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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直销企业为了长命百岁推销员们必须继续充当主流消费群体,还得周周、月月投资进行畸形消费。
虽然庞大的底层直销员今天可以强忍当媳妇的悲哀,以为熬过这阶段总会有当“婆婆”的那一天,可80%的人群是坚持不下去、必然亏本退出的,只为那10%先占位置的聪明上线白白作了害己的奉献,而给社会留下了动乱的隐患。
这个潜规则虽然是直销在海外诞生那天就有的,但是到了中国就水土不服,原因有六:
一、虽然改革开放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但是我国普通人民的生活水平和国外有较大差异。
投资直销的价格门槛对中国人讲不菲,相当于一个月不吃不喝,而对外国人来讲只相当于他月收入的十分之一,一旦收不回成本,就会引起心理上的巨大反差。
这种现象对求职者尤为明显。
不应该作为一种强买、强卖的潜规则来把直销人规则为必须经过违心的自我消费者阶段,
二、国外的消费习惯和消费心理比中国成熟。
其市场发育程度很高,很多人在家里就能把推销搞定,还有非常强的即时物流配送网络,也不怕小额的囤货。
而在国内,在收入不高的情况下,一旦涉及囤货滞销,就会造成直销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三、中国直销人的专职比例太大,花钱投资后的期望值太高。
然而在美国、在欧州,多半人是兼职。
在中国,特别是那些老实巴交的农民,受了发财的蛊惑,他敢把种田的牛给卖喽,甚至于东求西借地把钱凑齐给上线。
一当发财无望,他就会拼命。
四、直销行业并不是人人都能成功的。
是个特别富有挑战性的职业,比卖保险要求更高!
在无底薪的投资条件中,天下无贼的“傻根”们失败率很高;
强迫他们认购产品是个烫手的山芋,是社会动乱的多发地带。
五、容易爆发灾难性的连环鼠疫。
一当自己不成功,他将本能的把灾难转移到亲朋戚友群体中,再去骗老乡亲友带上几千元出来先当一次投资消费者,以满足自己的口粮;
只好一层又一层,一代又一代地去骗吧!
导演出一群拉人头的金字塔。
六、这种潜规则很容易被老鼠会公司效仿成地地道道的拉人头方式,也不容易和正规公司有效区分开来,将模糊政策界限,加大了执法的难度。
所以买单加盟在今日之中国特色直销是不适宜的,经营者不应该必须经过消费者认购产品的门槛或价位,消费不能作为奖金制度的规定强迫入职者执行,直销入职者不应该靠投资认购产品加盟,经营者买不买本公司产品是他的自愿。
我建议即将出台的直销法规,应该严格禁止直销员展业资格必须经过消费者的门槛。
即使要开放潜规则,也要再过些时日,这样才能让国民对直销行业有个适应磨合的过程。
今天的中国特色直销,应该发展成为直销员加强学习考核合格后,以素质就业的方式来展业,取谛投资就业方式更偏重于代理性质,而不是买断式经销。
这也与今日国情、人情、习惯、思维模式有着密切关系。
政府为何喜欢雅芳?
思考二:
公司应承担过程责任
我认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直销公司应该承担直销员搞非法传销的主要责任,不能出了事就一推了之。
公司应该设有监控系统和有专人专职管理直销过程,确保公司过半的营业额是来自售给最终消费者,而且确保初次接触的消费者没有接受过推荐、保荐的误导,还要确保他们的购物目的不存在加盟推销致富的引诱。
公司必须与直销员签订销售合同,承担非法传销运作的主要责任。
公司不能只在文本宣传页中声明不准拉人头运作,至于直销的过程他就一律装聋作哑是不行的。
公司只管结果一手交钱,另一手发货是不行的。
如果工商查出事件来,公司就将责任全部推给是经销商在违背公司的规定错误运作,甚至于将直销员开除是不妥的。
我们要看到:
直销员拉人头的非法操作,是来源于公司本身隐含着的传销基因,受着直销公司隐藏的灵魂所左右,只有公司本部正本清源才能杜绝拉人头。
希望政府不要把直销牌照发给那些没有能力控制过程的企业,更不要容忍那些将中国人随便的、大量的除名的惩罚。
因为直销商辛苦组建起来的营销网络是他未来生存的依靠,是他赖以收回成本并扩大赢利的基础、网络资源属于他私有的“固定资产”,不准许公司轻易地就给剥夺了。
只是沟通产品推销给最终消费者,不应暗示推荐当直销员,更不暗示拉人入会后还能获得上线保荐新人的收入。
四、强迫认购没有真诚的消费者。
推销时夹杂推荐,将干扰着消费者对货真价实理念的偏离。
不是真诚使用产品、而是利用产品企图一夜暴富;
如果绝大多数消费者是为了高额回报而消费,消费就不再理性,相当一部分消费是无用乃至过度的消费。
非法传销的恶果已为无数的公害悲惨事实所证明,只是上线乐开花,下线想自杀。
五、不能当混血儿,又是消费者,又是经营者。
工商局说的很明白:
你是消费者,我会按消保法保护您的权益;
你若是经营者,我更是会用工商法规来保护您正当权益。
可惜,你是谁?
你以自己经营的资格又去骗了那么多下线来消费,说得清你是什么法律主体身份吗?
一本糊涂帐,只好是:
凡是传销人员一律按集体诈骗而论,受害也一律不受理。
例如去年12月9日《新商报》通栏大标题报导:
一名传销女子在使用沐浴露后饱受“变脸”之痛,工商部门接到投诉后认为——购买目的不纯很难讨回公道。
有苦你能到那里诉说?
只好是自作自受吧!
《北京青年报》
2004年08月05日报导:
听信了传销公司的鬼话,首钢退休老工人白增喜把自己多年积攒下来的两万多元血汗钱扔进了传销公司拿不回来。
记者昨天从海淀法院获悉,该院以传销行为不受国家法律保护为由,当庭作出裁定驳回白增喜的起诉。
所以,中国特色直销员的主要职责是推销产品,或组团推销产品,不强迫兼当消费者。
六、多层直销必须成为促进和谐、维护稳定,公平诚信、得到公众和政府的认可才有前途。
因此,必须彻底杜绝拉人头所造成的传销动乱、两推要分开,欺诈不再,金字塔要远离,多层倍增才可能被政府接受。
因此,中国直销宁肯暂时放弃买单加盟消费致富的旧规则,开展轰轰烈烈的卖单达标销售致富的中国特色新模式,再不能给拉人头有可乘之机。
让真诚的直销(产品)成为社会时尚,恶心的传销(模式),在中国淡化,直销不要变质为设陷阱、玩制度的游戏。
不是强迫消费者硬要加入经济型的教会组织,发财人的俱乐部。
那美丽的、又高尚的直销才可能在神州大地冉冉升起。
最后,请参考外国的直销法规,检讨中国这些年的模式。
世界直销协会联盟制订的直销的商德守则中第2.14节的原文如下:
直销公司及直销商,不得以介绍顾客给卖方即可享受折扣或折现方式,作为引诱顾客购买产品或服务,而此折扣或折现优待并无任何保障。
韩国《直销法》摘录
第32条
禁止
1.一个多层次销售者不许有下列行为:
(3)给传销商、或新参加者强加存货负担,不论什么名目都不允许,例如:
入会货、试用产品、销售工具、销售额、培训费等等。
(4)强加给传销商发展下线数量。
(9)通过传销商,强迫其下线购买产品和服务。
(10)对产品和服务实行安排销售。
(11)对传销商发展下线支付奖金,或在发起奖金之外又支付奖金。
3.多层传销公司不能支持或教唆传销商从事上述行为。
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针对金字塔行为制定。
该法规定,任何人在商业活动中采取如下方法直接或间接的引诱一个属于非商人的消费者购买产品、服务、权力,即属于滚雪球销售行为。
其方法是指。
他们担保,如果该消费者介绍新消费者与他们达成同样交易,该消费者可以在购买产品、服务、或某种权力时获得特殊报偿。
所谓同样交易是指,这个新消费者也是通过介绍另一个新消费者来获得产品、服务、或某种权力的特殊报偿。
美国《禁止金字塔销售术法》
肯塔基州、亚力桑那州、犹他州等49个州的《禁止金字塔销售术法》和美国国会“2002年反金字塔式促销法案”第2款
(1)规定了“金字塔式销售术”的概念,即“金字塔式促销计划是这样的企业:
(A)给参与者的回报来自于新加入者所付出的金额;
(B)向新参与者做出许诺,给其投资以巨额回报;
(C)使用诈骗或欺诈的销售方式,导致资源有限的、不知情的个人受害。
新加坡《多层销售和金字塔销售(禁止)法案》
第2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满足“除以不高于展销品或资料的成本价格购买展销品或资料、且不用于再销售以外,不得要求个人在参与计划或安排时付出任何利益或购买任何产品”的条件者,即不构成金字塔式推销计划或安排。
马来西亚(第500号法令)
第7条第1款规定:
“对于那些以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人,其获利方式不是从销售或转手销售货物和服务的数量中获得金钱利益,而是以付出代价,购买获取金钱利益的机会;
这机会是通过自己或由其它人士诱惑他人加入这种直销计划中,并从中获利;
这种申请不会获得批准”(反金字塔)。
日本《无限连锁链防止法》(1978年II月11日法律策101号
1979年5月11日实施、1988年修改)
第一条(目的)
鉴于无限连锁链终会断层,而又利用人的侥幸心,给不少参加者造成经济损失,本法律禁止该种行为,并通过就有关防止的调查和启蒙活动作出规定,防止无限连锁链所带来的社会危害。
第二条(定义)
本法律所指“无限连锁链”的定义所下。
捐献金钱物品的参加者无限地增加,最初加入的成员的位次排在先,以后参加者以二以上的倍率连锁式和阶段式的递增,后来参加者的位次根据其参加的顺序排在后面。
位次在先的成员从位次在后的成员所捐款的金钱中得到高于自己所捐款的金钱物品的金额或数量的金钱物品。
"
无限连锁链"
是指以上所述为内容的金钱物品的分配组织。
第三条(禁止无限连锁链)
请回忆中国的法规,这些年来在中国的多层直销模式的所作所为合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第五十条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直销行业里的诸多发财承诺,诱人加盟的诸多好处,违反这一条没有?
)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理办法》
第三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我们看看现在流行的直销奖金制度,作为一个直销入职者,强迫他消费购买一套产品没有?
而且要花钱买到规定的价位才能获得展业的资格,这是自愿消费吗?
属不属于强买、强卖?
符不符合消费者保护法?
因此,我期待着《直销法》的尽早出台,也只有在法律的规范下,人们才能真正享受到直销方式带来的高质产品、方便服务、亲情友谊、终生满足,让消费变得轻松、纯洁、和愉快且没有阴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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