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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学资料整理
1、行为决策理论
行为决策理论的特点:
1、出发点是决策者的决策行为;
2、研究集中在决策者的认知和主观心理过程,关注决策行为背后的心理解释,而不是对决策正误的评价;
3、从认知心理学的角度,研究决策者在判断和选择中信息的处理机制及其所受的内外部环境的影响,进而提炼出理性决策理论所没有考虑到的行为变量,修正和完善理性决策模型。
行为决策理论的主要内容:
1、人的理性介于完全理性和非理性之间。
即人是有限理性的,这是因为在高度不确定和极其复杂的现实决策环境中,人的知识、想像力和计算力是有限的。
2、决策者在识别和发现问题中容易受知觉上的偏差的影响,而在对未来的状况作出判断时,直觉的运用往往多于逻辑分析方法的运用。
所谓知觉上的偏差,是指由于认知能力的有限,决策者仅把问题的部分信息当作认知对象。
3、由于受决策时间和可利用资源的限制,决策者即使充分了解和掌握有关决策环境的信息情报,也只能做到尽量了解各种备选方案的情况,而不可能做到全部了解,决策者选择的理性是相对的。
4、在风险型决策中,与经济利益的考虑相比,决策者对待风险的态度起着更为重要的作用。
决策者往往厌恶风险,倾向于接受风险较小的方案,尽管风险较大的方案可能带来较为可观的收益。
5、决策者在决策中往往只求满意的结果,而不愿费力寻求最佳方案。
(重点关注西蒙)
2、责任政府
责任政府作为一种理想的政府形态,其根本特征是政府以公共责任为本位的逻辑安排权力与责任的关系,从而彻底颠覆了传统政府组织以权力为本位的政治逻辑。
责任政府的组织建设从责任开始,根据政府履责的需要决定政府权力的配置,以责任勘定政府权力的约束边界,按照履责的需要建构组织机构和配备人员编制。
因此,责任政府的建立实现了政府与公民两者关系向民主政治的回归。
政府的三项基本组织活动———决策、执行与监督适度分离,有利于政府高效地履责,也有利于对政府进行有效的问责。
责任政府应该实现决策责任、执行责任与监督责任的分置与协调,同时建立决策权、执行权与监督权的分立与制约体系。
政府问责制作为责任政府得以实现的关键机制,在于建立领导责任追究制度,通过领导责任追究制度,使各级领导真正成为各级政府履责的核心力量,推动责任政府建设,因此,责任政府建设的关键又在于政府问责制的确立。
政府的权力本位与责任本位
传统集权体制下的政府是一种以权力为本位的组织,政府的组织建构事实上是先有权力,然后配置相应责任,并与利益密切挂钩。
责任政府则要颠覆这种关系,强调责任是政府的基础,权力是政府履行责任的工具,是先有政府责任然后才有政府权力。
责任政府不仅意味着责任对权力行使目的的限制,还包含着责任对权力的边界进行勘定。
公共责任本位:
政民关系的民主回归
政府的公共责任本位是对政府权力本位的根本颠覆,是政民关系向民主的回归。
政府权力本位是集权体制的基本特征,在权力本位下,政府在政民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在责任
本位下,公民在政民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政府作为公共管理机构受公民委托行使权力,是公民的代理人,必须对公民负责。
当今,承认对公民负责已成为普遍认同的政治理念,任
何政府都会以一定形式承诺对公民负责。
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政府有没有真正对公民负责,却是另一个问题,事实上许多政府并没有切实履行对公民负责的承诺。
这就提出一个问题,如何保证政府对公民履行责任,使政府真正成为以责任为本位的责任政府。
政府问责制:
公共责任本位的实现机制
政府问责的基础是责任与权力的统一性,需要得到法律的确定。
只有在法律法规上设定合理的、明示的责任,才能避免权力边界的模糊性和任意扩张。
具有法律保障的责任才能以国家司法力量为后盾对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追究,运用法律遏制权力的滥用,使权力严格限制在合法的范围,如果权力越出合法的范围,相应的责任追究就是权力越界的必然代价。
责任与权力的相关共存性为责任制约权力提供了规则依据,法治下的政府权力都应该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责任政府的权力意味着权力的规范化、明晰化和有限性。
3、阳光政府
一、阳光政府简单地说就是透明的政府,温暖的政府,其本质是执政为民的政府。
透明,决定了政府必须在阳光下行政,实行政务公开,使人民充分享受知情权和监督权;温暖,决定了政府必须更加注重以人为本,全力维护和发展人民的根本利益,真正体现执政为民的本质。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也是建设“阳光政府”的根本要求。
建设政务公开、执政为民、行为自律的“阳光政府”,既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实践,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还是防止政府权力滥用、遏制腐败的一条可行之径。
而且政府的地位和职能决定了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必须要建立“阳光政府”。
“阳光政府”作为一种政府治理的新模式,它的建设应该建立在对现有政府面临问题分析的基础上,同时它又作为一种解决途径来完善政府的职责,提高政府的效能,使政府真正成为一个公开、透明、利民便民的好政府。
它能解决以下问题:
1、权力在实际运行中的非透明性及由此产生的腐败现象。
2、行政权力不断膨胀扩张。
行政权力具有自我膨胀性。
3、行政效率偏低。
4、政务公开程度较低。
5、行政管理支出庞大且不断攀升。
二、阳光政府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趋势,是人民群众期盼的理想政府。
人民政府理应勇敢面对,对此,应该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不断规范政府行为;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继续推进政务公开;完善公民监督机制,系统全面构建阳光政府。
坚持执政为民,建设阳光政府,对于新形势下加强政府建设特别是基层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要建设阳光政府,从目前基层的实际情况看,应着力做好如下几方面的工作:
大力推行政务公开,使公众知情
当前,我们应结合实际着重抓好如下六个“公开”:
一是政府文件公开。
行政机关所制定的一般性政策法规,都应公开在报刊或政府公报上刊登,由公众依照程序查阅和复制。
二是决策过程公开。
凡政府的重大决策事项都要公开,广泛征求意见,实行民主科学决策。
三是政务活动公开。
政府各部门的各项重大业务活动、建筑工程、重大财政开支以及其他政府的重大事项要采取适当的形式,接受群众监督,从源头上防止违法乱纪行为发生。
四是办事程序公开。
政府各部门都要在本单位最显眼的地方将办事程序公开,方便群众办事及监督,并实行首问负责制和“面对面”直接办事,使群众感到平等、亲切、公正、透明。
五是收费公开。
要实行一个“窗口”收费,收费项目、标准要经过审批,向社会公开,使群众清清楚楚交费,明明白白办事。
六是处理结果公开。
凡是决策、办事、处理问题等,其结果要公开,给群众一个交代,即使暂时不能解决的,也要给群众解释清楚,真正树立“阳光政府“形象。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不断规范政府行为
阳光下的政府必须是行为规范的政府,行政行为不规范的政府决不是阳光政府。
因此,必须不断规范政府行为。
一是要完善政府机关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要把重点放在政府内部管理效率的提高和职能转变上,放开不该管的事,使政府职能回归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事务上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和服务。
二是要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法律制度更具有权威性、根本性和稳定性,“阳光政府”的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个环节相互配合。
当前,我国现阶段已加强了对政府信息公开、透明的制度建设。
我们期待我国的《信息公开法》以及《阳光政府法》的出台,更好地用法律形式对阳光政府建设加以保障。
三是要严格依法行政。
坚决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对一些不依法行政的害群之马要公开曝光,依法严惩。
坚持执政为民,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要使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自身利益得到维护和发展,切实感受到政府的温暖。
一是要尊重民意。
要改革和完善反映民意的制度和建立对话制度,畅通、扩大民意表达渠道,倾听群众呼声。
对群众的呼声要及时研究,及时反馈。
对决策征集到的所有意见都要充分考虑、筛选、吸收。
二是贴近民众。
要坚持深入基层,直接了解群众之所想、所需、所盼,掌握第一手资料,了解民生,便于决策。
三是舒解民困。
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一定要及时解决;对群众生产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要高度重视,帮助群众。
四是为民谋利。
要全力推动经济发展,使人民群众从中得到实惠。
同时,要增加财政反哺公众力度,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供更多的休闲娱乐设施、医疗卫生、教育等公共产品和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是信息时代民主和法治的重要内容
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涉及公民权利和政府权力之间的平衡,涉及传统观念和现代理念的冲突和选择,其对于实现“阳光政府”的意义也十分重大。
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对于“阳光政府”的意义具体表现在:
提供公共信息,方便公众利用信息。
建立“阳光政府”,一方面要求以各种便于公众知晓和参与的方式来公开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事项、重点工作、政务信息”;另一方面,要求健全并畅通公众对各级行政机关决策和工作发表意见、提出建议的表达渠道。
信息资源管理通过各种平台和相关法律法规,从制度上保证把各级行政机关的决策和工作置于公众的视野中,确保不同的公众采用不同的方式和渠道都能够快捷、方便地获取政务信息并加以利用,从而保障公众获得、利用信息的权利。
有利于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监督。
建立“阳光政府”,要求强化民主政治,防止行政腐败。
信息资源管理把通报工作和公开政务信息经常化、制度化,并配以监督约束机制,使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内容、方式、效率、成效成为公众品评的对象或焦点,从而对各级行政机关带来约束、压力和动力,促使各级行政机关不懈工作,增强机关公务员的责任心,促进主观能动性的发挥,遏制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现象,不断提高执行力和工作效率、使公众的监督真正落到实处。
总之,构建阳光政府是一个系统工程,是政府职能创新的必然趋势。
人民政府理应勇敢地面对,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切实建立起人民所希望的阳光政府。
4、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危机的治理
在经济全球化、社会复杂化和自然环境不断恶化的时代背景下,公共危机治理已成为现代社会不可避免的重要社会行动。
有效治理公共危机,不仅要依靠政府,还需要非政府组织、企业和公民个人的有序参与。
其中,非政府组织可以在公共危机发生的不同阶段通过不同形式参与公共危机治理。
(1)在公共危机事件发生前,良好的非政府组织可以对公共危机进行预测、防预甚至将其化解在萌芽之中。
非政府组织的专业性使得它们对于特定公共危机(如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产生有着更加敏锐、前瞻的洞察力,他们可以运用自己的技术优势,在危机潜伏时期,大量收集信息、及早发现危机的根源和苗头,为危机的预警提供信息,帮公众树立危机观念,帮政府制定预警方案。
同时,非政府组织的中介地位使得它们上接政府,下联基层群众,社会触角和成员基础十分广泛,可以及时发现或察觉一些可能导致公共危机的社会问题,他们可以利用自己与大众传媒特别是与因特网的密切联系,通过媒介的有效传播,使这些社会问题迅速升格为公共问题,进入公共议程,形成公共舆论,进而为该社会问题进入政策议程形成良好的舆论环境,从而为该社会问题的解决创造条件,将可能导致的公共危机化解于萌芽之中。
(2)在公共危机发生后的应急期,良好的非政府组织可以协助政府进行紧急处置与救援。
能否拥有充足的资源是决定危机回应效力的关键因素。
非政府组织是政府之外公共应急资源的筹集者,它们可以广泛动员政府财政体系之外的社会公益资源向危机受害者提供援助,有效弥补政府的资源短缺。
非政府组织还可广泛组织志愿者在危机时刻投入到处置和救援现场,提供专业的救援。
(3)在公共危机的善后期,良好的非政府组织可以参与修复与总结。
非政府组织的公益性特点使它更容易整合危机受害群体的利益、充当官民沟通的中介,并对资源分配主体进行有效的社会监督;他们还可以发挥专业的优势,通过研讨、交流与政治沟通,全面分析危机产生的原因,为避免类似危机的再次发生向政府提供相关建议。
尽管我们已经意识到非政府组织在危机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但是就目前看来,我国非政府组织在危机治理中的作用还远远没有得到发挥,参与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
(1)主体性不足。
中国长期以来的行政管理传统,政府有事只会找下级,非政府组织在危机应对中仍然处于被动的听命于政府的地位,而非与政府协调合作的“伙伴”地位。
这种状况严重阻碍了非政府组织专业优势的发挥。
(2)自身能力不足。
非政府组织的能力不足主要是指其在动员各种资源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能力上羸弱。
从宏观层面看,表现为非政府组织在公共危机应对中的社会影响很有限。
从微观层面看,表现为缺乏专业人才,未掌握自身组织运营的成功经验,在资源动员策略和手段方面缺少建树。
能力的不足严重制约着非政府组织在公共危机治理中的参与。
(3)参与深度不足。
参与深度是指在危机治理中参与的制度化、常规化。
参与深度的不足直接导致社会民众参与危机治理的随机性、偶然性和盲目性。
当民众满怀热情地希望参与到危机的救护中来,却找不到固定的参与渠道。
这种情况降低了公众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程度,一部分人退出公共危机治理行动,而另外一部分人则可能自发地进入到危机现场,如5·12地震中,很多志愿者独自前往灾区或者结成若干个群体前往,暴露出参与随机性和盲目性的严
重问题。
(4)信息披露不足。
信息的充分披露是一个组织接受监督和评估进而被信任的必要前提。
政府和非政府组织要在公共危机的治理中获取民众的信任和支持,必须使信息公开透明。
5·12地震中中国红十字会受到质疑,这是我们的前车之鉴。
随着民主意识的逐渐觉醒和社会参与理性的不断增强,公开透明的信息成为社会民众监督非政府组织的必然要求。
当前快速发展的中国正处于经济、社会的全面转型期,各种公共危机事件频发需要非政府组织积极参与。
而非政府组织要有效参与公共危机治理,就必须进行制度创新,给非政府组织成长创造宽松的制度空间。
首先,应完善立法,降低非政府组织登记注册的门槛和加强对非政府组织活动的规范。
纵观世界各国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态度及其法规政策体系,一个共同趋势是:
从重视“入口”管理逐步转向重视“过程”监督,在简化和放松对非政府组织登记注册手续的同时,加强对它们开展活动及其组织运作的动态过程的监督、评估和控制。
只有非政府组织能够顺利注册,并在法律的规范下活动,才能有效地参与公共危机治理。
其次,应拓宽非政府组织吸收资金的渠道,解决公益性非政府组织的资金短缺问题。
非政府组织大体上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公益性的志愿组织,另一类是互助性的行业协会或俱乐部组织。
前类组织的活动资金主要靠志愿捐款和政府资助,后类组织的活动经费主要来源于会费收入和营业收入。
公益性志愿组织能够在公共危机治理中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是政府能通过财政资助或减免公益性捐赠的税收保障其活动所需经费。
第三,应建立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协作伙伴关系,形成良好的互动应对机制。
政府应主动寻求与非政府组织建立联合治理的格局:
一方面可经常邀请非政府组织参与决策,如在可能导致环境污染的决策时征求环保组织的意见,在涉及利益调整的决策时邀请相关的协会参加;另一方面可通过“委托赋权”将某些专项公共服务交给相关专业的非政府组织提供,以满足公众的多样化需求。
2008年对中国来说是艰难的富于挑战的一年,年初的雪灾,5·12汶川大地震,三鹿奶粉事件,山西襄汾溃坝事故,还有就在今年前不久刚刚发生的煤矿透水事故等等,公共危机频频发生,对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社会心理造成了巨大的影响。
我国政府在危机的治理中表现出强大的调动各种资源的能力,然而,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各样的危机接踵而至,单靠政府的力量已显薄弱,而非政府组织作为社会力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作为公共危机治理中必不可少的主体发挥其举足轻重的作用。
促进政府与社会的沟通——预防和预警。
非政府组织来自社会,有着广泛的社会触角和民众基础,它能够在政府与社会之间搭建起沟通的桥梁,一方面及时搜集社会需求等各方面的信息传递给政府,帮助政府及早发现潜在的危机并予以消除;另一方面将政府的政策以更易于理解的方式传递给社会基层的民众,这种沟通形成了政府与民众之间的“缓冲带”。
同时,非政府组织是一个“透气”的平台,民众可以通过在非政府组织中的交流,将平时积压的情绪发泄出来,避免长期积累最终导致群体性冲突事件等公共危机的发生。
比如刚刚发生的重庆出租车司机罢工事件,如果先前就成立一个出租车司机协会,由该协会来和政府沟通,相信问题将在沟通中逐渐缓解,而不至于出现最后的罢工。
创造社会资本——增加信任,减少恐慌。
非政府组织在社会资本的创造中具有特殊的作用。
首先,参与到非政府组织中的民众一般都是相互信任的,他们同时可能属于不同的非政府组织,这种重叠的成员身份,有利于通过组织内部的互动将相互信任的人际网络扩展到整个社会。
其次,社会成员可以在非政府组织中更好地定位自己的角色,提高参与能力,培养合作精神,增强社会责任感。
这些丰富的社会资本将有利于减轻危机到来时的恐慌感,促使人们更好地参与到危机的处理中。
筹集资源,积极参与救护。
非政府组织是政府之外,筹集应对公共危机资源的主力军。
它们通过游说、呼吁、动员等方式,引起社会对危机的关注;通过国际关系募集国外的资金;通过成员间的相互监督使企业更为主动捐款捐物。
同时,非政府组织分布广泛,它们离受灾者可能更近,能够更迅速及时地将物资送达。
非政府组织是政府救助力量的有效补充,对于政府无法顾及。
帮助恢复重建,安抚受灾群众的心灵。
从国际经验看,公共危机发生之后的社会重建阶段是非政府组织参与最广泛、深入,优势最突出的阶段,主要体现在三个领域:
第一,细致专业领域,包括心理救助、学校重建、孤儿抚养、个案关怀、家庭回归、社区建设、文化恢复、志愿者和社会工作发展等方面,是NGO发挥重要作用的领域;第二,自治参与领域,通过公民参与、志愿者组织,NGO往往可以保持社会资源的持续动员,并形成自我组织、互助服务的社区发展模式;第三,公共倡导领域,为今后类似灾害的防治做出努力。
总之,非政府组织是公共危机治理中重要的主体,已经成为一种共识。
公共危机治理将从政府单一管理的模式逐渐转化为政府与社会(特别是非政府组织)相互协调、相互合作的新模式。
5、 公共政策与公共危机管理
公共政策与公共危机管理的关系
(一)现代公共政策的功能特征符合应对现代危机的要求在现代社会中,公共政策不仅仅是政府推行政治统治的基本工具,也是政府等公共组织实施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
而且随着整个人类文明的发展,公共政策的社会管理功能会更加突出。
现代公共政策的内容已经有了非常明显的变化,“现代社会有什么样的特征,现代公共政策就有什么样的特征”。
从政治政策、经济政策、文化政策等基本政策到医疗政策、就业政策、教育政策、环境政策等具体政策,可以说,现代公共政策的内容得到极大的丰富,已经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其中,积极有效地应对各种公共危机,已经成为现代公共政策的重要特征。
只有充分发挥公共政策的作用,才能够提升社会治理公共危机的能力。
(二)公共政策的形式特征有助于公共危机的解决公共危机所具备的不确定性、突发性和破坏性带来了公共危机管理的不确定性和应急性。
公共危机管理属于非传统安全管理,它需要保证公共危机管理者及其管理活动的权威性,任何与危机决策相对抗,或轻视、延误危机管理决策的行为都将会导致公共危机的恶化。
这就要求在公共危机管理过程中的决策必须快速、高效,要求危机管理权力高度集中于决策者手中,以便能够迅速地做出决策。
而公共政策所具备的强制性和权威性等形式特征恰好符合这一需要。
一项公共政策并不总是符合所有人的利益,有时需要部分对象为了全体的利益而作出某种牺牲。
这种政策的实施对于那些非自愿作出牺牲的对象来说,就具有了强制性。
同时公共政策的强制性往往还与一些惩罚性的措施相联系,若缺乏必要的强制性,公共政策的权威性就难以维持,公共政策也就得不到有效的执行。
(三)公共政策主体可以通过提升其政策制定能力来应对公共危机政府等公共危机管理主体可以通过制定公共政策来影响公共危机的发展,但是这种影响的可能性和程度又取决于公共政策自身的质量。
一项高质量的公共政策对于我们顺利解决公共危机至关重要,但是一项失败的公共政策可能会适得其反,甚至会导致公共危机的扩散。
因此,在公共危机管理过程中,我们需要制定出高质量的公共政策。
“政策制定能否影响未来现实,也取决于政策制定自身的特征。
因此,政策工具越是有力,使用这些工具的技巧越精……相对来说,对未来状况产生所期望影响的概率就越高”。
正是在这一基础之上,人们需要公共危机管理主体制定出高质量的公共政策,来应对公共危机。
当然,公共政策制定质量的提高,又取决于多种因素,如决策者的素质、政策工具的力量、使用政策工具的技巧等。
所以在公共危机管理过程中,通过提高决策者的素质、改善危机决策信息处理机制等政策能力提升手段,可以增强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四)公共政策主体可以通过更新政策主张来应对公共危机虽然一个社会可以建立起应对公共危机的一般政策体系,但是每次危机的爆发都有其特殊性,这就需要发挥公共政策的灵活性,根据公共危机发生的特殊原因,制定出具有针对性的公共政策。
从公共危机的发展过程来看,公共危机需要经历潜伏期、爆发期、持续期和恢复期等不同阶段,由于每一阶段的危机管理任务都不相同。
因此,需要公共危机管理主体能够根据公共危机的发展阶段制定出具体的公共政策:
在危机的潜伏期,需要提高危机意识,做好危机的预警和防范工作;在危机的爆发期,需要形成良性的信息披露机制,加强对危机的快速反应;在危机的持续期,需要调动各种社会资源,集中、持续地应对公共危机;在危机的恢复期,需要做好学习和反思工作,提升公共政策能力。
公共危机管理中的政策制定
通过以上对公共危机管理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其与日常管理之间存在的重大差别。
可以说,公共危机的出现给既有的政策系统带来了极大的威胁和挑战。
由于公共危机所具有的突发性、不确定性和破坏性,增加了政策制定的难度,导致公共政策的质量低下,形成了公共政策制定的无能。
而公共政策制定的这种无能,致使危机治理的政策需求无法得到满足,从某种程度上又增加了危机的恶化程度。
因此,要提高公共危机管理中的政策质量,就必须对危机决策的特点、原则、影响因素和面临的困难进行分析。
由于危机决策在政策问题和制定过程等方面的复杂性,与常规决策相比,其特点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决策权力的集中
决策方式的权变:
时间紧张,信息有限,人才匮乏
决策程序的简化
决策效果难以预料
公共危机管理中的政策制定的过程
预警阶段
控制阶段
救治阶段
解决阶段
6、公共政策与和谐社会建设
所谓和谐社会,是指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的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涵和特征集中表现为“民主法治、公平公正、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所谓公共政策,主要是指政府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与服务所制定的规则和措施,本质上是对公共利益进行权威性地公平公正地分配。
1.公共政策作为政府治理国家的主要形式和重要手段,在和谐社会的建设中有着重要作用。
公共政策要确立以人为本的伦理精神,彰显社会正义基本价值,突出公共性本质特征;要确立合乎社会道德要求的政策价值,营造出理性的政策环境,从而有利于和谐的社会建设;要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政策保障。
和谐社会是经济,社会等社会中各子系统的协调发展的社会。
公共政策作为政府管理社会的主要方式主要工具,引导塑造控制着经济社会发展的方向,模式和速度。
对和谐社会的建设影响巨大。
在公共政策规划设计的理念上,要突出经济社会发展的目的,摈弃落后于时代发展要求的发展理性,把以人为本作为公共政策的伦理基础。
在政绩评价指标上,要调整政绩评价的指标体系,走出政绩评价偏重经济指标的误区,把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作为政绩考核的首要指标,引导地方政府转变把主要精力放在经济建设,热衷大搞政绩工程,重视经济建设,轻视公共服务的做法,为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政策保证。
社会正义是当代民主政治建设的核心概念,体现在公共政策上就是其公平公正民主公开的精神内核,社会正义是公共政策的基本价值,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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