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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奖励扶持的内容、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综合奖
按《扬州市实施“8631”行动计划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及《扬州市省级开发区、相关工业园区考核奖励办法》文件要求进行计分考评。
得分第一名为一等奖,奖励10万元:
第二名为二等奖,奖励8万元:
第三名为三等奖,奖励6万元。
第五条单项奖
对年度内被认定为以下几种类型并提供有效批复或证明文件的给予奖励。
(一)开发园区被批准为国家级或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国家级奖励不超过100万元、省级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二)开发园区建立国家级或省级公共检测试中心及重点实验室的,分别按国家级不超过50万元、省级不超过20万元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三)开发园区建立国家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资金补助。
(四)开发园区建立省级以上留学人员创业园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资金补助。
(五)获得国家级或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基地正式批复且挂牌运作的,国家级奖励不超过100万元、省级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申报、评审、资金拨付程序
第六条项目申报程序
本细则所规定的园区转型升级奖励扶持项目办理时间为次年3月初至4月上旬,具体办理程序是:
(一)综合奖
市外经贸局会同经贸委、科技局等部门按上述两个文件考评得分加单项加分进行计分考评。
具体考评细则另定。
(二)单项奖
(1)市外经贸局于次年3月份的前3个工作日内,下发奖项申报通知。
(2)园区于次年3月份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有效批复或证明文件材料报送市外经贸局。
(3)市外经贸局汇总整理申报项目,审查申报资料,凡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可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园区需要补证的全部内容。
第七条项目的审核确定程序
(一)市外经贸局会同市发改委、经贸委、科技局、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等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条件审查考评。
(二)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审核和评审结果,提出拟奖励扶持项目名单及资金安排方案,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三)市发展科技创新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研究结果通过媒介公示7天,接受监督。
对在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申请,经市外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后,报市发展科技创新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确认。
(四)市发展科技创新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研究确定的奖励扶持项目计划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八条资金拨付程序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方案,将兑现计划及资金下达至各有关园区。
第四章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奖励扶持资金一律用于园区转型升级投入。
园区在奖励扶持资金到账后,要设立专门台帐,确保专款专用。
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情况报送市发展科技创新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存档。
在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细则由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2009年度起执行。
扬州市培育科技创新型企业专项奖励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的内生动力,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大力培育科技创新型企业,加速发展科技创新型经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依据《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科技创新型经济奖励扶持的意见》(扬府发[2009]80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项奖励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奖励扶持邗江区、广陵区、维扬区、市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和市直(以下简称“市区”)企业的做强做大、技术改造、新产品新技术研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机构建设和品牌创建。
第三条市经贸委牵头负责本专项项目的组织申报、评审、计划下达及跟踪问效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及资金拨付与资金使用监管等工作。
第四条对做大做强成效显著的科技创新型企业进行补助。
1、补助范围和条件
(1)市区列入年度市重点培育的60家科技创新型大企业和300家成长型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360家科技型企业”)名单中的企业;
(2)企业做大做强成效显著,当年销售收入和实际入库税金分别达到10亿元(含)以上和5000万元(含)以上,且两项指标比上年有所增长;
(3)企业近两年内无违法和其它不正当的经营行为,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补助标准
根据企业当年销售收入和实际入库税金确定补助金额,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全额安排。
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财政根据财力状况予以配套。
(1)对当年销售收入10亿元(含)以上且实际入库税金5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金补助。
(2)对当年销售收入30亿元(含)以上且实际入库税金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金补助。
(3)对当年销售收入50亿元(含)以上且实际入库税金1.5亿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资金补助。
(4)对当年销售收入100亿元(含)以上且实际入库税金3亿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300万元资金补助。
3、申报材料
(1)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本年度和上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2)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并经市税务机关确认的企业本年度和上年度实际入库税金及企业依法纳税证明。
第五条对科技创新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行补助。
(一)对列入国家和省技术改造计划的项目给予配套补助。
(1)市区列入年度市重点培育的360家科技型企业名单中的企业;
(2)项目列入国家、省技术改造资金扶持计划(不包括国家及省出台的“扩内需、保增长”临时性扶持项目)。
由市财政按不超过国家、省补助金额的40%给予配套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1)国家、省技改项目计划立项及补助资金下达批文;
(2)国家、省补助资金到账凭证。
(二)对设备和技术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给予贴息补助。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社会、经济效益显著,技术先进,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3)经过核准或备案的技改项目,单个项目的设备和技术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
(4)项目未享受过国家或省贴息补助等奖励扶持。
对设备和技术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1亿元(含)以上的技改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贴息补助。
(1)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文件。
(2)企业提供购买设备和技术清单,以及中介机构对项目设备和技术投资的专项审计报告。
(3)项目竣工总结材料。
第六条对重大新产品新技术研发项目进行补助。
(1)市区列入年度市重点培育的360家科技型企业和全市列入年度市重点建设的100家技术研发机构(含公共技术研发平台)名单中的企业或机构所研发的新技术及新产品项目,每年确定20项左右;
(2)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属于市区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技术链和价值链关键环节,对产业发展引领带动作用较大,产业化后社会、经济效益显著,为《扬州市区工业重点研发新产品新技术导向目录》(另行公布)中所列新产品新技术;
(3)项目实施主体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原则上需获得授权专利3项(含)以上,优先安排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项目;
(4)优先安排列入省以上重点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计划和重点工业经济新增长点计划的项目。
根据项目的技术含量和对产业的引领带动作用,由市财政对研发主体给予50万元-100万元资金补助。
(1)项目立项建议书;
(2)专利授权证书;
(3)科技查新报告;
(4)省以上重点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计划项目和重点工业经济新增长点项目立项批文;
(5)专家评审意见。
4、补充事项
(1)根据市区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发展需要,按照“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按年编制《扬州市区工业重点研发新产品新技术导向目录》,提出年度重点新产品新技术研发项目及其技术经济目标,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后公布。
(2)研发项目补助资金分两次安排,立项初期安排70%,批量投产验收通过后安排30%。
第七条对被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进行补助。
(1)以市区列入年度市重点培育的360家科技型企业名单中的企业为主,兼顾全市其它工业企业;
(2)当年获得可享受税收优惠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对市区被列入年度市重点培育的360家科技型企业名单中的企业,由市财政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金补助;
对全市其它企业,由市财政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金补助。
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批文。
第八条对企业创建技术机构进行补助。
(1)以市区列入年度市重点建设的100家技术研发机构和重点培育的360家科技型企业研发机构为主,兼顾全市其它工业企业研发机构;
(2)当年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院士工作站、检验测试平台、重点实验室等认定,以及企业或相关机构被正式授权为国家专业技术标准化委员会、分委会等技术标准制定机构。
对市区列入年度市重点培育的360家科技型企业名单的企业和重点建设的100家技术研发机构,按国家级不超过60万元、省级不超过30万元,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对全市其它企业,分别按国家级不超过30万元、省级不超过15万元,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3、申报材料国家级、省级技术机构认定或授权批文。
第九条对企业创建省级以上品牌进行补助。
首次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和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称号的全部工业企业。
对符合补助范围和条件的市区企业,按国家级不超过40万元、省级不超过20万元,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对符合补助范围和条件的县(市)企业,按国家级不超过20万元、省级不超过10万元,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国家级、省级品牌认定批文。
第十条设立市工业经济和发展科技创新型经济工作组织推进奖。
依据市政府颁发的工业目标管理和实施“8631”行动计划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对在年度考评中获得先进的单位分别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对被列统为“三新”产业企业,符合本章所列第四条至第九条规定范围、条件和补助标准的,补助标准适当提高。
第三章申请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项目申请程序
本办法所规定的企业奖励扶持项目采取集中申报受理方式,申报受理时间为每年3月初至4月上旬,具体申请程序是:
(1)每年3月份的前3个工作日内,市经贸委下发申报通知,并通过市经贸网发布。
(2)企业于每年3月份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纳税关系所在地经贸部门。
(3)各地经贸部门会同财政、科技等有关部门初审汇总,于每年4月上旬的最后1个工作日前统一报送至市经贸委。
(4)市经贸委汇总整理申报项目,审查申报资料,凡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可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证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视同资料已经齐全。
第十三条项目的审核确定程序
(1)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市科技、工商、质监、国税和地税等部门对相关项目进行条件审查,组织中介机构开展技改项目投资审核,组织相关专家开展新产品新技术研发项目评审。
(2)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审查、审核和评审的结果,提出拟奖励扶持项目计划及资金安排方案,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3)市发展科技创新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评审结果通过媒介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7天。
对在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申请,经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核实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资金拨付程序
(1)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方案,将兑现计划及资金下达至各地经贸、财政部门。
(2)各地经贸、财政部门根据市兑现计划,通知相关企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五条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定期对奖励扶持项目资金进行监管,重点检查市奖励资金的拨付情况,确保资金足额兑现。
对于在市奖励资金拨付过程中出现截留现象的地区,一经查实,取消年度市工业目标管理和实施“8631”行动计划工作目标管理先进评选资格。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贴息、补助的企业,一经查实,追回拨付的奖励、贴息、补助,并取消其三年内申请奖励扶持的资格。
对于工作人员收受申请企业贿赂,与申请企业串通骗取奖励、贴息、补助的,由其所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奖励扶持资金一律用于企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投入。
企业在奖励扶持资金到账后,要设立专门台帐,确保专款专用。
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情况报送市发展科技创新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存档。
项目承担单位在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本办法自2009年度起执行,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扬州市发展科技创新型经济中小企业升级奖励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加快转型升级,根据《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和《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科技创新型经济奖励扶持的意见》(扬府发[2009]80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扬州市中小企业升级专项奖励扶持资金用于奖励扶持邗江区、广陵区、维扬区、市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和市直(以下简称市区)中小企业升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服务机构和小企业创业基地给予补助。
当年已获省级以上奖励补助的,市级不重复给予奖励补助。
第三条专项资金第一年安排600万元,并随着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
第四条市中小企业局牵头组织项目的申报和评审、计划下达、项目实施情况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本级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及资金拨付与监管,参与项目的评审,检查督促各级政策的落实和兑现。
第五条对“千企升级”成效显著的企业给予奖励扶持。
1、奖励范围、条件和标准
对列入年度“千企升级”培育对象的市区企业,按照市“千企升级”考核办法,对综合考核位居前列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2、申报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包括审计报告、加盖审计确认章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复印件。
(4)“千企升级”考核证明材料。
第六条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给予补助。
1、补助条件
(1)依法在扬州市境内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市级不低于5000万元,区级不低于4000万元;
(2)担保业务开展1年以上,60%以上的担保业务面向中小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运转正常,业务量逐年增长;
(3)年平均担保余额不低于年平均注册资本的3倍;
(4)在市中小企业局备案,自觉接受业务监管,管理规范无不良经营记录,有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2、奖励补助标准
(1)对新设立或通过增资达到实收资本不低于6000万元的市级担保机构和5000万元的区级担保机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用于补充资本金;
(2)对按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50%的标准收取担保费的,按照担保额给予不高于2%的担保费补助;
(1)专项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增资补贴的,需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实收资本(包括增资部分)验资报告以及担保业务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申请担保费补助的,需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包括担保业务情况和担保费收取情况。
第七条对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进行补助。
(1)市区范围内公共服务机构;
(2)在市中小企业局登记备案,开展服务两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
(3)具有固定经营场所、3名以上中高级职称或相当资质专职人员,为中小企业提供管理咨询、创业辅导、人才培训、市场开拓、法律咨询、信息化等服务。
按照服务工作所发生的年度实际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其中,信息化平台项目补助不超过10万元,其他项目补助不超过15万元。
(3)经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审定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包括审计报告、加盖审计确认章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复印件。
同时提供经授权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社会化服务实际发生费用或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实际投入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4)专业服务人员的证明材料(职称证书、劳动合同或聘书等复印件);
(5)服务绩效报告,包括服务企业名单、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收费标准、服务效果及社会评价情况等。
第八条对小企业创业基地进行补助。
市区范围内创业用房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达到20家以上的省、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
按照基地法人单位年度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实际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补助。
(2)基地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同时提供经授权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服务设施建设实际投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4)省、市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批文。
第九条每年3月,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申报通知,明确各地申报项目计划数,各地在项目计划数内择优组织申报。
市直有关单位、企业直接向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申报。
第十条各区中小企业局和财政局负责项目初审。
联合审核后,行文上报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市中小企业局和财政局对上报项目进行条件审查,组织中介机构对部分项目进行复审,报分管市长审定后,将结果对外公示。
第十二条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拟定项目资金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通知相关单位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2009年度起执行。
扬州市扶持奖励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项目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发展科技创新型经济奖励扶持的意见》,规范扬州市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项目计划与资金管理,提高市科技项目计划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市委市政府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项目是市委市政府为推进科技创新型经济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而设立的专项,主要包括:
科技攻关项目(工业、农业、社会发展)、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以及市级专利专项、科技创新考核奖励专项等,优先安排配套部省级科技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项目立项、项目管理、项目验收及资金管理等工作,市级专利专项资金和科技创新考核奖励专项另行制定管理办法(细则)。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四条项目立项一般应包括申请、审定、签定合同三个基本程序。
第五条指南发布。
依据市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8631”行动计划推进科技创新型经济发展的意见》和年度科技创新工作重点,市科技部门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并发布各类科技项目申报指南,指导项目申报工作。
第六条项目申报。
对满足申报指南要求的项目,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以市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为主)组织项目编制,由所属地区科技部门或主管部门按要求向市科技局有关职能处室申报。
第七条项目专家评审。
市科技局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入专家评审。
参加项目评审的专家,由市科技局各职能处室提出所需专业的专家,在市科技局建立的专家库中遴选,参加项目评审的专家不得与评审对象有直接利益关系,不得泄露评审项目的相关内容,参加评审的专家每年至少轮换三分之一以上。
专家评审采取会议评审或网上评审方式,单个项目参与评审的专家不少于3人,并提出明确评审意见。
第八条项目审定。
市科技局依据专家的评审意见,结合年度资金预算,与市财政局会商后提出项目安排建议,经市创新办汇总,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经审定的项目,采用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行文立项下达,并与项目承担方签订科技项目合同,项目进入实施与管理阶段。
第九条资助标准每年资助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项目80项左右,根据项目的技术含量和资金需求,对各类项目资助标准一般为:
工业科技攻关项目每项15万元-30万元;
农业科技攻关项目每项10万元-20万元;
社会发展科技攻关项目每项5万元-20万元;
产学研合作项目(含国际合作)每项10万元-20万元;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对列入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计划的项目,按省厅要求给予配套。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 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开支范围包括项目经费和计划管理费。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研发过程中的设备购置费、能源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人员费、会议费和其它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计划管理费。
指科技部门为组织项目,开展项目评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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