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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对身心的危害:
(1)吸毒对身体的毒性作用:
毒性作用是指用药剂量过大或用药时间过长引起的对身体的一种有害作用,通常伴有机体的功能失调和组织病理变化。
中毒主要特征有:
嗜睡、感觉迟钝、运动失调、幻觉、妄想、定向障碍等。
(2)戒断反应:
是长期吸毒造成的一种严重和具有潜在致命危险的身心损害,通常在突然终止用药或减少用药剂量后发生。
许多吸毒者在没有经济来源购毒、吸毒的情况下,或死于严重的身体戒断反应引起的各种并发症,或由于痛苦难忍而自杀身亡。
戒断反应也是吸毒者戒断难的重要原因。
(3)精神障碍与变态:
吸毒所致最突出的精神障碍是幻觉和思维障碍。
他们的行为特点围绕毒品转,甚至为吸毒而丧失人性。
(4)感染性疾病:
静脉注射毒品给滥用者带来感染性合并症,最常见的有化脓性感染和乙形肝炎,及令人担忧的艾滋病问题。
此外,还损害神经系统、免疫系统,易感染各种疾病。
吸毒对社会的危害
(1)对家庭的危害:
家庭中一旦出现了吸毒者,家便不成其为家了。
吸毒者在自我毁灭的同时,也破害自己的家庭,使家庭陷入经济破产、亲属离散、甚至家破人亡的困难境地。
(2)对社会生产力的巨大破坏:
吸毒首先导致身体疾病,影响生产,其次是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损失和浪费,同时毒品活动还造成环境恶化,缩小了人类的生存空间。
(3)毒品活动扰乱社会治安:
毒品活动加剧诱发了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扰乱了社会治安,给社会安定带来巨大威胁。
无论用什么方式吸毒,对人体的肌体都会造成极大的损害。
三、学校要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党和政府十分关心和高度重视青少年的成长。
我国青少年教育和保护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青少年犯罪率在世界上一直是比较低的。
但近年来由于各种消极因素和不良环境的影响,我国青少年犯罪率日渐突出,给社会、家庭和个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和巨大的不幸,也对实现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我们负有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
(一)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不容乐观,可以用“数量多、危害大、蔓延快”九个词来概括。
从数量上看,全国约2.5亿学生,其中违法犯罪青少年约占青少年总数的万分之六。
大城市更高,达到万分之二十点六。
其中青少年犯罪占刑事犯罪的比例达70%左右;
从危害性看,由于青少年生理尚未成熟,思想单纯,易于冲动,不计后果,其犯罪危害极大。
如建国以来,绍兴县第一起绑票案作案者陈铁江(当时17岁),因经常逃学,与社会上一帮游手好闲的人混在一起,染上赌博和玩游戏机,为弄钱以绑票索要钱物2万余元,并将9岁男孩杀死,给社会造成了很大危害;
从蔓延性看,青少年犯罪模仿性强,其犯罪行为、手段相互传播,结帮成伙,同一类案例在某一地区迅速蔓延开来,重复发生。
团伙犯罪愈演愈烈,像绍兴前几年也有结帮搞派团伙作案的,如“东街帮”、“城南帮”等。
(二)当前,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特点有:
①犯罪呈低龄化趋势。
据有关部门统计,80年代初,青少年初犯的平均年龄为16岁,到90年代,初犯的平均年龄已降低到14-15岁。
②社会闲散青少年犯罪突出。
目前,违法犯罪青少年多数是辍学生、失学生,以及一些盲目外出务工的青年农民等。
他们大多闲散在社会,无所事事,极易发生违法犯罪行为。
③在校学生作案逐年递增,其中以初中生居多,约占青少年作案人数的18-22%。
④犯罪的类型复杂,他们或敲诈勒索,或盗窃抢劫,或聚众斗殴,或残害亲人,或吸毒,有的甚至是计算机犯罪。
(三)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
既有社会环境方面等客观的原因,又有青少年自身生理、心理方面的主观因素;
从主观上看青少年正是长身体、长知识,人生观和世界观逐步形成的时期。
在这个时期,他们思想认识上渐趋成熟,敏感好奇,富于想象,喜欢模仿,但辨别能力差,以致在追求新奇刺激面前,极易受不良影响而导致违法犯罪;
从客观方面原因分析,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学校、家庭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许多影响青少年成长的新情况、新问题,其中家庭教育的失误,学校教育的偏差和社会上各种不良或腐败风气的影响等,都会使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中小学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建设及发挥作用情况
近年来,教育系统在组织实施依法治国工作中,一直把青少年作为普法教育重点对象之一,取得了一定成绩,积累了一些经验和做法,为下一步推动青少年法制教育再上新台阶奠定了基础。
特别是广大教师,怀着对祖国未来的深切关注,满腔热忱地投身于关心下一代的工作,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做了大量艰苦细致、卓有成效的工作。
下面,就青少年法制教育建设情况概述如下:
一、对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认识得到提高,抓好法制教育的自觉性增强
青少年法制教育是利在当代、功在千秋具有战略意义的事业。
当前已得到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越来越得到各级党组织,社会团体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但也必须看到,在当前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读书无用论”的思潮正在泛滥,独生子女任性自私的一面正在显现,学生中打架闹事造成人身伤害的事情屡有发生,学习上不思进取,生活上贪图享受,生活中自由散漫,家庭中唯我独尊……许多青少年法制观念淡薄,青少年违法犯罪率逐年上升。
因此,必须还要进一步加强思想教育,提高思想认识。
1.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是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的需要。
要使我们国家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就要靠综合国力的增强,靠民族素质的提高,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公民的法律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
他们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法律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国家现代化的进程,决定着党和国家的命运。
不能想象,一个法盲众多、公民素质低下的国家能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国家。
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通过教育、灌输、培养,形成遵纪守法、恪守规范的社会品格和行为习惯。
因此,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是全民普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全民族整体素质的重要环节,必须下大气力,认真抓好。
2.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这是我们党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是对邓小平理论的重大发展,也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
党的十八大对法治建设作出重大部署。
提出依法、依宪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
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
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作为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全面开展法制教育,提高广大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
其中青少年是教育的重点对象。
因此,抓好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是落实依法治国的方略,推进中小学依法治国工作深入开展的一项基础工程。
3.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是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举措。
青少年正处在长知识、长身体、学做人的阶段,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处在逐步形成时期,可塑性很大。
由于青少年的思想不稳定性,有些青少年受社会的负面消极影响,导致一些青少年经不起不良现象和消极腐败思想的侵蚀,容易误入歧途,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因此,加强法制教育,增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和行为的侵蚀,是预防、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矫正青少年不良行为、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措施。
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使之依法律己、依法做人,约束和制止不守法、不文明、不道德的行为,自觉抵制不良思想和不良文化的侵蚀,在思想上筑起防线,把住关口,培养向上、向善、向美的优良品格和心理素质,恪守社会公德,树立远大理想,从而实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目标。
因此,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特别是在校大中小学生法制教育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抓在手上,落实在行动上,把全市的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广泛深入地开展下去,切实抓出成效。
二、统一思想,明确目标,扎实推进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建设。
1.先学后教,注重抓好法制宣传与教育。
近年来,我们坚持组织广大青少年集中学习了《义务教育法》、《国旗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参学率达到100%。
另外,在培训学习的基础上,对广大学生进行了普法考试,合格率达到98%以上,广大青少年学生依法治校、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觉性明显提高,法制意识在法治宣传教育中得到了科学宣传,正确传递。
2.多管齐下,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阵地建设。
各大中小学校充分发挥专栏、板报、条幅、电子白板、文艺演出等宣传阵地的作用,对学生进行广泛、立体教育,产生了潜移默化的作用。
如播放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法制教育片《为了母亲的微笑》,它告诉未成年人:
珍爱青春,远离犯罪!
它告诉全社会:
关爱孩子,责任如山!
利用周会课和法制教育宣传周,普及法律常识,还通过法律知识竞赛、演讲比赛、文艺汇演及法制宣传日等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努力营造法制宣传教育的浓厚氛围。
使学生学法、懂法、守法的意识普遍提高。
3.健全机制,完善校园普法“七个一工程”体系建设。
“七个一工程”体系即:
聘请一个法制副校长或辅导员,办好一张校园法制小报,建设一处永久性法制宣传栏,每季度以班级为单位开一次法制主题班会,每学期组织一次法制考试,每学期或每学年举办一次中小学生参加的法律知识竞赛,每学年撰写一篇法制征文。
通过此项活动的深入开展,使广大青少年在学生阶段掌握了最基本的法律常识,明确了法律的威严和不可触犯性,提高了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4.加强合作,注重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实效性。
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不仅仅是学校的事情,社会各方面应该形成合力,才能保证教育效果。
因此,我们一方面邀请当地政法工作者或法制副校长到学校进行法制讲座,请他们结合实际,分析案例,摆事实、讲道理,对青少年学生进行法制教育;
另一方面通过开办家长学校、召开家长座谈会、开展教育专业法讲座等活动对广大学生家长进行法制教育,提高家长的素质,争取家庭的支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各学校均开办了家长学校,家长学校开展普及面达100%,在校学生违法犯罪现象一直保持0记录。
5.普治并举,突出法制教育的实践性。
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使他们学法、懂法、形成认知基础,这固然是必要的,但学法必须与守法相结合,普法工作才能落到实处,否则法制教育只能流于形式。
因此,在法制教育过程中,各学校积极引导青少年学生自觉运用法律这一有力的武器来解决具体问题。
例如,结合学习《国旗法》,学校严格执行升降国旗制度,并以此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形式,使每周庄严而隆重的升旗仪式成为学校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又一重要途径;
此外,成立少年警校,组织小交警上街执勤,学习交通法规,养成遵守交通法规良好习惯,也都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6.与时俱进,实现传统普法和网络普法的有效结合。
网络改变了青年在工作和生活中的人际关系及生活方式。
但是网络也导致青少年不道德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增多。
一方面,少数青少年浏览黄色和非法网站,利用虚假身份进行恶意交友、聊天。
另一方面网络犯罪增多,例如传播病毒、黑客入侵、通过银行和信用卡盗窃、诈骗等。
这些犯罪主体以青少年为主,大多数动机单纯,有的甚至是为了“好玩”、“过瘾”和“显示才华”。
另外,有关网络的法律制度不健全也给青少年违法犯罪以可乘之机。
我们必须切实加强网上文明行为规范的建设。
广泛开展以宣传《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为主题的各项活动,积极引导青少年遵守网络道德,提倡“五要五不”,即:
要善于网上学习,不浏览不良信息;
要诚实友好交流,不侮辱欺诈他人;
要增强保护意识,不随意约见网友;
要维护网络安全,不破坏网络秩序;
要有益身心健康,不沉溺虚拟空间。
努力创造干净、健康、文明、有序的网络环境。
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培养下一代人才,是一项事关民族国家的伟大工程。
我们每一个从事这项工作的同志都无不为之感到自豪和责任重大,课堂教学是向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主阵地,各学校要充分利用好这块阵地。
同时要充分发挥教育活动这个载体的作用,采取各种形式寓教于乐,在潜移默化中接受熏陶,受到启迪,使学生在接触社会中能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用社会公德、法律意识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体现中小学生的良好风范。
近年来,我们把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作为“六五”普法的重点对象,按照“法治社会·
少年为本”的理念,坚持以教育防范为主线,以维权帮扶为手段,以拓展平台为基础,精心打造了“关爱明天·
普法先行”、“小手拉大手·
我与家长同学法”、“法童说法”、“青少年维权岗”、“模拟法庭”、“情系未来”等一系列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品牌,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普法教育网络已逐渐形成。
通过开展法律知识宣传,心理健康疏导,爱心帮扶教育等多种活动,对全校青少年群体实现了法制教育全覆盖,进一步提高了学校青少年的法律素质和自我保护意识,有效减少了青少年违法犯罪。
中学生法制教育讲稿
同学们、青少年朋友们,你们好。
今天应邀参加学校举行的法制课,很高兴,借此机会从发生在青少年身边的典型事例,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一些法律知识,讲上几方面,与大家共勉。
常言道: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法律就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矩”。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的作用愈来愈重要,与人们生产生活的关系愈来愈密切。
在一定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
在对外交往中,法律也是调整国与国之间关系的重要社会规范。
作为21世纪主人的青少年朋友,学习、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是实现新世纪宏伟蓝图、振兴中华的需要,也是维护人类和平,促进世界发展的需要。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青少年法制教育。
党中央、国务院批转的全国第五个五年普法规划将少年儿童的法制教育列为重要内容。
广大青少年应当抓住这一有利时机,积极接受法制教育,努力学习法律知识。
第一,通过学习法律知识,迈好人生的第一步。
人生的路很漫长,打好基础是人生之旅的关键所在。
青少年时代正是长身体、学知识的重要时期,只有学习了法律知识,才能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学会分辨是非,识别善恶,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
第二,通过学习法律知识,争做新世纪合格公民。
21世纪的中国将是一个法制更加完备的社会,要求每一个公民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
广大青少年只有学法懂法,才能树立民主法制观念,明确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才能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成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合格公民。
第三,通过学习法律知识,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接班人。
21世纪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时代重任将历史地落到青少年朋友的肩上。
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更好地肩负并完成历史赋予的重任,少年儿童必须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必须具有坚定的信念和广泛的知识面,不仅要学习、掌握科学知识,而且要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增强法制意识。
唯有如此,才能使我国实现依法治国的法制目标,才能保障我们伟大祖国的长期稳定、经济腾飞,才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今天学校组织给同学们上法制课,通过听讲课、受警示、学法律,从发生在青少年身边的典型事例,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一点一滴积累,持之以恒学法、守法、用法、护法,逐步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制意识,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争做一名新世纪的合格公民。
当前,未成年人包括在校学生犯罪问题,仍然是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今天我用几个案例,说明一个道理:
中学生应该学法、懂法,未成年人应该健康成长。
案例一:
九青年结伙抢劫 断送前程追悔莫及
为了叙述方便,我先把这九个人的基本情况作以介绍:
2004年,上列九人分别纠集在一起,先后在中学,城电影院等地,抢劫作案8次,抢劫现金113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第一次,2004年3月22日下午,抢得现金10元;
第二次,2004年4月7日下午抢得现金10元;
以上,参与抢劫8次,刘某参与抢劫4次,张某某参与抢劫5次,某某某参与抢劫3次,樊某参与抢劫3次,李某参与抢劫2次,梁某某参与抢劫1次,关某某参与抢劫1次,丁某某参与抢劫1次。
所抢现金被九人用于吃喝花用。
保某某等九人以暴力的胁迫手段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了抢动罪。
保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且结伙多次持刀抢劫。
对社会危害大,影响极坏,使学生上学无安全感,犯罪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
鉴于保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应减轻处罚。
刘某、梁某某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在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是本案的从犯,应根据其周岁,在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是本案的从犯,应根据其犯罪的情节比照主犯从轻处罚。
张某某、某某某、樊某、李某、关某某、丁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且是本案的从犯,应减轻处罚。
法院2004年某月15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以抢劫罪,判处保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500元;
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
判处樊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
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
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
判处关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元;
判处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元。
这个案件中,涉及《刑法》总则中关于犯罪的7个概念。
1、刑事责任年龄:
《刑法》17条规定:
14周岁以下是完全不负刑事责年龄段。
14周岁至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年龄段,这一年龄段的公民犯以下8种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即: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破、投毒。
16岁以上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段。
14--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缓刑:
是指附条件的暂缓刑罚执行的制度。
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
一是判处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是根据犯罪性质和悔罪表现,使用缓刑不致瑞危害社会;
三不是累犯。
累犯不适用缓刑。
3、罚金。
附加刑的一种。
成人不少于1000元,未成年人不少于500元,强制缴纳。
4、共同犯罪。
由二人以上故意犯罪为共同犯罪。
5、主犯。
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根据规定,主犯包括了两种情况: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他们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是犯罪集团的核心。
(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6、从犯。
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所谓次要和辅助作用,是相对主犯的主要作用而言。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抢劫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从客观方面看,被告人必须实施了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均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走财物。
这是所说的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如杀伤、殴打、捆绑和禁闭等。
这种暴力是犯罪分子用以排除被害人抵抗,从而劫取财物的手段。
抢劫罪的胁迫,是指犯罪分子以暴力相威胁,迫使受害人不敢反抗,从而顺利劫走财物的行为,被胁迫的对象可能是受害人,也可能是受害人的亲属,朋友或者同事。
从庭审调查的事实看。
保**等九被告人把作案对象选择在学生身上,正是利用在校学生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特点,各个被告人收集一起,寻机作案,从身份上,是社会青年对付在校学生,力量对比上,或是三对一、四对一、甚至九对一,给受害人以暴力和胁迫,迫使受害交出财物或任其掏出钱物拿走,其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客观方面的要件特征。
从客体上看,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
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而且又直接侵害到公民的人身权利。
以本案看,由于九被告人行为,不仅使受害人的财产权利妈:
即学生身上仅有的现金被抢,而且使有的学生不敢上学,有的被致伤送医院治疗,有的辍学种地,甚至牵连到学生家长,对学生上学是迎送往来,严重地侵害了在校学生的身心健康,破坏了良好的社会风气,在学校和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
在主观方面,抢劫罪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即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本案各被告人离开学校后,家庭管教不力,以至在外租房群居,生活无靠,便打起了抢钱的主意。
尽管各被告人万般抵赖,狡辩是借、要,但谎言不戳自穿,世界上没有向连名字都不知道,人也不认识的人借上钱的道理。
揭开伪装,暴露出的就是肆意非法抢劫读书学生的零用钱,来满足这些不法之徒的吃、喝、抽。
主体方面,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已满十四周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被告人均已满十四岁不满,达到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实施抢劫次数多,情节恶劣,完全符合抢劫罪的主体特征。
《刑法》263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下列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A、入户抢劫;
B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C、抢劫银行;
D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
E、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
F、冒充军警抢劫;
G、持抢抢劫;
H、抢劫军用物资、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案例之二:
两学生年幼无知,受欺骗引狼入室
邱某、武某某盗窃案。
邱某,22岁,某某某人,个体户。
武某某,17岁,某某城关区人,某某一中学生。
贺某,14岁,某某一中学生。
刘某某,14岁,某某一中学生。
2005年5月11日下学后,在邱某授意下,武某某对贺某说:
“某某好玩,你从家里偷些钱,我带你们到某某玩”。
6月14日下午3时,贺叫上同学卸掉了爷爷家的防盗门螺丝,把邱某某从某某叫来某某,6月15日上午,武某某、贺某某入室、刘某某放哨,偷了23500多元现金和两条香烟,刘某某分得2000元,其余由武某某拿着,四个人上某某,回来后,只剩3000元,其余均在某某挥霍。
案发后,邱某、武某某分别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本案涉及的刑法的两个概念
1、盗窃罪。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是:
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盗窃犯罪的对象是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物,既包括有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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