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提单丢失了怎么办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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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有这种批注的提单又不被议付银行接收,托运人为使承运人不加批注,又得提供另一份保函?
?
,这样既影响了托运人的正常结汇,也不利于保护承运人的利益。
还有些承运人碰到这种情况则坚持要托运人提供银行保函,而一般情况下银行是不轻易出具保函的,结果不仅影响托运人的结汇,有时还会使该票提单过了议付有效期?
。
笔者认为上述做法都不是最有效的办法,应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分别对待。
提单是货物的物权凭证,只有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才能向承运人主张货权,在信用证贸易中,货物所有权的转让,是以托运人结汇、收货人向银行支付货款赎单而转移的。
在收货人赎单提货前,托运人更有权力向承运人主张货权。
在托运人已经声明原提单作废的前提下,只有向开证行付清货款的人,才是善意的提单持有人,才能真正拥有货权,而未付清货款时,货物所有权并未转移到提单持有人手上。
如果有人持丢失的提单,则肯定不是从银行赎单得来,因而就是非善意提单持有人,也就无权向承运人主张货权。
如提单在托运人结汇之前丢失,此时提单通常只是一种货物收据。
若托运人因提单丢失而要求重新签发提单,承运人应首先要求托运人按照符合当地法律规定的形式(如在当地主要报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并得到书面证实等)使该提单作废,同时出具保函承担相应责任,承运人重新签发的提单最好使用不同的提单号,但至少应使前后两套提单有明显的区别,在卸货港能易于识别,并及时将重新签发提单的内容通知卸货港代理和其它有关方将相关的其它单证作相应更改。
然而现在有些承运人在重新签发提单时,不仅使用原提单的提单号,而且其它内容也与原提单相同,这样一票货物就有两份相同的提单,承运人既然要求托运人登报声明原提单遗失作废,却仍签发与之相同的提货,这样做本身就非常矛盾,也给目的港交货时留下了隐患,这是对承运人及货方都不负责任的表现。
目的港有可能出现两套相同的正本提单,如果承运人轻率的将货物交给非善意的提单持有人,以后承运人必将面对真正善意的提单持有人的质询?
所以如果简单的重新签发与原先的提单相同的提单,不是保护承运人利益的好办法。
若重新签发的提单与原提单有所区别,卸货港交货时则不存在上述问题,如持前者,即重新签发的提单去提货则可,若持后者,即原提单提货,则可要求来者提供开证行出具的已付款保函,否则不予提货。
所以需要提供银行保函的,是持原提单的提货人,而不是托运人,真正的收货人已经向银行付清货款,要银行为其出具已付款的保函相对容易。
这样做较稳妥,既可以有效避免在卸货港二次正本提单提货的发生,也可以保障托运人的利益。
若提单在托运人结汇后丢失,货物的所有权已转移到善意的提单持有人手中,因此一般不需要重新签发提单,承运人的义务是将货物交与善意的提单持有人。
根据不同的情况也应作不同的对待:
在记名提单下,记名提单按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是不可转让的,即收货人是固定的,如托运人要求不凭正本提单提货的风险相对较小(例如在美国)。
此时承运人在收到收货人的公司保函和发货人同意将货物交给收货人的书面保证后,可以将货物交给记名提单的收货人。
在指示提单的情况下,如卸货港代理在接到收货人由于提单丢失而不能凭正本提单提货的请求后,应要求收货人出示原承运人所签发提单正本/副本影印件、商业发票、商业合同和装箱单等单证以审核提货方是否为收货人,如果收货人委托代理提货,还须检验其是否有授权委托。
卸货港代理同时应要求收货人提供由一流银行(国内为中国银行及其市级分行、中国人民银行下属各商业银行及其市级分行;
国外为当地信誉良好的银行)签发的
符合一定标准的格式保函,同时,卸货港代理应请装货港代理联系提单上的发货人,取得发货人同意在此情况下同意将该货放给提货人的书面保证。
收货人提供的银行保函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件:
●致XXX运输公司(承运人名称)
●船名、航次、提单号、件数、品名、唛头
●赔偿并承担承运人或其雇员或代理因此承担的一切责任和遭受的一切损失●如承运人或其雇员或代理因此被起诉,保证提供足够的法律费用
●保函中的法律适用和管辖权应符合当地法规的要求
●如找到全套正本提单后立即交还承运人
卸货港代理在审核收货人身份和保函的有效性后,凭收货人提供的经背书的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正本/副本影印件和正本保函签发提货单,并将有关文件登记存档。
如收货人将全套正本提单交回后,可将保函退还给他。
如收货人不能将全套正本提单交回,则原则上无限期保留保函,如收货人提出返还要求,卸货港代理应根据所在国法律保留一个最低期限。
国内港口至少需要保留一年半。
鉴于提单在传递过程中丢失(或被盗)是客观存在的现象,那么重新签发提单或无单放货是在所难免的,如何在确保承运人利益的同时,保障托运人的利益是迫切需要的。
综上所述,如提单在结汇前丢失需重新签发时,承运人应首先要求托运人通过法律手段使原提单作废,同时出具保函承担责任。
承运人重新签发的提单不论是否使用原提单号,但一定要使前后两套提单能明显区别开来,在卸货港如收货人出示丢失的原提单要求提货时,则承运人应要求出示开证银行的已付款保函,否则承运人有权拒绝交付货物,既保障了承运人的利益,也改善了托运人在丢失提单后遭受的不合理待遇。
篇二:
提单遗失相关问题汇总
一般提单遗失后的措施:
首先无论是哪种提单,必须登报申明作废,作废声明中必须注明:
船名/航次,提单号码,提单签发日期。
其次根据提单的具体类型具体处理:
1.STRAIGHTB/L:
发货人需提供价值相当于报关INVOCE中货物价值倍的现金或银行本票几保函(L/G)给装运港代理。
在以上两项确实完成后,目的地/卸货港代理可以凭出具的保函(L/G)放货给收货人。
ORDEROFBANKB/L卸货港/目的地代理必须得到提单上指定银行出具的保函(LETTEROFINDEMNITY)及发货人的保函(L/G)。
在确认银行L/I准确无误后,卸货港/目的地的代理可以在所有费用结算后放货给收货人。
ORDER,TOORDEROFSHIPPERB/L收齐以下才可放货:
发货人的L/G,.收货人提供的银行L/I.如果提单遗失后重新签发,此套提单必须有发货人的背书。
4.提单遗失后发货人要求重新签发一套提单,发货人必须提供价值相当于报关INVOCE中货物价值倍的现金或银行本票及保函(L/G)给装运港代理。
此时,装运港代理方可重签提单,同时在提单的品名一栏中注明:
“THISB/L#000000000ISAREISSUEDB/L,THEORIGINALB/L#00000000HASBEENVOID”
5.当货物提取后,现金,银行本票,银行L/I,必须在收回整套原始提单后才可归还,否则以上这些将至少留存一年。
而收货人或发货人的L/G则只有收回全套原始正本提单后才可归还。
*危险品:
SHIPPER要填制完整的危险品申报书,提供正确的:
UNNO.PAGENO.CLASS以及紧急联络人电话.*CNEE为指示提单时:
TOORDER,TOORDEROFSHIPPER。
,不能做电放。
*提单上不可以显示“CLEANONBOARD”的字样.*提单的倒签,顺签一般不接受,除非得到目的地代理的确认CNEE确实已接受要求,才可签单
范例:
K-LINE的提单遗失告知书:
关于遗失正本海运提单的告知书
承运人签发的正本海运提单作为接收货物的证明、物权凭证,更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经连续有效背书便可依法转让,一旦不慎遗失,不仅对目的港提货事宜造成严重影响,而且会使承运人面临各种潜在的巨大风险及诉讼成本。
为迅速妥善解决遗失正本海运提单的问题,现请该提单上所载明的发货人/收货人严格执行我司提单遗失流程,并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
1.全国性发行的报刊连续登报三天(中国日报、人民日报、解放日报、文汇报等)
2.向有管辖权的公安部门报案并提交由该公安部门签发的受理回执单
3.商业发票
4.装箱单
5.正本海运提单复印件
6.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7.包含下列信息的正本情况说明(用公司抬头纸打出,盖公司公章)
?
提单号
船名航次
起运港/目的港
箱号
发货人
收货人
提单遗失原因
要求重签提单还是无单放货
8.快递公司证明以及快递底单(如因快递原因遗失提单)
9.Kline格式的银行保函(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的各省级分行)
指示提单转让的性质:
根据我国的规定,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达成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的这一作用表明其具有债权的效力,是船货双方在货物运输关系中确定权利义务的依据。
当提单从托运人转移或转让至收货人、提单受让人或其他持有人时,提单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也随之发生转移。
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提单的规定确定。
按照国际海上运输惯例,提单转让的性质是指“提单所包括或证明的合同的让与”。
近代各国民法均承认合同原则上可以让与,合同让与后,让与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受让人取代让与人成为当事人。
按照我国的规定,指示提单须经过背书并交付转让,背书是指在指示提单背面记载并签名的行为,是提单出让人在提单上所作的由谁或凭谁的指示提取货物的说明。
提单持有人能以连续背书证明其权利的,就是提单的合法受让人,从而取得提单所证明的合同的合法当事人的地位,即享有收取货物、货损索赔等权利。
由于合同让与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让与,合同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利益和瑕疵均移转于受让人(但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各项权利义务之间不能分割,收取货物的权利和货损索赔权自然也不能分割。
因此,就指示提单而言,有权提取货物并依据提单向承运人提出货损索赔的应为通过连续背书合法取得并持有提单的收货人。
提单遗失后的不同提单类型的权利义务关系变化:
指示提单背书后方能在受让人与承运人之间生效,空白提单无需背书即可在提单持有人及承运人之间生效,记名提单则不受影响,依旧在原先的收货人与承运人之间生效。
所以当发生提单遗失时,如果是指示提单,此时的提单非善意持有人未经背书,提单中约定的合同责任无法对其生效。
记名提单遗失后直接补办没有风险,权利义务关系维持原状。
空白提单遗失后,持有人获得原先提单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不同阶段提单遗失的情况:
如提单在结汇前丢失需重新签发时,承运人应首先要求托运人通过登报声明等法律手段使原提单作废,同时出具保函承担责任。
在记名提单下,记名提单按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是不可转让的,即收货人是固定的,如托
运人要求不凭正本提单提货的风险相对较小(例如在美国)。
国外为当地信誉良好的银行)签发的符合一定标准的格式保函,同时,卸货港代理应请装货港代理联系提单上的发货人,取得发货人同意在此情况下同意将该货放给提货人的书面保证。
提单遗失后不同类型提单的所需的押金担保情况
第79条规定:
记名提单不得转让;
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
不记名提单无须背书即可转让。
我国虽对于提单是否是物权凭证没有具体规定,但有学者认为,构成物权凭证的基本条件是该凭证是可以转让的。
记名提单因不具有可转让性,因此不具备物权凭证的功能。
笔者认为,记名提单的遗失不会存在第三人收取货物的风险,因为承运人的交付义务并不仅取决于提单本身,还要正确核实并交付给记名收货人。
由此可见,记名提单遗失后重签,承运人没有任何预期风险和责任。
因此,承运人为此主张倍或2倍的押金额显失公平,建议收取一定金额的手续费或签单费便可。
对于可转让提单,提单是物权凭证,转让提单即转让货物的推定占有权,承运人在目的港凭单放货便可,没有核实收货人身份的必要和责任。
可转让提单遗失后重签,承运人可能要承担第三人凭原始提单要求见单放货的风险和责任。
因此,对可转让提单的重签,承运人有理由要求押金担保,合理金额应是提单所载货物价款加上适当的诉讼费用和可能带来的赔偿。
押金担保的期限在实务中一般是2年。
笔者认为该期限较为恰当。
因为,当承运人无法对持原始提单的第三人履行见单放货义务时,第三人既可以告承运人违约(1年时效),也可认为承运人侵权(2年时效)。
显然,承运人无法预知将来可能出现的纠纷的性质是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因此采用较长时效作为押金担保的期限应是合理的。
提单遗失问题中的公示催告制度
当提货人的提货不能是由于提单损毁等原因造成的,题单项下的权利人可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程序,法院经过严格审查,认为申请人确为原提单持有人并经过一定的公示期后,可裁定申请人即为提单持有人。
拟定的提单持有人要求承运人履行交付义务的,承运人不得无正本提单拒绝交付。
此公示催告制度灵活处理了提单制度和无单放货的关系,有利于权利人在提单丢失的情况下,最大保全自身利益,但是对于时鲜商品的处理上,提单公示制度仍然存在周期过长,导致当事人权利受损的问题。
提单的善意取得(捡到丢失提单后转让,受让人为善意取得)
提单被盗或遗失,未被第三人善意取得提单并受保障以前,提单实体权利并不变更、减少或消灭,因为实质上法律重心是权利而非提单,提单不过是行使权利的手段。
提单受让人是否为善意取得提单,应考虑当事人从事交易时的客观情况。
如未支付对价而背书提单属于无效背书,不能转移货物上的任何产权。
第一百
一十七条规定:
“提单流通转让的有效性不因这种转让是出让人违背义务而做出的,或提单所有人是因欺诈、事故、错误、胁迫、遗失、偷盗、恶意侵占等事实而丧失提单占有的而受到损害,如果提单的受让人或后继受让人出于善意支付了对价,而且不知道违背义务、欺诈、事故、错误、胁迫、遗失、偷盗或侵占的事实。
”认定提单是无因证券的同时,应将提单关系的无因性与提单基础关系区别开来,即与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交易基础关系区分开来。
基于提单无因性的理论,提单善意受让人的前手只要取得提单的占有,不论是给予合法原因还是非法原因占有,都不影响第三人的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者于公示催告后,不仅丧失其占有提单的地位,并且因而丧失提单表彰权利的归属者的地位;
’于此相反,申请人则因除权判决而取得提单表彰权利归属者的地位。
提单遗失后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3月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中参照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明确规定正本提单持有人有权选择依照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请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请求承运人承担侵权责任。
提单遗失、被盗、灭失或因金融上的原因未能得到提单,提货人如能证明他是提单受让人,而且对正本提单去向做出满意解释,承运人有权将货物交给提货人,但一般应经法院公示催告程序后凭担保提货。
尽管有学者指出,英国的司法实践较为灵活,对于承运人有足够的令人信服的理由相信提货人有权拥有货物,而且提货人对无提单的情况作出了正确解释,承运人可以无单放货。
但是笔者认为,在我国法下,经过公示催告程序后凭担保放货的方法最为可靠,否则承运人仍应当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
篇三:
单据丢失的处理办法
单据丢失有风险
据统计,在国际贸易中,通过快递公司邮寄的单据遗失的概率大约为1‰。
虽然概率很低,但是一旦遇到就会成为非常棘手的问题。
单据丢失会导致以下风险:
进口商无法及时提货。
因为信用证项下的单证除提单外,还有发票、箱单、数量证明、质量证明和产地证明等文件,没有这些文件,进口商将无法报关提货。
全套单据被他人持有后,可能造成恶意提货的损失。
货物到港后,如无法及时提货,超长时间滞留在港口,造成不必要的滞港费、仓储费等杂费。
出口商将无法及时收汇,以及所面临的汇率风险。
如何应对
在单据遗失的情况下,进口商最关心的是及时提货,出口商则最关心安全收汇。
因此,对出口商而言,首先要确认货物的下落,要与承运人保持密切联系,告知单据丢失的情况,并确定货物下落,切忌随意放货。
其次,要求快递公司出具中英文遗失证明,以便向开证行证明单据确实已经遗失。
根据UCP600的规定,在受益人向信用证的指定银行交单,而且指定银行已经审单相符的情况下,开证行仍然承担付款责任,所以受益人可以凭副本单据和遗失证明向开证行要求付款。
再次,出口商应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申明该提单作废,以便于船公司重新签发提单或者办理电放(收货人无需正本提单,凭货代电报指示放货)。
最后,在交单和提货上有三种解决办法。
重新签发提单。
如果信用证没有失效,而且交单期没有过期,出口商可以向银行申请出具以船公司为受益人的担保,由船公司重新出具提单。
然后,出口商制作信用证要求的其他单据,向开证行重新交单。
如果是“记名提单”,只要提货人证明自己身份即可电放;
但如果是“指示提单”就比较麻烦,承运人通常会要求在出具保函的同时提供相当于货值或者双倍货值的担保金,担保金期限长达一年,这对货主而言会是个沉重的负担。
银行担保,副本交单。
开证行同意副本单据付款,出口商委托银行出具提货担保,协助进口商提货。
具体做法是,出口商准备信用证要求的单据的副本,只要副本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开证行承诺承担付款责任。
与此同时,出口商向出口地银行申请办理提货担保,由银行承担进口商无单提货所产生的风险,以实现进口商及时提货,出口商安全收汇的双赢目的。
电放货物。
双方达成协议,开证行承诺在收到副本单据后,若副本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则开证行承担付款责任。
出口商则向承运人申请电放货物,使进口商可以无单提货。
厘清各方责任
交单行
交单行对单据丢失不负有责任。
根据UCP600第35条“关于信息传递和翻译的免责”对有关责任的问题有明确的说明:
1)当报文、信件或单据按照信用证的要求传输或发送时,或当信用证未作指示,银行自行选择传送服务时,银行对报文传输或信件或单据的递送过程中发生的延误、中途遗失、残缺或其他错误产生的后果,概不负责。
2)如果指定银行确定交单相符并将单据发往开证行或保兑行,无论指定银行是否已经承付或议付,开证行或保兑行必须承付或议付,或偿付指定银行,即使单据在指定银行送往开证行或保兑行的途中,或保兑行送往开证行的途中丢失。
快递公司
根据目前的,快递公司对于丢失单据的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
比如EMS对于丢失的赔偿最高额为400元。
对于动辄上万美元,甚至几十万美元的出口单据来说,这样的赔偿额度就基本豁免了快递公司丢失单据的责任。
开证行
依据UCP600第七条“开证行责任”,只要规定的单据提交给指定银行,并且单证相符,则开证行必须承付。
在此案例中,虽单据丢失但I银行作为开证行仍不能免除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由于单据丢失会带来一系列的麻烦事,因此外贸商在邮寄全套提单的时候,最好前后两天分两次邮寄,以降低单据丢失的概率。
此外,要选择服务好、投递准确率高的快递公司。
同时还要选择服务水平高的银行,以便在出现意外情况后,银行能够提出专业化建议,及时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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