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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计划变化;
3.经业主批准的实际使用器材的规格、型号、材质标准引
发的变更;
(二)变更的定义
指合同执行过程中相对于合同签订时的合同条件发生变化,并因前
(一)款变更的原因概述所述原因引起的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约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改变,含由设计单位对原设计提出修改的设计变更和由业主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调试单位等提出的对原设计修改的变更设计。
以下简称为变更。
(三)变更的分类
变更共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两类。
各类定义如下:
重大设计变更是指涉及到工程的质量、安全、环保和公众利
益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变化,设计范围和标准突破设计审查确定
的原则,大幅度增加工程投资等设计变更或变更设计。
其中包括:
——水电工程的建设规模、洪水标准、枢纽总体布置、主要建筑物型式、施工期度汛标准及其他涉——及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和方案等重大设计原则的变化;
——火电工程的建设规模、外部条件、总平面布置、主要地
基处理方案、主要工艺系统、非生产性设施突破标准及其他重大设计原则的变化;
——直接发生的费用较大,按照集团公司造价管理规定,须报集团批准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设计变更和变更设计。
一般变更分为Ⅰ类变更和Ⅱ类变更:
Ⅰ类变更:
指单项变更所增加的费用超过合同分组工程量清单价格的
3%的变更
Ⅱ类变更:
指除Ⅰ类变更以外的变更。
第三章变更的提出
第四条在项目工程建设中,为合同实施目的,参与实施本合同工程的有关各方(包括项目公司项目公司、设计人、监理人和承包人等)都可以根据工程实际进展情况,提出有利于工程的
实施、或有利于提前实现合同目的(竣工投产和发挥效益)、或有利于增强工程功能等,而对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的结构形
式、质量标准和工程量等施工合同中有关变更范围和内容条款规定的各种类型的变更。
第五条提出变更时,应同时提交一份详细的变更申请报告(承包人提出的变更申请格式详见附件一《合同变更申请报告单》),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变更的原因和依据;
(二)变更的范围及内容;
(三)技术方案、图纸等相关资料;
(四)变更估算工程量清单,以及变更引起工程施工合同价格的增减估算额。
并附工程量计算书;
(五)对工程进度和总工期影响情况,必要时应提供施工方案、措施;
(六)可能引起的索赔情况。
第六条设计人在工程施工图设计时,应尽可能避免重大设
计变更。
工程的重大设计变更由设计人提出技术方案、图纸和预算。
第七条设计人必须对涉及永久工程结构的变更予以确认并发出修改通知;
且每半年提供两份招标工程量与施工图设计工程量、设计修改工程量的对比分析表。
第八条在出现危及生命或工程安全等紧急事态时,变更可不受程序与时间的限制,由业主或监理人直接下达指示,但事后监理人应督促相关单位尽快补办有关书面手续。
第四章变更方案的评审第九条变更方案评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变更后只能增加而不能降低工程的功能,不能对今后工程的运行与管理造成不良影响。
(二)变更后不能降低工程的设计标准(因设计修改而降低标准除外),不能减少工程的使用寿命。
(三)变更必须是在技术上可行、方案合理、措施可靠、变
更后的施工工艺不应过于复杂。
(四)变更的费用是经济合理的,不能引起合同价的大幅度增加。
第十条承包人提出的变更(包括存在变更费用的施工方案和措施等),由监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评审。
若变更的处理超出项目公司的授权范围,则监理人应将变更的评审意见报送项目公司项目执行部门;
项目执行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十章之规定审批后,对监理人的意见回函。
第十一条设计人(包括因项目公司、承包人要求)提出的涉及到变更的设计文件(包括设计技术要求、设计修改通知等),经项目公司根据本办法第十章之规定审批后发放。
第十二条项目和各类变更由项目公司(或委托原设计评审单位)组织进行技术经济评审和论证后,按规定进行申报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变更方案评审时,应对变更申请报告的内容进行分析研究,确定变更实施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同时应对变更对工程的总体进度、工程造价等方面的影响作出评价。
第十四条项目公司在变更评审过程中,必要时可邀请设计人、监理人、承包人参加,或要求补充提供必需的资料。
必要时应组织专家咨询。
第十五条变更方案的评审程序详见详见附件一、二《合同变更申请表》和《合同变更方案审批表》。
第五章变更的指示
第十六条经项目公司审批后发放的设计文件(包括设计技术要求、设计修改通知、设计施工图纸等),监理人应检查其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原审批意见,是否符合勘测设计合同规定,是否存在合同规定的变更,并最终确认后发放至承包人。
第十七条监理人收到项目公司批准的由承包人提出的变
更回函后,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承包人应忠实地执行。
第十八条监理人发出的变更指示,采用附件三《工程变更通知单》
的格式。
其内容包括变更项目原因、变更的内容、变更的施工技术要求、有关图纸和资料、变更工程量或估算费用以及变更处理原则等。
第六章变更的处理第十九条变更处理原则:
(一)承包人违约引起的变更,其增加的费用和工期的延误均由承包人承担。
(二)变更项目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不影响其原定价格时,不予调整该项目的工期和单价。
(三)变更需要延长工期时,应按合同有关条款规定进行处理;
若变更使合同工作量减少,监理人认为应予提前变更项目的工期时,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四)变更需要调整合同价格时,按以下原则确定其单价或
合价:
1)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采
用该项目的单价或合价。
2)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则可
在合理的范围内参考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作为变更估价的基
础,由监理人组织项目公司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变更后的单价或合
价。
3)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可供参
考时,则根据承包人投标书的单价编制中采用的定额、取定的基础价格、取费标准和工、料、机的单位消耗指标计算,然后按照
承包人的投标降价比例下调计算出的单价或合价,从而确定最终的变更单价或合价。
(五)承包人要求的变更属合理化建议性质时,按合同有关规定及项目公司的有关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条申报和审查变更工程量的原则:
(一)对已实施完成的变更项目,以设计工程量为基础,按经监理人审批的实际完成工程量确定。
(二)对未实施(或未完成)而又明确设计(或方案)工程量的变更项目,按设计工程量确定。
(三)对未实施(或未完成)而又没有明确设计(或方案)
工程量的变更项目,可根据审批发布的变更指示进行估算,按估算工程量确定。
第二十一条承包人对监理人提出的变更处理原则持有异议时,可在收到变更指示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则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答复承包人。
第六章变更的处理程序
第二十二条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后,对照合
同作出是否进行立项申请的决定。
需要进行立项申请的,填写《立
项申请表》报监理人和项目公司批准。
第二十三条监理人和项目公司应在14天内完成立项审
批。
审批的主要工作为审查变更的原因、变更的责任归属、是否
符合合同的规定等。
经过立项批准的变更,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向监
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其内容应包括变更处理原则、报价书编制说明、工程量清单、、经批准的变更依据、工程量计算资料及变更的其它有关资料等,如涉及单价调整,应提交变更单价编制说明、单价分析表(简要说明工作内容)。
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变更项目的施工措施和进度计划、工期调整要求等。
第二十四条除特殊情况外,监理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限
内对变更报价书进行审查,提出具体审查意见(必要时,应与项
目公司相关部门和承包人协商后提出意见)。
对符合要求的变更
报价书随审查意见报送项目公司。
第二十五条项目公司复核监理人是否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变更项目进行了审查,其审查意见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和合同规
定;
研究变更项目的变更条件,检查所附变更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并确认其变更工程量以及变更单价。
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处理或变更资料不完整的变更报价书,说明原因后可退回监理人或要求补充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对审查意见有分歧的,由监理人组织项目公司与承包人就变更项目进行技术和商务谈判,形成统一意见。
第二十七条变更协议经项目公司会签、审批后,与承包人签订变更协议,纳入公司合同管理体系。
第二十八条变更协议审批程序详见《合同变更协议会审表》。
第八章变更的结算和支付
第二十九条签订了工程变更协议的变更项目才能办理
进度结算,变更项目随主体合同办理结算。
根据实际完成情况,
可在月进度统计结算中办理已完合格变更项目的结算。
第三十条变更项目的支付,并入合同规定的月进度付款
中,但应按合同规定的保留金比例扣留保留金。
第九章变更处理的时限
第三十一条为了保证项目的顺利推进、保障项目资金供
应,变更协议应在变更的指示发出的二个月、最多不超过三个月
签订完毕。
第十章分公司、项目公司的职责及权限
第三十二条项目公司的职责
(一)负责的一般变更方案的审查;
(二)组织变更的评审和论证工作。
(三)根据变更方案的批复意见组织变更项目的实施。
(四)及时处理变更产生的技术商务问题。
第三十三条变更方案的批准权限
(一)重大变更报分公司初审后由集团公司批准;
(二)一般变更中的Ⅰ类变更报分公司批准;
(三)Ⅱ类变更由项目公司自行审批;
(四)凡变更项目增加投资需要动用执行概算预备费的项目
和执行概算外新增项目均应报集团公司批准。
第三十四条变更协议的审批
变更协议按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批。
重大变更和Ⅰ类变更协议应报分公司备案。
经集团公司批准
后的变更项目增加的费用在基本预备费中列支。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项目公司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分公
司备案。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云南分公司工程
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合同变更申请表
项目名称:
NO:
变更编号-年号-序号
合同工程名称合同编号
变更工程名称变更类别
变更部位或桩号
变更
变更的必要性描述(标注:
变更通知和图纸文件编号或附件)
原因
变更方(变更方案的描述,变更项目内容和数量前后对比,可另附页)
案
变更方案的技术可行性、先进性描述
变更的
合理性
变更方案的经济合理性描述
变更提
出人
承包人
项目经理:
日
期:
年
月
监理人
意见
设计人
项目公
(完成变更方案审批后,由项目工程主管部门填写)
司意见
说明:
1、本申请报告一式六份;
工程量计算书可另附页。
2、附件:
变更支持材料及附图
附件二:
变更方案审批表
项目公司:
NO
:
合同工程名称
合同编号
□重大变更
变更项目名称
变更类别
□Ⅱ类变更
□动用预备费
修改通知单编号或
设计图纸图号
变更
情况
说明
承办部门
项目公司审批
职能部门会
签
分管领导
总经理
分公司审批
会审工程管理部:
部门监察审计部:
附件三:
工程变更通知单
承包人:
编号:
监理人简称-变更号-年号-序号
致承包人:
根据施工合同文件XXXXX的规定,决定对工程项目予以部分变更,请据以执行。
理由
原设计
要求
性质
内容
变更技
术要求
变更工
程量或
估算额
支付
方式
总监理工程师
(或总监代表):
日期:
□增减合同工程项目□更改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线、标高、尺寸或位
置
□取消合同工程项目□改动部分工程施工程序和进度
□工程完工需要的额外工作□其他
□不予另行支付□按合同单价或价格支付
□承包人按合同原则提出报价单报审□另行协商报价
附件
主送:
承包人抄报:
项目公司
附件四:
变更工程名称
承办部
门意见经办人:
相关部
门意见
分管领
导审批
公司领
导审批
意见
合同变更协议会审表
NO:
变更协议编号
部门负责人:
附件五:
工程变更协议
主合同编号--变更协议序号
变更决定类别□调整数量□调整单价□调整工期
□修改设计、更改范围□额外工程
根据合同变更申请报告单(编号),合同变更通知单(编号),以及施工合同商务
文件第条合同变更条款的规定,现决定对本合同工程项目作如下变更或调整,请
遵照执行。
序号变更项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
变更工程的描述及其它说明:
备注:
(对合同金额和工期的影响或监理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它情况等)
三方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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