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殊教育演进历程及启示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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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的特殊儿童教育学又分为盲童教育学、聋童教育学、智力落后儿童教育学、言语矫正学、天才儿童教育学、问题儿童教育学、多种缺陷儿童教育学等。
本文主要是指广义上的特殊儿童和特殊儿童教育。
特殊教育在本质上是“育”与“爱”有机结合的教育。
“育”在中国古代意味着“养子使作善也”,体现了教育的发展性和方向性;
“爱”则蕴藏着人性之本,爱心;
这反映了特殊教育的理念为“爱而有教”与“教而有方”的融合。
2特殊教育的演进历程
从世界教育史来看,特殊教育实践活动古而有之。
但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只有200多年历史。
其显着特点是文理渗透、医教融合,它的发展既有赖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政治开明,也有赖于科学技术发展和人类自身的认识发展水平。
我国特殊教育按其发展阶段划分,大致经历了准备阶段、早期阶段和发展阶段三个时期。
特殊教育准备阶段:
古代特殊教育思想的萌芽
对特殊儿童的认识及其态度
我国古代文献中,很早就有关于残疾人的记载和对其原因的探究。
如《左传》卷六记载着“耳不听无声之和为聋,目不别五色之章为昧。
”同时,春秋时期有人将残疾分为失明、聩、暗、瘸、驼、痴、癫和狂疾等不同类型。
此外,还对残疾的成因进行了探讨,老子的《道德经》中有“五色令人目盲,五音令人耳聋”的说法;
《吕氏春秋·
尽数》中有“轻水所多,秃与瘿人”;
我国最早的中医学着作《黄帝内经》指出,“颠病”是“得之在母腹中时,其母有所大惊,气而不下,精气并居,故令子发为颠疾也”。
由此可见,古代特殊教育从医学和教育两方面对其进行了论述,对特殊教育的认识具有朴素唯物论思想。
同时,我国古代非常重视超常儿童教育,并积累了丰富的教育经验。
据赵忠心考证,历史上仅资料齐全的“神童”就有500多个,积累了丰富的神童教育经验。
如,王安石的《伤仲永》就是关于智力超常儿童的记载,尽管方中永的早慧因为教育失误和他自身骄傲而使其成为一个平庸者,但从另一侧面反映出特殊教育在特殊儿童一生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我国古代有开明的残疾人政策。
夏商周时期有减免残疾人税收的规定,《周礼·
地官·
大司徒》记载:
“以保息六养万民,一日慈幼,二曰养老,三曰振穷,四日恤贫,五日宽疾,六曰安福”。
这种政策到春秋时就有了问疾、养疾之举。
从秦汉到明清,开明统治者都设置了专门机构去关注残疾人的生存状况,对残疾者赐谷、设“悲田制”、“福田制”和“养济院”等。
我国古代在用人机制上对残疾人一视同仁,周代就有盲人担任乐师和相应官职,孙膑和司马迁是肢体残疾者,受刑后仍被重用。
古代特殊教育思想及机构的萌芽
古代特殊教育思想萌芽很早。
从《礼记》的“鳏寡孤独废疾皆有所养”到孔子的“生而知之者,上也;
学而知之者,次也;
困而学之,又其次也;
困而不学,民斯为下矣”。
据此提出“有教无类”、“因材施教”;
《中庸》提出“勤能补拙”,奠定了中国特殊教育的教育理论基础。
同时,医学也为特殊儿童的早期干预提供了理论基石。
明代万全从医学角度,阐述了“母气既伤,子气应之,未有不伤者也。
其母伤则胎易堕,其子伤则脏气不和,病斯多矣”。
通过干预孕妇的情绪而预防智障和残疾发生。
但由于受佛教“报应”说及刑罚制造残疾的影响,民间仍存在对残疾的错误认识。
中国的特殊教育学校有悠久的历史和文化渊源。
据陆得样和福森信昭1996年考证,我国在周代出现了公有性质的残疾人教育,源起于夏商周时期的盲人乐师需要专门的职业技能教育,一直延续到现在的民间还有盲人乐师。
训练聋哑、盲及肢体残疾者为有用之人,其专门技能是通过受特殊教育获得的。
如《荀子·
王制》记载“古者以废弃之人,主噗卜巫祝之事”。
特殊教育的早期阶段:
现代特殊学校的产生
漫长的封建社会,特殊教育发展异常缓慢甚至停滞。
直到1874年,苏格兰教会人士穆威廉(Willi-am·
Murray)在北京建立“瞽叟通文馆”、1887年美国传教士梅尔斯夫妇(C·
Y&
A·
Tmills)在山东登州建立了“启喑学馆”。
20世纪初,张骞、周跃先等人率先创办特殊学校。
1921年江苏省立第三师范附小为弱智儿童开设的“特殊学级”,揭开了中国特殊教育各领域发展的新纪元。
中国近代制度化的特殊教育源于学习西方,1922年“新学制”的“附则”中提出应注意特种教育,这是我国学制史上的特殊教育。
陈鹤琴于1934年7月至1935年3月间出席了国际幼儿教育会议,并到英国、法国、比利时、荷兰、德国、丹麦、前苏联、波兰、奥地利、意大利和瑞士等11国进行了教育考察后,于1935年8月10日在《对于儿童年实施后的宏愿》中提出:
“愿全国盲哑及其他残废儿童,都能享受到特殊教育,尽量地发展他天赋的才能,成为社会上有用的分子,同时使他们本身能够享受到人类应有的幸福”。
这标志着我国教育研究者将研究对象从健康儿童转向特殊儿童,这是教育民主化和人类进步的体现。
具有现代意义的特殊教育学校正是在中国这一特定矛盾的文化氛围,低经济水平和动荡的社会环境中艰难地发展。
早期中国人自己创办的特殊教育学校,承担起了特殊教育师资的培养及培训任务,致力于通过办学来建构特殊教育体系。
刘先骥于1916年在湖南创办的导盲学校,是我国早期创办的特殊学校之一,1921年又增设了师范部,培养特殊教育师资。
实业家张骞也于1916年创办了南通盲哑学校。
陈鹤琴(1892—1982)从致力于中国教育科学化和民主化角度出发,十分关爱特殊儿童,是站在中国儿童教育发展高度将幼稚教育、国民教育和特殊教育并列为儿童教育的第一人,充分认识到发展特殊教育对社会进步的价值,积极呼吁社会关应注特殊儿童教育和发展。
他认为,只有关注特殊儿童心理的教育才是科学的教育。
他在上海国立幼稚师范专修科讲授儿童研究课程时,专章讲述了低能儿童问题:
特殊教育不仅要关注他们的身体缺陷,更要关注他们的心理。
因为特殊儿童具有许多不同于正常儿童的特殊心理,特殊教育要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
他还对耳聋儿童、口吃儿童和低能儿童的心理进行了研究。
特殊教育的发展阶段:
现代特殊教育体系的形成
到新中国成立前,共有42所盲聋学校,2380名在校生。
旧中国的特殊教育学校仅仅局限于盲聋两类儿童的教育,且盲、聋学校多为私立学校。
新中国成立后,周恩来于1951年签署了《关于学制改革的决定》,规定设置聋哑、盲人等特种学校,标志着特殊教育成为新中国国民教育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特殊教育的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
尤其是1988年,第一次全国特殊教育工作会议的召开,在我国特殊教育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随班就读,具有中国特色的融合教育的开端
从新中国初期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特殊教育学校一直是我国大陆实施特殊教育的主要形式。
从1954年到文革前,前苏联留学生在北京和上海曾进行了弱智教育实验。
1979年开始,北京创办了弱智儿童特殊教育班,1983年开始建立首批培智学校。
1985年,很多地区为节约经费,提高残疾儿童入学率,采取了在普通学校中设置特殊教育班的形式;
北京、上海等地基于回归主流的教育理念,开始实验普通班级吸纳残疾儿童学习的形式,即后来成为“随班就读”。
随着《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及《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的实施,发展特殊教育的任务迫在眉睫。
1990年开始,为了使农村的弱智孩子能接受教育,在农村也出现了随班就读的安置形式,这种新形式与国际后来提出的融合教育或全纳教育相吻合。
之后,中国形成了以大量的特教班和随班就读为主体,以一定数量的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的多种办学形式。
特殊教育规模发展迅速,但仍不能满足社会需要
改革开放后,我国特殊教育获得了长足发展,但随着社会进步和发展,特殊教育仍不能满足当前的社会需要。
下面将从特殊教育的发展规模、师资队伍建设以及高等教育发展三个方面进行阐述,其中发展规模和师资队伍建设以列表形式呈现。
(1)特殊教育的基本发展状况
目前,我国特殊教育学校已达1539所,在校残疾学生达到37万多人,基本形成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和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为主体的教育格局。
(2)师资队伍发展状况
特殊教育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师资质量。
到1995年,全国各地建立了中等特殊师范学校或特殊师范部34所,5所直属师范大学和两所地方性大学建立了特殊教育专业,并建立了专科、本科和硕士点。
尽管如此,截至2000年,在万专任教师中,其中仅仅有3%的人是特教专业毕业,缺乏一支高质量师资队伍。
据调查,1998—1999年全美国从事特殊教育的专任教师有387284人,其中,获完全资格认证的为347818人。
另有获得完全资格认证的学校社会工作者15105人,获完全资格认证的职业治疗专家9578人,而且从事特教的教师学历普遍很高,其中以硕士、博士学位者居多。
由此可以看出,中美特教师资存在巨大差距。
从目前形势来看,师资“质”和“量”都不能满足当前需要。
从表2看出,特殊教育教师与学生人数比约在8%-19%左右。
因此,建立一支能满足社会需求的高质量特殊教育师资队伍任重而道远。
(3)高等教育发展状况
特殊教育的高等教育发展状况主要从高校特殊教育专业体系完善化和普通院校招收残疾人大学生两个层面来探析。
本科层次人才培养方面:
1986年,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系开设了第一个特殊教育本科专业。
华东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西南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辽宁师范大学和北京联合大学特教学院相继设立了特殊教育本科专业,培养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特殊教育人才。
研究生层次:
自1983年以来,先后有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系,华东师范大学学前与特殊教育学院,辽宁师范大学教育系,杭州大学心理系,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与北京大学心理系联合,陕西师范大学,重庆师范大学等院校或机构建立了特殊教育研究生硕士点。
此外,华东师范大学还开设了特殊教育博士学位点。
一方面,高等院校的特殊教育专业师训体系需更加完备;
另一方面,通过特殊教育对象接受高等教育来更好地发展特殊教育。
特殊人士接受特殊教育,既可以提高其生活质量,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20世纪80年代以来,滨州医学院,长春大学,天津理工学院,以及北京联合大学特教学院等校面向全国招收残疾人大学生。
2005年,重庆师范大学特殊教育学院开始招收残疾人大学生,成为西南地区第一所招收残疾人大学的院校。
这些院校招收残疾人极大地促进了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
3启示
由上可见,我国特殊教育规模不断扩大。
2003年,全国共有特殊教育学校1551所,招生万人,在校学生达到万人。
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和附设特教班的残疾儿童招生数和在校生数分别占特殊教育招生和在校生总数的%和%,随班就读已成为普及残疾儿童义务教育的主要形式。
但是,纵观特殊教育发展的历程,我们可以获得以下启示:
理性地看待特殊教育
当我们从全球范围审视其发展历程时,发现人类关于“如何对待残疾人”问题经历了杀戮——遗弃、忽视——怜悯与过度保护,进而发展到逐渐接呐,再到融合进主流社会的发展过程,即人类自身经历了一个“远离”、“走近”、到“融合”的认识过程。
理性地对待特殊教育理念的发展历程,形成科学的特殊儿童教育观,保障残疾儿童平等的受教育权和发展权,恢复、治疗其身心功能,使之在最大程度上接近于正常人的生理或心理机能,这是其获得真正发展的途径。
加强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的融合与合作,通过家校之间合作来提高社会融合质量;
使有特殊需要的儿童,获得真正意义上的帮助和教育。
在普通教育班级中进行个别化教育,将特殊教育技术运用于普通教育课程,儿童需求的多样性被最大限度地容纳在普通教育课程中。
逐步形成中国特色的特殊教育
我国特殊教育学校的产生虽然迟于欧洲,但对残疾人的认识却具有朴素的唯物论色彩和人道主义倾向,其发展变化有着自己独特的形式和特殊的文化底蕴。
特殊教育实践活动与尊重、保护人的基本权利紧密联系在一起。
公平、人道地对待残疾儿童,尊重其个性与人格发展需要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
我国特殊教育的发展水平,是衡量我国综合回力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
而特殊教育法规是促进特殊教育发展水平的有力保障,因此完善特殊教育法规尤为重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颁布了系列相关的特殊教育法律法规,如《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特殊教育条例》、《特殊学校暂行规程》等,推动了我国特殊教育事业的法制化进程。
但现行的特殊教育法律法规难以适应其发展,表现出某些条款滞后于特殊教育实践,操作性不强,执法的力度不够。
因此,应将现代特殊教育理念引入特殊教育法,明确权利与义务的强制性。
教育质量的关键在教师,而我国受过专业训练的特殊教育师资严重缺乏,我国在1989—2000年的11年时间里下达的特殊教育专项补助款仅为2亿人民币。
为此,应当尽可能增加对特殊教育经费的投入,使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同步发展,致力于为障碍者和天才提供最适合的教育,提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让他们拥有高质量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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