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简答题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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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确认某排污行为是否合法的根据;
环境基础,环境方法标准是环境纠纷中确认各方所出事的证据是否是合法证据的根据。
7、简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
为了便于环境保护部门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危险废物的经营状况,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记。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经营许可证。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8、简述环境法实施的监督机制。
国际环境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包括信息报告、监督和监控机制。
报告制度主要是要求缔约方定期向环境条约的主管机关报告履行条约的情况,其中包括相关行业的基本情况,相关国法律、政策的基本情况,以及条约的执行情况,以国家报告的形式定期提供给条约主管机关,并由主管机关向其他缔约方和国际社会公布。
监督是指在受影响的环境实地取样在的数据采集、整理和分析工作。
通常有相关企业本身、企业联合会或环境管理机关执行监督的职能。
监控是指持续、不间断的监督、评估,它为进一步的决策提供了反馈,通常负责监控的机构在监督报告的基础上可以介入有关的履约活动。
9、简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原则。
百年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1)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2)提高土地利用率;
(3)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4)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5)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10、简述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
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是指根据水资源的年可供量,通过定额分配的方法,确定一个区域和行业的用水总量并加以控制的一整套措施。
其实是方法是:
首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行业用水定额,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11、简述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采矿权人为补偿国家矿产资源的消耗而向国家缴纳的一定费用。
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则是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对象、围、费率、程序和使用与管理的一整套措施和方法。
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队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凡在中华人民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都应当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其计算方式为: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补偿费费率由国家统一规定,最高为4%,最低为0.5%。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征收。
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
12、简述国际环境法的一般原则。
国际环境法的一般原则是指被各国公认的、普遍适用于国际环境法的各个领域、构成国际环境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现已得到公认的国际环境法一般原则包括:
国家主权与不损害管辖围以外环境的原则、国际环境合作的原则、防止环境损害的原则、谨慎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13、简述我国环境标准的种类。
我国有五类环境标准,即
(1)环境质量标准;
(2)污染物排放标准;
(3)环境检测方法标准;
(4)环境标准样品标准;
(5)环境基础标准。
14、简述许可证制度的优点。
许可证制度有下列优点而在环境管理中发挥显著作用:
(1)便于把影响环境的各种开发、建设、排污活动纳入国家统一管理的轨道,把各种影响环境和排污活动严格限制在国家规定的围,是国家能够有效地进行环境管理。
(2)便于主管机关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灵活的管理方法,规定具体的限制条件和特殊要求。
这样,就可以使各种法规、标准和措施的执行更加具体化、合理化,更加适用(3)便于主管机关及时掌握各方面的情况,及时制止不当规划、开发及各种损害环境的活动,及时发现者,从而加强国家环境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能的行驶,促进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4)促进企业加强管理,进行技术改造和工艺改造,采取无污染、少污染工艺。
(5)便于群众参与环境管理,特别是对损害环境活动的监督。
15、简述关于保护耕地的规定。
保护耕地的主要措施主要有:
实行耕地占用补偿制度;
实行耕地总量不减少措施;
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节约使用土地,禁止闲置、荒芜耕地;
鼓励合理开发为开发利用的土地;
鼓励土地整理,防止土地破坏和污染,提高耕地质量。
16、简述控制野生动物猎捕的主要措施。
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制度和措施主要包括:
控制野生动物的猎捕,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规定禁猎期、禁猎区和禁止使用的工具、方法,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严格管理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和进出口活动,利用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者应当按规定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确立野生动物保护的监督管理体制,明确单位和个人保护野生动物的义务和权利。
17、简述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容及优点。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一般是以签订责任书的形式,具体规定各级领导从省长、市长、区长(县长)直到基层企业的厂长,在任期的环境目标和管理指标,并建立相应的定期检查、考核和奖惩办法。
实行这样一种环境管理措施有许多好处:
(1)有利于把环境保护的任务真正纳入各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年度工作计划,使环保任务得以真正落实;
(2)实行责任制,把各级领导的责任层层分解并落实,把环境保护的任务定量化、指标化,加强环境管理;
(3)相应地建立各种配套措施和支持系统,如定量化的监测和监督系统、定期的检查考核制度、相应的奖惩办法等,这样就促进了环保机构的建设,强化了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
18、简述合理的工业布局应该注意的问题。
合理的工业布局应当注意:
(1)适当利用自然环境的自净能力;
(2)加强资源和能源的综合利用;
(3)大型项目的分布与选址,必须事先进行环境应先评价,并尽可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不良影响;
(4)严禁污染型工业建在居民稠密区、城市上风区、水资源保护区、名胜古迹和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
体现上述要求的合理的工业布局,将会大大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与损害。
19、简述清洁生产制度的适用围极其原因。
《清洁生产促进法》第3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国领域,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组织实施清洁生产。
”由此可见,清洁生产制度的适用围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二是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清洁生产制度的适用围之所以包括全部生产和服务领域,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的考虑:
首先,目前国对外清洁生产的认识已经突破了传统的工业生产领域,其他领域如农业、建筑业、服务业等也开始推行清洁生产。
其次,法律规定的政府责任是以支持、鼓励措施为主,因而清洁生产制度的围宜宽不宜窄,而且,事实上也没有必要对不同的领域制定不同的清洁生产促进法。
再次,实行清洁生产制度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法律应当为未来的发展留有空间,如果围规定过窄,对今后推行清洁生产不利。
20、简述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禁止从事的行为。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从事下列活动。
(1)利用污水灌溉;
(2)利用含有毒污染物的污泥作肥料;
(3)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4)利用储水层空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农药等。
21、简述西方国家环境法的完备阶段立法的特点。
这一时期的立法有如下特点:
(1)为了提高国家对环境管理的地位,很多国家在宪法里增加了环境保护的容,有国家把环境保护规定为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能。
(2)不少国家制定了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
(3)各国环境政策和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发生了根本的转变,采取了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政策和措施。
(4)把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扩大到对整个自然环境的保护,加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
(5)法律“生态化”的观点在国家立法中受到重视并向其他部门渗透。
在民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部门法中也制定了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新的法律规。
(6)环境立法的完备化和对环境保护这一社会关系的全面调整,是环境法从传统法律部门分离出来。
形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2、简述生态学的基本规律。
(1)“物物相关律”。
即自然界中各种事物之间有着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的关系,改变其中的一个事物,必然会对其他事务,必然会对其他事务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相生相克律。
即在生物系统中,每一生物都占据一定地位具有特定的作用,它们相互依赖、彼此制约、协同进化。
(3)能流物复律。
即在生态系统中,能量在不断的流动,物质在不停的循环。
(4)负载定额律。
即任何生态系统都有一个大致的负载(承受)能力上限,包括一定的生物生产能力、吸收消化污染的能力、忍受一定程度的外部冲击能力。
(5)协调稳定律。
即只有在结构和功能相对协调时生态系统才是稳定的。
(6)时空有宜律。
即每一个地方都有其特定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组合,构成独特的区域生态系统。
23、简述海洋倾倒许可证的分类。
倾倒许可证分为紧急许可证、特别许可证、普通许可证。
对于禁止倾倒的废物,当出现紧急情况,在陆地上处置这类物质会严重危及人民健康时,经国家海洋局批准,可获得晋级许可证,到指定的屈原规定的方法倾倒;
对于海洋生物没有剧毒性,但能通过生物富集污染水产品或危害航行、渔业活动的物质,倾倒时应当事先获得特别许可证;
对于不属于前两类物质的其他低毒性或无毒的物质,倾倒时应当事先获得的普通许可证。
24、简述《森林法》关于森林保护措施的规定。
为了保护森林,除了采取植树造林和限额采伐的措施外,法律还规定了一些其他的森林保护措施。
其中主要的有:
(1)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2)建立封山育林制度。
(3)建立群众护林制度。
(4)建立森林防火制度,防治森林火灾。
(5)建立病虫害防治防治制度。
(6)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7)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的出口管制制度。
(8)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9)实行退耕还林制度。
25、简述排污费的使用。
排污费要纳入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全部用于环境污染放置的下列项目:
(1)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
包括技术和工艺符合环境保护及清洁生产要求的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
(2)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
主要用于跨流域、跨地区的污染治理及清洁生产项目。
(3)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26、简述中国环境立法中“环境污染与其他公害”的特征。
环境污染与其他公害具有如下特征:
(1)环境污染与其他公害是伴随人类的生产、生活活动所产生的,并且这些活动的大多数通常是在生产生活活动中进行的。
(2)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适宜环境质量的改变和自然生态的破坏为媒介影响和危害人类与自然生态系统的。
(3)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都是损害的结果。
27、简述自然资源概念、分类及特征。
自然资源是指存在于自然界中,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可以被用来改善生产和生活状态的物质和能量。
它可以分为耗竭性资源和非耗竭性资源。
耗竭性资源又可分为可更新资源和不可更新资源。
非耗竭性资源,又称无限资源,它可分为恒定性资源、亚恒定性资源和易误用及污染的能源。
自然资源的特征表现在:
自然资源具有可使用性,自然资源具有整体性,自然资源具有地域性,自然资源具有有限性。
28、简述国际环境损害赔偿的无过错原则。
该原则是指只要损害环境,无论行为人主观有无过错,只要产生损害结果,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也称为结果责任。
又可分为严格责任和绝对责任。
(1)严格责任。
在这里过错不是判断赔偿责任的要件,只要有因果关系就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责任。
这在一般民法上都有规定,不需要专门的法律加以规定。
适用这一原则主要是从政治上考虑,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要求损害行为人举证,也就是举证责任倒置。
但是,这个责任不是绝对的,可以以不可抗力、第三方故意、受害人自己的行为所致提出免责的抗辩。
(2)绝对责任。
这一原则同严格责任的共同性在于确定责任的基础不是行为人的主观动机而是损害事实,也要求举证责任倒置。
但区别在于没有可以免责的情况。
不过由于这个责任的严厉性,所以使用的围十分有限,仅适用于那些高度危险的行为或活动所引起的环境损害,例如外空活动和核活动。
29、简述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的程序。
(1)首先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采取招标的方式签订合同委托评价单位进行调查和评价工作。
(2)评价单位通过调查和评价制度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评价工作要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和报批。
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营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报批。
(3)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预审。
(4)报告书由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查批准后,提交设计和施工。
有下列情形的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区的项目;
○2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如核设施、绝密工程等;
○3国务院审批的活着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对环境问题有争议的项目,其报告书(表)提交上一级环保部门审批。
30、简述我国环境污染防止行政的目标及其确立和实施的过程。
环境污染防治行政的目标及其确立和实施过程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实施环境污染防治行政之前,必须先由国家环保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制定国家环境标准;
其次,为了实现国家环境标准的要求,国家必须指定环境保护规划,以及针对各种污染物和有害物质的排放等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来规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第三,通过确立一系列的环境污染防治行政法律制度来促成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
31、简述海洋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
海洋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包括:
排污收费制度;
海洋污染限期治理制度;
海洋功能区划制度;
海洋环境监测、监视信息管理制度;
海上重大污染事故预防和处理制度;
跨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政府协商制度和联合执法措施。
32、简述保护生物和生物多样性的条约体系。
保护生物和生物多样性的条约体系已经建立并越来越丰富。
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主要有《生物多样性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等;
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和开发利用方面主要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养护和管理高度洄游鱼种的协定》、《国际捕鲸管制公约》、《养护大西洋金枪鱼国际公约》等;
特定物种保护方面主要有《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和《关于森离问题的原则声明》等。
33、简述应当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区域。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海洋生物保护区:
(1)典型的海洋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区域,以及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恢复的海洋自然生态区域;
(2)海洋生物物种高度丰富的区域,或者珍惜、濒危海洋生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3)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滨海湿地、入海河口和海湾等;
(4)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
(5)其他需要与以特殊保护的区域。
34、简述水污染治理的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对于超标排污费的性质法律并未明确指出,但是参照2000年修改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的“排污收费,超标”,应该解释为一种行政处罚的措施,即超标的一种不利法律后果。
35、简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一般规定。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围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要执行固体废物污染收费制度、固体废物污染限期治理制度、产品及其包装物的管理、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场所的管理、控制固体废物转移的制度。
36、简述共同但有区别原则的涵。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一方面要求各国都要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其管辖围的环境并防止对管辖围以外的环境造成危害,广泛参与有关的国际合作,在环境方面互相合作和支持等;
另一方面由于各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废弃物和污染物的排放数量不同,技术能力和工艺水平也不同,不应该要求所有的国家承担完全相同的责任。
37、简述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的概念和作用。
自然环境有偿使用制度,是指国家采取强制手段市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一定费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
它是在地球人口日益膨胀、自然资源日益紧缺情况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一种管理制度,是自然资源价值在法律上的体现和确认。
这一制度的建立,具有多方面的意义和作用。
一是它有利于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
二是它有利于为开发新的资源筹集资金,并有利于自然资源的保护和恢复;
三是它有利于保障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并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38、简述海洋倾废管制的具体规定。
获准倾倒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许可证上注明的期限及条件,到指定的区域进行倾倒。
废弃物装载之后,批准部门应当予以核实。
获准倾倒废物的单位,应当详细记录倾倒的情况,并在倾倒后向批准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倾倒废物的船舶必须向驶出港的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禁止在海上倾倒废弃物;
禁止在海上处置放射性废弃物或者其他放射性物质,废弃物中的放射性物质的豁免浓度由国务院制定。
39、简述各级人民政府防止噪声污染的主要职责。
(1)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生产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2)国家鼓励、环境支持噪声污染防止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各级人民政府还应当对在防止环境噪声污染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给予奖励。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企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
并且对小型企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人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授权其环境保护部门决定。
40、简述淡水资源方面的国际法律体系特点。
淡水资源方面的国际法律体制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早期主要是有关船舶在跨界河流航行的规则;
第二,关于对淡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的规则多见于针对具体江河湖泊的双边或区域性条约当中;
第三,相关的国际法规则大多是分散和零散的。
目前这一领域最重要的多边条约是《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
41、简述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是指由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改善环境的各种法律规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补充、部协调一致的统一整体。
我国现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由下列各部分构成:
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
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
环境标准;
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
42、与我国《环境保护法》确立的排污收费制度相比,《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排污收费制度的规定有什么特点?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了“达标排放、超标”的制度。
具体表现在: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
超标排放属于行为,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43、简述我国《矿产资源法》确立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
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是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对象、围、费率、程序和使用与管理的一整套措施和方法。
扩产资源补偿费是采矿权人为补偿国家矿产资源的消耗而向国家缴纳的一定费用,目的是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察、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队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
中华人民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都应当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察。
44、简述国际环境法的概念与特点。
国际环境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中形成的各种国际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
它具有如下特点:
首先,国际环境法主要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在规国际法主体的行为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国法上的自然人和法人的关系。
其次,国际环境法所调整的主要是国际法主体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国法上的自然人和法人的关系。
再次,国际环境法作为一个规国际法主体的行为的规则体系具有约束力。
最后,国际环境法是一门交叉学科,同他关系最密切的是国际法和国环境法,因此它既有国际法又有国环境法的特点。
1、简述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是指由开发利用资源、保护改善环境的各种法律规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补充、部协调一致的统一整体。
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
其它部门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
2、与我国《环境保护法》确立的排污收费制度相比,《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排污收费制度的规定有什么特点?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了“达标排放,超标”的制度,具体表现在: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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