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劳动纪律及考勤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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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司执行以定时为主、综合计算工时为辅的工作制度。
员工原则上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即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
在生产任务繁重、工期紧张的阶段,可根据需要实行以月、季、年为周期,集中工作、集中休息,但员工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标准工作时间相同。
(三)员工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准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脱岗或旷工。
第五条对员工迟到、早退的界定
(一)凡无正当理由在公司规定的上班起始时间后3分钟内没有到的为迟到。
(二)凡无正当理由在公司规定的下班时间3分钟前擅自离岗的为早退。
(三)在工作时间内,员工若因私事外出未请假的为脱岗。
(四)员工无正当理由不到公司上班或无视劳动纪律,不服从工作安排而未到岗以及通过非正当渠道或手续自行休假的行为为旷工。
员工连续旷工三天及以上或在十二个月内累计旷工六天及以上者,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处罚
(一)、不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技术规程规范和公司管理规定,损害公司形象和服务质量,公司对情节严重或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者,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二)、工作时间聚众闹事、打架斗殴、以及扰乱生产、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公司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三)、利用工作时间或利用公司的技术资源以及设备设施从事兼职或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活动者,公司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四)、在工作场所嬉戏打闹,妨碍他人工作的,罚款50元/次。
(五)、在工作时间内闲聊、串岗、操作游戏或访问与工作无关的网页,罚款50元/次。
(六)、对迟到、早退的,处以50元/次的罚款;
无故脱岗的,处以100元/次的罚款。
第七条考勤管理
(一)员工出勤情况均以《员工考勤记录卡》为准(详见附表1),综合部汇总《员工考勤统计表》(详见附表2)并存档。
《员工考勤统计表》是计算员工工资的依据。
(二)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及补休
1、各部门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或加班时,应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第二款及《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且需经所在部门经理与职工和工会协商,协商形式可由有关各方商定。
2、补休日的计算应与员工实际加班的时间相一致,各部门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建立《员工补休日管理台帐》,对员工补休进行管理。
补休日计算周期为一年,从当年三月一日起至次年二月末止。
3、员工本人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因其本人的原因未能完成本应完成的任务而自行延长工作时间或自行安排加班者,不视为加班。
第八条各类假期
(一)、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公休假日、法定节日,其中法定节日十一天为:
1、元旦放假一天(公历1月1日)。
2、春节放假三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国际劳动节放假一天(公历5月1日)
4、国庆节放假三天(10月1日、2日、3日)。
5、中秋节一天(农历8月15日);
6、清明节一天;
7、端午节一天(农历5月5);
(二)、部分员工享受的其它节日:
1.“三八”妇女节女员工放假半天。
2、开斋节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员工放假一天。
(三)、探亲假
⑴、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未婚员工(不含在见习期内的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十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员工当年不能休假,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三十天。
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⑵、见习生在见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见习期满合格时,上半年期满的,当年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下半年期满的,自下一个年度起方可享受探亲待遇。
⑶、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已婚两地分居员工(指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十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⑷、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假期不予累计,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⑸、员工探望父母的,在结婚当年仍可享受当年探亲假,从结婚下一年起,执行每四年一次探父母假。
(6)员工探亲假期原则上一次使用,如员工因工作需要申请分期使用,在不影响生产或工作的情况下,各部门可自行掌握,但假期不得超过规定的天数,路程假只给一次。
(四)、婚假、产假、哺乳假及其它假
1.婚假。
员工婚假三天,符合晚婚条件的员工(女年满23周岁、男年满25周岁以上初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按宁津县有关规定另增加晚婚奖励假七天。
如对方不在一地工作,需要去外地结婚者,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路费自理。
2、产假。
⑴、女员工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或多胞胎生育的,另增加产假十五天。
⑵、符合晚育条件的女员工(年满24周岁后初育),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按规定另增加晚育奖励假三十天。
(3)、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员工怀孕四个月以内流产的,根据医生提供的证明休产假十五天至三十天;
满四个月及以上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二天。
3、哺乳假。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在每天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视为出勤。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加三十分钟。
4、其它假
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怀孕的女员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常规检查的,应视为出勤(因怀孕而引起身体患其它疾病检查治疗时应属于病假)。
⑵、施行节育、绝育手术,持医生证明,员工可休息十四天。
5、丧假。
员工父母(包括养父母)、子女、配偶以及配偶的父母死亡时,给予丧假三天。
员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酌情批准丧假,最多不超过两天。
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实际需要天数另外给予路程假。
超过以上规定的,超出天数按事假处理,丧假路费自理。
6、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⑴、凡在公司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在岗员工(含期间聘用员工及退休回聘员工),均可享受年休假。
⑵、年休假期限
a、参加工作时间满二十年及以上的员工,假期二十天。
b、参加工作时间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员工,假期十天。
C、参加工作时间满五年不满十年的员工,假期七天。
D、参加工作时间满一年不满五年的员工,假期三天。
E、获省、直辖市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员工(含“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可在当年规定享受的休假天数上增加五天,但其假期最多不得超过二十天。
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年休假
a、一年内累计病假满三个月及以上的员工。
b.、加各级各类学习,脱产半年及以上的员工。
C、长期(满半年及以上)借调外单位工作的员工(或按借调单位规定执行)。
D、一年内累计事假满一个月及以上的员工。
E、当年受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员工。
F、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或请调报告,已经停薪的员工。
⑷、员工请年休假,应先提出申请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在不妨碍正常生产及业务工作的前提下使用年休假。
⑸、凡员工请年休假的可在当年分一次或两次休完,但不得跨年度使用。
8、事假
⑴、员工因自残、打架斗殴造成的意外负伤而不能出勤者,缺勤时间按事假处理。
(2)、员工因个人原因不能上班或在工作时间因私外出,在办理请假手续后按事假处理。
(3)、在工作时间内,员工若离岗外出办理公务,须向本部门负责人说明外出原因,否则,按事假处理;
(4)、员工请事假期间,按日扣除基本工资、岗位工资。
全年累计事假天数,作为年终奖的考核内容。
9、病假及医疗期管理
⑴、员工请病假时应持定点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并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第九条规定的审批手续办理请假。
如果员工持整月病假条请假,各部门应及时通报综合部,由综合部按照医疗期规定进行管理。
⑵、医疗期管理。
医疗期是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期。
医疗期应从员工病休第一天开始计算。
⑶、员工医疗期的确定。
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作年限,在规定的累计时间内,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具体对应标准如下:
实际工作年限在本公司工作年限医疗期规定累计期限
十年以下五年以下三个月六个月
五年以上六个月十二个月
十年以上五年以下六个月十二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九个月十五个月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十二个月十八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十八个月二十四个月
二十年以上二十四个月三十个月
⑷、员工从其开始休病假之日起自动进入医疗期,凡员工连续病休(含节假日)一个月仍未到岗工作的,综合部将通知本人签订《医疗期协议书》,并由员工所在工作部门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⑸、员工在医疗期内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A、如发现员工在医疗期内到其它公司从事工作,或从事其它各种生产、经营活动时,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医疗期协议》及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员工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B、如发现员工提交的诊断证明及休假证明有虚假现象,经查属实,医疗期即行终止。
C、在医疗期内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按本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包括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⑹、在医疗期限内并在劳动合同原期限内的员工(系指:
不含由于医疗期因素而顺延的劳动合同期限,下同),必须按公司要求提交定点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及休假证明,若未即时提交病假证明,公司有权视其为疾病痊愈,医疗期终结,回原工作部门工作,否则按旷工处理;
对由于医疗期因素而顺延劳动合同期限的员工,如未即时提交定点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及休假证明,公司有权依法终止劳动合同,且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⑺、长病员工在医疗期内并在劳动合同原期限内要求复工时,应提前十五天持定点医院开据痊愈的诊断证明,并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申请,经所在部门和综合部审核批准后方可上岗。
复工后如果再次病休时间仍在第一个医疗期累计期限内的,员工再次病休的时间应与复工前的医疗期合并计算。
⑻、医疗期满后,员工应当按照公司要求按程序办理劳动能力鉴定手续,否则,公司视同该员工自动放弃做劳动能力鉴定的权力,由此而造成员工不能享受退休、退职或其它待遇时的责任应由员工本人承担;
对于在劳动合同原期限内的员工,应当回原工作部门工作,如因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时,公司有权按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对由于医疗期因素而顺延劳动合同期限的员工,公司在其医疗期满后有权与其终止劳动合同。
⑼、医疗期满后且未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如果本人不愿回原工作部门从事原工作或不服从另行安排的工作时,公司有权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且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10)、身患难以治愈疾病的员工,其医疗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但延长期最多不能超过六个月。
(11)、员工非因公致残和经定点医院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愈的疾病,在医疗终结后,应当由劳动鉴定机构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经鉴定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同时不适合另行安排其他工作岗位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或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文)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12)、工伤停工留薪期
A、工伤停工留薪期是指员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但不享受年终奖金。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B、按照《宁津县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根据伤害部位及受伤程度,员工可分别享受1-12个月不等的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满,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继续休假证明的,可以适当延长停工留薪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C、因工负伤员工旧伤复发后需要继续治疗的,凭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休假,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
(13)、员工在医疗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
累计病假天数作为年终奖的考核内容。
第四章考勤管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员工休假必须填写相应的请假单,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经批准后,根据准假期限进行休假。
除申请探亲假使用《员工探亲请假单》(详见附表3)外,其余假期如病假、事假、婚假、产假、丧假、年休假以及工伤停工留薪假等均使用《员工请假单》(详见附表4)。
第十条员工请病假一天以内由部门经理批准;
三天及以下须持有本公司认可的定点医疗机构证明,必须通过部门经理同意,综合部审批;
三天以上的,除本部门经理、综合部经理审批外,由分管领导批准。
除急诊、出差等特殊情况外,未经综合部同意自行到非定点医院就医时所开具的病假证明无效。
第十一条员工请事假应事先履行请假手续。
请假天数在1天以内的,由员工所在部门经理审批;
请事假3天以下除履行以上审批手续外,还需由综合部经理审批;
请假天数在3天及以上的,必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方可休假,且每次请假不超过10天。
第十二条员工申请享受产假、婚假、年休假、丧假待遇时,应事先由部门经理签署意见,经综合部审核后方可休假。
第十三条员工休假期满,应按时销假上班。
需要延长假期的,应当提前申请办理续假手续,除病假以外,其他假期的续假天数均视同事假。
第十四条各部门安排本部门员工加班时,需按要求在当月《员工考勤统计表》中进行统计。
第十五条公司建立员工签到、签退制度。
每月将考勤情况汇总填入《员工考勤统计表》内,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于下月3日前随附各类请假单一并交综合部,由综合部按照公司工资支付规定兑现员工个人工资,考勤统计的最小单位为0.5个工作日,考勤周期为每个月份的1日至当月的最后一天。
第十六条各主管领导应对部门考勤管理的合规性、真实性和及时性负责。
凡有对部门员工违反考勤管理规定,实行瞒报、漏报、虚报者,应对主要责任人及部门负责人处以100元/次的罚款。
第十七条本办法中涉及的假期,期间跨越公休日、法定节假日的,不另行计算。
第十八条员工因违反本管理办法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由公司解除时,公司不免除员工的违约及赔偿责任,赔偿责任按照《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管理办法如有与上级或国家政策相悖,按上级或国家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本管理办法由综合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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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 劳动纪律 考勤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