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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日益复杂的企业内部与外部关系,生产关系和生产力这对政治经济学的孪生兄弟,就像两个挥之不去的幽灵始终萦绕在企业改革者的头上。
最初用承包,后来用股份制。
为了解决理论根据问题,提出生产资料参加分配的方式,但是理论根据是什么呢?
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是在用实践逼迫理论,而不是用理论来指导实践。
实际一切问题的根源就是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问题上,生产力中究竟是谁在创造剩余价值?
是生产资料,还是生产者?
或者两者都在创造?
(一)生产资料创造说
历史上资产阶级不承认生产者创造剩余价值,而认为是资本家的资本在创造剩余价值,用他们的话来说,就是资本创造了利润,工资是工人的劳动报酬,在利润分配开始之前,就已经用工资的形式将工人排除在外了。
从这个意义上讲,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是站在本阶级的立场上,为维护资本家的利益而将剩余价值用利润的形式划到了资本的名下,这就使这种政治经济学的结论带上了资产阶级的阶级烙印,成为资本家剥削压榨工人的理论根据。
这种学说无法解释无产阶级劳动者创造社会财富越多越贫穷的有悖于人类经济活动历史发展规律的现象。
(二)生产者创造论
随着无产阶级的觉悟,工人阶级的思想代表马克思、恩格斯在研究资本的基础上提出了生产力要素中只有生产者创造剩余价值,反映在资本构成上是可变资本部分,反映在劳动价值上是活的劳动部分。
否定了资产阶级学者关于资本创造利润,即不变资本创造剩余价值的论点。
马克思关于剩余价值来源的学说吹响了无产阶级反抗剥削和压迫的战斗号角,成为了无产阶级革命的一面旗帜。
在无产阶级革命的时代,剩余价值理论使资产阶级无比恐慌,所有攻击的矛头都集中指向了它。
而它也同时给全世界无产者指明了斗争的方向。
使各国工人阶级和一切被压迫阶级联合起来,团结在它的旗帜之下。
马克思资本经济理论的核心——剩余价值学说,首先以它的革命性、实践性和战斗性而成为无产阶级革命的武器,其次才是科学。
而且恩格斯在《资本论》再版序言中,明确宣称,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只是阶级的学说,只能解释当时的《资本论》时期的经济现象。
在实际斗争中,马克思剩余价值学说更多的是“剥夺剥夺者”的革命纲领。
事实上恩格斯似乎已意识到马克思剩余价值学说将不能解释后资本主义时期的经济现象,甚至在解释资本主义时代的经济现象也不能形成超越阶级的“科学”。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这样讲到:
“政治经济学,从最广的意义上说,是研究人类社会中支配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和交换的规律的科学。
……
人们在生产和交换时所处的条件,各个国家各不相同。
因此,政治经济学不可能对一切国家和一切历史时期都是一样的。
政治经济学作为一门研究人类各种社会进行生产和交换并相应地进行产品分配的条件和形式的科学,——这样广义的政治经济学尚有待于创造。
到现在为止,人们所掌握的有关经济科学的东西,几乎只限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生和发展”。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186—189页。
)
(三)生产要素共同创造论
基于前两种学说各有无法解释的理论盲点,经济学界和政治经济学界从不同角度探讨剩余价值的来源。
对此我也进行了一定的思考和研究。
在分析研究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以及生产要素在生产力中各自的作用的基础上,我认为生产要素在生产中共同创造剩余价值,反映在资本构成上是可变资本和不变资本共同创造剩余价值,反映在劳动构成上是活的劳动和凝固的劳动共同创造剩余价值,用生产力要素来表述就是生产资料和生产者共同创造剩余价值。
或者更通俗地讲,就是机器厂房、原料、工人和管理者共同创造利润。
这种创造力比例关系是视工业现代化、自动化水平高低而不同的。
在工业革命的初期,生产资料创造剩余价值的比例较小,随着现代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的提高,生产资料在创造剩余价值方面比重越来越大、而生产者的比重越来越小。
这种剩余价值理论可以解释生产要素参加分配的理论根据,奠定了企业改革和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基础。
但却使人们长期习惯的思维方式和观念一时难适应。
就如同人们习惯了留辫子、裹小脚和给皇帝磕头。
一旦解放,人们一时都无所适从,非得出个理论结果不能服众。
因此生产要素共同创造剩余价值对于按要素分配有根本的理论依据作用,对企业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以及经济政治体制改革诸多方面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生产者创造论的究根探源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资本论》以及其它著名著作中已详尽透彻地揭露和批判了生产资料创造说。
指出不变资本创造剩余价值的理论使资本家可以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残酷剥削压迫工人,造成了一幕幕血淋淋的人间惨剧。
论据充分,论证清楚,用事实和雄辩证明了,在虚假的文明和奸险的伪善掩盖下的生产资料创造剩余价值的学说,是资产阶级进行阶级剥削和压迫的杀人工具,从理论到实践都是极端错误和反动的。
马克思、恩格斯对生产资料创造说(即不变资本创造剩余价值)的批判是完全正确的。
在此前提下,马克思创建了自己的剩余价值学说——可变资本创造剩余价值。
(一)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生产的动因
和人类历史上一切善良、正直、智慧、勇敢的志士仁人一样,马克思科学理论产生的根本动力和起始原因是看到人间极端不公平的社会现象,寻找解决社会问题的根本途径。
“因为马克思首先是一个革命家”。
(恩格斯《在马克思墓前的讲话》(《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575页。
)“由于剩余价值的发现,这里就豁然开朗了,而先前无论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或者社会主义批评家所做的一切研究都只是在黑暗中摸索”。
)基于这样的原因,当资产阶级学者提出剩余价值是由不变资本创造的之后,马克思就针锋相对地反其道而行之,尖锐地提出了自己的对立的观点。
这就如同他所说的“剥夺剥夺者”和刘邦的“杀人者死,伤人及盗同罪”一样。
这在极端对立的敌对形式下无疑是正确的,但一旦脱离了你死我活的激烈对抗环境,就要冷静考虑命题的合理性成份。
(二)生产者创造说的合理性探源
当地动说与天动说对立时,地心说与日心说都属于科学阵营;
当革命党与保皇派斗争时,“无政府主义者的匕首”和民主派的投枪一样有效。
在无产阶级反抗资产阶级残酷剥削和压迫的生死关头,当资产阶级叫嚣生产资料创造剩余价值的时候,当无产阶级为生存而树起劳动者创造剩余价值旗帜的时候,当无产阶级阵营与资产阶级阵营彻底决裂,抑或站在无产阶级革命的旗下,抑或站在资主义阶级反动的旗下,没有中间道路可走的时候,谁还学究气地认为生产要素都创造剩余价值,谁还温文尔雅地辨析究竟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在创造剩余价值过程中各占百分之多少的比重,那么他客观上就必然地历史性地站到了资产阶级反动阵营中去,自觉不自觉地充当了资产阶级反对和镇压无产阶级革命的马前卒,就是对人类社会进步的反动和对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背叛。
当无产阶级为最基本的生存权斗争时,决不允许阶级异已分子用有损于阶级战斗力的观点瓦解革命阵营,却欢迎能够加强阶级力量的无论正确与否的观点支持革命阵营。
这就如同当正义者消灭法西斯的时候不能遣责正义者的杀人行为一样,在革命时期革命者是正确的。
但是,正义者消灭法西斯是正确的,并不意味着正义者任何时候杀任何人都是正确的。
马克思强调指出:
“任何的科学批评的意见我都是欢迎的”。
(恩格斯《马克思墓前的讲话》: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575页)
“在马克思看来,科学是一种在历史上起推动作用的,革命的力量”。
“因为马克思首先是一个革命家。
以某种方式参加推翻资本主义社会及其所建立的国家制度的事业,参加赖有他才第一次意识到本身地位和要求,意识到本身解放条件的现代无产阶级的解放事业,——这实际上就是他毕生的使命。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版序言:
《马克思恩格选集》第二卷208页1972年版。
)恩格斯曾经在论著中讲到,马克思的学说首先是无产阶级斗争的武器,其次才是科学。
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政治经济学是研究资本主义的政治经济学,是有阶级性的,不是超阶级的和跨越一切历史阶段的科学。
资本主义的政治经济学只能由后来的人们去研究。
(恩格斯《反杜林论·
政治经济学·
对象与方法》: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186—189页。
)在这里我们发现,恩格斯可能已经注意到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的有些具体观点,是无法解释资本主义以后的社会的经济现象的。
如果仅仅是阶级斗争的工具,那么具有阶级性,仅为某个阶级所接受是可以理解的;
如果是科学,就应有全人类的共同性,就不应是对于某个阶级能成立而对于别的阶级不能成立;
对于一个历史时期的现象可以解释,而对于另一个历史时期的现象又不能解释。
马克思关于剩余价值理论的科学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受到了影响。
正如牛顿力学在高速条件下无法解释一些物理现象,必须由广义相对论来解释,从而影响了牛顿力学的科学性而使其相对性增大一样,马克思剩余价值论由于只能解释资本主义经济现象从而使其科学理论的相对性较大,客观性、绝对性较小。
列宁指出:
“剩余价值学说是马克思经济理论的基石”。
(列宁《马克思主义的三个来源和三个组成部分》:
《马列著作选读》1988年版。
)重新确立剩余价值理论对于巩固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以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相当深远的历史意义。
(三)剩余价值生产者创造说的科学性辨析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将资本定义为“能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
(徐禾《政治经济学概论》77页1973年版、蒋学模《政治经济学教材》48页1985年版。
)这个命题是科学的,到此为止马克思都是完全正确的。
关键在于马克思认为“变为生产资料即原料、辅助材料、劳动资料的那部分资本,在生产过程中并不改变自己的价值量”;
“相反,变为劳动力的那部分资本,在生产过程中改变自己的价值。
它再生产自身的等价物和一个超过这个等价物而形成的余额,剩余价值。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235—236页1975年版。
)为了证明这个论点,马克思引用了一个例子:
“例如,劳动过程的技术条件大大革新了,过去10个工人用10件价值很小的工具只能加工比较少量的原料,现在1个工人用1台昂贵的机器就能加工100倍的原料。
在这种情况下,……不影响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区别”,用以说明“机器在这个过程中转移的价值决不会大于它在这个过程以外所具有的价值”。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237页1975年版。
)证明可以从这里展开,我们用以证明在可变资本创造剩余价值的前提下,马克思并不能断定不变资本不创造剩余价值。
1、“1台昂贵的机器”的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都大大高于“10件价值很小的工具”,那么,所生产的“100倍的”劳动成果,肯定是由其引起的而不是“1个工人”。
因为同样“1个工人”手持1件“价值很小的工具”,却“只能加工比较少量的原料”的十分之一。
将“1台昂贵的机器”在创造价值过程中的作用转嫁到“1个工人”身上是不合适的。
2、“1台昂贵的机器”与“10件价值很小的工具”都是人的劳动的价值的积累,都有其各自价值,区别和承认其各自价值是很有必要的。
因为在生产过程中,如果两者各自只保留了自身的价值,剩下的价值由活的劳动分配,这样就出现了一个奇怪现象:
(1)“1个工人”创造了“10个工人”“100倍的”价值,那么“10个工人”就可以作为10个“1个工人”而创造10个“100倍的”价值。
(2)如果“1个工人”可以脱离“1台昂贵的机器”的作用而自己创造“100倍的”价值,那么“10个工人”为什么不能也自己创造10个“100倍的”价值呢?
(3)如果是因为“1个工人”所受的培训比“10个工人”多“100倍”,那么,如果两个“1个工人”分别使用“1台昂贵的机器”和“10件价值很小的工具”,能同样“加工100倍的原料”吗?
或者由于“1个工人”同时只能使用1件工具而“加工100倍的原料”的十分之一呢?
(4)如果“1个工人”虽然不能脱离“1台昂贵的机器”,但又无须什么其他条件就可以自由与之结合,那么“10个工人”也可以而且很愿意与其(“1台昂贵的机器”)结合,创造10个“100倍的”价值,用来为劳动者自己创造价值。
辩证逻辑首先必须符合基本的形式逻辑,形式逻辑范畴的诡辩在辩证逻
辑范畴是无法成为真理的。
事实上在这里忽略了一个最基本的前提:
劳动产
品应属于劳动者所有(这是最初的劳动产品的意义);
商品应属于等价交换
基础上的商品所有者所有(这是最初的商品的意义)。
那么“1台昂贵的机器”应属于制造者所有(这里指的是最初意义上的制造者,也包括制造生产资料的制造者,而不是指通过剥削工人剩余价值、欺诈性不等价交换、野蛮的掠夺、血腥的原始积累等不公平手段占有财富的所谓“制造者”)。
如果“1个工人”只是无限期地保持着不属于自己的“1台昂贵的机器”的原有价值,却依靠它创造属于自己的“100倍的”价值,那么他对于“1台昂贵的机器”的所有者来说,就是无偿使用,无偿地在一定时间内占有和支配不属于自己而属于他人的价值。
至于无偿地占有了多少不属于自己而属于他人的价值,我设想可以用以下公式计算:
因为:
剩余价值=总价值—〔保持机器的价值+保持劳动者的价值〕
所以:
“1个工人”无偿地占有的不属于自己的价值量
=剩余价值×
保持机器的价值/保持劳动者的价值
“1个工人”占有的属于自己的价值量
保持劳动者的价值/保持机器的价值
3、政治经济学范畴内关于合理与不合理的界定,在当前历史阶段上的人类共识,我认为应该是:
“无偿地占有不属于自己的价值是不合理的”。
(1)如果这个共识成立,那么,在一定时间内占有“1台昂贵的机器”,除支付保持其自身价值的价值以外,还应支付给其所有者一定量的价值。
在这个意义上讲,“1台昂贵的机器”在生产过程中,除了可以保持自身价值外,还可以为其所有者创造一定量的剩余价值。
如果此共识不能成立,那么,一方面“1个工人”可以随意占有“1台昂贵的机器”为其创造“100倍的”剩余价值;
另一方面,“1台昂贵的机器”的所有者也可以随意占有“1个工人”的劳动,也为其创造“100倍的”剩余价值。
在没有形成上述共识的年代里,解决问题的决定因素就在于等价交换原则以外的暴力、强权、欺诈、邪恶等等。
在这个前提下,“剥夺剥夺者”就成为辩证的合理的了,这就是否定之否定。
公平合理是马克思理论的前提和依据,也是目的和宗旨。
剥削和压迫是马克思所要揭露和抨击的目标。
剩余价值理论是马克思经济理论的核心,是马克思用以揭露资本剥削工人的秘密的锐利武器。
但是最要害的往往也是最薄弱的,最尖锐的往往也是最易折的。
当杀人犯被杀之后,杀杀人犯的人就不可以合理地保持“杀”的权力了;
同样,当“剥夺者”被“剥夺”以后,“剥夺剥夺者”的“剥夺”的合理性也就只是历史地存在着了。
这也是“否定之否定”。
因此可以得出一个有悖于传统观点的结论: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作为无产阶级革命和争取解放的理论是辩证地正确的和合理的,当无产阶级革命时期历史地结束以后,其合理性、正确性仍然历史的存在着,而其现实的合理性、正确性就随其对立面的消失而消失了,如果有一天资本剥削工人的现象又重现了,那么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就又重新具有了合理性、正确性和现实指导意义。
同理,当天花泛滥之时,种牛痘的合理性、正确性是无庸置疑的,但当天花灭绝之后,种牛痘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就消失了,如果今后天花又泛滥了,那么,种牛痘的合理性、正确性就又恢复了。
三、生产力诸要素共同创造剩余价值学说的
科学性、合理性的论证
因此,根据上节分析可以说,如果“1台昂贵的机器”的所有者给“1个工人”只支付仅够维持自身的价值,实际上就是无偿占有“加工100倍的原料”所产生的剩余价值中属于“1个工人”的部分。
反之亦然:
“1个工人”如果只支付“1台昂贵的机器”仅够维持自身的价值,实际上就无偿占有了“加工100倍的原料”所产生的剩余价值中属于“1台昂贵的机器”的部分。
在两者都不合理的情况下,可以看出这个“加工100倍的原料”所产生的剩余价值应是属于“1台昂贵的机器”与“1个工人”共同创造的。
(一)生产要素共同创造剩余价值的比例
生产要素各部分各自实际创造和应占有的剩余价值的比例应等于各自价值在生产过程总价值中所占的比例。
这是剩余价值m的来源和比例的定义。
根据“价值量由社会必要劳动量”(列宁《卡尔·
马克思》: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15页。
)决定的原理。
我们可以推导出这样的结论:
劳动效率提高、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比例提高,都只与投入生产过程的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价值的比例有关。
假设:
“1台昂贵的机器”C1价值10000元;
“1个工人”V1的劳动量价值1000元;
“10件价值很小的工具”C2价值100元;
“10个工人”V2的劳动量价值1000元(未进行使用机器的复杂劳动专业技术培训);
劳动对象及其他辅助因素忽略不计。
为计算方便不以提高工效“100倍”计算,而以“10倍”计算。
同时以10%的利润率计算:
1、提高工效与剩余价值的比例
=C1+V1+M1∶C2+V2+M2
=10000+1000+1100∶100+1000+110
=12100∶1210
=10∶1
2、剩余价值额为:
M1=K1—C1—V1
=12100—10000—1000
=1100
M2=K2—C2—V2
=1210—100—1000
=110
3、剩余价值分配比例数额为:
MC2=1000元=10000·
10%
MV1=100元=1000·
MC2=10元=100·
MV2=100元=1000·
结论:
生产资料越简单,在创造剩余价值过程中的作用越小,所占比例越小,那么生产者在剩余价值生产中的作用就越大,所占比例也就越大;
反之亦然。
这样的分配模式在实践中是成立的、可行的,当然是在排除了一切强权、暴力、非经济因素,在纯粹价值规律支配下的经济活动中。
在此条件下,生产过程中的各生产要素都是在自愿、协作和不被强迫、欺诈、无偿占有的基础上合作。
(二)“过去的劳动”可以创造剩余价值的论证
生产要素共同创造剩余价值学说可以从多个角度加以证明。
“极端化”是证明的一种有效方法。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讲到:
“资本增大了,所用资本与所费资本间的差额会一同增大。
……但它们自身只是逐渐磨损的,从而只片断地丧失它们的价值,从而,也只断片地转移它们的价值入生产物中。
这些劳动手段,是依某种程度,当作生产物的形成要素,但不附加价值于生产物,……它们是像水、蒸汽、空气、电气等等自然力一样,担任了不要代价的服务。
过去劳动由活劳动捕捉,被附与生产时,它这种不要代价的服务,也会随积累规模扩大而积累起来的。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763页1956年版。
)在这里马克思也肯定“过去的劳动”可以创造比自身价值更大的价值,“使资本增大了”,尽管它是“被活劳动捕捉”而“担任了不要代价的服务”。
就如同荒山里的野牛、草原上的野马“被活劳动捕捉”,可以挤奶、可以驮物一样。
但仍然有一个不解的迷:
“过去的劳动”是否真是无主的,野生的,像野生动物那样可以被任意捕捉的吗?
我们来证明一下关于“过去的劳动”在创造剩余价值过程中的作用,同时也看看“过去的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应该属于捕捉它的“活的劳动”,还是应该属于创造它的“过去的劳动”的所有者。
1、农牧业生产资料在创造剩余价值过程中的作用
我们暂时从机器工业退回到捕猎业、畜牧业和农业中来观察一下,虽然产业种类不同,但也不影响对分配方式的研究。
在捕猎业中捕猎人用“活的劳动”可以直接捕捉大自然中野生的无主的动物,将自己的“活劳动”凝固在动物身上而使之成为属于自己的“过去的劳动”。
在畜牧业中,家畜作为“过去的劳动”已经属于某捕猎人,在其生长繁殖的过程中,除了人的活的劳动之外,动物自身的“活劳动”——生长生育功能也发挥作用,甚至是主要作用。
在这里如果认为仅仅因为放牧人的活劳动者才使家畜生长繁殖,就显然违背了自然规律,这种观点显然是活劳动占有了过去劳动(捕捉驯化过程)的成果。
因为只要有充足的食物和水源,即使没有放牧这个因素,动物也是要生长繁殖的。
在以家畜为生产资料的现代生产活动中(如肉畜养殖业、乳品加工业等),如果认为“活的劳动”创造剩余价值,那么除去补偿母畜生命消耗掉的部分(充其量是母畜以外的一到两头小母畜),其余的畜产品——乳品、家畜幼仔、毛绒、粪肥、贵重畜产品(麝香、鹿茸等)都应属于放牧者或饲养者,而不是家畜的所有者。
再看农业,甲如果是种籽的所有者(可以是一个有合理地属于自己的种籽的但失去劳动能力的农民),乙作为生产者(可以是一个刚开始具备劳动能力而没有属于自己的种籽的农民)用自己的活劳动与生产资料种籽结合,假使土地是自由开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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