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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煤量=(采区走向长度×
采区斜长×
煤的容重-地质损失-呆滞煤量)×
回采煤量=工作面沿走向的可采长度×
工作面沿倾向的可采长度×
采厚×
煤的容重×
工作面回采率
2、用片盘斜井开采方式时
开拓煤量=(两翼片盘走向长度×
各片盘斜长之和×
准备煤量=(已掘的片盘运输大巷长度×
片盘斜长×
回采煤量=片盘走向的可采长度×
工作面沿倾斜的可采长度×
三、“三量”的可采期限规定:
1、开拓煤量:
可采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以上;
2、准备煤量:
可采期限一般为一年以上;
3、回采煤量:
可采期限一般为四至六个月以上。
以上三个煤量的可采期限适用于大、中型矿井。
小型矿井及有特殊地质条件的大、中型矿井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在保证开采水平、采区及工作面正常接替的原则下,以矿井或自然坑口为单位,提出本矿井或自然坑口“三量”的合理可采期限。
四、“三量”的实际可采期计算公式:
1、生产矿井:
开拓煤量可采期(年)=期末开拓煤量/当年计划年产量;
准备煤量可采期(月)=期末准备煤量/当年平均月计划产量;
回采煤量可采期(月)=期末回采煤量/当年平均月计划回采产量。
2、新建矿井移交生产时:
开拓煤量可采期(年)=移交当时的开拓煤量/年设计生产能力;
准备煤量可采期(月)=移交当时的准备煤量/平均月设计生产能力;
回采煤量可采期(月)=移交当时的回采煤量/当年平均月计划回采产量。
尚未达到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能力)的矿井,计算可采期时,用生产矿井的计算公式,但开拓煤量可采期的分母应为年设计生产能力;
准备煤量可采期的分母应为平均月设计生产能力。
五、回采率的规定和计算方法
计算开拓煤量和准备煤量时,用“采区回采率”,一般采用下列数值:
厚煤层:
≧75%
中厚煤层:
≧80%
薄煤层:
≧85%
计算回采煤量时,用“工作面回采率”,一般采用下列数值:
≧93%
≧95%
≧97%
各矿因具体情况不同,实际回采率与上列数值出入较大的,可另提出适合于本矿井的回采率数值,经管理局批准后执行并报部备案。
采区回采率为采区范围内采出的煤量与采区储量之比。
计算公式如下:
采区回采率=采区采出的煤量/采区储量
=(采区储量-采区开采损失煤量)/采区储量
=(采区储量-面积损失-厚度损失)×
(1-落煤损失率)/采区储量
工作面回采率为工作面内采出的煤量与工作面储量之比。
工作面回采率=工作面采出煤量/工作面储量
=(工作面储量-落煤损失)/工作面储量
=工作面储量×
(1-落煤损失率)/工作面储量
落煤损失率一般可采用3~7%(即0.03~0.07)。
第四节“三量”报表统计中有关栏目要求及统计办法规定
一、采出量
回采煤量中的采出量包括在圈定的回采煤量中当季各工作面累计采出的煤量。
此煤量是测算产量,不是统计产量。
一般统计产量大于测算产量10%左右较为合理,若相差过大应找出原因并加以说明。
准备煤量、开拓煤量中的采出量除包括回采煤量中的采出量外,还包括当季回采工作面消耗的掘进进尺煤量(即掘进煤量)中间巷道及横洞煤量,以及当季回收的盘区煤柱煤量;
此外还有当季发生的准备巷道煤量,开拓巷道(煤巷)煤量。
掘进煤量计算公式:
巷道长度×
巷道宽度×
巷道中揭露的煤量×
容重
三个煤量的采出量,一般情况下应是三个不同的数值,回采煤量、准备煤量的采出量视为采区的采出量,开拓煤量应视为矿井采出量,若当季无开拓巷道(煤巷)进尺,则开拓煤量的采出量与准备煤量的采出量可视为同一数值。
为了使“三量报表”中的采出量与“生产矿井储量损失量表”中矿井采出量数字一样,要求各矿统计时,本季“三量”报表中的准备煤量的采出量应与本季三个月的月度损失量表的采区出煤量之和一致。
开拓煤量表的当季采出量应与矿井采出量一致。
年终“三量”报表四个季度采出量之和应与年终损失量表中的采出量相一致。
有煤外产量的矿,因这煤量不参与损失率计算,故应在损失量表的当月采出量中剔除,此煤量应统计在累计产量中,在累积损失量中也应扣除此数。
二、煤外产量:
指在已报损储量块段中复采出的煤量。
煤外产量如有发生,应在准备煤量、开拓煤量中一正数列出。
在回采煤量表中一般无上述原因的煤外产量,因圈出工作面后,将上述原因作为工作面的一部分已计算在内。
三、呆滞转来
“三量规定”中规定呆滞煤量包括永久煤柱和可采期限内不能开采的河流及村庄的煤柱、火区内及水淹区内被积压的煤量、受开采程序限制不能开采的煤量以及由于其它原因被积压的煤量。
“呆滞转来”是指以上煤量现已解放可以开采,则以正值列入此栏,此栏不应出现负值
在已计算的三个煤量中,若今后又出现上述原因的呆滞煤量时,则应按公式重新计算三个煤量。
不应将呆滞煤量按负值列入此栏。
四、厚度变化
改变原设计采高的工作面,其厚度变化的煤量可列入此栏。
大于原设计采高的煤量为正值,小于原设计采高的煤量为负值。
经地面勘探、井下钻探和巷道工程揭露等原因发生的煤量变化应列入勘探重算栏内。
五、回采率变
回采煤量的回采率实际是指工作面落煤损失的变化。
超过设计规定的落煤损失以负值列入此栏,低于设计规定的落煤损失以正值列入此栏。
在实际开采过程中圈定的回采煤量有时不能按原设计全部采出,因各种原因造成工作面留下阶段煤柱无法再采,这些煤量可列入此栏,其数均为负值。
准备煤量、开拓煤量中的回采率变化栏,除包括回采煤量的因素外,因各种原因改变了原有工作面的走向长度或倾向长度时,若现工作面比原工作面小,扩大的煤柱煤量应为负值列入此栏;
若现工作面比原工作面增大,将原有煤柱作为工作面的一部分准备采出时,原有煤柱可不再计算。
只需重新计算新工作面的回采煤量的变化即可。
因煤厚大面积发生变化而引起采区回采率的变化时,可将此因素列入“重算”栏内。
六、开拓方式
工作面开采到一定距离后,因各种原因改变了计划,准备将此煤量列入另一盘区开采时,此剩余煤量可为负值列入此栏。
准备煤量、开拓煤量中因改变部署,原有准备煤量、开拓煤量中部分或全部不再由原盘区开采时,这部分或全部煤量为负数列出。
如将其它煤量(三个煤量外的煤量)扩大到现有盘区内,扩大了盘区边界而增加的煤量应为正数列入。
如在已计算的三个煤量内,盘区之间进行调整后仍发生三个煤量,只需在原始计算数据上进行修改,而汇总表数值可不变。
部分矿在具体操作时,因上述原因将此变化列入“重算”栏内,今后要求将此变化统计在“开拓方式”栏内。
七、勘探重算
因勘探引起的变化(如厚度变化、无煤区变化、井田变化等因素)。
需要重新计算三个煤量,列入此栏,其符号可正可负。
因工作面长度变化,若工作面倾向长度增加需要重算的列入此栏,若工作面缩短,减少了三个煤量,可列入回采率变化栏内。
工作面因故停产时,若是单一工作面因故停产,该工作面的残存煤量不再记作回采煤量,在“重算”栏内按负值列出。
若是近距煤层或厚煤层分层同时开采时,当其中有一层的工作面因故停产时,除停产工作面不计回采煤量外,其它各层以不违反开采程序为准,计算回采煤量。
各矿今后不允许再有挂帐的回采煤量。
因挂帐的回采煤量大多是暂不能开采,甚至是长期不能开采的回采煤量。
在计算可采期时,如不处理。
就要参与计算。
也就不能真实的反映回采煤量的可采期。
八、计算错误
只因纯计算错误的方可列入此栏,如求积仪读数错误、丈量长度的错误或厚度未错但在采用回采率系数时发生错误等原因造成的失真可列入此栏,此栏数值可正可负。
九、级别变更
级别变更是指在开拓煤量范围内,一般不包括C级以下储量,经补充勘探或巷探后发生储量级别的变更可列入此栏。
十、其它说明
1、目前各矿一般无公司对组或外包工队组在大矿生产。
如个别矿仍有此现象,其产量属大矿的一部分,并已运用了“三量”,可视为大矿的一个队组进行统计,如产量不属大矿,但也运用了“三量”则应将所占盘区或工作面的煤量在“开拓方式”一栏中划出,此煤量大矿虽不作正式表格进行上报统计,但要掌握其开采现状,对其开采量、损失量也应有相应的表格进行统计汇总。
2、各矿的“三量”表、损失量表均要有1:
2000或1:
5000现状图。
要求每季上报的数字在图纸上都反映出来。
回采巷道、准备巷道、开拓巷道应用不同的色笔表示出来。
已摊销的损失量或报损煤量,注销煤量都要用色笔在图上标出。
3、各矿“三量”及损失量表都应有原始计算的数据,如盘区的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各回采工作面的回采煤量都要有原始的计算基础。
如开拓煤量引用盘区地质说明书的数据也应全部摘抄过来,并加以说明。
各回采工作面在何时圈出发生的回采煤量都要写清,中途发生停产、弃采或划出的原因要写清楚,并计算出剩余煤量。
准备煤量、开拓煤量发生变化的原因均要写清,以便备查。
另外,强调一点:
容重确定的原则
新投产的矿井,容重可沿用最终地质报告提出的容重数据。
生产矿井应随着修改地质报告和进行全面储量核实重新测定容重,获得新的容重数据。
实测容重的方案应由地质部门和化验部门配合提出。
第二章储量的开采与损失
第一节基本概念
一、动用储量:
在开采过程中,已开采部分的采出量与损失量之和,称为动用储量。
根据开采区域的不同,动用储量又可分为全矿井动用储量、采区动用储量和工业动用储量。
二、采出量:
是指生产中实际采出的煤量,即实测产量。
分析储量动态、计算损失率时,(除巷道的维修煤量以外)必须用实测采出量。
三、工作面:
工作面的运输巷、回风巷、切眼一直到停采线之间巷道的内侧(不包括内侧),按煤层厚度所包括的空间,称为工作面。
四、工作面采出量:
凡是在工作面范围内的采出量,均属工作面的采出量,包括刀柱采煤法工作面内的切眼出煤量,仓房采煤法切眼的出煤量,或因某种原因,在工作面范围内重新开切眼的掘进出煤量等。
五、掘进煤量:
凡是在工作面范围外的,包括工作面的运输巷、回风巷,边切眼的掘进煤量,为采区巷道的掘进煤量。
在煤厚超过巷道高度的情况下,上述巷道在工作面开采过程中,巷道的顶煤(包括少量的底煤),经压顶、起底,与工作面的储量同时采出,这些巷道的压顶煤,起底煤,要实测其厚度,归纳到采区巷道的掘进煤量中,不得算到工作面的采出量中,以避免出现工作面的采出量及损失量的和大于工作面储量的反常现象。
凡设计规定予以回收的大巷、采区上下山及永久煤柱中掘进的巷道掘进煤量,均不计算其掘进煤量,待回收煤柱时,予以计算。
六、全矿井采出量:
即全矿井各采区实际采出量之和再加上为一个采区以上服务的大巷的掘进出煤量和巷道维修煤量,这些数字除维修煤量外,均应按实测结果计算。
第二节储量损失的分类
储量损失分为设计损失和实际损失。
根据各有关部门对储量损失分析上的不同需要,其中又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类:
一、按损失发生的范围分类,可分为:
1、工作面损失;
2、采区损失;
3、全矿井损失。
二、按损失发生的原因分类,可分为:
1、与采煤方法有关的损失;
2、由于不正确开采引起的损失;
3、落煤损失;
4、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
5、设计规定的永久煤柱损失;
6、开采技术条件达不到造成的损失。
三、按损失的形态分类,可分为:
1、面积损失;
2、厚度损失;
3、落煤损失。
第三节设计损失
设计损失是指矿井(或采区工作面)设计中,根据国家技术政策规定,允许丢失在地下的那部分储量。
设计损失由以下内容构成:
一、设计工作面损失。
包括:
1、设计上规定的与采煤方法有关的损失;
2、落煤损失。
二、设计采区损失。
1、设计工作面损失;
2、设计上规定的与采煤方法(这里指采区巷道布置)有关的损失。
三、设计全矿井损失。
1、设计采区损失;
2、设计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
3、设计全矿性永久煤柱损失。
第四节实际损失
实际损失是指在开采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损失量。
包括实际工作面损失,实际采区损失和实际全矿井损失。
第一部分实际工作面损失
一、实际工作面损失是指发生在工作面内的各项损失。
二、实际发生的与采煤方法有关的损失:
指由于开采技术条件的限制,采用某种采煤方法时,允许损失掉的储量,包括:
(一)面积损失
1、按设计规定实际留设的小块煤柱和煤垛;
2、采用刀柱、仓房采煤方法时,按设计规定实际留设的刀间及仓间煤柱。
(二)厚度损失
1、工作面内按规定实际留设的护顶煤;
2、因支护高度限制,工作面设计采高不能采全厚而丢失的顶底煤;
3、分层开采时,在设计规定范围内实际留设的煤皮假顶。
三、实际发生的落煤损失:
指工作面在回采过程中遗留在老塘内的煤量。
四、实际发生的由于不正确开采引起的损失(即不合理损失):
指不按批准的设计施工,违反开采程序或因生产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
1、工作面内因冒顶另开切眼而留设的煤柱;
2、工作面内由于水、火、瓦斯原因而放弃不采的块段;
3、工作面内未按规定的开采顺序开采造成的损失;
4、工作面内未采至终止线而留下的块段煤量;
5、刀柱、仓房采煤方法,刀间及仓间煤柱超过设计尺寸的条带。
1、分层开采时,未按分层开采而丢失的顶底煤;
2、具备分层条件,但未按设计规定分层开采而整分层丢失的煤量;
3、工作面未达到规定的采高而丢失的顶底煤。
第二部分实际采区损失
实际采区损失是指发生在采区内的各项损失。
一、实际工作面损失。
指采区内各工作面损失之和。
二、实际发生的与采煤方法(指采区巷道布置)有关的损失:
指采用某种采区巷道布置方式时,为了运输、通风、安全的需要,允许损失掉的储量,包括:
1、设计规定不回收的采区巷道保护煤柱;
2、设计规定不回收的采区之间隔离煤柱和采区内阶段之间留设的煤柱储量。
主要指采区巷道顶底部丢失的煤柱。
三、实际发生的由于不正确开采引起的采区损失(即不合理损失),包括:
1、采区内由于违反开采层序,所破坏的上层或上分层的块段煤量;
2、各类煤柱超过设计尺寸的条带;
3、采区内巷道,因冒顶及其他原因而重新开巷所留设的保护煤柱;
4、采区内因水、火灾害造成的不能采出的块段;
5、设计未作规定,或已规定必须采出,但没有充分理由而放弃不采的边角煤量及块段;
6、因地质构造影响,应留设的或已批准列损的煤柱,超过规定范围,没有充分理由不采的条带。
1、采区巷道内超过规定尺寸的顶底煤;
2、为按设计规定分层开采,在巷道内流下来的煤量。
第三部分实际全矿井损失
实际全矿井损失:
指发生在矿井内全部各项损失。
一、实际采区损失。
指矿井各采区内损失之和。
二、实际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指由于地质构造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目前技术水平确实无法开采的局部地区的储量,包括:
(一)在开拓范围内,因以下情况而无法开采的煤层或块段:
1、地质构造极为复杂;
2、煤层极不稳定或处于临界最低可采厚度的不稳定的薄煤层;
3、水文地质条件极为复杂。
(二)在开采范围内,因以下情况而无法开采,需留下的煤柱或狭小块段;
1、遇到影响开采的断层或褶曲;
2、煤层顶底板有含水层或含水小窑并有突水危险,经采取措施仍无法解决;
3、由于岩浆岩侵入、古河床冲蚀、陷落柱、自燃烧变区等影响使局部煤层受到破坏或煤质变差;
4、断层密集带、断层间的狭小块段。
作为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在采区设计的同时,留设其煤柱及确定不采范围,依照煤炭部《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试行)第三章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权限,提出申请报告,经批准后填报。
在日常生产过程中,所发现的断裂构造,应由地质人员根据断层的性质及落差的具体情况,精确的测定断层破碎带的宽度,应尽量减少留设的煤柱,在采取措施仍无法开采时,则可根据断层的具体情况留设一定的煤柱,煤柱的宽度,在其破碎带的外侧不得超过5米,连同破碎带的宽度可作为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处理。
一般应随时发生随时向局申报,至迟必须在年终报表填报前两个月内拟文报局审批,过期不报按不合理损失处理。
三、实际全矿性永久煤柱损失,包括:
1、设计规定不回收的工业广场煤柱储量;
2、设计规定不回收的主、付、风井井筒保护煤柱储量;
3、设计规定不回收的全矿井或为一个才区以上服务的大巷保护煤柱储量;
4、设计规定的永久性“三下”煤柱储量;
5、井田边界等安全隔离煤柱储量;
6、含水层或积水老窑防水煤柱储量;
7、设计规定的断层、钻孔附近的防水煤柱储量。
四、报损储量
在已开拓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批准,可按报损处理:
1、煤层顶板破碎,管理困难,开采后经洗选灰分仍超过规定标准,且无销售对象的煤层或块段;
2、采空范围内因自然灾害或其它原因遗留下来的无法再利用的孤立块段;
3、风氧化带至回风水平之间的煤层,虽采取措施仍无法采出的储量;
4、近距离煤层,采动其中一层,就会破坏另外的煤层以致无法再开采的煤层储量。
第五节采区回采率的考核
提高煤炭资源回收,是缓和采掘接替紧张、延长矿井寿命、提高经济效益的有效措施,也是煤矿企业调整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各级领导要广泛宣传提高回采率的重大意义,提高广大职工珍惜国家煤炭资源的自觉性,形成一种保护资源光荣、浪费资源可耻的社会风尚,努力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
1、每季度必须上报损失量图,不得用采掘现状图代替;
2、损失量图上必须标清当季损失煤量情况,包括面积、厚度、煤量等;
3、当季发生的损失必须当季处理,不得挂帐;
4、报表中各种煤量必须与实际相符,不得随意增加采出量、动用量等煤量,造成报表不真实;
5、报表图纸必须在本季度结束后5日内报到地质处测量队。
第六节掘进进尺、产量
集团公司要求在每月最后一天将本矿验收所得当月掘进进尺、产量上报到地质处测量队,要求上报的数据说明如下:
1、掘进进尺:
当月验收所得的进尺,包括有效进尺和无效进尺。
能真实反映井下掘进情况实。
2、产量:
当月的掘进产量和回采产量之和。
在此需要强调的是:
这里的产量既不是我们月报表上的产量,也不是矿调度计算的提升产量。
月报表上的产量是当月回采产量和当月消耗的巷道煤量之和。
而调度每月报出的是统计产量,我们报出的是根据验收结果测算的产量,不考虑矸石、水分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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