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个人寿险投保规则01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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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重大疾病险风险保额与年收入的关系
18-35
≤20倍
≤10倍
36-50
≤15倍
≤8倍
51岁以上
≤5倍
注:
收入是指稳定、合法的劳动收入。
不包括投资收益、房租、股票分红、银行利息等。
2.1.4职业与保额:
被保险人的职业在职业分类表中属1-4类职业不做最高限制,5-6类职业者投保限额见下表:
职业类别
累计(寿险+意外险)风险保额最高限额
所有住院医疗险和住院津贴险
5类
30万元(含)
不受理
6类
20万元(含)
从事两种以上职业者,应归入较高风险的职业类别。
2.1.5职业加费规定
2.1.5.1被保险人所从事职业对应的代码和危险等级依据寿险职业分类表确定,6类以上职业全部拒保。
2.1.5.2投保主附寿险1-4类职业不做职业加费,寿险五六类职业加费标准如下:
五类职业年交每万元保额加费20元,趸交每万元加费200元。
六类职业年交每万元保额加费50元,趸交每万元保费加费500元。
2.2投保年龄的限制
本规则中的投保年龄以周岁为准,以费率表所列年龄为限。
0岁的孩子必须是出生后满30天(含30天)才能投保。
2.3交费方式
分为一次交清(趸交)、年交两种方式。
2.4保险利益
2.4.1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必须存在保险利益。
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或有抚养、扶养、赡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并详述于投保书。
投被保人与受益人之间也要存在合理的利益关系。
2.4.2公司、单位或法人不能作为投保人;
签章处不能有公司、单位盖章。
2.4.3未成年人作为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父母或监护人;
为未成年人投保含有身故保险责任的保险时,投保人必须为父母。
2.5异地投保限制: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一方为异地者不予受理。
异地者指非当地户口且未在当地居住或工作一年以上者(“当地”指“代理人展业区域内”)。
2.6特殊人群投保规则
2.6.1未成年人投保规定
2.6.1.1根据保监会有关文件规定,被保险人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投保含有身故给付责任的保险时,投保人必须是被保险人的父母,且被保险人累计死亡给付金额不得超过一定限额(北京、广州、上海、深圳限额为10万,其它地区限额为5万)。
2.6.1.2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累计重疾险风险保额不能超过20万。
2.6.1.3投保人需为18周岁以上有支付能力的成年人,年龄未满18周岁,但已满16周岁且有固定工作、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除外。
2.6.2一般学生/无业人员(职业代码为5000001)投保限制
一般学生是指全日制学生,包括18周岁以上的成人。
18岁以上一般学生/无业人员累计寿险风险保额不得超过30万元,累计意外险风险保额不得超过20万,累计重大疾病风险保额不得超过30万元。
如学生的父亲或母亲一方在本公司投保的有效保险单其累计寿险风险保额超过100万元以上,则该学生投保的寿险风险保额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累计意外险风险保额不得超过20万,累计重大疾病风险保额不得超过30万元。
2.6.3家庭主妇(职业代码为6071203)投保限制
家庭主妇作为被保险人的寿险风险保额累计不得超过30万元,累计意外险风险保额不得超过20万,累计重大疾病风险保额不得超过30万元。
如丈夫在我公司投保较高保额寿险(超过上述保额),经公司审核,家庭主妇保额可以适当增加但累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其丈夫的保险金额且不得超过50万元。
2.6.4孕妇投保规则
被保险人怀孕28周以上需提供孕产妇保健手册,或者做普通体检与尿液常规检查。
累计寿险风险保额不得超过30万元,累计重大疾病风险保额不得超过30万元,累计意外险风险保额不得超过10万。
2.6.5军人(职业代码为9000003、9000006的军人除外)、警察投保限制
一般军人、普通警察累计寿险风险保额为30万元,累计意外险风险保额不得超过20万,累计重大疾病风险保额不得超过30万元。
高风险兵种如伞兵、爆破兵、化学兵、潜水兵、负有布雷爆破任务的工兵、空中及海上服役者不予承保。
2.6.6离退休人员(职业代码为5000002)投保限制
离退休人员累计寿险风险保额不得超过30万元,累计意外险风险保额不得超过20万,累计重大疾病风险保额不得超过30万元。
2.6.7非本地人(含港澳台)或外籍人士投保规定
非当地户口或外籍人士,但居住在该地区一年以上,有固定住址及工作单位者,可在当地投保。
如有效证件为非身份证则需提供被保险人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如台胞证、护照等。
非本地人投保续期保费只能选择银行自动转账。
外籍人士累计寿险风险保额不得超过200万,累计意外险风险保额不得超过100万。
2.6.8残疾人员投保
2.6.8.1残疾的限定:
残疾发生必须两年(含两年)以上,投保时残疾部位及程度固定,无相关其他疾病或后遗症。
2.6.8.2残疾人员投保个人寿险必须有正常职业,并一律须经体检,核保人员可视被保险人的残疾状况进行契约调查。
2.6.8.3残疾人员从事第五类或第六类职业,作为被保险人不予承保。
2.6.8.4残疾人员投保含有残疾保险金的保险,必须在承保时附加特别约定:
“对被保险人已有残疾部分(注明)不承担残疾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
2.6.8.5具体限额及体检规定为:
残疾程度
累计寿险风险保额(万)
累计意外险风险保额(万)
失明
双眼
不受理
单眼
30
10
双耳失聪
5
肢体
缺失
截瘫/或一肢以上缺失
一上肢缺失
20
一下肢缺失
小儿麻痹或下肢功能障碍
双侧辅助器材
单侧辅助器材
无辅助器材
15
脊柱显著弯曲
注1:
残疾者投保医疗保险需核保个案处理,轻度残疾(如小指或者无名指缺失一节等)不受限制。
注2:
上肢缺失或下肢缺失指腕关节或踝关节以上的缺失,机能丧失者视同缺失处理。
2.7拒保的疾病
凡曾经或正在罹患下列疾病者,不予承保:
●智能障碍和患有精神疾病者,如痴呆、精神病后遗症等。
●重度残疾,如双目失明、两肢以上断离等以及手指缺失四指以上而从事危险工作者。
●恶性肿瘤。
●慢性酒精中毒。
●肝硬化。
●严重糖尿病(如糖尿病伴蛋白尿)。
●肾切除三年以内(外伤性切除不在此限)。
●尿毒症。
●脑血管病,如脑出血、脑梗塞等。
●艾滋病及HIV呈阳性者。
●接受器官移植(不包含皮肤移植)者。
●曾经或正在吸食或注射毒品者。
●经核保审核不能承保的疾病
2.8体检规则
2.8.1体检资料有效性及有效期规定
体检结果自体检之日起6个月以内有效。
被保险人在6个月内新增保险金额或购买新的保险单,需做体检项目与上次体检相同时,可不需再行体检。
超过6个月以上需重新体检。
若被保险人可提供半年以内由单位、学校组织的在市级医院或正规体检机构进行的健康体检资料原件,经核保人审核后可视作有效体检资料。
但体检项目不够齐全时,核保人应要求加做或复查未能提供的体检项目。
2.8.2体检额度
计算累计寿险风险保额,并按照下表核定体检项目:
累计寿险风险保额(元)
16-40岁
41-50岁
51-55岁
56岁及以上
0<SUM≤100,000
免体检
普检+心电图+胸部X线+血清A
100,000<SUM≤300,000
普检+心电图+血清A+B超
普检+心电图+
胸部X线+血清(A+B)+B超
300,000<SUM≤500,000
普检+心电图+血清(A+B)+B超
500,000<SUM≤1,000,000
普检+心电图+胸部X线
+血清(A+B+C)+B超
1,000,000<SUM≤2,000,000
普检+心电图+血清(A+B+C)+B超+血常规
普检+心电图+胸部X线+血清F+B超+血常规
>
2,000,000
普检+心电图+胸部X线+血清F+B超+血常规+超声心动图
同时需单独计算累计重大疾病风险保额,并按照下表核定体检项目:
累计重大疾病
风险保额(元)
0<SUM≤50,000
普检+心电图+血清A
B超+胸部X线
50,000<SUM≤120,000
120,000<SUM≤300,000
+胸部X线+B超
普检+心电图+血清(A+B)+B超
普检+心电图+胸部X线+
血清F+B超
普检+心电图+血清F+胸部X线+B超+血常规
2.8.3累计意外险保额超过200万元,需要体检,体检项目为普检+心电图+血清A+B超
设定的免体检额度内,公司在免体检件中按不低于1%的比例抽取一定件数作为“抽检件”进行体检。
核保人员视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对于未达到体检标准的申请如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被保险人体检。
(1)普检(即一般检查)=内科+外科+眼科+尿常规(含尿镜检)
(2)血清项目A=ALT、AST、HBsAg、HBsAb、HBeAg、HBeAb、HBcAb、CHO、TG、HDL、LDL、GLU、BUN、Cr
(3)血清项目B=GGT、TP、AP、TBIL、DBIL
(4)血清项目C=HCV(丙肝抗体)
(5)血清项目D=AFP(甲胎蛋白)+CEA(癌胚抗原)
(6)血清项目E=RPR(梅毒血清试验)+HIV(艾滋病病毒抗体)
(7)血清项目F=血清项目(A+B+C+D+E)
(8)胸部X线=胸透(或胸片)
(9)B超=肝、胆、胰、脾、肾、子宫附件(女)
(1)普检时发现有贫血貌的须检查血常规。
(2)普检时发现有手术瘢痕者须询问既往史。
(3)普检时发现血压升高(收缩压≥140mmHg和/或舒张压≥90mmHg),须让受检者休息10-20分钟后再行测量两次血压,共测量三次。
(4)普检超重加做腹部B超、血脂和空腹血糖。
(5)如果发现尿糖阳性,须加做空腹血糖和糖化血红蛋白,如果发现空腹血糖增高,加做糖化血红蛋白。
(6)吸烟超过30支/日须加做胸片
(7)寿险保额超过100万或重疾险保额超过50万则需要检查血常规。
2.8.4体检注意事项
2.8.4.1保险代理人应安排被体检人在体检通知书所要求日期之前到公司指定体检机构体检。
自体检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第30天体检报告书仍未返回公司的,该投保件将作为逾期申请处理。
2.8.4.2体检时,被体检人必须携带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及体检通知书,否则不予体检。
对于小于18周岁的被体检人,体检须父母或监护人陪同并在体检报告书上签名。
2.8.4.3体检时,体检医师应对体检报告书中关于被体检人健康状况的问题进行询问,且被体检人应签字确认。
2.8.4.4女性被体检人应避开生理周期体检,请在月经结束3日后接受检查。
2.8.4.5体检报告书一律由本公司指定人员自体检机构取回,不可由保险代理人带回。
本公司对体检结果严格保密,保护被体检人的隐私权。
如被体检人需要体检报告复印件,可写授权委托书申请,公司将体检报告复印后密封交代理人转交。
2.8.4.6被体检人在体检报告书上的签名应与投保书一致。
2.8.4.7需进行血清项目检验或B超检查者应空腹体检。
2.8.4.8避免熬夜、疲倦、应酬、饮酒、患病或服药后体检。
2.8.5体检费用
2.8.5.1新契约的投保客户的常规体检项目的费用由公司负担。
2.8.5.2体检后公司同意标准承保而投保人不交纳保险费或做撤消申请或签收保单之日起十日(含)内解除合同者,投保客户的体检费用从保险代理人的佣金和津贴中扣除。
2.8.5.3下列情况投保客户的体检费用由客户负担:
非体检标准而客户要求体检及项目表中未列的体检项目。
2.9契约调查及高额件投保规则
2.9.1契约调查标准:
寿险风险保额大于50万元、意外险风险保额大于50万元,或寿险风险保额+意外险风险保额大于70万元。
低于以上标准的,核保可根据情况安排契约调查。
2.9.2契约调查流程
对达到契约调查标准的投保件,由核保人员下发“契约调查通知单”。
核保助理接到“契约调查通知单”后,对于需面晤件与代理人进行联系,由代理人与投保人或被保人进行联系,并约定面晤时间,通知客户应需准备的相关材料并及时通知调查人员,调查人员按照约定的时间,根据契约调查的重点和要求进行调查。
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根据调查的实际情况,填写“契约调查报告书”。
核保人员可根据客户财务状况以高保额客户财务问卷代替契约调查面晤。
2.10财务核保所需资料
累计寿险风险保额或累计意外险风险保额(元)
累计寿险风险保额+累计意外险风险保额(元)
所需财务核保材料
700,000<SUM≤1,200,000
契调报告财务问卷
SUM>1,000,000
SUM>1,200,000
契调报告财务问卷个人财务情况企业财务情况代理人特殊报告书
当被保人的收入20%以上来源于企业经营所得(包
括股权分红等)即需要提供企业财务情况。
(1)个人财务情况包括
a)个人收入证明
b)个人资产证明(如房产证、车辆行驶证、购房或购车发票、有价证券、半年前存款记录等)
c)个人的负债、贷款说明(包括购房、购车、留学等贷款)
d)个人纳税证明(个人所得税交款书等)
e)其他有助于说明被保险人的收入、资产、负债等财务状况的材料
(2)企业财务情况
a)企业营业执照副本(须有有效年检记录)
b)税务登记证
c)验资报告
d)股权证明书
e)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证明
f)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最近连续三到五年的)
g)企业纳税证明(企业纳税交款书、企业纳税申报表等)
h)企业审计报告(最近连续三到五年),须由企业外部会计或审计事务所出具
i)企业的负债、贷款说明
j)贷款合同(当贷款金额>
50万元时,或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3.0传统寿险及重疾险投保规则
3.1红利领取方式规定:
分红型保险,被保险人为次标准体或从事五、六类职业时,不适用购买交清增额保险的红利选择方式.
3.2重大疾病保额限制:
同一被保险人累计重大疾病保额不得超过200万;
3.3附加险规定:
3.3.1附加险缴费方式须与主险一致
3.3.2附加险的交费年期不得超过其对应主险的交费年期
3.3.3附加险的保险期限不得超过其对应主险的保险期限
3.3.4主险为趸交方式的不得附加短期险
3.4阳光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简称:
阳光人生)
●以一倍的基本保额计入累计寿险风险保额
●被保人投保年龄为出生后30天至60周岁
●可以附加除“阳光宝贝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以外的所有现售附加险
3.5阳光宝贝终身寿险(分红型)(简称:
阳光宝贝)
●被保人投保年龄为出生后30天至15周岁。
●被保人18岁之前不计入累计风险保额
●被保人18岁之后以三倍保额计入累计寿险风险保额
●同一被保人累计最高投保金额为100万。
投保50万(不含)以上需契调并对投保人做财务核保。
●可以附加除“阳光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以外的所有现售附加险
3.6附加阳光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简称:
附加阳光人生重疾)
●可以附加在阳光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上
●以一倍的基本保额计入累计重大疾病风险保额
●被保人投保年龄为出生后30天至55周岁
●基本保额不得超过对应主险的基本保额,且与对应主险的交费期限保持一致。
●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险与对应主险保额比例为1:
1时,不得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A款)
●当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险与对应主险保额不是1:
1且为年交交费方式时,必须同时附加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险(A款)
3.7附加阳光宝贝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简称:
附加阳光宝贝重疾)
●可以附加在阳光宝贝终身寿险(分红型)上
●被保人投保年龄为出生后30天至15周岁
●基本保额不得超过对应主险的基本保额,且与对应主险的交费期限保持一致
●当投保附加阳光宝贝提前给付重大疾病险时必须同时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A款)
3.8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A款)(简称:
附加重疾豁免A)
●保额计入累计重大疾病风险保额,保额=对应长期主附寿险的期交保险费X豁免险的对应缴费年期X30%
●投保豁免险时对应的一年期以上的主附险交费期间必须保持一致
●下列情况不得附加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A款)
主附寿险采用趸交或终身交费方式
主险没有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险
对应主附寿险之一含被保人豁免保险费责任的每一份保单3.9附加阳光关爱终身医疗保险(简称:
附加阳光关爱)
●限售地区:
限在二、三级机构本部所在城市的市区销售,投保时被保险人必须有固定的住址和工作单位或学校名称(学龄前儿童、家庭主妇或离退休人员除外)
●投保年龄为0周岁至45周岁
●可以附加在现售的阳光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和阳光宝贝终身寿险(分红型)上。
●每投保一份,住院津贴日额为10元/日。
投保书填写需填写份数。
●学生、家庭主妇或离退休人员最高投保住院津贴日额为50元/日(5份)
●军人或医院工作人员最高投保住院津贴日额为30元/日(3份)
●无固定收入人员不得投保
●四类以上职业(不含四类职业)不得投保
●投保本附加险累计最高投保住院津贴日额为200元/日(20份)
●主险为趸交方式不能附加本险种
●40岁以上投保或者住院津贴日额50元/日(不含)(5份)以上被保险人需体检,体检项目为普检+心电图+B超+血清A
●每单主险基本保额与本附加险的比例关系如下:
主险基本保额
≥5万
≥8万
≥10万
≥15万
≥20万
≥30万
≥50万
≥100万
住院津贴日额
≤10元/日
≤30元/日
≤50元/日
≤60元/日
≤80元/日
≤100元/日
≤150元/日
≤200元/日
4.0阳光人寿定期寿险(简称:
定期寿险):
●本产品仅限于公司代理人渠道销售,经代渠道不允许销售
●投保年龄为18-60周岁,连续投保可续保至65周岁
●以一倍的基本保额计入寿险风险保额
●最低投保金额5万,且整单最低保费不低于150元
●可附加现售的一年期附加险产品
●五类(含五类)以上职业不能投保本险种
●本险种无职业加费和次标准体加费,寿险EM>30拒保
4.1阳光人寿附加定期寿险(简称:
附加定期寿险)
●投保年龄18-60岁
●可附加于现在销售的一年期以上主险产品(特殊说明者除外)
●保险期限分为5年、10年、15年、20年、25年、30年,本附加险投保时选择的保险期限不能超过主险保障的保险期限
●交费年期不能超过主险的交费年期
●每单主险与附加定期寿险基本保额的投保比例
主险保额≤5万,附加险保额不能超过主险保额的5倍;
主险保额>5万,附加险保额不能超过主险保额的10倍
●每单附加定期寿险只能投保一份
●五类(含五类)以上职业不能投保
4.2阳光人寿附加意外伤害保险(简称:
附加意外伤害)
●投保年龄为0-60周岁,连续投保可续保至65周岁
●0-3岁的被保险人投保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最高保额不得超过2万
●以一倍的基本保额计入累计意外险风险保额
●可以附加在现售所有主险产品上(特殊说明者除外)
●每单附加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保额最高不得超过对应主险基本保额的5倍
4.3阳光人寿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简称:
附加意外医疗)
●仅可以附加在附加意外伤害保险上
●最低保额为3000元且为1000元的整数倍
●每单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基本保额最高不得超过对应附加意外伤害保险保额的五分之一
●每一被保人的累计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最高保额不能超过20万元
●五类以上职业(含五类职业)不得投保此险种
4.4住院医疗类险种投保规则
4.4.1附加住院费用型险种不得重复投保。
4.4.2附加住院津贴类险种累计(附加住院津贴险+附加阳光关爱)最高投保30份。
4.4.345岁(不含45岁)以上一律体检,体检项目为普检+血清A+B超+心电图。
4.4.4特殊人群规则
●学生/无业人员/无固定职业人员/家庭主妇/军人/医务人员/离退休人员投保附加住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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