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兽医局关于加强规模养殖场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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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存在较大动物防疫隐患且拒不整改的,要报请当地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依法予以关闭。
各地要通过实施《办法》,切实落实饲养场、养殖小区各项防疫措施,全面提升养殖场动物卫生水平和疫病防控能力。
(二)分片包干落实责任制。
各市(州)兽医主管部门要统一安排,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分片包干、定人定场负责防疫监管工作。
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要与派出的技术人员签订动物防疫责任书,做到责任到人。
同时,包片技术人员要与规模场(小区)签订责任书,明确各自职责,确保将各项防控工作落实到位,力争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
(三)切实加强规模场防疫管理工作。
一是要摸清本辖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的数量、规模及类型;
对已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的,要汇总登记,对新建场要从严审核。
二是督促落实强制免疫工作,要监督各类规模养殖场(小区)按国家免疫计划要求,开展强制免疫工作,并对其免疫效果进行督促检查,对免疫抗体水平未达到农业部规定标准的,要责令其补免。
今后,凡未按国家规定实行强制免疫和未经申报审批非法调运动物引发疫情的各类规模养殖场(小区),对强制扑杀的动物造成的损失不予补偿,并按《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是建立完善的养殖档案。
对畜禽来源、兽药、饲料使用和畜禽存栏、出栏、免疫、发病等信息要有详细记录。
要按照《甘肃省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养殖档案。
四是严格落实门禁制度和消毒制度。
提倡有条件的规模养殖场,实行全封闭管理。
切实加强养殖场(小区)的防疫消毒工作,建立日常防疫消毒制度。
三、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
加强规模养殖场(小区)防疫工作是省兽医局确定的2010年重点工作。
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推动这项工作有序全面开展,确保取得实效。
(二)落实责任。
各地要严格按照责任制的要求,把这项工作切实落实到具体单位和具体责任人。
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对因工作不力,造成疫情发生、扩散或导致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实行奖罚制度。
省兽医局将从2010年起,建立对各市州免疫与监测实绩评价制度,对工作好的市州和县区将纳入一类区管理,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对未按规定免疫造成损失的,要限期整改,重点监控。
对因工作不力导致规模养殖场(小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市、州和县、区,我局除向全省兽医系统予以通报外,还向当地党委和政府予以通报。
同时,还将采取不予安排防疫经费和项目等惩罚性措施。
(四)时间安排。
3月底前,各地要完成本辖区规模养殖场(小区)摸底、汇总和登记工作,并完成分片包干,定人定场责任制签订工作。
6月份,我局将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12月份,各地将工作总结上报我局防疫处。
加强规模场(小区)防疫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
今后,我局每年将定期、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察,各地应在每年6月份和12月份将工作情况上报我局。
青海省农牧厅
关于加强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
防疫工作的通知
各州、地、市农牧局:
为加强规模养殖环节动物防疫工作,特别是抓好中小规模养殖场(小区)防疫监管,落实各项动物防疫措施,确保实现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目标,保障规模养殖业健康发展。
现就加强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防疫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抓好规模养殖动物防疫监管。
近年来,我省规模养殖发展迅速,推进了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动物养殖的规模化、区域化趋势更加明显。
在规模养殖蓬勃发展的同时,由于内部饲养管理和防疫措施落实不到位,规模养殖场(小区)重大动物疫病发生的潜在风险较大。
从各地建设和发展情况看,一些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防疫、消毒制度不健全,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不到位。
个别规模养殖场(小区)甚至存在侥幸心理,不按程序免疫,或不开展疫病免疫问题。
省上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重点加强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动物防疫工作。
从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入手,采取技术人员分片包干、定场定人指导的办法,监督指导各类规模养殖场(小区)规范养殖行为,落实防疫措施,提升防疫能力,提高动物生产安全水平,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
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制定方案,推动工作有序全面开展,确保取得实效。
二、落实动物防疫目标责任制,有序开展监管工作。
各地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政府保密度,部门保质量”的原则,落实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防疫目标责任制,要组织县、乡专业技术人员分片包干、定人定场负责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防疫监管工作。
原则上,对辖区内每个规模养殖场(小区)要明确防疫责任人、监管责任人,并以动物防疫监管责任公示牌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监管人员工作记录制度,加强对防疫责任制、监管责任制和各项防疫措施落实情况的考核,实行责任追究,确保各项工作责任有效落实。
三、开展动物防疫条件审核专项活动,提高动物防疫水平。
省上决定4月份开展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专项活动。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要认真制定具体实施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各地要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青海省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防疫管理办法》的规定,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对新建的规模养殖场(小区),要认真审核,从严把关,对未达到要求的,坚决不予核发《动物防疫合格证》;
对于已核发《动物防疫合格证》的,要严格对照规定,查漏补缺,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
各地要通过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活动,推进规模养殖场(小区)内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区分离,切实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全面提升养殖场(小区)动物卫生水平和疫病防控能力。
四、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建立健全规模养殖防疫制度。
各地要结合实际,按照不同畜种、不同养殖规模,合理制定和建立相关动物防疫制度。
重点要组织分片包干人员深入规模养殖场(小区),指导建立动物免疫制度、消毒制度、动物疫病监测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隔离制度、检疫制度、动物疫情报告制度、标识佩戴制度、兽药使用登记制度等,并做到制度上墙。
各规模养殖场(小区)要严格落实防疫制度,提倡有条件的规模养殖场,实行全封闭管理,建立日常防疫消毒制度,加强养殖场(小区)的防疫消毒工作。
五、强化动物防疫管理,加大检疫监督力度。
一是督促落实强制免疫工作,要监督各类规模养殖场(小区)按国家免疫计划要求,开展强制免疫工作,并对其免疫效果进行抽检,对免疫抗体水平未达到农业部规定标准的,要责令补免。
凡未按国家规定实行强制免疫,按《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二是建立完善养殖档案。
对动物存栏、出栏、免疫、补免、发病、兽药使用等信息要有详细记录,建立健全各项养殖档案,推动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
三是组织做好规模养殖场(小区)兽医人员的培训,登记,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养殖水平。
四是创新产地检疫模式,开展预约服务、定点服务、驻场检疫,提高规模养殖环节产地检疫率。
五是严格按照无害化处理规范及时对病死动物实施无害化处理,防止疫病外传。
六、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监管工作取得实效。
加强规模场(小区)防疫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
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监督检查,制定工作进度计划,把各项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按期完成各项工作。
省上将定期、不定期对各地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对开展情况进行通报,并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各地务于5月底前将将工作开展情况报省农牧厅兽医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主题词:
动物防疫
监管
通知
关于切实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防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苏农办牧[2010]30号
各市农委:
今年以来,新疆、广东、甘肃、山西、宁夏、贵州等地先后发生口蹄疫疫情,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形势十分严峻。
我省是重要的畜禽生产大省和消费大省,规模养殖快速发展,规模养殖场(小区)已经成为重要的畜牧业生产主体,切实加强规模场(小区)的防疫监管,特别是加强中小规模养殖场(小区)的监管,对落实各项动物防疫措施,提高全省动物疫病防控水平至关重要。
《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加强规模场(小区)的监管都作了明确规定。
为切实做好全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确保实现“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目标,现就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动物防疫监管责任制。
当前,各地按照全省统一要求,逐级逐层签订了《动物防疫责任书》,全面落实“政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及“政府保密度,部门保质量”的防疫责任;
进一步明确建立动物防疫经费保障机制、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加强饲养、经营和屠宰等重点场所的防疫监管工作要求。
各地要切实贯彻《动物防疫法》,落实《动物防疫责任书》,加强对防疫责任制、监管责任制和各项防疫措施落实情况的考核,实行追究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责任有效落实。
二、切实加强规模场(小区)动物防疫条件监管及监督检查工作。
严格按照省农委《关于做好<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苏农办牧[2010]20号)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推进方案,严格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
通过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推进规模养殖场(小区)内布局合理、人畜分离、生产区与生活区分离、具有必要的消毒设施设备、无害化处理设施及病畜禽隔离圈舍等标准化建设,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使用等制度,健全养殖档案、免疫记录、诊疗记录、畜牧投入品使用记录等,制定规模养殖场(小区)各项人员岗位职责,实施封闭管理,提高规模养殖场(小区)管理水平。
建立健全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一对一”监管制度,明确规模场(小区)防疫责任人、监管责任人和行政责任人,并以动物防疫监管责任公示牌进行公示,接收社会监督。
建立监管人员工作记录制度,“一对一”监管责任人每月到场(小区)巡查不少于2次。
三、切实加强规模场(小区)免疫工作的监管。
依据规模场(小区)的养殖规模、防疫条件、人员配备等情况,明确强制免疫自免场申报标准,建立自免场备案及强制免疫程序备案制度,自免记录、档案等须经“一对一”监管人员签字确认,以确保免疫工作真实有效。
加强免疫抗体监测,有条件的规模养殖场(小区)应定期开展免疫抗体监测,乡级以上兽医部门免疫抗体监督抽检每年每场应不少于3次。
对不按规定实施强制免疫、多次抽检不合格、不配合开展监督抽检及不接受免疫监管的场(小区),要依据法律法规实行责任追究,自免场要取消自免资格。
四、切实加强生物安全措施监管。
监督和指导养殖场(小区)做好相关工作:
一是严格实行封闭管理。
闲杂人员、车辆、用具不得随意进入养殖区,实行全进全出的饲养管理模式,确保“外病”不传入。
二是严格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要严格按照无害化处理规范及时对病死畜禽实施无害化处理,确保“内病”不外传。
三是严格动物隔离制度。
对新调进动物要进行隔离观察处理,隔离场所要远离养殖区,隔离期间要定人定时观察,一旦发现异常,要立即上报,并做好无害化处理的准备。
四是严格养殖场消毒制度。
要建立日常消毒、集中消毒和突击消毒制度,科学规范使用消毒药品。
五、切实加强规模场(小区)兽医人员管理。
结合实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监督、指导畜禽规模场(小区)配备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
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组织做好规模场(小区)做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乡村兽医登记、从业人员体检和人员信息档案建立等工作,确保兽医从业人员条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要求。
组织规模场(小区)兽医人员参加各级兽医部门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养殖水平。
六、切实加强监督执法力度。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依照《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加大对动物规模养殖场(小区)的监督检查和依法查处力度,建立健全规模场(小区)监管档案。
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或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依法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发证机关要收回并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对未按照免疫程序实施强制免疫或强制免疫不到位的,造成疫情发生或扩散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关于切实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
动物防疫与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驻镇畜牧兽医站:
近年来,国内外口蹄疫、禽流感疫情频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形势十分严峻。
我县是畜禽生产大县,规模养殖快速发展,规模养殖场已经成为重要的畜牧业生产主体,切实加强畜禽规模场的防疫监管,特别是加强中小规模养殖场的监管,对落实各项动物防疫措施,提高全县动物疫病防控水平至关重要。
《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加强畜禽规模场的防疫监管都作了明确规定。
为切实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实现“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目标,保障全县畜产品质量安全,现就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防疫与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各站要落实专人负责辖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的防疫监管工作,每年初要及时与规模养殖场签订《动物防疫责任状》,明确规模养殖场必须履行的防疫义务,全面落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
要细化《规模养殖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公示牌》公示内容,要在已明确养殖场防疫行政责任人、企业责任人和技术责任人的基础上,还需进一步细化确定免疫注射人、定期消毒操作人、诊疗阉割技术人、畜禽进出检疫把关人,饲养管理技术员、粪便和病死尸体无害化处理责任人,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二、切实加强规模场动物防疫条件监管及监督检查工作。
严格按照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要求,认真做好规模养殖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
通过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推进规模养殖场内布局合理、人畜分离、生产区与生活区分离、具有必要的消毒设施设备、无害化处理设施及病畜禽隔离圈舍等标准化建设,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使用等制度,健全养殖档案、免疫记录、诊疗记录、畜牧投入品使用记录等,制定规模养殖场各项人员岗位职责,实施封闭管理,提高规模养殖场防疫管理水平。
建立健全畜禽规模养殖场“一对一”监管制度,建立监管人员工作记录制度,真正做到监管责任人每月到场巡查不少于2次。
三、切实加强规模场免疫工作的监管。
依据规模场的养殖规模、防疫条件、人员配备等情况,明确强制免疫自免场申报标准,建立自免场备案及强制免疫程序备案制度,特别在春秋两季畜禽重大疫病集中免疫注射期间,“一对一”监管人员要亲临畜舍督促免疫接种,自免记录、档案等须经监管人员签字确认,以确保免疫工作真实有效。
要加强免疫抗体监测,规模养殖场免疫抗体监督抽检每年不少于2次,有条件的规模养殖场,应定期开展免疫抗体监测。
对不按规定实施强制免疫、多次抽检不合格、不配合开展监督抽检及不接受免疫监管的规模养殖场,要依据法律法规实行责任追究,自免场要取消自免资格。
四、切实加强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各站要监督和指导规模养殖场认真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一要严格实行封闭管理,闲杂人员、车辆、用具不得随意进入养殖区,实行全进全出的饲养管理模式,确保“外病”不传入。
二要严格投入品质量安全把关,按规定使用兽药与添加剂,禁止使用三聚氰胺、苏丹红、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认真做好投入品使用记录,健全生态健康养殖档案。
三要严格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要严格按照无害化处理规范及时对病死畜禽实施无害化处理,确保“内病”不外传。
四要严格动物隔离制度,对新调进动物要进行隔离观察处理,隔离场所要远离养殖区,隔离期间要定人定时观察,一旦发现异常,要立即上报,并做好无害化处理的准备。
五要严格养殖场消毒制度,要建立日常消毒、集中消毒和突击消毒制度,科学规范使用消毒药品。
六要严格产地检疫报检制度,畜禽出场及时向畜牧兽医站报检,做到凭检疫合格证明和车辆消毒证明出售、运输畜禽。
近期各站要突击组织对辖区内规模养殖场(猪栏存50头、禽栏存1000羽、牛羊栏存50头以上)进行普查并签订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于4月10日前将《如东县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和《如东县畜禽规模养殖场防疫管理档案表》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见附件)。
五、切实加强规模场兽医人员管理。
结合实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监督、指导畜禽规模场配备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
组织规模场做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乡村兽医登记、从业人员体检和人员信息档案建立等工作,确保兽医从业人员条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要求。
组织规模场兽医人员参加各级兽医部门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养殖水平。
六、切实加强监督执法力度。
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依照《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加大对畜禽规模养殖场的监督检查和依法查处力度,建立健全规模场监管档案。
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发证机关将收回并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对未按照免疫程序实施强制免疫或强制免疫不到位的,造成疫情发生或扩散的以及违法使用违禁药品造成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1、如东县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2、如东县畜禽规模养殖场防疫管理档案表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抄送:
南通市农委、本委畜牧兽医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县畜牧兽医站、县家畜改良站。
如东县农业委员会办公室2011年3月28日印发
共印30份
忠县畜牧兽医局
关于强化自主免疫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
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畜牧兽医站:
随着畜牧业的不断发展,规模养殖场不断增多,给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为了切实做好规模养殖场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根据上级要求,现就强化自主免疫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全面核实,登记造册
各地要组织专人,按照年饲养量猪200头以上(或常年存栏猪50头以上)、牛10头以上、羊100只以上、蛋禽500只以上、肉禽1000只以上、肉兔1000只以上及其它相当规模的标准,对辖区内规模养殖场进行全面核实,登记造册,并于2009年4月10日前,以电子表格和纸质件形式填报《忠县自主免疫规模养殖场及挂牌兽医情况统计表》(见附件),联系人:
沈联岚,邮箱:
忠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邮箱zxxm@。
二、挂牌到位,严格职责
各地要对每一个自主免疫规模养殖场确定一名挂牌兽医。
挂牌兽医的职责是:
负责防疫技术指导,监督规模养殖场落实常年自主按程序免疫畜禽、定期开展防疫消毒、禁止饲喂“潲水”饲料,规范处置病死动物,完善动物防疫条件,健全防疫档案记录,做到免疫标识、免疫证明和免疫记录“三统一”。
三、严格程序,自主免疫
各地要对自主免疫规模养殖场业主进行集中开会培训,督促其全面落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措施,严格按照下列规定程序自主开展免疫畜禽。
(一)猪口蹄疫、猪瘟的免疫程序
1、商品猪、后备种(母)猪:
仔猪在28日-35日龄(或阉割时)进行首免,1个月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每隔4-6个月进行一次常年免疫;
2、投产种(母)猪:
种公猪每间隔4-6个月(或每年春秋季)进行一次常年免疫,母猪在给所产仔猪首免的同时进行常年免疫。
(二)猪蓝耳病的免疫程序
1、所有仔猪均在断奶时进行首免,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流行地区,应在首免后1个月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2、投产种公猪每隔4-6个月进行一次常年免疫;
3、投产种母猪在每次配种前进行一次常年免疫。
(三)牛羊口蹄疫免疫程序
1、犊牛在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羔羊在28-35日龄进行初免;
2、所有牛羊初免后间隔1个月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3、加强免疫以后每间隔4-6个月进行一次常年免疫。
(四)家禽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免疫程序
1、种鸡、蛋鸡:
(1)1日龄,接种新城疫弱毒活疫苗。
(2)7-14日龄,分别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鸡新城疫弱毒活疫苗或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免疫一次。
(3)3-4周后可再进行一次禽流感加强免疫。
(4)12周龄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或新城疫灭活苗强化免疫。
(5)17-18周龄或产蛋前再用新城疫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6)开产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强化免疫。
(7)开产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适时使用新城疫疫苗免疫;
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苗免疫一次。
2、商品代肉鸡:
(1)7-10日龄,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和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免疫一次;
(2)2周后,再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和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加强免疫一次。
3、种(蛋)鸭、鹅:
(1)雏鸭或雏鹅在14-21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
(2)间隔3~4周,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3)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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