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保险混业的政策选择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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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给推动
在金融保险改革进展慢慢加速的整体背景下,混业话题也因国内外金融保险接轨的客观形势,正在慢慢演变成国内金融保险企业生存和进展的现实条件。
一、金融保险混业的内涵
(一)金融保险混业的含义
金融保险分/混业是指金融保险业中机构与功能的关系及其对应状态,分业是机构发挥单一或部份金融保险功能,是机构与功能的一一对应关系,而混业是机构实现非单一金融保险功能,机构与功能多多对应,彼此交叉。
从覆盖的范围来看,金融保险混业需要从宽窄视角来区分:
从狭义明白得,金融保险混业仅指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的分野;
由广义考察,范围包括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和信托业务等所有金融保险领域,而且还存在单一行业内的细分市场,通常探讨的金融保险分/混业一样基于广义的范围。
应当承认,在目前普遍通行的二级金融保险体系框架内,这一问题还应分为经营和监管两个层面,其中前者具体化为金融保险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内容,后者那么是指分业监管和统一监管的内容,二者在实践中也存在交叉的问题。
(二)混业现象的实质
从沿革和逻辑的角度来看,西方金融保险机构往往是在单一业务基础上成长起来的,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全然不存在多业经营的要求和可能性。
但随实在力的增加和不断进展壮大,一些机构开始谋求冲破单业限制和多元化经营,如此便提出了混业竞争的问题,从经营层面来看,混业是金融保险企业基于内部资源和外部环境状况在进展战略上选择冲破的一种结果。
在客观上,企业这种微观选择从整体上打破了传统行业的分工模式,使竞争由业内局部范围扩大至全数,通过资源从头配置、整体效率提升和金融保险功能的完善,促使金融保险结构不断向合理化和高级化方向演进。
混业是一种稳态还仅仅是一种过渡态?
迄今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要紧分为两种观点:
机构主义以为,机构和行业结构是稳固的,将分业说明为割地而治,混业那么是对行业分工的冲破,由此判定混业是以后金融保险进展的大趋势;
功能主义以为,机构与行业划分是相对的和不稳固的,但金融保险大体功能是稳固的,从而行业性分工是动态的。
从金融保险业进展来看,金融保险功能毫无疑问地存在从无到有、从单一到综合全面的一个进程,至今仍然在不断地进展和完善,而这一进程随着内外条件的转变可能呈现或缓或急的形态。
固然,这种进展和完善并非对金融保险大体功能的否定和挑战,而是其意义的延伸和深化。
由于金融保险业具有较一般行业平缓的平均本钱曲线,混业无疑是大型机组成长的动力平台和理想环境,在技术上和实践中需要混业模式。
因此,混业是经济金融保险进展到必然层次和时期机会构持续成长的大体要求,是市场经济自然进展的结果,在逻辑上是稳态的。
依照经济学理论,专业化是提高经济活动效率的重要手腕,在实践中要紧通过社会分工来实现。
在历史的初期,企业规模较小,往往成为社会分工的基层单位界限,而现在庞大的金融保险集团完全能够容纳承担实际分工职责的多个子单位,以此实现社会分工的专业化。
由此能够推知,环境和组织变迁已经使社会分工的方式不断发生转变,分工由单一组织范围扩展至单一组织内部,终以混业方式来维持经济的专业化方向进展,即目标实现方式和形式的转变。
在现实中企业经营是在必然制度下进行的,这种制度是金融保险市场中多种利益动态博弈的选择结果。
在制度选择和变迁途径方面,政府管制(理念、能力和政策)、市场结构和人文历史等因素在相当程度上阻碍制度结构安排,这能够说明不同时期和不同国家在分混业制度和制度下内容的不同性。
二、金融保险混业的动因
作为一种经济现象,金融保险混业并非单一因素作用的产物,而是在西方特定经济背景下多种因素一起作用和彼此阻碍的结果。
(一)经济思潮的变迁
在西方经济学界,从来存在着自由主义和国家干与主义两大经济思潮,前者祟尚自由经济原那么,反对国家干与经济活动,在政策上要求自由地进展经济;
后者信奉国家干与理论,在政策上要求国家对经济实行治理和干与、限制经济自由,这种思想不同在不同历史时期、地域和产业有不同的表现。
在历史上,两大思潮此起彼伏,交替主导着西方经济学界,并由此阻碍乃至决定了金融保险领域的重大转变。
20世纪30年代以前,在经济自由主义占统治地位的时期,西方各国政府对金融保险业也大体奉行“不干与主义”,对金融保险业的有限治理相对宽松,金融保险业的经营活动和进展具有自由和自发的特点。
伴随着经济大危机,国家干与主义思潮替代自由主义成为社会主流,在实践中各国陆续取消了自由金融保险制度,改辙为对金融保险业实行严厉的管制。
以70年代末、80年代初英美大选、信奉新型自由经营论的政党执政为标志,经济自由主义从头走红西方经济学界,并延续至今。
在这种思潮的引领下,金融保险自由化呼声慢慢高涨,金融保险创新或通过当局主动改制、或通过事后默许的方式发生进展起来。
这正是金融保险混业再现的大体理论背景。
(二)需求刺激和供给推动
在需求方面,刺激金融保险混业的因素在于:
现代商品经济迅猛进展,互换关系和金融保险关系日趋复杂并渗透于全数经济生活。
尤其是经济货币化向金融化进展以后,新的金融保险需求不断涌现出来,包括新的资金来源、资产的流动性、经营的平安性和分散风险等。
这些新的或更高程度的要求,关于金融保险业来讲,既是一种挑战,又是一种潜在的进展机缘。
因为每一种新的需求都意味着潜在的市场从而潜在的利益。
在这种背景下,受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驱动、分散风险的要求和全世界竞争的压力,金融保险业迫切需要通过创新,包括经营领域的多元化来提高竞争力和开拓新的进展空间。
从供给方面看,增进金融保险混业的因素要紧有三个方面,一是监治理念从传统的平安性和社会性转向兼顾效率优先,监管制度和技术慢慢健全,监管体会日趋丰硕,宏观风险的预测技术不断完善,国际范围内监管合作得以增强,成为混业制度供给的背景因素。
二是以运算机和互联网为特点的新技术革命在相当程度上降低了金融保险通信和数据处置本钱,提高了金融保险治理技术开发和信息传播的效率。
与此相关联,金融工程技术和金融衍生工具蓬勃进展,为金融保险机构操纵多元化经营风险提供了技术性手腕和基础。
三是世界经济范围内企业制度社会化趋势的转变和重组浪潮为金融保险机构提供了多元化经营方式的技术引导。
(三)决定性因素:
金融保险结构转变
从全然上讲,金融保险混业是商品经济进一步进展对金融保险进展的客观要求的结果。
金融保险产生于经济,而且服从和效劳于经济的进展:
较高程度的商品经济必然要求较完善的金融保险效劳;
反之较发达的金融保险业又必将增进商品经济的进一步进展。
在这种逻辑关系中,金融保险产品效劳的有限性与经济运行和进展的客观要求之间的矛盾成为金融保险市场的全然矛盾。
辨证地看,这一矛盾既包括某一时点上的知足程度,又有进展进程中的二者动态一致性的要求,并将贯穿经济——金融保险关系进展的始终。
在上述进程中,金融保险创新成为保证经济和金融保险之间良性螺旋式推动关系的重要环节和增进力量,其全然是金融保险资源的重组,其中一个重要方面确实是金融保险结构的转变。
这种转变在客观上要求金融保险业内部的边界划分仅仅是相对的和动态的,即在维持金融保险大体功能相对稳固的前提下,机构形式和业务范围将随着外部环境改变而改变,具有比较本钱优势的个体在实现金融保险功能方面将通过竞争取得更多的业务领域和更大的市场份额。
这种状况的市场表现确实是金融保险混业经营。
因此能够做出结论:
金融保险混业是市场经济进展到必然层次时的必然要求,是经济——金融保险匹配要求下的金融保险结构转变的自然结果。
三、我国金融保险混业目标模式
从理论上分析,混业经营分为两种模式:
一种为全能银行制,即在商业银行内部设置业务部门,全面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
一方面,全能银行式的金融保险混业经营能够更好地发挥金融横向一体化和纵向一体化的优势,更充分地发挥各类业务之间的协同效应等。
另一方面,由于缺少风险隔离方法,全能银行制风险防范能力较为脆弱,可能将社会公共金融平安网覆盖到非银行金融活动,为金融体系带来必然的风险。
另一种为金融保险集团模式,又可分为以下三种子模式:
一是关联型。
各金融保险机构相对独立运作,在组织结构上没有联系,彼其间只有形式松散的合作协议,如交叉销售协议等,一体化程度低的金融保险集团多采纳此模式。
二是主附型。
商业银行对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直接控股,直接以子公司的方式进行业务渗透和扩张。
此模式由于资金运营具有高度黑箱操作性,不仅会放大经营风险,而且增大了金融保险监管的难度。
三是平行型。
在相关的金融保险机构之间成立金融控股公司,形成金字塔结构。
各金融保险机构相对独立运作,但在诸如风险治理和投资决策等方面以控股公司为中心,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以控股公司的方式彼此进行业务渗透。
当前,中国金融保险体制变迁中进展效率与风险操纵的矛盾超级突出。
一方面,经济进展产生金融保险混业“诱致性需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体制、经济结构、运行机制沿着市场化方向发生了显著转变,迫切要求金融保险体系与结构在市场利益的引领下进行从局部到整体的调整。
另一方面,金融保险混业需要健全有效的内控和监管方法。
从国际体会来看,实行金融保险混业经营至少需要两个最大体的条件,一是金融保险机构必需具有有效的内控约束机制和较强的风险治理意识;
二是金融保险监管机构监管能力较强,有完备的金融保险监管法律体系和较高的金融保险监管效率。
不然,混业经营不仅不能实现风险调剂和分散,还可能催生更大的风险。
在上述形势下,我国金融保险体制改革应当是在合理分工和有序竞争基础上,成立监管有力、充满活力、业务适度交叉经营的金融保险体制。
从要紧特点上看,平行型金融保险控股公司属于“集团混业,经营分业”,兼有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优势,其构架集规模性与灵活性于一体。
通过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非金融子公司的股权操纵,实现各子公司之间在资金、业务和技术上的协同合作,有利于资源有效配置和利益充分共享,提高效率和整体竞争力。
因此,平行型金融保险控股公司应当做为我国金融保险混业经营进展的方向。
四、我国金融保险混业改革的途径选择
当前,我国金融保险市场发育程度、金融保险法律制度健全程度、金融保险业经营治理水平、金融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等方面仍处于较低层次,这要求我国金融保险改革与运行目标第一应当是确保金融保险体系平平稳健和风险可控性。
为此,关于金融保险基础比较薄弱的中国而言,在金融保险体制上激进地谋求由“分”而“混”是不现实的,应被选择踊跃稳妥的推动步骤。
第一步,继续维持金融保险分业经营整体魄局。
为减低金融保险体制转换本钱和压力,应当尽可能幸免“一刀切”式改革,在现有法律框架和金融保险分业管制总格局的前提下,慢慢许诺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开展业务渗透和交叉经营,鼓舞探讨不同机构之间互补性、浅层次的合作关系。
第二步,推动成立分业机构间战略联盟纽带。
在不断健全标准金融保险技术、治理、制度基础的条件下,进一步放松经营管制,支持经营机构创新业务,依照市场原那么在不同行业间成立非资本性的战略联盟纽带。
第三步,适度进展平行型金融保险控股公司。
依照“资源共享、风险分离”的原那么,慢慢伐整现有法律框架,明确规定金融控股公司的性质、法律地位和监管方式,成立起符合国际老例和中国国情的法律体系和监管体系,严格在金融保险集团内部成立风险隔离机制,实行整体上混业经营、实质上分业经营、分业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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