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与律师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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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与律师制度
公证
与
律师制度
二〇〇八年一月四日
公证与律师制度
20070912GZYLSZB
第一章公证制度的基础理论
一、公证的概念及特征
1、概念:
公证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根据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2、特征:
(1)公证是公证机构的一种职能活动
(2)公证是公证机构的一种证明活动
(3)证明的内容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合法性、真实性
(4)经过公证的事项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
二、公证的任务
1、依法证明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依据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
2、预防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公证的基本原则
1、遵守法律、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
2、独立客观公证
3、直接原则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必须由公证人员亲自接待当事人,亲自听取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口头陈述,亲自审查公证事项的内容以及其他事项的全部材料。
最后作出是否给与公证的决定。
4、保密原则
5、回避原则
四、公证制度的历史发展
1、代书人被称为“达比伦”,他们代拟不同形式的法律文书,在专门的事务所里拟定文书,但必须提交法院的审查
2、我过公证制度的历史沿革(P17-19)
第二章公证机构与公证员
第一节公证机构
一、公证机构的概念和性质
1、概念:
是指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形式公证只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2、性质:
事业性法人,具有公益性,收费标准由国家物价局决定
二、设置与管理体制
1、审批机关: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2、设置与执业区域:
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县
3、管理体制(P23)
(1)应向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备案
(2)由省级司法行政监督、检查
三、设立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公证机构称为公证处)公证机构对字号享有专用权
(1)在县、不设区的市为:
省名称+县、市+公证处
(2)在设区的市、市辖区为:
省名称+市名称+字号+公证处
如:
安徽省巢湖市诚信公证处
(3)市辖区、直辖市为:
直辖市名称+字号+公证处
(4)在民族自治区,字号必须由两个以上组成
2、有固定场所
3、有两名以上的公证员
4、有相应的资金
四、设立程序
1、申请:
由所在地司法机关组建、申请、报请省级主管单位批准
2、申报的内容:
(1)设立公证机构的申请书和报告
(2)公证机构的名称
(3)拟任公证员的名单简历,身份证复印件、符合担任公证员条件的材料
(4)推选的公证机构负责人的情况说明
(5)开办资金证明(银行出具)
(6)办公场所证明(产权证书或租赁协议)
3、审批:
受到申请材料30日内作出
4、批准
20070919GZYLSZB
第二节公证员
一、概念性质
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
二、任职条件
(一)一般公民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在25周岁到65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4、业务知识: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5、工作经验:
在公证机构实习2年以上或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工作经验并在公证机构实习1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二)、特殊公民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在25周岁到65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4、具备以上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
(1)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支职称的人员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查、法制工作、法律服务工作满10年的公务人员
(三)、担任公证员制度的禁止条件
1、无民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因故意罚罪、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吊销职业证书的
三、任职程序
1、报请审核
2、审核批准
(1)、省级司法机关作出同意的,应在20天内出具,同时任职报审表报请司法部任命
(2)、不同意的,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地的司法机关
3、任命
司法部应在20天内作出任命决定,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省级司法机关审核
4、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办法证书(自收到司法部审核通过通知10天内发出)
5、公告
在省级报刊上予以公告
☆公正员免职情形
发现下列情形30日内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报请司法部下达免职书
1、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2、年满65周岁或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
3、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
四、公证员的监督和管理
1、所在公证机构的监督
(1)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2)建立公证员考核制度
2、☆公证员履行公证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1)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
(2)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3)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4)私自出具公证书的
(5)为不真实、不合法的现象出具公证书
(6)侵占、挪用公证费,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
(7)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公证档案
(8)泄露在执业工程中得知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三章公证程序
第一节办理公证的一般程序
一、公证当事人
1、概念:
是指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公证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但下列情况不得委托
申办遗嘱、遗赠、抚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
二、公证管辖
1、地域管辖
(1)一般到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2)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受理,但遗嘱委托、声明中涉及不动产传让的除外
2、协议管辖
协议不成的,由最先受理申请的公证机构办理
三、公证业务
(一)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予、遗嘱、财产分割、招领投标、拍卖
(二)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文书
1、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2、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3、公章程
4、保全证据
5、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是否属实、准确及文书的副本、影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三)自然人、法人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事项
四、公证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1、申请
(1)填写公证申请表
①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②请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③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名称
④证明材料、相关证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
2、受理
(1)符合条件的
①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厉害关系
②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③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机构可以受理的业务范围
④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公证管辖的规定
(2)对不符合条件的,公证机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对符合条件的纤手受理通知单
(二)审查
1、审查内容
(1)对当事人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审查
(2)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需公证的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2、核查方式
(1)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的基本情况、询问的事由、告知事由,由被询问人核对,更改并签名)
(2)收集材料
20070926GZYLSZB
(3)通过现场勘核实
(4)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鉴定,检验检测、翻译(一般由当事人自行委托,也可征得当事人同意由公证机构委托,当事人付费)
(三)出具公证书(从受理时到15个工作日内,但个人材料、核查时间除外)
1、民事法律行为进行公证的资格
(1)当事人具有从事该行为的资格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3)行为的内容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
(4)公证法律法规的其他条件
2、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1)该事实或文书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
(2)事实和文书必须是真实无误的
(3)事实或文书内容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公共利益
3、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必须准确熟识
4、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1)债权文书有给付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的内容无异议
(3)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债务人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5、公证书的内容
(1)编号;
(2)当事人代理人的基本情况;(3)公证证词;(4)承办公证员的签名、公证机构印章;(5)公证日期
(四)不予办理、终止办理公证的情形
1、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监护人代理
(2)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与其无厉害关系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或评定事项
(4)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5)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6)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无法补充或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7)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8)申请公证的事实违背社会公德的
(9)拒绝支付公证费用的
2、终止办理公证
(1)因当事人的原因至使该公证事项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
(2)公证书出具前,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的
(3)申请公证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公证或办理公证已无意义的
(4)当事人阻挠、妨碍公证人员办理公证程序的
第二节公证争议的解决
一、公证复查
(一)申请
1、当事人(收到公证书一年提出)
2、厉害关系(知道或应当知道一年在÷以内提出,最长不过20年)
(二)复查处理
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之内完成(补充证明材料,核实时间不在此期间,但最长不过6个月)。
1、指派其他公证员复查,复查情况报公证机构人员审批
2、公证书内容,应维持原公证书
3、公证书内容正确,但表述或格式不当,应收回证书,更正后重新发回公证人。
如不能收回,另行出具补证公证书
4、公证书的基本内容违法或与事实不符,应作出撤销公证书的决定
公证书的部分内容违法或与事实不符,可出具补证公证书
撤销对违法或与事实不符的证明,也可收回公证书,对违法或与事实不符的部分进行删除,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
5、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但违反程序规定,缺乏必要手续,应当补办缺漏的手续、程序。
(三)投诉
向地方公证协会投诉处理
(四)起诉
1、当事人双方有争议的
2、当事人与公证机构的争议
第四章主要公证事项的公证
第一节合同公证
一、概述
(一)合同公证的概念
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当事人之间签定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确认并作出证明的活动
(二)法律特征
1、合同公证的主体是特定的
2、对象是双方签定的合同
3、合同的公证并不是签订合同的必经程序
(三)合同公证与合同鉴证的区别
1、相同点:
(1)两者的目的相同,减少争议和违法合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履约率
(2)自愿的原则决定最后公证或鉴证
(3)审查的内容基本相同,对合同条款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进行审查
2、不相同:
(1)性质不同,合同公证是公证机构对合同的真实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法律服务,合同鉴证是国家对合同进行监督的行政措施
(2)主体不同,合同公证的主体是公证机构;合同鉴定的主体是行政管理机关
(3)法律效力不同,公证在法律上的证明力高于鉴证
二、合同公证的一般程序
1、提出申请提交有关的材料
2、主管机关受理审查
20071010GZYLSZB
主要合同介绍
一、买卖合同
(一)招投标
1、招标公告:
要约邀请(特殊:
附加条款“与报价最优者订立合同”则称为要约)
2、招标人提出报价的行为
3、开标
4、评标
5、定标
(二)拍卖
已公开竞价的方式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让渡给报价最高的人
1、拍卖的表示:
要约邀请
2、应买的表示:
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承诺,生效条件为没有其他更高的应价
3、卖定
(三)保证
1、一般保证:
债务人不能履行,保证人负责
2、连带责任保证: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1、公用性:
一般社会成员
2、公益性:
国家规定价格
3、继续性:
持续不断的履行合同
三、赠予合同
(一)性质
1、诺成性合同
2、单务合同:
赠与可以附加义务担不是对等给付,赠与人没双务合同权利,受赠人可以无民事行为能力
3、不要式合同
(二)赠予的撤销
1、任意撤销
例外:
不能撤销,①标的物已经交付或已经办理登记;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的活动;③经过公证的赠与
2、法定撤销
(1)赠与人的撤销,受赠人严重侵害受赠人或受赠与人
(2)受赠人与赠与人有抚养的义务而不履行的
(3)受赠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四、借款合同
1、它是转移目标物所有权的合同
2、利息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
五、租赁合同
1、不满6个月的定期租赁合同可以不采取书面合同
2、租赁合同最长不超过20年
3、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答辩状
答辩人:
被答辩人:
答辩人于××年××月××日收到×××法院送达×××诉我×××纠纷一案的民事诉讼副本一份,现依法提出以下答辩:
…………』
20071017GZYLSZB
六、融资租赁合同(企业同租赁公司租用设备)
1、租赁公司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
2、期限为设备的使用期限
七、承揽合同
1、以完全一定的工作并形成一定工作成果为目标的合同
2、承揽人完成工作具有独立性
3、定作物本身具有特定性
4、性质:
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5、分类:
加工、定做、修理、检验、测试、复制
八、建设工程合同(基本建设程序承揽合同)
(一)概念
1、定义:
是指建设工程的发包方为万完成工程任务与承包人签订的关于按发包人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建设工程,并由发包方支付建款的合同。
2、特征:
(1)合同的标的物只限于基本建设工程
(2)合同的主体只能是法人
(3)建设工程合同具有较强的国家管理性
(4)建设工程合同是要式合同
3、订立:
当事人可采取协议的形式或招投标的形式
分包-征得发包人同意才能将工程部分工作分包,承包人必须完成主体结构后才能分包
转包-国家禁止
(二)施工合同(发包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
1、工程范围的条款:
建筑物的栋数、结构、层数(1-3、4-6、7-10、10-100)、面积
2、建设工期
3、中间交工工程的完工时间
4、工程质量
5、工程造价
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
7、材料和设备的供应情况
8、拨款和结算
9、施工验收
10、质量保险范围、质量保修期
11、相互协作条款
(三)发包人、承包人的义务与责任
1、承包人的义务
(1)容忍义务:
对发包人的监督有容忍义务
(2)通知义务:
基础工程完成后及时检验通知义务
2、发包人的义务
(1)验收义务
(2)支付价款并接收工程义务
3、承包人优先权
发包人不支付价款,承包人催告仍不支付,承包人有权以工程拍卖价款中取得相应工程款项
4、承包人违约:
工程质量问题,工期过长
九、运输合同(原则上是双务有偿合同)
(一)特征
1、一般为诺成性合同
2、原则上是双务有偿合同(但如火车上1.1米以下的小孩免费)
3、多为格式合同
4、按不同分类标准可分为:
货运与客运;铁路、公路与管道
(二)承运人的义务
1、承运人有强制性的承诺义务(不得拒绝旅客通常、合理的要求)
2、在规定的时期,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目的地
3、安全运送的义务
(1)对客运的免责:
无过错责任原则
旅客自身原因、故意、旅客重大过失
(2)对货物的免责:
承运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则
不可抗力、托运人过错、货物本身原因
4、有按照通常的运输线路运输的义务
5、客票是客运合同的凭证,是客运合同的证据和事实,部分与整体的关系
十、保管合同(寄托或寄存合同)
是实践合同,原则上是无偿合同,寄托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十一、仓储合同
对保管人有特殊的要求,必须有仓储设备,经工商部门的登记,是诺成性合同,有偿合同,仓储人的权利义务以仓单为凭证
十二、委托合同
1、一方委托他人处理事务,他方允诺的合同
2、为他人处理事务为目的,以双方互相信任为前提,为无偿、诺成性合同。
委托是代理的基础关系,有委托不一定必然产生代理,委托包括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
代理只包括法律行为
3、间接代理
(1)委托人自动介入
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如果第三人知道委托人与被代理人有间接代理关系,委托人自动称为合同当事人
(2)委托人的介入权
当委托人对于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时。
委托人即可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3)第三人选作为的权利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不履行义务,第三人直接选择?
十三、行纪合同
1、定义:
一方根据他方的委托与自己的名义为他方从事贸易性活动并收取报酬的合同
2、特征:
(1)行纪人必须是经批准登记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贸易性质的活动
(3)行纪人自己承担行为的法律后购
(4)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进行一定的法律行为
(5)行纪人必须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业务
十四、居间合同
1、定义:
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合同的媒介活动,从他方处获得报酬的活动。
2、分类:
报告居间:
报告
媒介居间:
促成
20071024GZYLSZB
劳动合同法
一、调整范围
1、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如学校)与劳动者订立、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2、公务员是人事争议不是劳动争议
3、个人招用、承包经营一般为雇用关系(如发生责任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对雇工承担责任)
二、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劳动合同的订立
1、用人单位用工之日为建立之日
2、用人单位用工超过1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用过超过1个月不满1年的,超过的月份支付双倍的工资
三、用人单位的附随义务(招用时告知)
1、如实告知的义务:
工作内容、条件、地点、职业伤害、劳动报酬等
2、禁止扣押有关证件(如省份证,由公安机关处以200元罚款;扣押技术证书等,由劳动部门责令其退还
3、不得要求提供担保或其他要求(以每人处以500-2000元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同期限
五、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协商解除
(二)单方面解除
1、提前30日通知解除,试用期内提前3天
2、随时通知解除(用人单位有过错,《劳动合同法》第38条)
3、立即解除:
用人单位存在严重过错
如强迫威胁、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时
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协商解除
(二)单方解除
1、过错性辞退:
《劳动合同法》第39条六种情形
2、非过错性辞退:
医疗期,3~24个月
3、经济性裁员:
20人或不足20人但占职工百分之十以上的
七、解除劳动合同
八、经济补偿金
1、劳动者在无过错情况下,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的补偿
2、用人单位的过错
3、用人单位协商解除的
4、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
6、用人单位被吊销执照、被撤销
20071031GZYLSZB
第二节遗嘱公证与继承公证
一、遗嘱公证
(一)遗嘱的概念和特征
1、定义:
公民生前依法定方式处分自己生后财产或其他事物并于死亡发生时生效的法律行为。
2、特征: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
(2)遗嘱人必须有行为能力
(3)立遗嘱不能由他人代理(遗嘱人的直接的意思表示)
(4)遗嘱只能在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效力
(5)继承人的姓名、分割的遗产、立遗嘱的时间地点需载明
(二)遗嘱继承与遗赠的区别
1、接受遗赠的人不是法律规定的继承人
2、遗赠受理人不直接参加遗产分配
3、遗嘱继承人有义务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遗赠受理人原则上不承担任何义务
(三)遗嘱生效的要件
1、实质要件
(1)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有民事行为能力
(2)必须是遗嘱亲自所立,他人代立无法律效力
(3)遗嘱必须表明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4)遗嘱不得违法法律和社会公德
(5)遗嘱处理的对象是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
2、形式要件
(1)自书遗嘱:
签名必须为学名
(2)代书遗嘱:
他人代替遗嘱人书写,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其中一人书写,代书人、见证人均要签字
(3)录音遗嘱: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口头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所立遗嘱
(5)公证遗嘱
(四)办理各种类型的一周应注意的问题
1、分类
(1)按立遗嘱人的人数可分为:
单独遗嘱和共同遗嘱
(2)按保密程度的不同可分为:
一般遗嘱、公开遗嘱和密封遗嘱
(3)按遗嘱设立变更程序不同可分为:
新立的遗嘱、变更的遗嘱和撤销的遗嘱
2、单独遗嘱与共同遗嘱
(1)单独遗嘱:
只能就自己所有的财产处分
(2)共同遗嘱:
享有财产的两人共同对他们的共有财产作死后的预先处分
①共同遗嘱双方在遗嘱中互相指定对方未继承人,取消他人的继承权
②共同遗嘱双方共同约定将其死后财产留给某一个人或几个人
(3)是双方共同财产且财产不易分割,共同遗嘱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协议的性质
3、一般遗嘱、公开遗嘱和密封遗嘱
密封遗嘱:
遗嘱人自己密封,并向公证人说明其真实为自己所立
4、变更的与撤销的遗嘱
(五)办理程序
1、遗嘱人亲自持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地方公证处公证或有困难亲自到的公证员可到遗嘱人的居住处,应有2名公证员办理,其中一名署名。
如只有一名公证员,需有一名见证人,见证人也应签名。
2、公证员要在公证记录中写明遗嘱人的神智清醒状况
3、公证员要了解遗嘱人的产权状况
4、应当指定注意的执行,一般由近亲属中有威信的人执行
5、经遗嘱人申请,遗嘱可由公证机关保管
6、涉外遗嘱中财产所有权证明应经当地使领馆公证,申请人自己提供涉外的法律法规规定
二、继承公证
(一)当事人提交的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
2、亲属关系证明
3、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要代理人提交代理委托书、身份证
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5、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子女状况,亲属关系证明
6、公正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丧失继承权的情况
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抛弃被继承人的,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20071114GZYLSZB
第三节收养公证
一、收养的概念和意义
1、定义:
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他人的子女领养为自己的子女,使本来没有直系血亲关系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形成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
2、意义:
保护老人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二、收养与寄养、过继立嗣的区别
1、寄养
(1)定义:
由于生父母的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养育子女而将子女托付给亲人、朋友、邻居或组织的行为
(2)特点:
不发生父母子女权利关系的改变
2、过继立嗣
过继亲族的儿子为自己的儿子
三、收养成立的条件
(一)被收养的条件
1、年龄: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2、情形:
(1)丧失生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送养人的条件
1、孤儿监护人:
祖、外祖父母,兄姐、关系亲切的亲友等,愿意抚养的人、单位、居委会
2、社会福利机构
在福利院抚养6个月仍无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前来认领的,福利院有权送他人抚养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经批准无权送养
(三)收养人的条件
1、无子女,并且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有下列情况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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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公正 律师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