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路基基层挡土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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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机械开挖作业时,必须避开构筑物、管线、在距管道边1m范围内应采取人工开挖;
在距直埋缆线2m范围内必须采用人工开挖。
3严禁挖掘机等机械在电力架空线下作业。
需在其一侧作业时,垂直及水平安全距离应符合下表1规定。
表1挖掘机、起重机(含吊物、载物)等机械与电力架空线路的安全最下距离
电压(KV)
<
1
10
35
110
220
330
500
安全距离
(m)
沿垂直方向
1.5
3.0
4.0
5.0
6.0
7.0
8.5
沿水平方向
2.0
3.5
3.11弃土、暂存土均不得妨碍各类地下管线等各种构筑物的正常使用与维护,且应避开建筑物、围墙、架空线等。
严禁占压、损坏、掩埋各种检查井、消火栓等设施。
3.12填方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填方前应将地面积水、积雪(冰)和冻土层、生活垃圾等清除干净。
2填方材料的强度(CBR)值应符合设计要求,其最下强度值应符合下表2规定。
不应使用淤泥、沼泽土、泥炭土、冻土、有机土以及含生活垃圾的土做路基填料。
对液限大于50%、塑限指数大于26、可溶盐含量大于5%、700°
C有机质烧矢量大于8%的土,未经技术处理不得用作路基填料。
表2路基填料强度(CBR)的最下值
填方类型
路床顶面以下深度(cm)
最小强度(%)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
其他等级道路
路床
0—30
8.0
路基
30—80
80—150
>
150
3填方中使用房渣土、工业废土等需经过试验,确认可靠并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同意后方可使用。
4路基填方高度应按照设计标高增加预沉量值。
预沉量应根据工程性质、填方高度、填料种类、压实系数和地基情况与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共同商定确认。
5不同性质的土应分类、分层填筑,不得混填,填土中大于10cm的土块应打碎或剔除。
6填土应分层进行。
下层填土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上层填筑。
路基填土宽度每侧应比设计规定宽50cm。
7路基填筑中宜做成双向横坡,一般土质填料横坡宜为2%—3%,渗水性小的土类填筑横坡宜为4%。
8渗水性较大的土壤边坡不宜被渗水性较小的土壤所覆盖。
9受潮湿及冻融影响较小的土壤应填在路基的上部。
10在路基宽度内,每层虚铺厚度应视压实机具的功能确定。
人工夯实虚铺厚度应小于20cm。
11路基填土中断时,应对已填路基表面土层压实并进行维护。
12原地面横向坡度在1:
10—1:
5时,应先翻松表土再进行填土;
原地面横向坡度陡于1:
5时应先做成台阶形,每级台阶宽度不得小于1m,台阶顶面应向内倾斜;
在沙土地段可不作台阶,但应翻松表层土。
13压实应符合下列要求:
1)路基压实度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路基压实度标准
填挖类型
道路类型
压实度(%)
(重型击实)
检验频率
检验方法
范围
点数
填方
≥95
1000㎡
每层3点
环刀法、灌水法或灌沙法
次干路
≥93
支路及其它小路
≥90
挖方
0—80
≥87
2)压实应先轻后重、先慢后快、均匀一致。
压路机最快速度不宜超过4km/h。
3)填土的压实遍数,应按压实度要求,经现场试验确定。
4)压实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保护地下管线、构筑物安全。
5)碾压应自路基边缘向中央进行,压路机轮外缘距路基边应保持安全距离,压实度应达到要求,且表面应无明显轮迹、翻浆、起皮、波浪等现象。
6)压实应在土壤含水量接近最佳含水量值时进行。
其含水量偏差幅度经试验确定。
7)当管道位于路基范围内时,其沟槽的回填土压实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有关规定,且管顶以上50cm范围内不得用压路机压实。
当管道结构顶面至路床的覆土厚度不大于50cm时,应对管道结构进行加固。
当管道结构顶面至路床的覆土厚度在50—80cm时,路基压实过程中应对管道结构采取保护或加固措施。
3.13旧路加宽时,填土宜选用与原路基土壤相同的土壤或透水性较好的土壤。
4构筑物处理
4.1路基范围内存在既有地下管线等构筑物时,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前,应根据管线等构筑物顶面与路床的高差,结合构筑物结构状况,分析、评估其受施工影响程度,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2构筑物拆改或加固保护处理措施完成后,应由建设单位、管理单位参加进行隐蔽验收,确认符合要求、形成文件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3施工中,应保持构筑物的临时加固设施处于有效工作状态。
4对构筑物的永久性加固,应在达到规定强度后,方可承受施工荷载。
4.2新建管线等构筑物间或新建管线与既有管线、构筑物间有矛盾时,应报请建设单位,由管线管理单位、设计单位确定处理措施,并形成文件,据以施工。
4.3沟槽回填土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回填土应保证涵洞(管)、地下构筑物结构安全和外部防水层及保护层不受破坏。
2预置涵洞的现浇混凝土基础强度及预制件装配接缝的水泥浆强度达5MPa后,方可进行回填。
砌体涵洞应在砌体砂浆强度达到5MPa,且预制盖板安装后进行回填;
现浇钢筋混凝土涵洞,其胸腔回填土宜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70%后进行,顶板以上填土应在达到设计强度后进行。
3涵洞两侧应同时回填,两侧填土高差不得大于30cm。
4对有防水层的涵洞靠防水层部位应回填细粒土,填土中不得含有碎石、碎砖及大于10cm的硬块。
5涵洞位于路基范围内时,其顶部及两侧回填土应符合1.12的规定。
6土壤最佳含水量及最佳干密度应经试验确定。
7回填过程不得劈槽取土,严禁掏洞取土。
5检验标准
5.1土方路基(路床)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路基压实度应符合表3的规定。
检查数量:
每1000㎡、每压实层抽检3点
检验方法:
环刀法、灌沙法和灌水法。
2弯沉值,不应大于设计规定。
每车道、每20m测1点。
弯沉仪检测。
一般项目
3土路基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土路基允许偏差
项目
允许偏差
范围(m)
路床纵断面高程(mm)
-20
+10
20
用水准仪测量
路床中线偏差(mm)
≤30
100
2
用经纬仪、钢尺量取最大值
路床平整度(mm)
≤15
路宽(m)
9
用3m直尺和赛尺连续量两尺,取较大值
9—15
15
3
路床宽度(mm)
不小于设计值+B
40
用钢尺量
路床横坡
±
0.3%且不反坡
4
6
边坡
不陡于设计值
用坡度尺量,每侧1点
注:
B为施工时必要的附加宽度。
4路床应平整、坚实、无明显轮迹、翻浆、波浪、起皮等现象,路堤边坡应密实、稳定、平顺等。
全数检查。
观察。
5.2路肩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般项目
1肩线应顺畅、表面平整,不积水、不阻水。
2路肩,压实度应大于或者等于90%。
每100m,每侧各抽检一点。
环刀法、灌沙法或灌水法。
3路肩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路肩允许偏差
宽度(mm)
不小于设计规定
用钢尺量,每侧1点
横坡
1%且不反坡
用水准仪测量,每侧1点
硬质路肩应结合所用材料,按本规范第7—11章的有关规定,补充相应的检查项目。
5.3软土路基施工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换填土处理软土路基质量检验应符合本规范3.1条的有关规定。
2砂垫层处理软土路基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砂垫层的材料质量检验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
按不同材料进场批次,每批检查1次。
检验方法:
查检验报告。
2)砂垫层的压实度应大于等于90%。
每1000㎡、每压实层抽检3点。
灌沙法。
3)砂垫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砂垫层允许偏差
允许偏差(mm)
宽度
不小于设计规定+B
厚度
200
路宽
5
B为必要附加宽度。
3反压护道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压实度不应小于90%
每压实层,每200m检查3点。
2)宽度、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观察、用尺量。
4粉喷桩处理软土地基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泥的品种、级别及石灰、粉煤灰的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2)桩长不应小于设计规定。
查施工记录。
3)复合地基承载力应不小于设计规定值。
按总桩数的1%进行抽检,且不小于3处。
查复合地基承载力检验报告。
4)粉喷桩成桩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粉喷桩允许偏差
强度(kPa)
不小于设计值
全部
抽查5%
切取试样或无损检测
桩距(mm)
抽查2%,且不少于2根
两桩间,用钢尺量,查施工记录
桩径(mm)
竖直度
≤1.5%H
H为桩长或孔深
基层
1.1石灰稳定土类材料宜在冬期开始前30—45d完成施工,水泥稳定土类材料宜在冬期开始前15—30d完成施工。
1.2高填土路基与软土路基,应在沉降值符合设计规定且沉降稳定后,放可施工道路基层。
1.3稳定土类道路基层材料配合比中,石灰、水泥等稳定剂计量应以稳定剂质量占全部土(粒料)的干质量百分率表示。
1.4基层材料的摊铺宽度应为设计宽度两侧叫施工必要附加宽度。
1.5基层施工中严禁用贴薄层方法整平修补表面。
1.6用沥青混合料、沥青贯入式、水泥混凝土做道路基层时,其施工应分别符合本规范8—10章有关规定。
2级配砂砾及级配砾石基层
2.1级配砂砾及级配砾石可作为城市次干路及其以下道路基层。
。
2.2级配砂砾及级配砾石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天然砂砾应质地坚硬,含泥量不应大于砂质量(粒径小于5mm)的10%,砾石颗粒中细长及扁平颗粒的含量不应超过20%。
2级配砾石做次干路及其以下道路底层时,级配中最大粒径应小于53mm,做基层时粒径不应大于37.5mm。
3级配砂砾及级配砾石的颗粒范围和技术指标宜符合表8的规定。
表8级配砂砾及级配砾石的颗粒范围及技术指标
通过质量百分率(%)
底基层
砾石
砂砾
筛孔尺寸(mm
53
37.5
90—100
80—100
31.5
81—94
19.0
73—88
63—81
9.5
49—69
45—66
40—100
4.75
29—54
27—51
25—85
2.36
17—37
16—35
0.6
8—20
8—45
0.075
0—7②
0—15
液限(%)
28
塑性指数
6(或9①)
①示潮湿多雨地区塑性指数宜小于6,其他地区塑性指数小于9.
②示对于无塑性的混合料,小于0.075mm的颗粒含量接近高限。
4集料压碎值应符合本3.11—2的规定。
2.3摊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压实系数应通过试验段确定。
每层摊铺虚厚度不应超过30cm。
2砂砾应摊铺均匀一致,发生粗、细骨料集中或离析现象时,应及时搅拌均匀。
3摊铺长度至少为一个碾压段30—50m。
2.4碾压成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碾压前应洒水,洒水量应使全部砂砾湿润,且不导致其层下翻浆。
2碾压过程中应保持砂砾湿润。
3碾压时应自路边向路中倒轴碾压。
采用12t以上压路机进行,初始碾压速度宜为25—30m/min;
砂砾初步稳定后,碾压速度应控制在30—40m/min。
碾压至轮迹不应大于5mm,沙石表面应平整、坚实,无松散和粗、细料集中等现象。
4上层铺筑前,不得开放交通。
3级配碎石及级配碎砾石基层
3.1级配碎石及级配碎砾石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轧制碎石的材料可为各种类型的岩石(软质岩石除外)、砾石。
轧制碎石的砾石粒径应为碎石最大粒径的3倍以上,碎石中不应由黏土块、植物根叶、腐殖质等有害物质。
2碎石中针片状颗粒的总含量不应超过20%。
3级配碎石及级配碎砾石颗粒范围和技术指标应符合表9的规定。
表9级配碎石及级配碎砾石的颗粒范围及技术指标
次干路及以下道路
城市快速路及主干路
筛孔尺寸(mm)
85—100
69—88
83—100
40—65
54—84
52—74
19—43
29—59
10—30
17—45
8—25
11—35
6—18
6—21
0—10
③示底基层所列为未筛分碎石颗粒组成范围。
4级配碎石及级配碎砾石石料的压碎值应符合表10的规定。
表10级配碎石及级配碎砾石压碎值
压碎值
26%
30%
35%
次干路以下道路
40%
5碎石或碎砾石应为多棱角块体,软弱颗粒含量应小于5%;
扁平细长碎石含量应小于20%。
3.2摊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用机械摊铺符合级配要求的厂拌级配碎石或级配碎石砾石。
2压实系数应通过试验段确定,人工摊铺宜为1.40—1.50;
机械摊铺宜为1.25—1.35.
3摊铺碎石每层应按虚厚一次铺齐,颗粒分布均匀,厚度一致,不得多次找补。
4已摊平的碎石,碾压前应断绝交通,保持摊铺层清洁。
3.3碾压除应遵守3.2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碾压前和碾压中应适量洒水。
2碾压中对有过碾现象的部位,应进行换填处理。
3.4成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碎石压实后及成活后应适量洒水。
2视压实碎石的缝隙情况撒布嵌石料。
3宜采用12t以上的压路机碾压成活,碾压至缝隙嵌挤应密实,稳定坚实,表面平整,轮迹小于5mm。
4未铺装上层前,对已成活的碎石基层应保持养护,不得开通。
3.5水泥稳定土类基层及底基层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原材料质量检验引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泥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选用初凝时间大于3h、终凝时间不小于6h的32.5级、42.5级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火山灰硅酸盐水泥。
水泥应有出厂合格证与生产日期,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②水泥储存期超过3个月或受潮,应进行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土类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级配碎石、砂砾、未筛分碎石、碎石土、砾石及煤矸石、粒状矿渣等都可做粒料原料。
②当做基层时,粒料最大粒径不应超过37.5mm。
③宜选用粗粒土、中粒土。
3)粒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级配碎石、砂砾、未筛分碎石、碎石土、砾石和煤矸石、粒状矿渣等材料可做粒状原料;
②当做基层时,粒料最大粒径不宜超过37.5mm;
③当作底基层时,粒料最大粒径;
对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不应超过37.5mm;
对此干路及以下道路不应超过53mm;
④各种粒料,应按其自然级配状况,经人工调整使其符合规范规定。
⑤碎石、砾石、煤矸石等的压碎值:
对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基层与底层不应大于30%;
对其他道路基层不应大于30%,对底基层不应大于35%;
⑥料中有机质含量不应超过2%;
⑦集料中硫酸盐含量不应超过0.25%;
4)水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
宜使用饮用水及不含油类杂质的中性水,PH值宜为6—8。
按不同材料进厂批次,每批抽检1次;
查检验报告、复验。
2基层、底层压实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基层大于等于97%;
底基层大于等于95%。
2)其他等级道路基层大于等于95%;
底基层大于等于93%。
每1000㎡,每压实层抽检1点。
灌沙法或灌水法。
3基层、底基层7d的无侧限抗压强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每2000㎡抽检1组(6块)。
现场取样检查。
4表面应平整、坚实、接缝平整,无明显粗、细料集中现象,无推移、裂缝、粘皮、松散、浮料。
5基层及底基层的偏差应符合3.1的规定。
人行地道结构
1.1人行地道宜整幅施工。
分幅施工时,临时道路的宽度应满足现状交通的要求,且边坡稳定。
需支护时,应在施工前对支护结构进行施工设计。
1.2人行地道地基承载力必须符合实际要求,。
地基承载力应经检验确认合格。
1.3人行地道两侧的回填土,应在主体结构防水层的保护层完成,且保护层砌筑砂浆强度达到3MPa后方可进行。
地道两侧填土应对称进行,高度不宜超过30cm。
1.4为人行地道服务的地下管线,应与人行地道主体机构同步配合施工,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2现浇钢筋混凝土人行地道
2.1基础结构下应设混凝土垫层。
垫层混凝土宜为C15级,厚度宜为10—15cm。
2.2人行地道外防水层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材料品质、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2机构底部防水层应在垫层混凝土强度达到5MPa后铺设,且与地道结构粘贴牢固。
3防水材料纵横向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0cm,应粘贴密实、牢固。
4人行地道基础施工不得破坏防水层。
地道侧墙与顶板防水层铺设完成后,应在其外侧做保护层。
2.3模板制作、安装与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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