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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皖质函监[2001]196号《关于指定安徽省质量检验协会为我省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的通知》明确,安徽省质量检验协会直接受理产品质量鉴定申请,组织开展产品质量鉴定工作。
因此,一、二审判决认定安徽省质量检验协会具有产品鉴定资质,并无不当。
和美公司申请再审称,根据《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司法鉴定必须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安徽省质量检验协会没有司法鉴定资质,不具备从事司法鉴定的资格。
但是,《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第二条仅明确对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及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
因此,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委托安徽省质量检验协会进行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并不存在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情形。
鉴定人员的专业资格。
由于涉案HZS120双机组混凝土搅拌站粉料仓隔仓板的质量鉴定,涉及所生产的混凝土是否合格,安徽省质量检验协会组成的专家鉴定组成人员包括了土木、机械、建材等三位专业人员。
经一、二审法院审查,鉴定人员均具有从事相关行业专业鉴定的资格。
因此,和美公司申请再审称《质量鉴定报告》的鉴定人员没有从事产品质量鉴定的资格,理由不能成立。
鉴定标准。
《质量鉴定报告》中明确是对“对和美公司设计、制作、施工的HZS120双机组混凝土搅拌站粉料仓是否符合GB10172-88《混凝土搅拌站(楼)技术条件》及华磊公司使用该粉料仓生产的混凝土不合格与粉料仓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质量鉴定”。
虽然,后来《质量鉴定报告》中还出现了GB10702-88号《混凝土搅拌站(楼)技术条件》等文件,文件号系笔误形成的,但所引用的文件是客观存在,并未在实质上影响鉴定标准。
因此,和美公司申请再审称《质量鉴定报告》属于鉴定依据标准错误,理由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二)委托鉴定的材料;
(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五)明确的鉴定结论;
(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根据上述规定,一、二审判决在和美公司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充分理由证明其对鉴定结论的质疑成立的情形下,采信安徽省质量检验协会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
第二篇产品质量鉴定机构:
全国珠宝鉴定机构一览表
全国珠宝鉴定机构一览表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NGT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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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石鉴定证10元能搞定
图为设在北京五寰珠宝市场一层的北京北大宝石鉴定中心检测室
■王硕本报记者郑梦超文/摄
针对部分商家以鉴定证书为凭证忽悠消费者高价购买玉石商品的情况,本报记者曾专门进行过调查,并发现目前此类产品鉴定证书多数仅能证明产品的种类,对其市场价值并无太大的参考价值(详见本报8月1日A2版《玉石鉴定证本事很有限》)。
近日,本报记者再次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对珠宝玉石的销售过程及相关机构的鉴定服务进行了体验调查。
高价玉石均配证书 近日,在北京市西城区万特珠宝城3楼,记者看到多处显著位置张贴了“请消费者购买珠宝类商品时,主动索要鉴定证书”的友情提示,珠宝城内各商家也会主动地向消费者出示鉴定证书。
“您放心选吧,我们这里所有首饰都有国家级权威鉴定证书,产品质量绝对有保证。
”黛玉翡翠珠宝店销售人员对记者说。
记者注意到,其店内翡翠手镯的标价从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
看到记者相中其中一款标价26万元的翡翠手镯,销售人员便热情地介绍道,“现在正在搞活动,这款镯子可以打5折,不到4万元您就能买走。
”
如此大的降价幅度让记者吃惊不已。
看到记者正在疑惑,该销售人员赶忙从一沓塑料卡片中抽出一张递给记者,“您看,这是这款手镯的鉴定证书,绝对是好翡翠”。
记者看到,这张证书标称由中国国际交流促进会珠宝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鉴定结果上标有“翡翠(A)货”的字样。
随后,记者又来到北京王府井大街世纪友好百货、西城区天意小商品批发市场进行采访。
记者发现,上述商城内多家销售珠宝玉石的商户均打出“一折销售”的广告,吸引了不少消费者前来选购。
而当消费者质疑珠宝玉石的真实价值时,商家通常会以有鉴定证书为说辞。
在京城一些高端商场内的珠宝商品销售专柜,记者看到在售的玉石也均配有鉴定证书。
“我们的鉴定证书都是国家级检验机构出具的。
”王府井工美大厦一名销售人员向记者介绍说,其商品鉴定证书是由“国家首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商场内所售商品均明码标价,不打折也没有优惠。
十几分钟完成鉴定 一张珠宝玉石鉴定证书,由鉴定到出具证书的流程究竟是什么样?
近日,在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五寰珠宝市场一层的“北京北大宝石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北大宝石鉴定中心)检测室,记者拿着一块石英岩雕件作为样本进行了体验。
在记者的要求下,鉴定中心工作人员同意记者观看整个检测过程。
在拿到记者的样本后,鉴定中心检测人员小王先是凑到一盏台灯下反复观看,之后又拿起一枚类似凸透镜的装置查看样本。
一分钟后,小王再将样本放到折射仪下查看折射度。
两分钟后,小王又用光谱仪对样本进行了检测。
检测完毕后,小王将样本贴上一张印有标号的贴纸后递给同事,由同事进行拍照。
随后,样本的详细检测数值被输入电脑,接下来便是打印证书、粘贴照片及盖钢印等环节。
记者交30元钱便拿到了一张卡片状的证书。
从记者交样品到拿到鉴定证书,用时约为15分钟。
记者在证书中看到,样本判定结果为“石英岩”,总重量、放大观察等检测项目中也标注了相应的检测结果。
在这间面积不到10平方米的检测室内,记者看到其中的检测仪器主要为折射仪和光谱仪,其他设备主要包括两台电脑和一台打印机、一台裁纸器。
“我们每天鉴定三四百个样本,价格从30元到200元不等,收费越高,检测项目就越多。
如果是普通玉石,平均十几分钟就能鉴定完毕。
”小王说。
随后,记者又先后来到中国商业联合会珠宝首饰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中国国际交流促进会珠宝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协宝珠宝检测中心、国家首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珠宝玉石证书出具机构,表示要对上述石英岩雕件进行检验并希望观看整个检测过程,均被拒绝。
批量证书价格有优惠 记者走访多个珠宝鉴定机构后了解到,前来进行珠宝玉石鉴定并索要证书的多为珠宝玉石销售商,而消费者个人送检的较少。
记者了解到,虽然各鉴定机构均张贴有不同种类珠宝玉石的检测及出具证书的费用标准,但对大量送样的商家,通常会给予幅度不小的价格优惠。
万特珠宝城黛玉翡翠珠宝店销售人员拿着标称由中国国际交流促进会珠宝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鉴定证书告诉记者,由于经常大批送样,他们在该鉴定机构可享受“批发价”优惠,“一张证书10元钱就能拿到”。
中国国际交流促进会珠宝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送样室前张贴的价目表显示,每件普通宝石、摆件及高级宝石鉴定及出具证书的费用分别为25元、50元及120元。
记者以商家名义向该中心工作人员咨询价格,问大批送样是否有优惠,对方称需视样本数量而定,但具体优惠幅度不愿详谈。
8月14日,万特珠宝城东方喜韵珠宝店负责人告诉记者,其在国家首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普通宝石并出具证书的价格一般是9元/张。
而记者当天致电国家首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咨询收费标准,被告知消费者个人送样鉴定及出具证书的费用为150元。
当记者询问为何商家与消费者出具证书的费用如此悬殊时,工作人员称鉴定机构需在一小时内为消费者出具证书,属加急情形。
●相关提醒查看证书标识 消费者在购买中高档翡翠玉饰品时,不仅要看所购饰品是否有鉴定证书,还应查看证书上是否有“CMA”(注中国计量认证/认可的英文缩写)、“CAL”(注中国考核合格检验实验室的英文缩写)或“CNAS”(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英文缩写)的标识。
“CMA”是检测机构计量认证合格的标识,具有此标识的机构为合法的检验机构,达到了国家法律对检测检验机构的基本要求。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面向社会检测、检验产品的机构,必须由国家或省级计量认证管理部门会同评审机构评审合格,依法设置或依法授权后,才能从事检测,检验活动。
“CAL”是经国家质量审查认可的检测、检验机构的标识,具有此标识的机构有资格作出仲裁检验结论。
具有“CMA”标识的前提是获得“CMA”资格,具有“CAL”标识比仅具有“CMA”标识的机构,工作质量、可靠程度更进了一步。
“CNAS”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标识。
具有这一标识,表明该检验机构检验能力已经达到了国家级实验室水平。
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协定,“CNAS”标识在国际上可以互认。
第三篇产品质量鉴定机构: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颁布日期】19990401
【实施日期】19990401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3月10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定产品质量状况,处理产品质量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是在处理产品质量争议时判定产品质量状况的重要方式。
第三条产品质量仲裁检验(以下简称仲裁检验)是指经省级以上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在考核部门授权其检验的产品范围内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检验,出具仲裁检验报告的过程。
第四条产品质量鉴定(以下简称质量鉴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组织专家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的过程。
第五条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平、科学、求实的原则。
第六条处理产品质量争议以按照本办法出具的仲裁检验报告和质量鉴定报告为准。
第七条法律、行政法规对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章名】第二章仲裁检验
第八条下列申请人有权提出仲裁检验申请
(一)司法机关;
(二)仲裁机构;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四)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
(五)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
申请人可以直接向质检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质检机构提出申请。
第九条质检机构不受理下列仲裁检验申请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二)没有相应的检验依据的;
(三)受科学技术水平限制,无法实施检验的;
(四)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对产品质量争议做出生效判决和决定的。
第十条申请人申请仲裁检验应当与质检机构签订仲裁检验委托书,明确仲裁检验的委托事项,并提供仲裁检验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仲裁检验委托书包括以下事项和内容
(一)委托仲裁检验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等级,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二)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三)委托仲裁检验的依据和检验项目;
(四)批量产品仲裁检验的抽样方式;
(五)完成仲裁检验的时间要求;
(六)仲裁检验的费用、交付方式及交付时间;
(七)违约责任;
(八)申请人和质检机构代表签章和时间;
(九)其他必要的约定。
第十一条仲裁检验的质量判定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
(二)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执行争议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产品标准或者有关质量要求;
(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争议双方当事人也未作约定的,执行提供产品一方所明示的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批量产品仲裁检验的,抽样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抽样有规定的,按规定进行;
(二)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抽样没有规定的,按争议双方当事人约定进行;
(三)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时,由质检机构提出抽样方案,经申请人确认后抽取样品。
第十三条产品抽样、封样由质检机构负责的,应当由申请人通知争议双方当事人到场。
争议双方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由申请人到场或者由其提供同意抽样、封样的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仲裁检验的检验方法
(一)国家强制性标准有检验方法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国家强制性标准没有检验方法规定的,执行生产方出厂检验方法;
(三)生产方没有出厂检验方法的或者提供不出检验方法的,执行申请人征求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检验方法或者申请人确认的质检机构提供的检验方法。
第十五条质检机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出具仲裁检验报告。
质检机构负责对批量产品抽样的,仲裁检验报告对该批产品有效。
第十六条质检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样品,除损耗品外,样品应当在仲裁检验终结后返还或者按有关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申请人或者争议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对仲裁检验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仲裁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受理仲裁检验的质检机构提出,质检机构应当认真处理,并予以答复。
对质检机构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质检机构申请复检,其出具的仲裁检验报告为终局结论。
【章名】第三章质量鉴定
第十八条下列申请人有权向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质量鉴定申请
第十九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接受下列质量鉴定申请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
(二)未提供产品质量要求的;
(三)产品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四)受科学技术水平限制,无法实施鉴定的;
(五)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对产品质量争议做出生效判决和决定的。
第二十条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指定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承担质量鉴定工作。
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可以是质检机构,也可以是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或者社会团体。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应当与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签订委托书,明确质量鉴定的委托事项,并提供质量鉴定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质量鉴定委托书包括以下事项和内容
(一)委托质量鉴定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等级,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三)委托质量鉴定的项目和要求;
(四)完成质量鉴定的时间要求;
(五)质量鉴定的费用、交付方式及交付时间;
(六)违约责任;
(七)申请人和鉴定组织单位代表签章和时间;
(八)其他必要的约定。
第二十二条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组织三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质量鉴定专家组,具体实施质量鉴定工作。
第二十三条专家组的成员应当从有高级技术职称、相应的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
第二十四条专家组的成员与产品质量争议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专家组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要求申请人提供与质量鉴定有关的资料;
(二)通过申请人向争议双方当事人了解有关情况;
(三)勘察现场;
(四)发表质量鉴定意见。
第二十六条专家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正确、及时地作出质量鉴定报告;
(二)解答申请人提出的与质量鉴定报告有关的问题;
(三)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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