
(3)违法分包的现象P340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2014真题
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依法将承包范围内的( )工程分给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企业。
A.地下室混凝土结构
B.填充墙砌筑作业
C.混凝土框架结构
D.机电设备安装
E.玻璃幕墙
【答案】DE
知识点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1.合同文本的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附件主要包括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工程质量保修书。
2.合同文件解释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知识点三:
施工索赔
(1)概念
索赔的概念:
有合同的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损失发生,无责任、无过错、不承担风险的一方向另一方要求补偿的经济行为。
(2)成立的条件
索赔成立的条件(一般站在总承包商的角度):
损失已经发生;
损失不是承包商的责任;
损失不是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
在规定的时间内(28天内)提出了索赔。
(三)索赔程序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
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四)索赔内容
1.工期:
业主的责任且延误的时间超出本工作的总时差,超出部分可索赔。
2.费用:
业主的责任前提下,一般合理的费用索赔成立。
在计算人工费时要注意窝工状态和工作状态;
在计算机械费时要注意是自有机械还是租赁机械,同时还要区分工作状态还是窝工状态。
工作状态的费用一般包括全费用,即:
人、材、机、管理、利、规、税。
窝工状态下一般不考虑管理费、利润。
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五)索赔成立的事件(属于业主应承担的责任)
业主采购的材料不及时或质量不合格;
地质条件变化(化石、文物);
图纸晚到、错误;
工程复检时质量合格;
一周内非承包商的原因造成停水停电累计8小时等。
(六)索赔不成立的事件(属于承包商应承担的责任):
施工方采购的材料不及时或质量不合格;
工程质量不合格;
施工机械损害、大修、经修;
工程复检时质量不合格等。
(七)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变更约定办理。
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八)不可抗力
包括不可抗力和清理现场两阶段,分段研究。
工程实体的损坏、运进现场主体材料的损失、被破坏的现场临时道路、管网、业主方施工现场办公用房、业主方或第三方人员的伤亡等属于业主承担。
窝工费、施工方机械的损失、施工方周转性材料的损失、施工方人员的伤亡、施工方临设等属施工方承担。
清理现场和修复作业的工期及费用由业主承担。
合同示范文本: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九)共同延误
共同延误的事件处理原则:
以责任在先者为准。
(十)合同争议的解决
和解、调解、争议评审、起诉或仲裁
知识点四:
工程变更(14天内提出)
合同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监理人提出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
设计图纸的修改;
施工条件的改变;
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
(2)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一、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3)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超过总时差部分的工期可顺延。
(4)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眉目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知识点五:
1.合同工期(一般已知)
2.计划工期(通过横道图、网络图判断)
3.索赔工期(详见前述)
4.实际工期:
根据现场各项工作的实际持续时间,确定持续时间最长的线路即为实际的关键线路,关键线路上的持续时间之和为实际工期。
5.奖罚工期
当实际工期与合同工期不符时,应按合同约定考虑奖罚,处理思路如下:
(1)实际工期20与合同工期10比较;
(2)超出工期10与业主可顺延工期11的比较;
(3)判断奖罚,即超出工期小于可顺延工期为奖,反之为罚。
知识点六:
赶工方案的制定(详见进度管理)
知识点七:
资源的优化配制(详见资源管理)
第三步:
典型案例剖析
教材案例:
P342案例1A420202-1、P344案例1A420202-2、P345案例1A420202-3
【案例1A420202-1】
1.背景
某建筑公司(乙方)于某年4月20日与某厂(甲方)签订了修建建筑面积为3000㎡工业厂房(带地下室)的施工合同,乙方编制的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获监理工程师批准。
该工程的基坑开挖土方量为4500m³
,假设直接费单价为42元/m³
,综合费率为直接费的20%。
该工程的基坑施工方案规定:
土方工程采用租赁一台斗容量为1m³
的反铲挖土机施工(租赁费45元/台班)。
甲、乙双方合同约定5月11日开工,5月20日完工。
在实际施工中发生如下几项事件:
事件一:
因租赁的挖土机大修,晚开工2d,造成人员窝工10个工日;
事件二:
基坑开挖后,因遇软土层,接到监理工程师5月15日停工的指令,进行地质复查,配合用工15个工日;
事件三:
5月19日接到监理工程师于5月20日复工的指令,同时提出基坑开挖深度加深2m的设计变更通知单,由此增加土方开挖量900m³
;
事件四:
5月20日〜5月22日,因下罕见的大雨迫使基坑开挖暂停,造成人员窝工10个工日;
事件五:
5月23日用30个工日修复冲坏的永久道路,5月24日恢复挖掘工作,最终基坑于5月30日挖坑完毕。
2.问题
(1)建筑公司针对上述哪些事件可以向厂方要求索赔,哪些事件不可以要求索赔,并说明原因。
(2)每项事件工期索赔各是多少天?
总计工期索赔是多少天?
(3)假设人工费单价为23元/工日,因增加用工所需的管理费为增加人工费的30%,则合理的费用索赔总额是多少?
(4)在工程施工中,通常可以提供的索赔证据有哪些?
3.分析与答案
(1)事件1:
索赔不成立。
因为租赁的挖土机大修延迟开工属于承包商的自身责任。
事件2:
索赔成立。
因为施工地质条件变化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所无法合理预见的。
事件3:
因为这是由设计变更引起的,应由业主承担责任。
事件4:
这是因特殊反常的恶劣天气造成的工期延误,业主应承担责任。
事件5:
因恶劣的自然条件或不可抗力引起的工程损坏及修复应由业主承担责任。
(2)事件2:
可索赔工期5d(15日~19日)。
可索赔工期2d:
900m³
/(4500m³
/10d)=2d。
可索赔工期3d(20日~22日)。
可索赔工期1d(23日)。
共计索赔工期5+2+3+1=11d。
(3)事件2:
人工费:
15工日×
23元/工日×
(1+30%)=448.5元。
机械费:
450元/台班×
5d=2250元。
(900m³
×
4.2元/m³
)×
(1+20%)=4536元
30工日×
(1+30%)=897元。
1d=450元。
可索赔费用总额为:
448.5+2250+4536+897+450=8581.5元。
(4)可以提供的索赔依据有:
1)招标文件、工程合同及附件、业主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图纸、技术规范;
工程图纸、图纸变更、交底记录的送达份数及日期记录;
2)工程各项经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签认的签证;
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拨付的数额及日期记录;
3)工程各项往来信件、指令、信函、通知、答复及工程各项会议纪要;
4)施工计划及现场实施情况记录;
施工日报及工长工作日志、备忘录;
工程现场气候记录,有关天气的温度、风力、降雨雪量等;
5)工程送电、送水、道路开通、封闭的日期及数量记录;
工程停水、停电和干扰事件影响的日期及恢复施工的日期;
6)工程有关部位的照片及录像等;
7)工程验收报告及各项技术鉴定报告等;
8)工程材料采购、订货、运输、进场、验收、使用等方面的凭据;
9)工程会计核算资料;
10)国家、省、市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的文件、规定等。
【案例1A420202-2】
某建设单位有一宾馆大楼的装饰装修和设备安装工程,经公开招标投标确定了由某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公司和设备安装公司承包工程施工,并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
合同价为1600万元,工期为130d。
合同规定:
业主与承包方“每提前或延误工期1d,按合同价的0.02%进行奖罚”;
“石材及主要设备由业主提供,其他材料由承包方采购”。
施工方与石材厂商签订了石材购销合同;
业主经与设计方商定,对主要装饰石料指定了材质、颜色和样品。
施工进行到22d时,由于设计变更,造成工程停工9d,施工方8d内提出了索赔意向通知。
施工进行到36d时,因业主方挑选确定石材,使部分工程停工累计达16d(均位于关键线路上),施工方10d内提出了索赔意向通知;
施工进行到52d时,业主方挑选确定的石材送达现场,进场验收时发现该批石材大部分不符合质量要求,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方该批石材不得使用;
承包方要求将不符合要求的石材退换,因此延误工期5d;
石材厂商要求承包方支付退货运费,承包方拒绝,工程结算时,承包方因此向业主方要求索赔。
施工进行到73d时,该地遭受罕见暴风雨袭击,施工无法进行,延误工期2d,施工方5d内提出了索赔意向通知。
施工进行到137d时,施工方因人员调配原因,延误工期3d。
最后,工程在152d后竣工。
工程结算时,施工方向业主方提出了索赔报告并附索赔有关的材料和证据,各项索赔要求如下:
(1)工期索赔
1)因设计变更造成工程停工,索赔工期9d;
2)因业主方挑选确定石材造成工程停工,索赔工期16d;
3)因石材退换造成工程停工,索赔工期5d;
4)因遭受罕见暴风雨袭击造成工程停工,索赔工期2d;
5)因施工方人员调配造成工程停工,索赔工期3d。
(2)经济索赔
35×
1600×
0.02%=11.2万元。
(3)工期奖励
13×
0.02%=4.16万元。
(1)哪些索赔要求能够成立?
哪些不能成立?
为什么?
(2)上述工期延误索赔中,哪些应由业主方承担?
哪些应由施工方承担?
(3)施工方应获得的工期补偿和经济补偿各为多少?
工期奖励应为多少?
(4)不可抗力发生风险承担的原则是什么?
3.分析与答案
(1)能够成立的索赔有:
①因设计变更造成工程停工的索赔;
②因业主方挑选确定石材造成工程停工的索赔;
③因遭受罕见暴风雨袭击造成工程停工的索赔。
不能够成立的索赔有:
①因石材退换造成工程停工的索赔(应由施工方向石材厂商按合同索赔);
②因施工方人员调配造成工程停工的索赔。
(2)应由业主方承担的有:
①因设计变更造成工程停工,按合同补偿,工期顺延;
②因业主方挑选确定石材造成工程停工,按合同补偿,工期顺延;
③因遭受罕见暴风雨袭击造成工程停工,承担工程损失,工期顺延。
应由施工方承担的有:
①因遭受罕见暴风雨袭击造成的施工方损失;
②因施工方人员调配造成的停工,自行承担施工方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3)施工方应获得的工期补偿为27d;
经济补偿为:
27×
0.02%=8.64万元;
工期奖励为:
[(130+27)-152]×
0.02%=1.6万元。
(4)不可抗力发生风险承担的原则是:
①工程本身的损害由业主方承担;
②人员伤亡由其所在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③施工方的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施工方承担;
④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业主方承担;
⑤延误的工期顺延。
【案例1A420202-3】
某幕墙施工企业中标承包了华南地区某高层建筑的幕墙工程,在2003年签订了施工合同。
幕墙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已委托主体结构施工单位按照幕墙施工图完成了预埋件的埋设工作。
在幕墙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幕墙施工队进场后,对主体结构进行了实地测量,发现主体结构局部施工偏差较大,超过了规范规定的允许偏差,导致预埋件埋设位置偏离。
经统计,需要采取焊接等补救措施的预埋件有324块,漏埋、错埋需要加做后置埋件的有42块。
还有部分混凝土构件施工偏差妨碍幕墙施工安装,需要会同业主和土建承建商采取相应措施。
由于上述情况,施工单位向业主提出索赔。
业主要求对施工单位进场的花岗石板材的抗冻性进行复验;
同时,考虑到本工程采用的6063T6铝合金型材,以前使用较少,要求对其强度进行复验。
施工单位同意进行复验,但要求建设单位支付费用。
经过复验,花岗石抗冻性合格,铝合金型材强度未达到标准要求。
对现场后置埋件的锚栓,已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现场拉拔力随机抽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参加抽检。
幕墙面板安装后,监理工程师对某一转角节点的锚栓有疑问,要求打开重新检验,施工单位以已经抽检为由予以拒绝。
最终再次检验结果合格。
施工单位提出索赔,要求业主支付幕墙面板拆除、安装工料和锚栓检测等费用。
合同规定由业主供应的中空玻璃,因玻璃生产厂原因延误20d到场。
由于中空玻璃板块制作、安装是幕墙工程网络计划中的关键线路上的工作,为此施工单位要求顺延工期20d并索赔窝工损失60万元。
(1)事件一中,施工单位提出的第一项索赔要求是否合理?
它的索赔主要应包括哪些内容?
(2)事件二中花岗石和铝合金型材两项材料复验费用应当由谁承担?
(3)事件三中施工单位是否可以拒绝监理工程师的重新检验的要求?
检验的费用应当如何承担?
(4)事件四中施工单位提出的工期和费用项索赔要求是否合理?
(1)合理。
因为主体结构施工偏差超过了规范要求,造成幕墙施工单位工期延误和费用支出,相当于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时间提供施工场地,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施工单位的索赔主要应包括工期顺延和预埋件补救、后置埋件增加等费用。
(2)花岗石的抗冻性,规范只要求在寒冷地区应进行复验,本工程地处华南,可以不复验,且复验合格,故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费用。
铝合金型材强度虽然规范没有要求复验,但业主考虑该型号以前使用较少,提出复验是有一定理由的,且复验结果不合格,故应当由施工单位承担费用。
如果复验结果合格,其费用应当由业主承担。
(3)施工单位不能拒绝监理工程师的要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的示范文本中都有规定:
“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或修复后隐蔽。
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
(4)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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