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律制度要点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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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课税对象的价格为依据,按一定比例计征的一种税。
实行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其应纳税额随价格的变化而变化,能充分体现合理负担的税收政策。
如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2)从量税:
以课税对象的数量为依据,按固定税额计征的一类税。
其课税数额只与课税对象数量相关,与价格无关。
如资源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等。
(3)复合税:
采用从量税和从量税同时征收。
如消费税中的白酒、卷烟采用复合税。
二、税法及其构成要素
(一)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1.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税法与税收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税收以税法为其依据和保障,而税法又必须以保障税收活动的有序进行为其存在的理由和依据。
税收作为一种经济活动,属于经济基础范畴;
而税法则是一种法律制度,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二)税法的分类
1.按税法内容的不同:
(1)税收实体法:
税法的核心部分,是规定税收法律关系的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税收程序法:
是指以国家税收活动中所发生的程序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税法,是规定国家征税权行使程序和纳税人纳税义务履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按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
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
3.按税收法律级次划分:
(1)税收法律:
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等。
(2)税收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
(3)税收规章:
分为税收部门规章和地方税收规章。
税收部门规章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部门、机构制定,包括《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税务代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等。
地方税收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
(4)税收规范性文件:
由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制定。
(三)税法构成要素:
征税人、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免税、法律责任
1.征税人:
代表国家行使税收征管职权的各级税务机关和其他征收机关。
主要包括税务机关和海关。
2.纳税人:
依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征税对象:
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力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对什么征税,是征税的客体。
征税对象是区别不同税种的重要标志。
4.税目:
税法中具体规定应当征税的项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
5.税率:
应纳税额与计税金额(或数量单位)之间的比例,是计算税额的尺度。
税率是税收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因素,体现征税的深度。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的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定额税率、累进税率。
(1)比例税率:
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其数额大小,均按同一个比例征税的税率。
(2)定额税率:
又叫固定税额,是指按征税对象的一定单位直接规定固定的税额。
(3)累进税率:
根据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规定不同等级你的税率。
分为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超倍累进税率。
6.计税依据:
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或标准。
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复合计征。
(1)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额×
比例税率
(2)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
定额税率
(3)复合计征:
比例税率+销售数量×
7.纳税环节:
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增值税实行多次课征制。
8.纳税期限:
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后应依法缴纳税款的期限。
9.减免税:
国家对于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
减税指对应征税款减少征收一部分,免税指对应征收的税款全部免除。
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税额式减免。
(1)税基式减免:
直接通过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实现减免税。
包括起征点(不到不征,一到全征)、免征额(不到不征,一到只就超过的部分征)、项目扣除、跨期结转。
(2)税率式减免:
通过直接降低税率的方式实现减免税。
(3)税额式减免:
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现减免。
10.法律责任:
对违反国家税法规定的行为人采取的处罚措施。
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三、主要税种
1、增值税
概念:
增值税是对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者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的一种流转税。
分类:
增值税划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
生产型法定增值额=当期工资+利息+租金+利润等理论增值额和折旧额之和
收入型法定增值额=当期工资+利息+租金+利润等增值项目之和
消费型法定增值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外购的全部生产资料价款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
除个体经营以外的其他个人;
非企业性单位;
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项 目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划分标准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其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
年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
年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
年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
年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
适用税率(一般纳税人)
或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
17%
除适用13%税率货物之外的应税货物以及所有应税劳务
征收率3%
13%
粮食、自来水、图书、饲料、农业产品等
增值税率: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应税行为,除低税、免税以外,一律适用17%的基本税率。
2、按照13%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
粮食、食用植物油;
自来水、热水、暖气、冷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图书、报纸、杂志;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不包括农机零部件)、农膜;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如农产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等。
3、零税率:
出口货物(国家限制出口的货物除外)。
当期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售额*使用税率-当期进项税额
销售额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和其他符合税法规定的费用,在计算销项税额时必须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外购或者销售货物(规定不准抵扣的外购固定资产、免税货物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代垫运费除外),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不准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以外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其中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以下;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征收率为3%,该税款不能抵扣。
2、消费税
消费税是对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消费税分为一般消费税和特别消费税,前者对所有消费品普遍征税,后者主要对特定消费品征税,我国现行的消费税属于特别消费税。
消费税计税方法主要有:
从价定律、从量定额、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相结合的复合计税三种方式。
我国消费税目有4个,包括:
烟(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等子目)、酒及酒精(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酒、其他酒和酒精子目)、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和烟火、摩托车、小汽车(包括乘用车、中轻型商客车及子目)、汽车轮胎、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实木地板、木质一次性筷子、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等子目)等。
消费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
从价从量复合计征消费应纳税额等于从价定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和从量定额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采用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复合计税。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规定为:
1、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采用预售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用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讫或者去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消费税纳税地点: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3、营业税
营业税是以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
营业税一般以营业收入额全额为计税依据,实行比例税率。
营业税共9各税目: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以上税率为3%)、金融保险业(税率为5%)、娱乐业(税率为5%~20%)、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以上税率为5%)。
营业税纳税额: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营业额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补贴、违约金、滞纳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营业税纳税地点: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其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出租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营业纳税地点为土地、不动产所在地;
4、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
税率
备注
居民
25%
非居民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取得的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
取得的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
20%
预提所得税,
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实行基本税率,基本税率为25%。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收入总额包括:
销售货物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利息收入;
租金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
其他收入。
不征税收入:
财政拨款;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准予扣除的项目:
(成本)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即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成本;
(费用)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税金)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企业缴纳的各项税金及附加,如消费税、营业税、印花税等。
(损失)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不得扣除的损失: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企业所得税税款;
税收滞纳金;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罚息不属于行政罚款,允许税前扣除);
赞助支出;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亏损弥补: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5、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包括个人和具有自然人性质的企业。
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以住所和居住时间为标准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居民纳税人有无限纳税义务,其应纳税所得,无论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境外,都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项目:
工资、薪金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卷、股票、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偶然所得(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率:
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税率体系。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2、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3、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纳税额减征30%,故实际税率为14%;
4、劳务报酬所得,使用20%的比例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一般为20%。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35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纳税年度总收入-必要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4、劳务报酬所得每次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800)*20%,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1-20%)*20%,每次收入超过20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5、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元)*20%*(1-30%);
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1-30%)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20%(或者5%)。
税收征管包括:
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和法律责任等环节。
税务登记包括:
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税务登记证管理、扣缴税款登记等。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及附送资料、证件审核无误的,应在30日内予以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分税种填制税种登记表,确定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报缴税款的期限、征收方式和缴库方式等,逐户建档。
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应在15日内退回纳税人要求补正。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
开立银行账户;
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领购发票;
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办理停业、歇业;
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并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变更税务登记的原因有:
1、改变名称;
2、改变法定代表人;
3、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
4、改变住所和营业地点;
5、改变生产经营或经营方式;
6、增减注册资金(资本);
7、改变隶属关系;
8、改变生产经营期限;
9、改变或增减银行帐号;
10、改变生产经营权属以及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的。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解散、破产、撤销以及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是,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场所变动并涉及改变主管税务登记机关,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当先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再向迁达地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发票的种类:
1、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发票为四联,第一联存根联,由销货方留存备查。
第二联为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第三联为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
第四联为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2、普通发票。
3、专业发票包括手写发票、电脑发票(机打发票)、定额发票。
发票的开具要求:
1、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
未发生的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时应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自己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3、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
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同一监制的机打发票。
5、开具时间、地点应复合规定。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扩大专业发票适用范围。
禁止倒买倒卖发票等违法行为。
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纳税申报的方式主要有:
直接申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数据电文申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视为申报日期)、简易申报(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以缴纳税款的凭证代替申报或减并征期的一种申报方式)、其他方式。
税款征收的主要方式:
1、查账征收(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事后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多退少补,适用于经营规模较大、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正确计算税款、如是履行纳税人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查定征收(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销售情况征收,适用于会计账册不健全、生产不稳定但能控制其材料、产量或进销货物的从事产品生产的纳税人,如小型厂矿和作坊等。
)3、查验征收(由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人的应税产品进行验查后征税,适用于财务制度不健全,经营品种比较单一、零星分散,经营地点、时间和商品来源不固定的纳税人)4、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一定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这种方式适用于规模较小,帐证不健全不能提供完整的纳税资料难以实现查账征收的小型个体工商业户。
)5、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法定义务人,在想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收税款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如个人所得税,其代缴义务人为其单位)6、代收代缴(负有收缴税款义务的法定义务人,即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照税法的规定收取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
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税收网络覆盖不到或者税源很难控制的领域,如受托加工应缴消费税的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
)7、委托征收(指受托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一些零散税款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各地对零散、不易控管的税源,大多是委托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乡政府、村委会及交通管理部门等代征税款。
)8、其他方式。
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税法规定的代理范围内,接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办各项税务行为。
税务代理是一种社会中介服务。
税务代理的特点:
中介性、法定性、自愿性、公正性。
税务代理的法定业务范围:
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
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办理纳税申报和扣缴税款报告;
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款;
制作涉税文书;
审查纳税情况;
建帐建制,办理账务;
开展税务咨询。
受聘税务顾问;
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等;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意图逃避纳税义务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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