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工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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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工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工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激发学校师生员工投身创新创业的活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维护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意见》(辽政发〔2015〕55号),以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意见》(辽政发〔2016〕3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师生员工为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
所称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学校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一切职务科技成果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活动。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维护国家安全。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保障学校的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五条辽宁工业大学科学技术处(以下简称科技处)为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部门,负责校内科技成果的收集、整理、发布、推广和拓展科技成果转化渠道,积极向企业与技术中介推广我校科技成果,加强学校对外合作与交流,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第六条科技处负责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各相关单位协调,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队伍组织、技术支撑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为推进科技成果实施和转化提供保障。
第七条大学科技园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重要平台。
学校鼓励师生员工依法在大学科技园创办企业或研发机构,享受园区优惠政策和优良服务,并按照大学科技园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八条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原则上学校不再新办企业,强化科技成果以许可方式对外扩散。
第九条由研发团队申请,经学校同意,可授予研发团队研发成果在本省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
第十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主要程序:
1、科技成果完成人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方案的策划、宣传、推介与服务,必要时,科技处可协助对成果转化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评估,组织商务谈判,选择合作方,起草成果转化合作协议,办理成果转化相关手续。
2、转化协议完成后,报学校审核后签署合同。
3、合同生效后,合同实施单位或个人应该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积极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实施单位或个人在履行合同义务(包括对外提供技术资料)时,应当注意登记并保存有关记录。
第十一条学校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对转化科技成果确定价格。
通过协议定价的,须在学校内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经15日公示后批复。
如出现异议,根据所提出的异议内容,校科技成果转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科技处)提请校学术委员会、纪委等组织和行政部门,对异议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再经15日公示后批复。
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的相关人员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在本省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第十二条学校将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评价、科研资金支持的重要内容和依据之一,并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相关单位及人员加大科研资金支持;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三条学校符合以下七种条件之一的科技成果转化相关人员和以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为主的领导人员因公出国进行分类管理,对其参与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实行有别于其他领导干部、机关工作人员及教师的审批制度。
1、从事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科研项目的科研人员(须在项目书或课题任务书中列明),出国执行项目书或课题任务书中明确列出的国际科研交流与合作任务;
2、出席重要国际科技类学术会议并担任大会主席、副主席、分会主席,作会议特邀报告、大会报告或分会报告;
3、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并就本人研究课题作学术报告;
4、执行科技合作协议,出国执行协议规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任务;
5、在科技类国际组织中任职或兼职的科研人员,出国执行与其在该组织中担任职务相对应的任务;
6、从事由外方提供全额资助且外方背景可靠的国际科研交流与合作任务;
7、赴国外执行合作科研、工程技术检验等专业技术类工作任务;
上述类别人员中,正处级及以下领导申请因公临时出国的,纳入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管理,视具体情况批准可持因私护照,执行临时公务,由学校审查、办理出国手续。
副厅级及以上领导申请出国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学校领导干部经批准可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兼职不得领取薪酬。
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也可在本单位出资的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个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
其他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审批,兼职数量适当控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交本单位,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学校允许科研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不损害学校利益的前提下,经学校同意,可以到本省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在本省创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离岗创业人员管理按照《关于做好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关人事管理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6】139号)文件规定执行。
在离岗创业期间,可以计算任职资历,且符合相应职称评审条件的专业技术科技人员,经学校考核合格者可与学校其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同等享受参加职称评聘的权利。
所取得的业绩成果以我校为第一单位或署名单位,经科技处认定,且符合相应岗位条件的,可以作为职称评聘的参评依据。
离岗创业期间因疾病、伤亡等引发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学校不予承担。
第十五条学校于每年3月30日前向主管部门提交学校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总体成效和面临的问题;
2、依法取得科技成果的数量及有关情况;
3、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情况;
4、推进产学研合作情况,包括自建、共建研究开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情况,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情况,人才培养和人员流动情况等;
5、科技成果转化绩效和奖惩情况,包括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收入及分配情况,对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等。
第十六条学校鼓励学生创新创业,实施学分积累与转换以及弹性学制制度,支持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办科技型企业。
第三章技术权益
第十七条学校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依法以合同或协议形式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
合同或协议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1、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学校所有;
2、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另有约定的除外);
3、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权利,但须经合作各方同意。
第十八条学校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
第十九条学校教师必须遵守学校的技术秘密保护制度。
学校可以与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签订在职期间或者离职、离休、退休后一定期限内保守本单位技术秘密的协议;有关人员不得违反协议约定,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教师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
第二十条收益处置
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该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经济权益。
1.在省内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时,依法对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在本省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在本省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所取得的净收入按照5:
5:
10:
80的比例分配,即学校科研发展基金5%、学院科研发展基金5%、课题组预研基金10%、成果完成人奖励80%。
(2)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在本省实施转化的,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按照20:
80的比例分配,即学校占20%、成果完成人奖励80%。
(3)对科技人员在本省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的奖励,可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本规定执行。
科技成果在省内转化的,给予科技人员股权或出资比例形式的奖励时,可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或待分红或转让时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2.在省外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时,依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成果转化后产生的经济纠纷,按收益比例承担相应的经济风险。
第二十一条成果完成人或课题组之间的收益分配由成果第一完成人确定。
第二十二条鼓励校内外人员对我校科技成果转化进行中介,与中介的合作由科技处管理,中介人员可以在转化收益中提取不超过10%的中介费用(由成果完成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校(厅)级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在本省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但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不能领取其他报酬。
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在本省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但不能领取其他报酬。
第二十四条学校领导干部兼职及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取奖励,股权激励等情况,应当公开透明,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并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年度述职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省内企业委托我校的横向课题经费,在收取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后,剩余经费不作为学校收入,不纳入部门预算,作“暂存款”处理,由课题组根据工作内容和合同约定自主安排使用。
结题验收后,结余经费可以用于课题组后续科研活动,也可以作为创业资本或以增资入股形式创办科技企业。
第二十六条学校取得的管理费和按照成本向课题组收取实验室等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费列为其他收入,纳入学校部门预算,严格执行部门预算和学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为保证横向课题合同任务完成,确需购置的科研设备等固定资产及科研耗材可以由课题组自行组织采购。
采购完成后应及时办理入库出库手续,使用权授予课题组。
课题结题验收后鼓励课题组将购置的固定资产捐赠给学校使用。
第二十八条承担省内企业委托横向课题的,在保证课题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可在课题经费中获得科研劳务收入(含劳务费和绩效奖励),其中软件开发类、设计类、规划类和咨询类项目的比例最高可达课题组使用经费部分的70%,其他项目比例最高可达50%。
科研劳务收入按照单项劳务报酬计缴个人所得税,不纳入调控的绩效工资总额、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的缴纳基数。
第二十九条学校为省内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对学校提供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依法免征增值税。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学校所有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均应按本办法执行。
凡不按此执行的,所有后果由当事人自负。
第三十一条科技成果完成人不得阻碍科技成果的转化,任何人都不得利用职权、工作之便将学校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及其重要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私自处置。
违者,将视为对学校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造成损失的,学校视情节给予当事人相应处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非法牟利,或对科技成果提供虚假检测或评估证明,给学校和他人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依法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学校有权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定及知识产权相关规定,泄漏技术秘密,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或者以其它方式损害学校知识产权权益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成果完成人应将技术成熟度如实告知转化主体,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因科技成果自身原因(如技术不够成熟等)给实施成果转化造成经济损失,已如实告知的不追究其责任,如未如实告知技术成熟度,由成果完成人赔偿损失。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中涉及到的奖励税金问题,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颁布的相应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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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 工业大学 科技成果 转化 管理办法 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