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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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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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教学、科研各项事业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仪器设备是指:
1.专用设备:
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2.一般设备。
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凡产权属于学校的仪器设备,不论其经费来源(教学、科研、各项专款或基金、贷款、自筹资金等)及进入渠道(购置、自制、接受捐赠等)都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使用、调剂直至报废的全过程实施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四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管用结合”的原则,实行学校和学部(学院)、部、处等使用单位两级管理体制。
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
各使用单位应指定一位领导主管仪器设备工作,并根据仪器设备规模设置专职或兼职设备秘书,履行仪器设备日常管理职责。
第五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仪器设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仪器设备的采购管理、登记建账、使用调剂、报废处理、清查盘点、日常监督检查以及仪器设备信息统计等工作;
3、依法办理进口科教用品免税业务,协助海关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4.优化仪器设备资源配置,促进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
5.组织设备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6.每两年组织一次仪器设备的全面核查。
第六条学部、学院主管领导主要职责:
1.组织实施学校有关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并制定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2.落实本单位设备管理人员的配备,实施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3.审查本单位仪器设备的配置及更新方案,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购置可行性论证以及调剂、报损、报废等手续的审核;
4.整合本单位仪器设备资源,促进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和使用效益。
5.配合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对本单位的仪器设备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核查。
第七条学部、学院设备秘书主要职责:
1.严格执行学校和本单位有关仪器设备管理的各项规定,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
2.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验收、登记、保管以及调剂、报损、报废等手续;
3.管理本单位仪器设备账目,随时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核对,做到账账相符,并按规定做好本单位仪器设备的信息统计工作;
4.负责本单位借用仪器设备的管理,建立仪器设备借用登记账,严格执行借用、归还手续;
5.掌握仪器设备使用状况,保证仪器设备标签完整,做到账物相符;
6.每年对本单位所有仪器设备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盘点记录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三章管理范围与计价标准
第八条仪器设备按价格划分管理范围及管理级别:
1.使用年限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通用设备单价在1000元及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及以上,或软件单套价格8000元及以上为设备类固定资产,由学校统一建账,由使用单位管理。
2.单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参与使用管理。
单价4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为教育部管贵重仪器设备,要按时向教育部上报使用效益。
该类设备按照《XX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细则》实施管理。
3.凡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材料或器材,不列为校一级固定资产管理,由各使用单位按照《XX大学低值品、易耗品和材料管理细则》自行管理。
4.单价1500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临时设备:
在科研合同中明确规定由科研经费购买的,但所有权属于合作单位的仪器设备;或者所有权属于合作单位的,但长期(时间为1年以上)放置在我校的仪器设备;经学校批准作为捐赠品或者馈赠品给其他单位的仪器设备。
第九条仪器设备计价标准:
1.购入的仪器设备(含附件)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验收入账;
2.自行研制或外协加工的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按照研制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依据加工明细、财务付款凭证等)验收入账;
3.对原有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扩充新功能,验收合格后按照改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增记其原值;
4.接受捐赠的仪器设备,按照同类仪器设备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验收入账(接受捐赠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设备价值);
5.无偿调入的仪器设备,按照原值入账;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同类仪器设备的市场价格或者估价入账;
6.进口的仪器设备,按照仪器设备购入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入账(进口过程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设备价值);
7.计算机等仪器设备,如增加零配件或扩充功能的,应作为仪器设备增值记账;如更新零配件,则办理“以旧换新”手续,交回原件,不增加设备原值。
8.仪器设备维修、保养所支付的费用,不增加仪器设备原值。
第四章购置和验收
第十条各使用单位应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和学科发展的需要制定设备购置计划,由部门领导或项目负责人审批,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十一条由学科经费和教学设备费等学校拨款建设项目的设备费,由学科办、教务处组织论证后,使用单位制定设备购置计划,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确定购置方式,未经允许不得擅自采购。
第十二条仪器设备的购置采用网上申报及审批,审批依据为上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的设备购置计划。
第十三条大型仪器设备或批量总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采购,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后,转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按《XX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执行采购。
第十四条校内不论以何种方式采购的仪器设备,凡需签订合同的均需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十五条仪器设备进口工作按《XX大学仪器设备进口管理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仪器设备到货后,各使用单位应及时按照《XX大学仪器设备验收管理细则》组织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登记建账制度。
购置的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必须及时办理登记建账手续。
未经建账的仪器设备,不予办理财务报账手续。
第五章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各使用单位应加强仪器设备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仪器设备管理系统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实现仪器设备管理信息化、科学化。
第十七条各使用单位要认真制定并严格执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及使用、维护、维修制度。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应及时修复,保证仪器设备的技术性能与安全。
第十八条大型仪器设备使用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使用时还必须做好使用记录(包括故障、维修、当事人、机时等)。
第十九条在用的仪器设备不准随意拆改。
如确需拆改,须经各使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大型仪器设备的拆改须经使用单位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各使用单位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应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增加开机时间,充分发挥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中的作用。
第二十一条在仪器设备管理中,禁止任何形式的闲置浪费、公物私化、擅自外借、出租、丢弃等行为。
第六章借用、调拨、移交管理
第二十二条仪器设备在校内各单位之间借用或特殊仪器设备(如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无线移动电话等)个人借用,须经使用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并由设备秘书负责督促借用仪器设备的归还。
第二十三条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对校外单位借用。
确因工作需要,在不影响教学、科研工作的情况下,凭借方单位公函,经使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签订书面协议,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后方可外借。
借用协议应包含具体的借用期、租金和仪器设备的交接验收手续、逾期及损坏、遗失的赔偿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各使用单位对闲置、淘汰的仪器设备,应及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进行调剂。
校内各单位之间的仪器设备调剂,经所在单位主管负责人同意后,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过户手续。
大型仪器设备的调剂,须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处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五条向校外调拨仪器设备,由需求方提交单位公函,经设备使用单位主管领导同意,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并报校领导批准后,方能办理调拨及账务手续。
第二十六条尚在海关监管期内的免税进口仪器设备,不得擅自转移、挪用、出租或外借,否则按国家海关有关法规处罚。
第二十七条离(退)休、调出以及长期(一年以上)出国人员,应在离岗前经所在单位设备秘书处办理仪器设备移交手续并签字确认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交或私自处理(带走、转送、变卖等)原有仪器设备。
第七章仪器设备的处置
第二十八条各使用单位的仪器设备不论其购置渠道和经费来源如何,均属学校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报废、擅自变卖。
第二十九条确因损坏、淘汰等原因无修复价值或已无法修复的仪器设备,须由仪器设备所在单位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批准后,方能报废。
第三十条报废的仪器设备在审批手续齐全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回收,注销固定资产账,同时办理财务销账事宜。
第三十一条仪器设备回收报废工作原则上每年安排二次。
有特殊要求需及时报废回收的仪器设备,可作特殊处理。
第三十二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成立报废仪器设备处理工作小组,采取邀标竞价的方式,对报废仪器设备进行变价处理。
涉密计算机和有关设备由保密办负责处理。
第三十三条各使用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严格的设备管理实施细则和安全操作规程,积极推行岗位责任制,切实防止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
第三十四条仪器设备因人为因素发生损坏或丢失,均属责任事故,应追究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按规定予以赔偿。
第三十五条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后,使用单位应及时报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同时查明损坏或丢失的情况及原因。
仪器设备发生被盗,应保护好现场,并迅速报告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
对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事故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出,将追究事故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中未涉事项参照国家、地方和学校的有关法规或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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