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行银行卡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模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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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确职责。
应明确各机构(部门)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以保障银行卡业务连续性为目标,以落实和完善应急预案为基础,全面加强银行卡业务应急管理工作;
(三)预防为主。
应建立和完善银行卡业务突发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对可能导致突发事件的风险进行有效地识别、分析和控制,减少重大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四)处置高效。
应提供充分的资源保障,确保突发事件发生时反应快速、报告及时、措施得力、操作准确,降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失;
(五)保守秘密。
对涉及机密级以上(含机密)或商业秘密的事项应严格遵守保密法规,不得泄漏。
第四条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农商行,包括农商行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忻州、运城、吕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联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县级行社”)。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省联社设立银行卡业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联社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由省联社分管银行卡业务的领导担任,成员包括省联社各部门、直属中心(以下简称“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省联社应急领导小组为非常设机构,组成人员相对固定并随工作岗位变化和银行卡业务突发事件情况及时调整。
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全省农商行银行卡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统一领导和指挥全省农商行银行卡业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三)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
(四)及时向省联社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银行卡业务突发事件;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
省联社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日常办公地点设在省联社银行卡中心,主要职责包括:
(一)草拟全省农商行银行卡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接收、处理、上报、通报有关信息;
(三)收集、保管有关档案资料;
(四)完成省联社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省联社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所在部门按照省联社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领导,负责处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应急工作事务,并提出相应的应急处置建议和措施,完成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第八条
各办事处、市联社和县级行社应参照省联社银行卡业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的组成,结合本地实际,设置相应的应急组织机构,并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
第三章
预防和预警
第九条
全省各级农商行应对本单位银行卡业务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隐患和暴露出的各类安全问题,建立相应的预防预警机制,有效预防突发事件发生。
第十条
全省各级农商行要规范银行卡发卡行为,加强银行卡交易管理,强化收单业务风险管控,完善银行卡受理终端管理,提高银行卡业务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一条
全省各级农商行要加强银行卡信息安全管理,完善银行卡业务交易与管理信息系统,强化支付敏感信息安全防护,加强交易密码保护机制,提升支付交易安全强度。
第十二条
全省各级农商行要加强对银行卡交易信息的动态监测,建立以信息网络为基础的突发事件预警系统,设置风险预警线,实现对持卡人信息的风险防控。
第十三条
全省各级农商行要根据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及其他渠道所获信息及时对银行卡业务的风险状况做出判断,对发现的重大风险隐患、事件苗头及时向省联社应急领导小组汇报,并下发预警通知书及时处置。
第十四条
全省各级农商行要认真分析总结银行卡业务突发事件典型案例,发现类似特性的事情,应立即启动预警机制,预防类似突发事件再次发生。
第四章
等级界定
第十五条
银行卡业务突发事件根据危害程度、事件类型、发生场所等因素分为四个等级:
(一)一级突发事件
1.可能或已经引发全省2个(含)以上地级市银行卡不能正常交易的事件;
2.可能或已经引发全省2个(含)以上地级市自助银行、POS机具等受理渠道,不能正常受理银行卡交易的事件;
3.因银行卡业务涉及的违法犯罪案件,可能或已经造成农商行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以上的事件;
4.盗窃、出卖、泄露或丢失银行卡涉密资料,可能或已经影响全省2个(含)以上地级市范围内的银行卡业务的事件;
5.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涉及2个(含)以上营业网点银行卡业务的重要数据严重损毁、丢失的事件;
6、其他可能影响2个(含)以上地级市内银行卡业务正常运营的事件。
(二)二级突发事件
1.可能或已经引发单个地级市辖内2个(含)以上县级行社银行卡不能正常交易的事件;
2.可能或已经引发单个地级市辖内2个(含)以上县级行社自助银行、POS机具等受理渠道,不能正常受理银行卡交易的事件;
3.因银行卡业务涉及的违法犯罪案件,可能或已经造成农商行经济损失100(含)-1000万元的事件;
4.盗窃、出卖、泄露或丢失银行卡涉密资料,可能或已经影响单个地级市范围内的银行卡业务的事件;
5.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涉及单个营业网点银行卡业务的重要数据严重损毁、丢失的事件;
6.其他可能影响单个地级市辖内2个(含)以上县级行社银行卡业务正常运营的事件。
(三)三级突发事件
1.可能或已经引发单个县级行社辖内2个(含)以上营业网点银行卡不能正常交易的事件;
2.可能或已经引发单个县级行社辖内2个(含)以上营业网点自助银行、POS机具等受理渠道,不能正常受理银行卡交易的事件;
3.因银行卡业务涉及的违法犯罪案件,可能或已经造成农商行经济损失10(含)~100万元的事件;
4.盗窃、出卖、泄露或丢失银行卡涉密资料,可能或已经影响单个县域范围内的银行卡业务的事件;
5.其他可能影响单个县级行社银行卡业务正常运营的事件。
(四)四级突发事件
符合突发事件认定标准,但不属于上述一、二、三级的突发事件。
第十六条
当突发事件难以判定等级或同时符合两个以上的标准时,应根据谨慎性原则按相对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
当突发事件随时间推移升级后,按升级后级别的程序处理。
第十七条
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涉及敏感人物的突发事件不受上述分级标准限制,按照本预案的报告与应急响应程序执行。
第五章
应急响应及处置
第十八条
发生银行卡业务突发事件后,事发营业网点、县级行社、办事处(市联社)都必须立即响应,按照本预案的时限要求做好向上级或同级的事件报告,同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
突发事件报告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及时性原则。
发生突发事件,应当按照预案的时限要求、规定程序和内容报告相关部门或机构;
(二)准确性原则。
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
(三)规范性原则。
报告内容要规范。
第二十条
突发事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事件所涉及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
(二)事件发生的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以及事件发生后社会的稳定情况;
(三)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经采取及拟进一步采取的应急措施;
(四)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县级行社发生突发事件后,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报告:
(一)发生突发事件后,事发营业网点应立即按本预案的时限要求向县级行社报告,县级行社接报后要立即按本预案的时限要求向办事处(市联社)报告,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二)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办事处(市联社)接报后,要立即按本预案的时限要求报告省联社应急领导小组,并于当天提交书面报告,同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三)省联社应急领导小组接报后报告省联社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同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
省联社有关部门及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有关部门发生突发事件后,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报告:
(一)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发生突发事件的,有关部门立即按本预案的时限要求报告市级应急领导小组。
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要立即按本预案的时限要求报告省联社。
省联社应急领导小组接报后报告省联社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同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二)省联社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发生突发事件的,有关部门立即按本预案的时限要求报告省联社应急领导小组,省联社应急领导小组接报后报告省联社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同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在以下时限要求内进行报告:
(一)发生一级突发事件
1.事发营业网点应在1小时内向县级行社报告,县级行社应在接报后1小时内向办事处(市联社)报告,办事处(市联社)应在接报后1小时内向省联社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省联社应急领导小组在接报后1小时内,向省联社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
2.事件发生的省联社有关部门或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有关部门应在1小时内向同级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办事处(市联社)应在接报后1小时内向省联社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省联社应急领导小组在接报后1小时内,向省联社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
(二)发生二级突发事件
1.事发营业网点应在1小时内向县级行社报告,县级行社应在接报后1小时内向办事处(市联社)报告,办事处(市联社)应在接报后2小时内向省联社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省联社应急领导小组在接报后2小时内,向省联社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
2.事件发生的省联社有关部门或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有关部门应在1小时内向同级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办事处(市联社)应在接报后2小时内向省联社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省联社应急领导小组在接报后2小时内,向省联社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
(三)发生三、四级突发事件
事发营业网点应在2小时内向县级行社报告,县级行社应在接报后2小时内向办事处(市联社)报告,办事处(市联社)应在接报后2小时内向省联社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省联社应急领导小组在接报后2小时内,向省联社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报告的形式,以及其他报告要求参照省联社重大突发性事件报告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级应急领导小组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进行应急处置。
(一)各级应急领导小组按照事件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二)各级应急领导小组按照省联社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领导,分析研究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类型、性质和成因,提出应急处置建议,经应急领导小组讨论形成处置方案,开展处置工作;
(三)各级应急领导小组在掌握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立即按本预案的时限要求进行报告。
第二十六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措施:
(一)对银行卡信息可能发生泄露的,发卡机构应联系持卡人,提示持卡人尽快换卡或修改密码,不能联系到持卡人且情况紧急的,可采取措施临时锁定持卡人账户;
(二)造成银行卡不能正常使用或出现资金损失的,应积极与持卡人进行沟通,妥善处理;
(三)《农商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其他处置措施。
第二十七条
应急处置后的恢复、后期处置、应急保障以及应急预案演练等按照《农商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市县各级农商行应根据本预案,并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各自的本级预案。
第二十九条
本预案由省联社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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