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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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解发包,已进场
责令改正,处0.6%罚款
肢解发包,已开工一天
责令改正,处0.7%罚款
肢解发包,已开工两天
责令改正,处0.8%罚款
肢解发包,开工三天以上
令改,处0.9%至1%以下罚款
3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即开始施工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能立即整改,经检测,符合法规、规范
停工限改,处1%罚款
经整改补救,检测,符合法规、规范
停工限改处1.5%罚款
无法整改,检测不符合法规、规范,有质安隐患
责令停工,限期改正,处1.6%至2%以下的罚款。
4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因为明示暗示的违法行为,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明示暗示其从事违法行为,但实际已被执行
责令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明示暗示其从事违法行为,但实际未被执行的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5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开工,积极配合监管,限期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罚款:
未开工,但不配合整改的
责令改正,处30万元罚款:
已开工、或竣工,但能限期整改的
责令改正,处40万元罚款:
已开工、或竣工,但不能限期整改的
责令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6
建设单位未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验收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发现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能够限期整改的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罚款
赔偿损失
发现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超过限期整改的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3%罚款
发现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能整改的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赔偿损失,
7
建设单位有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初次发现建设单位有
(一)
(二)的行为;
虽有(三)所述行为,但施工单位尚未开展作业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罚款
发现建设单位有两次以上
(一)或
(二)所述行为;
有(三)所述行为,施工单位尚已开展拆除作业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罚款
发现有两次以上
(一)或
(二)所述违法行为并责令改正后仍再犯的;
或有(三)所述行为,并形成安全隐患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40万元罚款
因为建设单位有
(一)
(二)(三)所述违法行为,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赔偿损失
8
建设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检测报告无效,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已签订合同
但未进行检测
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已开始检测但未出报告
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已出报告
能够积极整改的
责令改正,处4万元的罚款
已出报告不能配合整改或无检测资质
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的罚款
9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和屋面工程分部发包给不同施工单位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罚款;
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中的一项检测业务拆分委托不同检测单位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发包给不同施工单位,已签订合同的,但尚未进现场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罚款
已签订合同并进场,但尚未施工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6%罚款
已有总包以外一家单位施工一天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7%罚款
已有总包以外一家单位施工两天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8%罚款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9%罚款
已有总包以外一家单位施工三天以上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9%以上1%以下的罚款
拆分一项检测业务,已签订合同但未检测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罚款
拆拆分一项,已签合同并已检测,但整改积极与否
责令改正,处两万元和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勘察、设计单位
10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资质管理规定违法承揽工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超越、出借资质或者转包、违法分包已签订合同,但未执行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勘察、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罚款。
没收非法所得。
存在以上违法行为签订合同并已执行,但积极整改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勘察、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5倍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并停业整顿。
存在以上违法行为签订合同并已执行,但不积极整改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勘察、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2倍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并停业整顿,直至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11
勘察单位违法开展勘察、设计业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承担赔偿责任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15万元罚款,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罚款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3-5人或10-20重伤或1000-2000万损
责令改正,处30万元罚款
停业整顿30-60日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5-7人或20-30重伤或2000-3000万损失)
停业整顿60-90日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7-10人或30-50重伤或3000-5000万损失)
停业整顿90-180日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分部工程严重缺陷经返修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降低资质等级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单位工程严重缺陷经返修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吊销资质证书
三、施工单位
12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或者未按技术标准施工,降低工程质量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初次发现有其中一项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
处工程合同价款2%罚款
两年内发现又有相同违法行为或者初次发现多项违法行为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3%罚款
多项行为违反强制性条文或影响结构安全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
4%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处价款3%以上
4%以下罚款,停业整顿
30-60日并承担返修赔偿责任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3-5人或10-20重伤或1000-2000万损失
责令改正,处最高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承担返赔责任
责令改正,处最高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90-180日,
承担返赔偿责任
13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0日内未履行保修义务的
责令改正,处10万元承担赔偿责任罚款
施工单位经要求60日内仍未履行保修义务的
责令改正,处15万元罚
承担赔偿责任款
施工单位拒不履行(60日以上)保修义务的
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4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未进行检验(物理检验),
但可以补救的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未进行取样检测(力学检测),但可以补救的
责令改正,处15万元罚款
未进行检验、检测,
且不能补救的
经论证
无质量隐患的
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停业整顿1个月
有质量隐患的
可排除的
停业整顿2个月
有质量隐患
不可排除
但愿意返工的
停业整顿3个月
不愿意返工或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吊销资质等级
15
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等违法行为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未检验、未验收、为编制、资质不符或使用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一月,并处10万元罚款
未检验、未验收、为编制、资质不符或使用的且存在隐患,但可以补救的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两月,并处12万元罚款
存在隐患,可补救,但不愿意补救的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三月,并处15万元罚款
存在隐患、不能补救的且
未造成事故的
处10万元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处20万元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处25万元罚款,吊销资质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处30万元罚款,吊销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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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等违法行为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无方案、无措施、无专业人员监督、未出具合格证明或出具假证明、未说明和未办移交手续的可以补救的
责令限改;
处5至6万元罚款
存在以上违法行为,可以补救但不愿补救的
处6至7万元罚款,承担赔偿责任
存在以上违法行为,不可以补救或存在隐患,需要返工的
处7到8万元罚款,承担赔偿责任,停业整顿1个月
存在以上违法行为,不可以补救或存在隐患,需要返工但不愿返工的
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款承担赔偿责任,停业整顿2个月
存在以上违法行为,不可以补救或存在隐患,需要返工但不愿返工且
造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款承担赔偿责任,停业整顿3个月
造成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工程质量事故
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款承担赔偿责任,降低资质等级
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款承担赔偿责任,吊销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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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挪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初次发现有挪用行为,即时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
挪用费用百分之二十罚款。
发现有挪用行为,经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仍未归还使用的
挪用费用百分之三十罚款,
因为挪用行为,导致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施工要求,有安全隐患的
挪用费用百分之四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18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使用单位未办理备案或登记的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或者使用登记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未办理备案或登记,经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要求及时补办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初次有该违法行为在两年内又发现存在同样的行为的
处七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罚款
未备案或登记擅自使用导致安全事故的
一万元罚款
四、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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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违反资质管理规定违法承揽工程的
20
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1.《建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五十以下的罚款;
初次发现有所列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三十五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两年内发现有两次以上所列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三十五以上四十五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一年内发现有两次以上该违法行为或因转让监理业务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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