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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称勒丽·
蓓蕾的这一隐性采访为“装疯采访”。
无独有偶,美国白人记者约翰·
格里芬为揭露种族歧视,用照射紫外线和化装等方法使自己的皮肤变得如同黑人一样,然后深入社会生活,在大街上擦皮鞋,乘坐公共汽车,观察和体验美国黑人备受种族歧视的屈辱生活,据此采写出反映黑人生活的《像我一样黑》一书。
由此可见,隐性采访的基本特征是记者通过模拟某种社会角色,或以普通社会成员的身份来接近新闻源,实现对事物的探究。
在我国,隐性采访的使用可追溯至20世纪20年代。
1923年5月,中国当时著名的外文报纸《密勒氏评论报》主编鲍威尔乘火车从南京至北平采访,车至临城,惨遭抢劫。
这就是有名的“临城大劫案”。
鲍威尔以普通乘客的身份亲历了这场劫案,他在一些废纸上偷偷写下了火车被劫、人质被扣的报道,并设法送至《密勒氏评论报》刊登。
消息披露后,引起社会的震动,加速了劫车案的解决。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新闻界使用隐性采访进行舆论监督也日益普遍。
1996年11月广西《南国早报》刊登记者甘伟珊采写的《“三峡库区广西移民工程”子虚乌有》连续报道,就是采用隐性采访完成的。
这年的10月底,甘伟珊
获悉社会上有人利用库区移民工程行骗的线索,得到有关权威部门证实以后,为了掌握更多更有力的证据,约请一位熟悉建筑业务的工程师和一位司机,三人分别扮成“工头”、“秘书”、“司机”的模样“深入虎穴”,应约来到某公司办公地洽谈业务,从一位姓李的“工程师”手中拿到了一份空白的《中国三峡库区广西移民宅区工程承包施工协议书》和《广西三峡移民工程项目一览表》,“从而了解到:
这家公司用一个
根本不存在的‘工程’吸引施工单位来‘分包’从而骗取数目可观的工程信誉金。
”
广播电视的隐性采访,主要表现为对新闻现场的“偷拍”、“偷录”。
记者由此获得的新闻事实,具有“人赃俱获”和“铁证如山”的性质,从而大大增强了新闻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隐性采访的特点
如前所述,隐;
睦采访是在一定条件下记者不公开自己身不表明采访目的的一种非常采访。
因此,隐性采访有如下
1.事件的参与性
所谓事件的参与性,是指为认知事物,记者通过模拟某种社会角色,或以普通社会成员的身份接近新闻源,实现对事物的采访。
但是,这种采访是通过对事件一定程度的参与实现的。
如记者以普通的乘客、顾客、用户、患者等其他社会成员的身份去购票、乘车、消费、看病、投诉,等等,通过参与,实现对生活的观察。
如1994年10月,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播出《恐龙蛋化石亟待保护》的专题,就是记者乔装成“倒蛋分子”,“参与交易”采集而成的。
“由于政府加大了打击恐龙蛋走私活动的力度,使原来地上公开的买卖转入了‘地下交易’,一般人很难接近交易地点。
为了直接接近倒卖现场,中央电视台记者化装成‘倒蛋分子’,身穿花衬衫,手持‘大哥大’,戴着黑墨镜,佯装行家里手,评‘龙’晶‘蛋’,和走私分子讨价还价。
这样,把非法交易的内幕真实因此,可以说,没有记者在一定程度上对事件的“参与”,很难构成隐性采访,并采访到真实的新闻事实。
2.对象的无配合
在显性采访中,采访对象的配合是显然易见的。
在隐性采访中,记者由于隐匿”了自己的真实身份和采访目的,便无采访对象的配合可言。
观察和体验成了记者的主要采访手段。
采访现场发生的一切需要记者冷静对待,沉着应变。
3.采访的风险性
馅性采访大多是用于揭露和批评性报道,其对象有的是“权倾一方”的官吏,有的本身就是犯罪嫌疑人,或者是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
为了获得真实的情况,记者不顾个人安危,隐匿自己身份,对其进行秘密采访,其过程本身就有很大的风险性。
当年女记者勒丽·
蓓蕾为采访疯人院的情况,就备受虐待,过着非人的生活。
甘伟珊冒着危险,深入虎穴。
据他自己说,当时工程部十几个粗壮的中年男子“显得格外忙碌,整个采访过程,我都强作镇定,但离开那个办公地时,我发现自己出了一身冷汗。
时至今日,每每想起这次采访,我都觉得后怕。
”《海峡都市报》记者顾伟因跟踪采访报道游艺厅利用老虎机设赌,就曾遭到歹徒的“黑枪警告”。
隐性采访的风险性告诉我们,作为记者,在追求真理,揭露黑暗的同时,一是事前要周密安排,二是事中要胆大心细,三是事后要及时总结,尽可能地把采访风险降到最低点。
隐性采访的适用范围,与事物的性质紧密相关。
换言之,隐性采访的适用范围是受一定条件限制的,这决定了适用范围的狭窄性和使用频率的个别性。
纵观目前国内外新闻界使用的隐性采访,其适用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点。
1.进行舆论监督。
对某些违法乱纪、不法行为的揭露,可选用隐性采访
这里说的“某些”,爿:
不是指对所有违法乱纪的行为的揭露都可以使用隐性采访。
这是因为:
(1)从新闻价值看,并不是所有的违法乱纪行为都有新闻价值。
只有“典型”的,才可能具有新闻价值;
(2)从法纪角度看,并不是所有典型的违法乱纪的行为都可以进行报道的。
这是新闻的时机性和新闻的政策性规定的;
(3)从事物特征看,并不是所有既有典型性,又可以揭露报道的违法乱纪行为,都可以使用隐性采访的,因此必须区别情况具体对待。
曹瑞林以“偷拍偷录”为例,对某些违法行为的隐性采访提出了三个限制条件:
,一是偷拍偷录的是损害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违法行为;
二是偷拍偷录的是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
三是如果不运用偷拍偷录的采访方式,当事人就有可能毁灭、转移证据,否认违法行为。
由此可见,现行的违法,损害他人利益,有可能毁灭、转移证据并否认违法行为,是使用隐性采访的必备条件。
2.采访某些社会新闻,当事人不予配合的,可选用隐性采访
事件当事人、知情人、目击者等采访对象,由于种种原因,可能不愿接待前来采访的记者,或者表现出不配合、不支持。
如张志萍采访西瓜为啥不甜,本是一条社会新闻,但“许多瓜农就是对此讳莫如深,闭口不谈”。
最后,张志萍以普通买瓜者的身份,“先买瓜,后聊天,启开了五六位瓜农以及西瓜摊贩的话匣子”。
曹瑞林对这种类型的采访对象,也提出了使用隐性采访的条件,一是记者必须是善意的;
二是采访对象必须处于公开的场合。
3.采访某些经济新闻,或对某些人物的采访,为新闻的保真,可适度“暗访”
现实生活中,有的被采访单位或被采访对象,听说记者要来采访,免不了“忙碌一番”,有的甚至兴师动众,把原本是不怎么样的工作,变得令人“耳目一新”。
这样采写新闻免不了失真。
记者如事先不打招呼,以普通人的身份与其交往,看到的则有可能是另外一番情形。
当然,记者隐性采访这类题材,应本着善意的原则进行。
隐性采访的方式,主要有模拟式和角色式两类。
模拟式我们知道,记者是事件的局外人。
在显性采访中,记者是以局外人的眼光,通过与采访对象的交往认知事物、观察生活的。
模拟式隐性采访是:
记者通过模拟某种社会角色,来接近新闻源,捕捉新闻事实。
模拟的本身是“模仿”与“扮演”。
如勒丽·
蓓蕾的装疯采访、约翰·
格里芬的化装采访等等。
在模拟式采访中,记者扮演着新闻事件的“参与者”等多重角色。
模拟式采访要求记者围绕生活中的热点、难点和疑点问题,精心选择题材,然后参与其中。
如《海峡都市报》、福建有线电视台记者与警方联手解救四名被拐卖儿童,记者在其中既是这次采访的策划者,又是这次新闻事件的采访者,还是模拟的“买孩者”。
模拟式采访,要求记者“扮演”角色,要具备相应的角色“根底”,如角色的技能等,才能被采访对象“认同”和“接纳”。
角色式角色式采访是指记者以普通社会成员的身份“闯入”事件,捕捉新闻的采访。
我们知道,人的角色是一种综合性的行为模式,即一个人同时分属几个“角色”。
作为记者,同时又是消费者、患者等。
记者同样需要乘车、看病、购物、学习、娱乐等。
为了表述的方便,我们把记者的职业身份称为“职业身份”,把其他附着身份称为“生活身份”。
角色式采访与模拟式采访不同的是,模拟式中记者的角色是“模仿”与“扮演”,而角色式采访中记者的“生活身份”是真实的,只不过“职业身份”这个社会“角色”在采访中处于隐性状态,而此时相应的“生活身份”处于显性状态。
此时,记者的‘‘生活身份”是生活中的普通人,如普通的消费者、患者、乘客、受害者,等等。
从这个意义上说,角色式采访中的记者,本身
就是事件的当事人。
记者通过自己生活中的“角色”,来观察生活,获取新闻事实。
四、隐性采访的禁止与使用原则
很明显,与显性采访相比,隐性采访具有如下独特的作用:
首先,隐性采访能够打破采访对象的封锁和制约,“人赃俱获”地抓住事实;
其次,隐性采访要求记者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行各业和各个角落,接近新闻源,直接获取现场信息;
最后,隐性采访作为舆论监督的一种表现形式,一般说来,捕捉到的是事件现场发生的一瞬间的事实,具有“铁证如山’,和“不容抵赖”的性质,常常能推动问题的解决,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然而,隐性采访也存在职业道德与法律两个方面的禁区。
与显性采访相比,这种禁区突出地表现为“触雷”,引发“新闻纠纷”。
因为职业道德要求新闻采访是一种公开的社会活动。
1954年4月由国际新闻记者联合会通过的、1986年6月修订的《记者行为宣言》第4条规定:
“新闻记者只用公开的方法获得新闻、照片和资料”。
而隐性采访是记者不暴露身份的采访。
“不暴露”的实质,是记者在采访对象不知道、不知情或不警觉的情况下,收集或拍录采访对象的有关情况,特别是内幕情况,因而容易引发许多法律问题。
如名誉权、肖像权和人格尊严等法律问题。
具体说来,从目前的情况看,隐性采访的法律禁区主要集中在涉及“三密”的问题上。
一是涉及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的一个法律概念。
我国《刑法》第219条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但是由于商业秘密不像国家机密那样容易引起人们的重视,新闻界对商业秘密的“弦”绷得不一定很紧,因而在隐性采访中容易发生泄密问题。
二是涉及公民通信的秘密。
我国《宪法》、《邮政法》均规定: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隐性采访、特别是广播电视记者的“偷拍和偷录”,容易泄漏公民的通信秘密。
如1996年,原广播电影电视部就通报处理了某广播电台将私人电话内容公之于众的错误作法。
三是涉及公民的个人秘密,即隐私权。
所谓隐私权,指公民不愿意公开,或不愿意让他人知道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事实的权利。
侵害公民隐私权,是指包括传播他人生活秘密、窥视干扰他人私生活的行为。
隐性采访侵害公民隐私权与显性采访有着很大的区别。
这就是说,记者隐匿了自己的真实身份之后,采访对象是在一种不知不觉的情况下,隐私权就容易受到侵害。
因此,较显性采访来说,隐性采访侵害隐私权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同时,也容易给人一种草木皆兵、人人自危的感觉。
怎样避免侵害隐私权,或者说区分侵害隐私权的条件是什么?
这是近年来新闻界和法律界讨论得比较多的话题。
综合专家们的意见,公共性是区分新闻传播是否侵害隐私权的重要条件。
公共性在隐性采访中有三层含义。
一是场合的公共性。
公民在公共场合的活动,一般来说,不属于私生活的范畴。
“因为一个人将自己置身于公共场合就承认了自己行为的公开性,也就是放弃了该行为的隐匿权,而不管是记者还是其他人,都有将他在公共场合所看到的东西拍摄下来,记录下来的自由。
”反之,在非公共场合,如住宅、住所等地,未经主人允许,包括记者在内的任何人不得非法进
入;
未经允许,不得对非公共场合进行录音、摄影、摄像和作笔录。
二是内容的公共性。
采访的内容必须是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或是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行为。
如《光明日报》记者曾经在北京火车站售票处秘密采访高价倒卖火车票的报道、中央电视台记者偷拍、偷录山西某地交警部门在公路上乱罚款的报道等,就是对“严重影响公众利益行为”的揭露。
反之,秘密采访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现象,如偷拍青年恋人在公园深处的亲昵、名人在商场购买某些特别的商品等,则可能构成侵害隐私权。
三是对象的形象性。
这主要是针对摄像记者的偷拍侵害隐私权而言的。
采访对象在公共场合的活动,其行为的公开性,虽然放弃了隐匿权,但其身体状况,如身体缺陷、残疾等,仍属人的隐私范畴。
如某人身体有缺陷,而记者刻意或不留意地将其缺陷部位摄录并进行报道,则可能构成侵害其隐私和名誉权。
使用隐性采访必须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公共利益原则
利益是人们一切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
所谓公共利益原则,是指以社会生活中大多数人的利益为出发点的原则,如,公共卫生、交通安全、尊老爱幼等。
公共利益原则要求记者精选采访题材,判断有无使用隐性采访的必要。
如果选择的题材“与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有关,而除此之外又无他法获取信息,则可为;
反之,如该事件与公共利益无关,或影响甚小,则不可为。
2.策划原则
即对采访过程的统筹安排和周密部署。
隐性采访相对来说风险大,情况复杂。
在这种情况下,精心策划、“不打无准备之仗”,尤为重要。
隐性采访的策划原则,要求记者在访前制订采访计划,拟定采访对象、采访范围、采访重点以及应变措施等,并且通盘考虑,合理安排。
3.组织原则
由于隐性采访主要用于揭露、批评性的报道,以及采访内容的禁止性,因此采访应是有组织地进行,而不是记者的个人行事。
隐性采访的组织原则,应当包括组织审定选题、组织审定采访方案、及时向组织汇报采访情况和组织审稿审片等内容。
坚持组织原则,可以较好地帮助记者端正采访动机,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纠正各种偏差,改进采访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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