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进出境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及人员认定审查工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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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进出境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及人员认定审查工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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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进出境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及人员认定审查工作细则
从事进出境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及人员认定审查工作细则
审查工作细则是从事进出境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和人员认定的内部工作规则,核心内容是细化每个审查环节的要求,明确各级审批人员的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点,提出审查注意事项及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等,规范和约束自由裁量权,明确监督措施,监督各环节和各岗位的审查职权和责任。
具体内容如下: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
从事出入境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及人员认定
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
26002
二、检疫处理人员从业资格审核过程
(一)审核流程
1、审核流程图见附件1。
2、一般程序。
(1)发布考试公告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在组织检疫处理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前将申请从事检疫处理业务的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组织报名、考试的时间、地点以及考试范围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告,保证申请人员具有知情权。
(2)申请
申请人直接到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递交报名申请材料,包括: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数量
纸质/电子版
要求
备注
1
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报名表
书面
1份
纸质
2
身份证
复印件
1份
纸质
提交时,复核原件
3
1寸彩色近照
书面
3张
纸质和电子
1张贴在报名表上
审核要点:
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3)受理
直属检验检疫局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①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③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直属检验检疫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审核时限:
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组织考试
直属检验检疫局组织辖区检疫处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工作。
(5)决定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根据检疫处理从业人员考试成绩,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审核要点:
《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考试报名表》信息与检疫处理从业人员身份证明及考试成绩等信息一致。
审核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核准通过的从业人员通过门户网站对外公告。
(6)发证
通过检疫处理从业人员核准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颁发《检疫处理人员从业资格证》。
(二)审核要求与经办要求
1、审核环节
(1)受理
受理部门:
直属检验检疫局。
责任人:
行政许可受理岗位(此岗位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指定,下同)。
职责和权限:
受理岗位负责现场接收材料,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审核内容:
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审核方式:
书面审核。
审核结论: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审核程序:
受理人员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的审核,应按照《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①申请人不满足《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条件的,现场审核时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②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书面确认。
③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④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按照规定时限予以受理。
⑤受理人员将《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生成一式二份,一份给申请人,另一份连同申请资料送交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存档。
审核时限:
5个工作日。
相关文书: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考试
责任部门:
直属检验检疫局。
责任人:
直属检验检疫局主管部门。
职责和权限:
按照《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组织实施考试。
直属检验检疫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检疫处理人员从业资格考试。
考核内容: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考试大纲的公告》规定的内容。
检疫处理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内容包括出入境检疫处理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
结论确定:
考试通过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考核程序:
由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质检总局关于公布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考试大纲的公告》划定范围组织考试。
工作程序:
①组织发动:
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发动,做好报名、审核等工作。
②组织考试:
按照《质检总局关于公布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考试大纲的公告》划定范围,组织专家编印考试试卷;选择考场,实施考试;批阅试卷。
(3)决定
责任部门:
直属检验检疫局。
责任人:
直属检验检疫局主管部门。
职责和权限:
直属检验检疫局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员考试情况,作出是否许可的核准决定。
核准通过的申请人员通过门户网站对外公告。
审核内容:
申请人员是否通过考试。
(4)发证
责任部门:
直属检验检疫局。
责任人:
行政许可受理岗位。
职责和权限:
受理岗位负责依据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核准的审批意见组织制证、发证。
审核内容:
审核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与公布的考试合格名单和《检疫处理人员从业资格证》信息的符合性。
审核方式:
书面审核。
审核结论: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颁发《检疫处理人员从业资格证》。
2、经办要求。
表1受理人员审核表
审核经办
要求
环节名称
受理
审核机构
直属检验检疫局
责任人
行政许可受理岗位
职责和权限
1、受理岗位负责现场接收材料;
2、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按照规定时限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单。
审核内容
1、申请人申请材料是否完整齐全;
2、《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考试报名表》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是否完整准确,不涉及的项目应填写“无”。
审核方式
书面审核。
审核程序
受理人员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的审核,应严格按照《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质检总局关于做好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从业人员核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①申请人不满足《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现场审核时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②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书面确认。
③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④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按照规定时限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单。
⑤受理人员将《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生成一式二份,一份给申请人,另一份连同申请资料送交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存档。
审核结论确定
1、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作出受理决定。
2、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审核期限
收到申请单位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
相关文书
1、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2、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注意事项及不当行为应承担的后果
注意事项:
1、对于因内部工作人员过问,从而影响许可证审批公正性、科学性的应记录在案,以备查询。
2、需在《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规定时限内完成。
相关责任:
1、受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核、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的理由的;
2、直属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受理审核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表2主管部门审核表
审核经办
要求
环节名称
考试
审核机构
直属检验检疫局
责任人
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
职责和权限
组织考试
审核内容
按照《质检总局关于公布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考试大纲的公告》划定范围,组织专家编印考试试卷;选择考场,实施考试;批阅试卷。
审核方式
书面审核。
审核程序
对申请人员出入境检疫处理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进行考核。
审核结论确定
合格或不合格。
审核期限
自受理申请单位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相关文书
准考证
注意事项及不当行为应承担的后果
注意事项:
1、对于因内部工作人员过问,从而影响许可证审批公正性、科学性的应记录在案,以备查询。
2、需在《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规定时限内完成。
相关责任:
1、受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的申请不予颁发证书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核、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理由的;
2、直属检验检疫局主管部门负责人违反行政许可有关文件规定办理许可事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表3主管领导审核表
审核经办
要求
环节名称
决定
审核机构
直属检验检疫局
责任人
分管领导
职责和权限
对于申请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作出决定。
审核内容
审核考试合格名单的符合性。
审核方式
书面审核。
审核程序
根据主管部门作出的初步意见,作出决定。
审核结论确定
合格或不合格。
审核期限
自受理申请单位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相关文书
无
注意事项及不当行为应承担的后果
注意事项:
1、对于因内部工作人员过问,从而影响许可证审批公正性、科学性的应记录在案,以备查询。
2、需在《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规定时限内完成。
相关责任:
1、受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的申请不予颁发证书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核、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理由的;
2、直属检验检疫局主管部门负责人违反行政许可有关文件规定办理许可事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表4发证人员审核表
审核经办
要求
环节名称
发证
审核机构
直属检验检疫局
责任人
行政许可受理岗位
职责和权限
对于申请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进行材料审核、制证、颁发证书。
审核内容
审核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与公布的考试合格名单和《检疫处理人员从业资格证》信息的符合性。
审核方式
书面审核。
审核程序
根据主管部门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审批意见,行政许可受理人员实施材料审核、制证、发证等事项。
审核结论确定
合格或不合格。
审核期限
自受理申请单位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相关文书
检疫处理人员从业资格证
注意事项及不当行为应承担的后果
注意事项:
1、对于因内部工作人员过问,从而影响许可证审批公正性、科学性的应记录在案,以备查询。
2、需在《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规定时限内完成。
相关责任:
1、受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的申请不予颁发证书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核、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理由的;
2、直属检验检疫局主管部门负责人违反行政许可有关文件规定办理许可事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审核方式
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核准方式:
书面审核和考试。
1、书面审核:
(1)适用情形:
适用于申请人申请办理检疫处理人员核准的许可事项。
(2)法定审核内容:
①《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报名表》;
②身份证;
③1寸彩色近照。
(3)评判依据: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质检总局关于做好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从业人员核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文件。
(4)审核程序:
受理人员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的审核,应严格按照《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质检总局关于做好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从业人员核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文件进行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①申请人不满足《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现场审核时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②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书面确认。
③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应当受理其行政许可申请,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⑤受理人员将《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生成一式二份,一份给申请人,另一份连同申请资料送交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存档。
2、考试:
(1)适用情形:
适用于申请人申请办理检疫处理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的许可事项。
(2)法定考核内容:
检疫处理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内容包括出入境检疫处理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
(3)评判依据: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质检总局关于做好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从业人员核准工作的通知》、《质检总局关于公布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考试大纲的公告》等规定和文件。
(4)工作程序:
①组织发动:
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发动,做好报名、审核等工作。
②组织考试:
按照《质检总局关于公布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考试大纲的公告》划定范围,组织专家编印试卷;选择考场实施考试;答卷密封、封闭阅卷。
③公布名单:
通过门户网站公告核准人员名单。
④颁发证书:
对于考试合格的人员颁发《检疫处理人员从业资格证》。
(5)审核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6)各级审核人责任:
直属检验检疫局主管部门:
组织做好考务工作,公布核准人员名单,作出是否准许颁发《检疫处理人员从业资格证》的决定。
审核结论:
合格或不合格。
申请人考试通过的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合格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颁发《检疫处理人员从业资格证》;《检疫处理人员从业资格证书》有效期三年。
(7)收费:
不收费。
三、检疫处理单位核准过程
(一)核准流程
1、核准流程图见附件2。
2、一般程序。
(1)申请
申请单位直接到本单位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递交申请材料,包括: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数量
纸质/电子版
要求
备注
1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核准申请表
书面
1份
纸质
2
工商营业执照
复印件
1份
纸质
提交时,复核原件
3
申请单位章程
书面
1份
纸质
4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书面
1份
纸质
如有证书则一并提供证书复印件
5
安全保障体系文件
书面
1份
纸质
6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预案
书面
1份
纸质
7
检疫处理操作规范文件
书面
1份
纸质
8
检疫处理人员名单、《从业证》复印件
书面、复印件
1份
纸质
提交时,复核原件
审核要点:
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2)受理
直属检验检疫局受理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①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③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直属检验检疫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审核时限: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按照规定时限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单。
(3)现场评审
受理申请后,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组建专家组,并将评审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单位,现场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办理的期限内。
专家组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评审,并提交书面评审报告,提出是否准予核准的意见。
审核要点:
组成专家组开展现场评审,审核内容包括:
文件审核和现场评审。
文件审核重点审核申请单位章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安全保障体系文件、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检疫处理操作规范、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运输管理相关情况及法人申明等文件材料;现场评审重点审核人员管理、场地环境、药品库和器械库等设施情况、药品器材设备管理情况、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现场操作等项目。
审核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成专家组,并将评审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现场评审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4)复审
现场评审后,直属检验检疫局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评审报告等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
审查要点:
对申报材料、评审报告进行审查。
审核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现场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办理的期限内。
(5)审批决定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通过核准的,应当颁发并送达《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核准证书》。
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直属检验检疫局作出的核准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审查要点:
对申报材料、评审报告及主管部门的初步意见进行审查。
审核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现场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办理的期限内。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6)发证
直属检验检疫局向申请单位颁发并送达《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核准证书》。
审核时限: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并送达《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核准证书》。
(二)审核要求与经办要求
1、审核环节
(1)受理
受理部门:
直属检验检疫局。
责任人:
行政许可受理岗位。
职责和权限:
受理岗位负责现场接收材料,受理部门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审核内容:
审核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
审核方式:
书面审核。
审核结论: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审核程序:
受理人员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的审核,应严格按照《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①申请的事项不在核准范围的,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现场审核时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②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直属检验检疫局职权范围的,现场审核时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书面确认。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⑤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按照规定时限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单。
⑥受理人员将《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生成一式二份,一份给申请人,另一份连同申请资料送交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存档。
审核时限:
5个工作日。
相关文书: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现场评审
考核部门:
直属检验检疫局。
责任人:
评审专家组。
职责和权限:
按规定派出评审专家组,对申报单位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对申请单位基本条件进行评审。
审核内容:
文件审核重点审核申请单位章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安全保障体系文件、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检疫处理操作规范、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运输管理相关情况及法人申明等文件材料;现场评审重点审核人员管理、场地环境、药品库和器械库等设施情况、药品器材设备管理情况、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现场操作等项目。
审核方式:
现场评审。
结论确定:
审核项目合格,评审结论为合格;存在不符合项,但可限时纠正的,填写《评审不符合项及监督整改报告》,经跟踪审核合格的,评审结论为合格;否则评审结论为不合格。
评审程序:
直属检验检疫局组织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文件审核和现场评审;由评审专家组评审并形成审核报告,审核组长签发核准评审意见,经由主管部门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审批意见、直属检验检疫局分管局长作出审批决定。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成评审专家组,并将评审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工作程序:
①预备会议:
由评审组长组织专家组成员召开会议,公布工作方案,分配工作任务、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要求。
②首次会议:
说明评审目的、依据、内容、方法、结论确定原则和工作纪律等;确定申请单位需要专家组回避的事项并作保密承诺;告知申请单位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并配备陪同人员;听申请单位汇报等。
③现场评审。
④内部会议:
汇总评审意见,讨论并确认不符合事项;与申请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就评审情况进行正式的沟通;填写评审记录及评审报告。
⑤末次会议:
通报评审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宣读评审报告(评审组不能当场确定评审结果的,由评审组织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评审结果);说明评审报告最终由直属检验检疫局批准确定。
⑥向申请单位反馈评审意见。
评审时限:
自受理申请单位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相关文书:
现场评审告知书、现场评审记录等。
(3)复审
责任部门:
直属检验检疫局主管部门。
责任人:
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
职责和权限:
现场评审后,直属检验检疫局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评审报告等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
审核内容:
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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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 进出境 检疫 处理 业务 单位 人员 认定 审查 工作 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