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资产评估报告2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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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收益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编制必要的测算表格。
测算表格中的数据应当与评估报告相应内容一致。
四、评估结论及分析
(一)评估结论
1.用文字叙述账面价值和评估价值,采用两种评估方法评估企业价值,应当分别说明其评估价值以及确定最终评估结论的依据和理由。
2.含有“评估结论根据以上评估工作得出”的字样。
3.对于存在多家被评估单位的情况,应当分别说明评估价值。
4.对于不纳入评估汇总表的评估结果,应当单独列示。
(二)评估结论与账面价值比较变动情况及原因
1.说明评估结论与账面价值比较变动情况,包括绝对变动额和相对变动率。
2.分析评估结论与账面价值比较变动原因。
(三)股东部分权益价值的溢价(或者折价)的考虑等内容企业价值评估,在适当及切实可行的情况下需要考虑由于控股权和少数股权等因素产生的溢价或者折价,以及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1.说明是否考虑了溢价与折价。
2.说明溢价与折价测算的方法,对其合理性做出判断。
附四:
评估明细表样表(供参考)
一、说明
本套样表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会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的基本要求进行设计。
具体评估项目中,可以根据本指南对评估明细表的基本要求、企业会计核算所设置的会计科目,参考本套样表编制评估明细表。
二、评估明细表样表
1.表1: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2.表2:
资产评估结果分类汇总表3.表3:
流动资产评估汇总表4.表3-1:
货币资金评估汇总表5.表3-1-1:
货币资金-现金评估明细表6.表3-1-2:
货币资金-银行存款评估明细表7.表3-1-3:
货币资金-其他货币资金评估明细表8.表3-2:
交易性金融资产评估汇总表9.表3-2-1:
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投资评估明细表10.表3-2-2:
交易性金融资产-债券投资评估明细表11.表3-2-3:
交易性金融资产-基金投资评估明细表
12.表3-3:
应收票据评估明细表13.表3-4:
应收账款评估明细表14.表3-5:
预付账款评估明细表15.表3-6:
应收利息评估明细表16.表3-7:
应收股利(应收利润)评估明细表17.表3-8:
其他应收款评估明细表18.表3-9:
存货评估汇总表19.表3-9-1:
存货-材料采购(在途物资)评估明细表20.表3-9-2:
存货-原材料评估明细表21.表3-9-3:
存货-在库周转材料评估明细表22.表3-9-4:
存货-委托加工物资评估明细表23.表3-9-5:
存货-产成品(库存商品、开发产品、农产品)评估明细表24.表3-9-6:
存货-在产品(自制半成品)评估明细表25.表3-9-7:
存货-发出商品评估明细表26.表3-9-8:
存货-在用周转材料评估明细表27.表3-10: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评估明细表28.表3-11:
其他流动资产评估明细表29.表4:
非流动资产评估汇总表30.表4-1: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评估汇总表31.表4-1-1: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股票投资评估明细表32.表4-1-2: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债券投资评估明细表33.表4-1-3: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他投资评估明细表34.表4-2:
持有至到期投资评估明细表35.表4-3:
长期应收款评估明细表36.表4-4:
长期股权投资评估明细表37.表4-5:
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明细表(含4张备选表)38.表4-6:
固定资产评估汇总表39.表4-6-1:
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评估明细表40.表4-6-2:
固定资产-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评估明细表41.表4-6-3:
固定资产-管道和沟槽评估明细表42.表4-6-4:
固定资产-机器设备评估明细表43.表4-6-5:
固定资产-车辆评估明细表44.表4-6-6:
固定资产-电子设备评估明细表45.表4-6-7:
固定资产-土地评估明细表46.表4-7:
在建工程评估汇总表47.表4-7-1:
在建工程-土建工程评估明细表48.表4-7-2:
在建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评估明细表49.表4-8:
工程物资评估明细表50.表4-9:
固定资产清理评估明细表51.表4-10:
生产性生物资产评估明细表52.表4-11:
油气资产评估明细表53.表4-12:
无形资产评估汇总表54.表4-12-1: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评估明细表55.表4-12-2:
无形资产-矿业权评估明细表
56.表4-12-3:
无形资产-其他无形资产评估明细表
57.表4-13:
开发支出评估明细表
58.表4-14:
商誉评估明细表
59.表4-15:
长期待摊费用评估明细表
60.表4-16:
递延所得税资产评估明细表
61.表4-17:
其他非流动资产评估明细表
62.表5:
流动负债评估汇总表
63.表5-1:
短期借款评估明细表
64.表5-2:
交易性金融负债评估明细表
65.表5-3:
应付票据评估明细表
66.表5-4:
应付账款评估明细表
67.表5-5:
预收账款评估明细表
68.表5-6:
应付职工薪酬评估明细表
69.表5-7:
应交税费评估明细表
70.表5-8:
应付利息评估明细表
71.表5-9:
应付股利(应付利润)评估明细表
72.表5-10:
其他应付款评估明细表
73.表5-11: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评估明细表
74.表5-12:
其他流动负债评估明细表
75.表6:
非流动负债评估汇总表
76.表6-1:
长期借款评估明细表
77.表6-2:
应付债券评估明细表
78.表6-3:
长期应付款评估明细表
79.表6-4:
专项应付款评估明细表
80.表6-5:
预计负债评估明细表
81.表6-6:
递延所得税负债评估明细表
82.表6-7:
其他非流动负债评估明细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和《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现予以发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适用于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
金融企业因债权转股权等原因持有的非金融企业股权价值评估报告适用本指南。
请各协会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转发评估机构,组织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附件: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08年11月28日、中评协[2008]21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和出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和《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编制和出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应当遵守本指南。
金融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另行规范。
第三条本指南所指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由标题、文号、声明、摘要、正文、附件、评估明细表和评估说明构成。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清晰、准确陈述评估报告内容,不得使用误导性的表述。
第五条评估报告提供的信息,应当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机构能够全面了解评估情况,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六条评估报告内容应当完整,符合本指南的要求。
第二章标题、文号、声明和摘要
第七条评估报告标题应当简明清晰,一般采用“企业名称+经济行为关键词+评估对象+评估报告”的形式。
评估报告文号包括评估机构特征字、种类特征字、年份、报告序号。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声明遵循法律法规,恪守资产评估准则,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评估报告声明应当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评估报告特别事项和使用限制等内容。
评估报告声明应当置于评估报告摘要之前。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正文的基础上编制评估报告摘要。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简明扼要地反映经济行为、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评估方法、评估结论及其使用有效期、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特别事项等关键内容。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采用下述文字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阅读全文:
“以上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评估报告正文。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置于评估报告正文之前。
第三章正文
第十条评估报告正文应当包括:
(一)绪言;
(二)委托方、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概况;
(三)评估目的;
(四)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五)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六)评估基准日;
(七)评估依据;
(八)评估方法;
(九)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十)评估假设;
(十一)评估结论;
(十二)特别事项说明;
(十三)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十四)评估报告日;
(十五)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绪言一般采用包含下列内容的表述格式:
“×
×
(委托方全称):
×
(评估机构全称)接受贵单位(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采用×
评估方法(评估方法名称),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
(委托方全称)拟实施×
行为(事宜)涉及的×
(资产--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企业、股东全部权益、股东部分权益)在×
年×
月×
日的×
价值(价值类型)进行了评估。
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
第十二条评估报告正文应当介绍委托方、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的概况。
(一)委托方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概况一般包括名称、法定住所及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及主要经营范围等。
(二)企业价值评估中,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概况一般包括:
1.名称、法定住所及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公司股东及持股比例、股权变更情况及必要的公司产权和经营管理结构、历史情况等;
2.近三年资产、财务、经营状况;
3.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之间的关系(如产权关系、交易关系)。
(三)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概况一般包括名称、法定住所及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及主要经营范围等。
(四)委托方与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为同一企业,按对被评估单位的要求编写。
(五)存在交叉持股的,应当列示交叉持股图并简述交叉持股关系及是否属于同一控制的情形。
(六)存在关联交易的,应当说明关联方、交易方式等基本情况。
第十三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本次资产评估的目的及其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并说明该经济行为获得批准的相关情况或者其他经济行为依据。
第十四条评估报告应当对评估对象进行具体描述,以文字、表格的方式说明评估范围。
企业价值评估中,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是否一致,不一致的应当说明原因,并说明是否经过审计;
(二)对企业价值影响较大的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中存货、工业企业的生产线及厂房等)的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和物理状况;
(三)企业申报的账面记录或者未记录的无形资产类型、数量、法律权属状况等;
(四)企业申报的表外资产的类型、数量;
(五)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和账面金额(或者评估值)。
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应当说明委托评估资产的数量(如土地面积、建筑物面积、设备数量、无形资产数量等)、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和物理状况等。
第十五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市场价值及其定义。
选择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应当说明选择理由及其定义。
第十六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基准日及确定评估基准日所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本项目评估基准日是×
日;
(二)确定评估基准日所考虑的主要因素(如经济行为的实现、会计期末、利率和汇率变化等)。
第十七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本次评估业务所对应的经济行为、法律法规、评估准则、权属、取价等依据。
(一)经济行为依据应当为有效批复文件以及可以说明经济行为及其所涉及的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法律法规依据通常包括与国有资产评估有关的法律、法规等;
(三)评估准则依据包括本评估项目中依据的相关资产评估准则和相关规范;
(四)权属依据通常包括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基准日股份持有证明、出资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房屋所有权证、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林权证、专利证(发明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著作权(版权)相关权属证明、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关产权转让合同、其他权属证明文件等;
(五)取价依据通常包括企业提供的财务会计、经营方面的资料,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统计资料、技术标准和政策文件,以及评估机构收集的有关询价资料、参数资料等;
(六)其他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所选用的评估方法,以及选择评估方法的理由。
以持续经营为前提,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分别说明两种评估方法选取的理由以及评估结论确定的方法。
第十九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自接受评估项目委托起至出具评估报告的主要评估工作过程,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接受项目委托,确定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拟定评估计划等过程;
(二)指导被评估单位清查资产、准备评估资料,核实资产与验证资料等过程;
(三)选择评估方法、收集市场信息和估算等过程;
(四)评估结果汇总、评估结论分析、撰写报告和内部审核等过程。
第二十条评估报告应当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评估报告应当以文字和数字形式清晰说明评估结论,评估结论应当是确定的数值。
(一)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以文字形式说明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及其增减幅度,并同时采用评估结果汇总表反映评估结论。
(二)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应当以文字形式说明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及其增减幅度。
(三)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除单独说明评估价值和增减变动幅度外,应当说明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结果的差异及其原因和最终确定评估结论的理由。
(四)存在多家被评估单位的项目,应当分别说明评估价值。
第二十二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程序受到的限制、评估特殊处理、评估结论瑕疵等特别事项,及期后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的情况,并说明已了解所引用报告结论的取得过程,承担引用报告结论的相关责任;
(二)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三)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形;
(四)评估资料不完整的情形;
(五)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六)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的性质、金额及与评估对象的关系;
(七)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日之间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事项;
(八)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对特别事项的处理方式、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提示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其对经济行为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评估报告使用限制通常包括下列事项:
(一)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二)评估报告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需评估机构审阅相关内容,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
(四)因评估程序受限造成的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
第二十四条评估报告应当载明评估报告日。
评估报告日通常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形成最终专业意见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评估报告正文应当由两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并由评估机构盖章。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制评估机构负责该评估业务的合伙人应当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声明、摘要和评估明细表上一般不需要另行签字盖章。
第四章附件
第二十六条评估报告附件内容应当与评估目的、评估方法、评估结论相关联,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文件;
(二)被评估单位专项审计报告;
(三)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四)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产权登记证;
(五)评估对象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
(六)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承诺函;
(七)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承诺函;
(八)评估机构资格证书;
(九)评估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十)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
(十一)重要取价依据(如合同、协议);
(十二)评估业务约定书;
(十三)其他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评估报告附件内容及其所涉及的签章应当清晰、完整,相关内容应当与评估报告摘要、正文一致。
评估报告附件为复印件的,应当与原件一致。
第二十八条按有关规定需要进行专项审计的,应当将企业提供的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专项审计报告(含会计报表和附注)作为评估报告附件。
按有关规定无需进行专项审计的,应当将企业确认的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企业财务报表作为评估报告附件。
第二十九条如果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根据现行有关规定,所引用的报告应当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的,应当将相应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准(备案)文件作为评估报告的附件。
第五章评估明细表
第三十条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编制评估明细表。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本指南对评估明细表的基本要求和企业会计核算所设置的会计科目编制评估明细表。
评估明细表包括被评估资产负债会计科目的评估明细表和各级汇总表。
第三十一条被评估资产负债会计科目的评估明细表格式和内容基本要求如下:
(一)表头应当含有被评估资产负债类型(会计科目)名称、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评估基准日、表号、金额单位、页码;
(二)表中应当含有资产负债的名称(明细)、经营业务或者事项内容、技术参数、发生(购、建、创)日期、账面价值、评估价值、评估增减幅度等基本内容。
必要时,在备注栏对技术参数或者经营业务、事项情况进行注释;
(三)表尾应当标明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填表人员、填表日期和评估人员。
第三十二条评估明细表按会计明细科目、一级科目逐级汇总,并编制资产负债表(方式)的评估汇总表及以人民币万元为金额单位的评估结果汇总表。
根据需要设置的各级汇总表,表尾应当标明评估人员。
第三十三条会计计提的减值准备在相应会计科目(资产负债类型)合计项下列示,评估增减值应当按会计计提减值准备前后分别列示。
第三十四条评估结果汇总表应当按以下顺序和项目内容列示:
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资产总计、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负债总计、净资产等类别和项目。
第三十五条被评估单位为两家以上的,评估明细表应当按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分别自成体系。
第六章评估说明
第三十六条评估说明包括评估说明使用范围声明、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共同编写的《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写的《资产评估说明》。
第三十七条评估说明应当做到内容完整、表述清晰,并充分考虑不同经济行为和不同评估方法的特点。
第三十八条《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应当由委托方单位负责人和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相应单位公章并签署日期。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需要,建议企业编写的《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方与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概况;
(二)关于经济行为的说明;
(三)关于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的说明;
(四)关于评估基准日的说明;
(五)可能影响评估工作的重大事项说明;
(六)资产负债情况、未来经营和收益状况预测说明;
(七)资料清单。
第三十九条《资产评估说明》是对评估对象进行核实、评定估算的详细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说明;
(二)资产核实总体情况说明;
(三)评估技术说明;
(四)评估结论及分析。
第七章出具与装订
第四十条评估报告应当使用中文撰写。
需要同时出具外文评估报告的,以中文评估报告为准。
评估结论一般以人民币为计量币种,使用其他币种表示的,应当注明该币种与人民币在评估基准日的汇率。
第四十一条评估报告封面应当载明评估报告标题及文号、评估机构全称和评估报告日。
第四十二条评估报告标题及文号一般在封面上方居中位置,评估机构名称及评估报告日应当在封面下方居中位置。
评估报告应当用A4规格纸张印刷。
第四十三条评估报告一般分册装订,各册应当具有独立的目录。
声明、摘要、正文和附件合订成册,其目录中应当含有其他册的目录,但其他册目录中的页码不予标注。
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分别独立成册。
必要时附件可以独立成册。
评估明细表一般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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