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910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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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
第1.0.5条
民用建筑工程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3.1.1条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砂石、砖、砌块、水泥、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等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的放射性限量,应符合表
3.1.1的规定。
表3.1.1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放射性限量
测定项目
限量
内照射指数IRa
≤1.0
外照射指数Iγ
第3.1.2条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无机瓷质砖粘接材料等,进行分类时,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表3.1.2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放射性限量
A
B
≤1.3
≤1.9
第3.2.1条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测定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
第3.6.1条
民用建筑工程中所使用的能释放氨的阻燃剂、混凝土外加剂,氨的释放量不应大于0.10%,测定方法应符合现行国际标准《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GB18588的有关规定。
第4.1.1条
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前,应进行建筑工程所在城市区域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调查,并提交相应的调查报告。
未进行过区域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的,应进行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
第4.2.4条
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测定结果大于20000Bq/m3,且小于3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于0.05Bq/(m2·
s)且小于0.1Bq/(m2·
s)时,应采取建筑物底层地面抗开裂措施。
第4.2.5条
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测定结果大于或等于30000Bq/m3,且小于5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于或等于0.1Bq/(m2·
s)且小于0.3Bq/(m2·
s)时,除采取建筑物底层地面抗开裂措施外,还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中的一级防水要求,对基础进行处理。
第4.2.6条
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测定结果大于或等于5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平均值大于或等于0.3Bq/(m2·
s)时,应采取建筑物综合防氡措施。
第4.3.1条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
第4.3.2条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采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必须为A类。
第4.3.4条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采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达到E1级要求。
第4.3.9条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使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木质材料,严禁采用沥青、煤焦油类防腐、防潮处理剂
第5.1.2条
当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进场检验,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时,严禁使用。
第5.2.1条
民用建筑工程中所采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有放射性指标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5.2.3条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采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有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5.2.5条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采用的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水性处理剂必须有同批次产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和游离甲醛含量检测报告;
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必须有同批次产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苯、甲苯+二甲苯、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含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5.2.6条
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检测项目不全或对检测结果有疑问时,必须将材料送有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5.3.3条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时,严禁使用本、工业苯、石油苯、
重质苯及混苯作为稀释剂和溶剂。
第5.3.6条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严禁使用有机溶剂清洗施工用具。
第6.0.3条民用建筑工程所用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类别、数量和施工工艺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6.0.4条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其限量应符合表6.0.4的规定;
表6.0.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
污染物
I类民用建筑工程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
氡(Bq/m3)
≤200
≤400
甲醛(mg/m3)
≤0.08
≤0.10
苯(mg/m3)
≤0.09
氨(mg/m3)
≤0.2
TVOC(mg/m3)
≤0.5
≤0.6
注:
1表中污染物浓度测量值,除氡外均指室内测量值扣除同步测定的室外上风向空气测量值(本底值)后的测量值。
2表中污染物浓度测量值的极限值判定,采用全数值比较法。
第6.0.19条
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全部检测结果符合本规范6.0.4表的规定时,应判定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第6.0.21条
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严禁投入使用。
3.2.3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2001版)
第3.1.15A条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设计所需的净宽度和数量。
第3.1.18条
当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室内装修的顶棚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装修的顶棚、墙面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第3.2.3条
除第3.1.18条规定外,当单层、多层民用建筑需做内部装修的空间内装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2.1规定的基础二降低一级;
当同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2.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其他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不限制。
第3.3.2条
除第3.1.18条所规定的场所和100m以上的高层民用建筑及大于800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顶层餐厅外,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3.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3.3
强制性标准
3.3.1装修材料应满足GB50222-95(2001版),第3.1.1条~第3.1.9条,第3.1.13条、第3.1.16条规定。
第3.1.1条
当顶棚或墙面表面局部采用多孔或泡沫状塑料时,其厚度不应大于15mm,且面积不得超过该房间顶棚或墙面积的10%。
第3.1.2条
除地下建筑外,无窗房间的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本章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第3.1.3条
图书室、资料室、档案室和存放文物的房间,其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第3.1.4条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中央控制室、电话总机房等放置特殊贵重设备的房间,其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及其他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第3.1.5条
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配电室、变压器室、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其内部所有装修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第3.1.6条
无自然采光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第3.1.7条
建筑物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中庭、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时,其连通部位的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第3.1.8条
防烟分区的挡烟垂壁,其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第3.1.9条
建筑内部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两侧的基层应采用A级材料,表面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第3.1.13条
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装饰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第3.1.16条建筑物内的厨房,其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3.2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满足GB50222-95第3.2.1条规定。
第3.2.1条
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
3.3.3高层民用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满足GB50222-95第3.3.1条、第3.3.3条规定。
第3.3.1条
高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3.3.1的规定。
第3.3.3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裙房内面积小于500㎡的房间,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并且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2h的隔墙、甲级防火门、窗与其它部分分隔时,顶棚、墙面、地面的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3.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3.3.4地下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满足GB50222-95第3.4.1条、第3.4.2条、第3.4.4条规定。
第3.4.1条
地下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3.4.1的规定。
第3.4.2条
地下民用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墙面和地面的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第3.4.4条
地下商场、地下展览厅的售货柜台、固定货架、展览台等,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3.5工业厂房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满足GB50222-95第4.0.1条、第4.0.2条、第4.0.3条、第4.0.4条规定
第4.0.1条
厂房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4.0.1的规定。
第4.0.2条
当厂房中房间的地面为架空地板时,其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
第4.0.3条
装有贵重机器、仪器的厂房或房间,其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地面和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第4.0.4条
厂房附设的办公室、休息室等的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表4.0.1的规定。
3.3.6除以上内容外还应包括建设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中有关建筑设计、建筑防火、无障碍、节能等建筑专业强制性标准(具体条款见建设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
3.4
施工图设计深度
3.4.1装饰设计说明书中是否包括设计依据、工程概况、材料选用、施工工艺做法、所用材料的防火等级等要求。
3.4.2是否有平、立、剖面、大样图、铺地吊顶平面图,材料标注是否明确,所提供的设计文件能否满足施工要求。
3.4.3是否编制了装饰设计材料表。
3.4.4是否提出对装修有害物质检测的要求。
4.电气专业
4.1
4.1.1国家、地方现行设计规范有效版本。
4.1.2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原建筑电气施工图设计相关图纸。
4.1.3建筑装饰的顶面布置图和地面布置图。
4.2
4.2.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第11.1.1条
建筑物、储罐(区)、堆场的消防用电设备,其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工作塔外,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2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工厂、仓库;
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3)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商店、展览建筑、省(市)
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楼、电信楼和财贸金融楼,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它公共建筑;
3除本条第1、2款外的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等的消防用电可采用三级负荷供电;
4消防电源的负荷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
规范》GB50052的有关规定。
第11.1.3条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第11.1.4条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第11.1.6条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2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3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4宜与其它配电线路分开敷设;
当敷设在同一井沟内时,宜分别布置在井沟的两侧。
第11.2.1条
甲类厂房、甲类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丙类液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2倍。
35kV以上的架空电力线与单罐容积大于200m3或总容积大于
100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
当储罐为地下直埋式时,架空电力线与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可减小50%。
第11.3.1条
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
3观众厅,建筑面积大于400m2的展览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演播室;
4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
4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第11.3.2条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lx;
2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
3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
4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第11.3.3条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的上部、顶棚上或出口的顶部。
第11.3.4条
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志;
2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
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
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其指示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
GB13495的有关规定。
第11.3.5条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总建筑面积超过8000m2的展览建筑;
2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地上商店;
3总建筑面积超过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4.2.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第9.1.1条
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规定进行设计,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第9.1.4.1条
暗敷设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明敷设时,应穿有防火保护的金属管或有防火保护的封闭式金属线槽;
第9.1.4.2条
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第9.1.4.3条
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敷设;
第9.4.2条
除住宅、商住楼的住宅部分、游泳池、溜冰场外,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2.1医院病房楼的病房、贵重医疗设备室、病历档案室、药品库。
9.4.2.2高级旅馆的客房和公共活动用房。
9.4.2.3商业楼、商住楼的营业厅,展览楼的展览厅。
9.4.2.4电信楼、邮政楼的重要机房和重要房问。
9.4.2.5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9.4.2.6广播电视楼的演播室、播音室、录音室、节目播出技术用房、道具布景。
9.4.2.7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等的微波机房、计算机房、控制机房、动力机房。
9.4.2.8图书馆的阅览室、办公室、书库。
9.4.2.9档案楼的档案库、阅览室、办公室。
9.4.2.10办公楼的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
9.4.2.11走道、门厅、可燃物品库房、空调机房、配电室、自备
发电机房。
9.4.2.12净高超过2.60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
9.4.2.13贵重设备间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
9.4.2.14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9.4.2.15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磁带库。
4.2.3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第2.0.1条、第2.0.2条、第3.0.2条
第2.0.1条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
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
第2.0.2条双重电源
一个负荷的电源是由两个电路提供的,这两个电路就安全供电而言被认为是互相独立的。
第3.0.2条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4.2.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在TN-C系统中不应将保护接地中性导体隔离,严禁将保护接地中性导体接入开关电器。
半导体开关电器,严禁作为隔离电器。
第3.1.10条
隔离器、熔断器和连接片,严禁作为功能性开关电器。
第3.1.12条
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间接接触防护电器的回路时,必须装设保护导体。
第3.2.13条
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严禁作为保护接地中性导体的一部分。
第4.2.6条
配电室通道上方裸带电体距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2.5m;
当低于2.5m时,应设置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规定的IPXXB级或IP2X级的遮栏或外护物,遮栏或外护物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2.2m。
第7.4.1条
除配电室外.无遮护的裸导体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3.5m;
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
码)》GB4208规定的IP2X的网孔遮栏时,不应小于2.5m。
网状遮栏与裸导体的间距,不应小于100mm;
板状遮栏与裸导体的间
距,不应小于50mm。
4.2.5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第4.3.3条。
第4.3.3条照度标准不应低于表4.3.3的规定。
主要房间平均照度标准(LX)表4.3.3
房间名称
照度值
工作面
活动室、乳儿室、音体活动室
150
距地0.5m
医务保健室、隔离室、办公室
100
距地0.80m
寝室、喂奶室、配奶室、厨房
75
卫生间、洗衣房
30
地面
门厅、烧火间、库房
20
4.2.6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第5.0.8条、第5.0.9条、第5.0.11条。
第5.0.8条老年人专用厨房应设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老年公寓、老人院等老年人专用厨房的燃气设备宜设总调控阀门。
第5.0.9条电源开关应选用宽板防漏电式按键开关,高度离地宜为1.00~1.20m。
第5.0.11条老人院床头应设呼叫对讲系统、床头照明灯和安全电源插座。
4.2.7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第15.1.1条
三相或单相的交流单芯电缆,不得单独穿于钢导管内。
第19.1.6
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m时,灯具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并应有专用接地螺栓,且有标识。
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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