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环境法Word格式.docx
- 文档编号:16899948
- 上传时间:2022-11-27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25.37KB
韩国环境法Word格式.docx
《韩国环境法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韩国环境法Word格式.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立法经验
在20世纪90年代韩国环境法发展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环境立法活动,便是1990年颁布的《环境政策基本法》、《大气环境保全法》、《水质环境保全法》《噪音震动规制法》、《有害化学物质管理法》、《环境污染被害纷争调整法》等6部环境法律的制定。
这6部环境法律共同构成了以《环境政策基本法》为中心的完善的韩国环境法律体系。
韩国《环境政策基本法》的制定与施行,在为韩国环境行政指明方向的同时,对于有效地综合调整环境行政中各主体间的关系,促使环境保全行政的有效进行等,发挥着积极意义。
当前,由于具有环境基本法性质的我国《环境保护法》自1989年颁布、施行以来已接近20年,而在此期间,一方面,我国环境保护所面临的主要基本任务发生了巨大变化;
另一方面,伴随着各类环境保护单行立法的相继颁布或修订,一些新的环境保护政策和制度也陆续出台,对《环境保护法》内容进行了修改或补充,这样,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既不能适应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也在内容上出现了过时现象,
因此,制定我国环境基本法或者修订《环境保护法》,已迫在眉睫。
鉴于国外环境基本法立法的成功经验对我国制定环境基本法或修改《环境保护法》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而我国目前缺乏深入研究韩国《环境政策基本法》理论成果等原因,本文试图通过系统研究《韩国政策基本法》的制定历程、该法的理念、基本制度、成功经验等内容,为完善我国环境基本法立法提供理论支持。
1韩国《环境政策基本法》制定过程
韩国《环境政策基本法》的制定,是与韩国社会经济发展、环境问题的恶化以及应对环境问题的环境政策紧密相联的。
根据韩国通过法律手段应对环境问题的历史发展过程,可将韩国制定《环境政策基本法》的社会背景分为如下三个阶段。
1.1《公害防止法》的制定与完善阶段(1963~1977年)
韩国在饱受殖民统治时期之后,终于迎来了1945年的解放。
但是,由于受解放之初的政局混乱、国土拆分、内战(朝鲜战争)等影响,韩国社会经历了解放之后的混乱时期(1945~1959年),这一时期,韩国经济、社会、城市规划等处于混乱状态。
为了突破贫困的恶性循环和政治混乱的局面,韩国从1960年起采取了工业化和出口增长为最优先目标的经济开发政策,开始进入韩国经济发展时期(1960~1997年)。
随着经济开发政策的推进,韩国社会的工业化和城市化取得了世界城市史上史无前历的快速发展。
经济发展时期之初的1962年,第三共和国制定了《第一次经济开发五年计划》(1962~1966年),开始推进工业化。
并相继对蔚山重化学工业园地(1962)、汉城九老工业园地(1964)、丽川、大丘、光州工业园地(1967)、浦项钢铁工业园地(1968)等产业园地进行了建设,韩国呈现全国性城市建设。
由于本国资本和资源贫乏,国内市场狭小等,因此为实现经济的高速增长,韩国不得不推行依靠外资导入的输出主导型经济政策。
这样,在1960年代之初,随着经济发展政策的推进、产业结构近代化、城市人口集中等问题的深刻化,韩国的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应对这种环境问题,1963年11月5日,韩国制定了以“防止由于工厂或事业场所或机械、器具等制造业所引起的大气污染、河川污染、噪音、振动等对保健卫生的侵害,提高国民保健”为目的的《公害防止法》。
《公害防止法》是韩国第一部环境法律规范,也是韩国环境法律政策的开始。
韩国《公害防止法》共由21个条文构成,是规制大气污染、河川污染、噪音、震动等具有卫生法性质的单一性小规模立法。
由于当时公害问题并不显著,一般国民对公害问题也毫无意识,整个社会在倡导经济开发为先导的氛围下,《公害防止法》的制定不过是为经济开发的外资导入政策具备程序和立法上的必要形式,并没有取得任何实效。
因此,1960年代后期,环境问题开始引起以舆论媒体为中心的全社会的关注。
在这种情况下,韩国政府于1971年1月大幅度修订了《公害防止法》(法律第2305号)。
1971年《公害防止法》由27个条文及附则构成,其宗旨在于制定综合、积极的公害防止对策,其性质转变为公害法性质的立法。
1971年《公害防止法》引入了排放许可标准、排放设施设置许可制、公害纷争调整制等制度,较之于1963年的《公害防止法》,修订后的《公害防止法》,在防止公害产生的内容方面,得到了显著扩充和强化。
当然,由于1971年的《公害防止法》的立法目的依然局限于规制公害本身,且集中于公害的事后规制,因此,该法并不是以整体环境保护为目的的事前预防法律规范。
1.2《环境保全法》制定阶段(1977~1988年)
进入1970年代之后,伴随着经济开发政策的急速推进,特别是1970年代中期以后的重化学工业政策的推行,韩国步入了新兴工业国之列。
但是,在韩国工业化进程之中,韩国大量引进了公害多发性企业,再加上投资主要集中于重化学工业,且疏忽了对环境的管理,因而导致韩国当时的重化学工业比重占世界之首。
在这种产业政策之下,韩国环境几乎均遭受污染或破坏。
环境问题也日趋呈现出扩大、普遍、复杂、严重的趋势,其污染源也从特定企业生产活动污染物质的排放,扩散到多数人的日常生活,主要表现为汽车尾气污染,密集的事业场集体使用燃料引起的煤烟、灰尘,城市周围的生活污水,其他开发活动引起的环境污染等问题。
特别是在全国各地的工业区地带,公害问题不断加剧。
与此同时,严重威胁着居民生活和健康的公害灾害纠纷,更是与日俱增。
其中,“温山悲剧”就是当时产业政策的直接结果。
1974年,韩国建设部将温山地区指定为产业基地开发区后,该地区形成了以非金属、石油化学工业为中心的工业区。
温山地区逐渐变成一个被恶臭和煤烟笼罩的公害城市。
在这种情况下,以消极地规制公害为目的的《公害防止法》已不能有效的控制多样、广域的环境问题,需要制定更为积极、根本的对策解决面临的环境问题。
因此,韩国政府于1977年12月31日,制定、颁布了以“预防环境污染,适正管理,保全自然环境及生活环境,使现在和将来的所有国民在健康,舒适的环境中生活”为目的的《环境保全法》(法律3078号)。
《环境保全法》全面改编并强化了《公害防止法》,导入了设定环境基准、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长期测定环境污染程度、规制污染物总量、设置环境研究所、指定特定对策地域、事业者负担环境污染防止费用等制度。
《环境保全法》的制定,为减少排放设施排放的污染物质的绝对量,树立有效地保全、利用、管理环境的综合的环境保全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
与《公害防止法》相比,《环境保全法》具有显著的进步意义。
首先,《环境保全法》的适应对象得到了扩大。
即,从《公害防止法》规定的大气污染、水质污染等公害范围扩展到保全自然环境整体范围,并规定了事前预防制度;
其次,《环境保全法》的立法目的更有利于保全环境。
与《公害防止法》以提高国民健康为立法目的不同,《环境保全法》除以保障现世国民在健康和舒适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之外,还以保障未来后代在健康和舒适环境中生活的环境权利为目标,这一规定表明了《环境保全法》的立法目的,已从以消极防止公害为目的的公害法性质的法律,转变为具有综合性、主动性、科学性的环境保全法性质的法律。
此后,进入1980年之后,经过20多年急速增长过程积累的经济结构问题开始受到人们的关注,韩国社会对环境问题的态度,也呈现出从消极应对转变为积极解决的趋势。
1980年10月,韩国第五共和国在韩国《宪法》第33条中首次明确规定环境权为,“所有国民享有在清洁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国家和国民应当为环境保全而努力。
”到第六共和国时期,韩国通过修订《宪法》,对环境权进行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即,韩国《宪法》第35条第1项和第2项中规定“所有国民享有在健康而舒适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国家和国民应当为环境保全而努力。
”“由法律规定关于环境权的内容和行使”。
这一修订,不仅规定了公民享有在健康而舒适的环境中生活的环境权之外,还规定了国家对促进环境保全的义务,并且将环境权的概念从原来的自然环境发展到社会环境,这在当代的环境立法中是一项具有全球性意义的创举。
当然,我们应该看到,尽管韩国《环境保全法》自制定以来在韩国的环境污染防止和环境保全方面发挥了基本法的作用,但该法并未真正发挥有效控制不断蔓延的环境污染之作用,也未能为解决环境纠纷提供有效之法律依据。
实际上,自1978年开始,大大小小的公害不断的发生,环境污染的面积和范围逐渐扩大,污染程度也越来越严重。
以致于至1982~1983年期间,温山地区开始蔓延疑难疾病。
这种病症以重金属废水流出的大亭川为中心而每年增加,达到700~1000人。
但是,在军事独裁政权和“不容反对国家政策”的社会氛围下,反对工业区的建设是不可想象的,居民请求被害赔偿的运动最终也只能以集体搬迁而落幕,居民的生存权并没有得到有效保护。
1987年,住在首尔市中心地区的一位家庭主妇因周围的炼碳厂粉尘污染而患碳粉症。
该妇女以三标炼碳厂为被告而提起了赔偿损失9100万韩元的诉讼。
该诉讼在一年间经过14回审判,并最终以法院判决三标炼碳厂赔偿原告1000万韩元的部分胜诉而告终。
以此事件为契机,在对首尔地区进行进一步追加检查的过程中,人们又发现了数十位患者患上了疑似碳粉症。
至此,日趋严重的韩国环境污染问题,已越来越引起了韩国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1.3《环境政策基本法》的制定
在韩国环境政策的积极推进过程中,韩国《环境保全法》的缺陷日渐显露出来。
首先,由于《环境保全法》并不是环境政策基本法,其不能解决《环境保全法》与其它环境法律规范之间的有机统一关系。
这样,制定一部环境基本法性质的法律,以实现完善韩国环境法律体系,制定更加体系化的环境对策,更为有效地保障宪法保护国民环境权等目的,已迫在眉睫。
其次,韩国《宪法》第35条仅限于对环境权与环境保全义务进行了抽象性宣言,而韩国《环境保全法》只规定了防止环境污染的对策,这样,如何将宪法上所规定的环境权、环境保全义务等落实到具体环境政策之中,则亟待解决。
因此,通过制定环境基本法,来确定环境政策的基本方向,协调各环境法律间的相互关系,妥善落实宪法上的环境权与环境保全义务等,也是时代要求的必然举措。
最后,由于单行法体系的《环境保全法》是以大气、水质、噪音、振动等不同领域的
污染现象为规制对象,而并不能就不同污染问题采取针对性有效对策,因此,有效地应对日趋复杂多样化的环境问题,明确规定环境政策的基本方向和基本理念,保障宪法上的国民环境权的实现等,也迫切需要制定环境政策基本法。
另一方面,韩国1987年的宪法修改与总统选举、1988年的国会议员选举等政治活动,加强了社会民主化进程,从而使国民追求美好环境的愿望也更加浓烈。
但是,由于过去的经济发展政策导致的副作用同时多发性显现和由于准备1988年奥运会而疏忽对其他社会间接资源的投资,以及经济发展导致的大量消费,韩国面临环境问题最严重的时期。
韩国政府也开始意识到必须更为积极的对应环境问题,于1987年开始着手改编环境法体系的工作,并于同年7月在环境厅制定环境政策基本法案之后经过修订和补充,于1990年8月1日通过并公布了《环境政策基本法》(法律第4257号),该法于1991年2月2日开始施行。
2《环境政策基本法》的主要内容
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国家环境保护工作发展的需要,《环境政策基本法》颁布施行后,韩国政府又分别于1999年、2002年、2005年、2006年、2007年进行过多次修订,形成了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要求的比较完善的环境基本法体系。
其主要内容为:
2.1立法目的
现行韩国《环境政策基本法》在第1章第1条明确规定:
“本法通过明确有关环境保全的国民的权利、义务和国家的职责,确定环境政策的基本事项,从而预防环境污染和环境毁损,适当、可持续地管理、保全环境,使所有国民享受健康舒适的生活为本法的目的”。
这一规定与韩国1980年宪法第35条第1项“所有国民都享有在健康快适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国家和国民应当为环境保全而努力”关于环境权的规定相一致,并将可持续发展的思想纳入了立法目的中,较好地融合了现代全球环境保护的理念,体现了从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以来环境伦理观的转变,顺应了国际环境保护的历史发展。
2.2国家环境工作的基本理念
通过环境的质的提高及其保全营造良好的环境和维持人与环境之间的协调与平衡是对公民的健康和文化生活的享有以及国土的保全和国家的长久发展必不可少的要素,本法以国家、地方自治团体、事业者及国民要为维持和营造更加良好的环境状态努力,在为利用环境的所有行为时要优先考虑环境保全,谋求为预防地球环境危害的共同的努力,使当代公民享有其惠泽的同时够被继承到未来的子孙后代为本法的基本理念。
2.3环境保护工作中各方的职责
该法第4~6条对于环境保护工作中国家、地方、企(事)业者、国民的职责做了规定,其中,国家负有为预防环境污染和环境毁损及其危害、适当管理和保全环境,制定并施行环境保全计划的职责;
地方自治团体负有根据管辖区域的地域性特点,按照国家环境保全计划制定并施行该地方自治团体的计划的职责;
企(事)业者负有对其活动所引起的环境污染和环境毁损主动采取必要的防止措施,应参与和协助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的环境保全施策的职责;
公民则有协助国家和地方团体的环境保全施策,减少日常生活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环境毁损,为国土及自然环境的保全而努力的责任,同时,公民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
2.4基本原则
该法第2条明文确定可持续发展理念,实际上是将可持续发展观直接确认为法律基本原则。
可持续开发原则已成为韩国环境政策和环境立法的最根本的原则,体现在各种环境保护法律以及环境管理制度中。
第7条第1款规定了“污染原因者的责任原则”,即污染者应负的责任包括防止环境污染及毁损的责任和恢复、复原被污染、毁损的环境的责任,还包括负担被害救济所需要的费用的责任。
第7条第2款专门规定事前预防原则。
事前预防原则致力于具体环境危险的防止、危险防止的最初阶段对环境危险的回避、可预测的未来环境的形成、自然生活基础的保护和保存。
因此,事前预防原则以危险的防止和危害性的事前预防为其构成因素[2]。
这一原则始终贯穿于韩国的所有环境政策和社会各主体的活动中。
实现这一原则的最主要的措施就是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同时韩国《环境政策基本法》第2章第4节专门规定事前环境性检讨制度。
这一原则不仅适用于环境污染的事前预防,还适用于新科学技术的危害性预防。
本法第21条第3款规定对技术领域进行危害性评价,实质上就是将是前预防原则适用于技术领域的表现。
本法还规定了协同原则。
本原则是通过第2章第2节有关基本施策的规定中加以规定。
鉴于环境保护是全社会的共同课题,没有公众的参与、协助无法完成,因此,韩国《环境政策基本法》在第15条第3款规定环境信息的普及;
在第16条第1款规定环境保全教育、在第2款中规定有关民间环境团体等的环境保全活动的促进等事项。
2.5环境保护基本制度
该法所规定的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包括环境状况报告制度、环境标准制度、国家环境综合计划制度、环境调查与评价制度、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环境保护教育制度、科学技术危害性评价制度、特别综合对策制度、影响圈分类管理制度、自然环境保全制度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6环境保护基本措施
该法所确定的环境保护基本措施包括了对于环境性疾病、有害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的控制措施以及经济刺激措施。
2.7国家其他环境保护政策
该法规定了国家发展环境科学技术、加强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国际合作、促进环境民间团体的环境保护活动、努力解决环境污染引起的纠纷等有关国家保护环境的其他政策。
2.8成立环境保护咨询委员会和环境保护协会
环境部长官下属环境保护咨询委员会,为各方提供环境保护方面的咨询,环境保护协会为法人,职责是进行有关环境保护的调查研究、技术开发、教育和宣传。
3韩国《环境政策基本法》的主要成功经验
3.1明确可持续发展、环境权等基本理念
在如何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全之间的关系问题上,概观世界各国环境政策,大致可划分为经济增长优先主义、经济增长与环境保全协调主义以及环境保全优先主义等三种指导理念。
在通常情况下,当环境保全与经济开发或国防建设等国家目的发生冲突时,环境保全往往被忽视。
就发展中国家而言,这种倾向尤为显著。
自1970年开始,发达国家的环境政策逐渐转向环境保全优先主义。
从韩国1963年的《公害防止法》到1977年《环境保全法》制定来看,韩国在此期间长期坚持了经济增长优先主义的环境政策,且其环境立法及应对体系也停留在“对症疗法”阶段,因此,在这一时期,尽管韩国采取了各种应对环境问题的对策,但韩国环境污染问题依然严重,并未得到彻底解决。
直至1987年10月29日韩国通过修订《宪法》,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环境权,赋予了韩国国民“享有生活在舒适环境中的权利”。
在此基础上,作为韩国环境政策的基本法的《环境政策基本法》,为了保障宪法上的国民环境权,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国家的环境保全政策的基本理念为:
“本法的基本理念是,国家、地方自治团体、事业者及国民需为维持和营造更加良好的环境状态而努力,在实施利用环境的一切活动时,须优先考虑环境保全,共同努力以谋求预防地球环境危害,使当代公民在享有环境惠泽的同时,保证其能被未来子孙后代所继承”。
3.2构建科学的环境立法体系
以环境法立法体系为标准,世界各国环境法立法体系主要有单一法主义、复数法主义和折衷主义。
单一法主义,是指将所有环境问题由一部法律进行统一规定,构成单一性立法体系;
复数法主义,是指按照污染种类或环境对策事项不同,分别制定出调整范围相对独立的法律规范的立法体系;
折衷主义,是指折衷上述两种立法主义,以单一法主义为原则,将不能在单一法中规定的事项由其他法律规范进行规定。
在通常情况下,世界上大部分积极推进环境保全政策的先进国家均采用复数法主义立法,与此相对,消极应对环境问题的少数国家则采取单一法主义的立法。
在环境问题日趋复杂化、多样化的时代背景之下,复数立法主义有利于灵活、有的放矢地应对各类具体环境问题,因此,韩国1990年《环境政策基本法》将其定位于韩国环境政策的基本法,明确了韩国各具体对策法的基本理念,连接了宪法和各具体对策法,并有效地调整了各环境法之间的关系。
与此同时,在《环境政策基本法》的指导之下,韩国也制定了《大气环境保全法》、《水质环境保全法》《噪音震动规制法》、《有害化学物质管理法》、《环境污染被害纷争调整法》等单行环境法规,形成了以《环境政策基本法》为中心的完善的韩国环境法律体系。
3.3强化环境行政的综合调整机能
环境立法是环境政策的法律化,而环境行政则是环境政策的实践过程,因此,环境立法的制定及其施行对环境保全这一目标至关重要。
为了实现环境保全,一般要求环境政策至环境行政需具备综合化、计划化、一元化、科学化、效率化、民主化等特征。
由于环境问题涉及到人类的所有生产活动和日常生活,环境行政业务也种类繁多,再加上环境问题本身的特殊性,各种环境问题的具体业务分散于不同的机关部门,因此有必要制定统一的环境立法综合调整各种环境保全行政。
只靠专门环境行政机关是无法达到环境保全目的,只有政府各部门和生产和消费主体的国民和企业共同参与环境行政,才能实现环境保全的目的。
因此,环境行政必须要有统一的环境立法来综合调整各部门的环境业务促进环境行政的同时,规定了国民和企业参与环境保全的义务。
环境政策基本法明确规定了社会各主体的环境保全权利和义务,有效地综合调整了环境行政中个各主体之间的关系,促使环境保全行政的有效进行。
3.4确立以事前预防为中心的环境政策
首先,韩国《环境政策基本法》为了实现环境保护工作中心向事前预防的转换,专门规定事前环境性检查制度,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补充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缺陷的同时,为预防科学技术发展引起的对生态系和人类健康的危害影响,对科学技术进行危害性评价。
其次,扩大事前预防概念,即从前的事前预防仅指在事业场的所有活动过程中减少环境污染,而现行的《环境政策基本法》则将事前预防的范围扩大到产品使用,乃至废气排放等全过程。
与韩国相似,我国也规定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但关于这一制度的我国相关环境立法,仍亟待进一步完善。
其一是,立法上的矛盾。
在《环境保护法》中并未规定我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而是在2002年10月28日制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中明确规定的。
这样出现了单行环境立法架空《环境保护法》的现象。
其二是,《环境影响评价法》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规定也存在原则性强,缺乏操作性的缺陷,因此,亟待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
3.5及时修订与完善环境立法
韩国《环境政策基本法》自制定以来至今,根据环境问题的发展和环境立法的需要,响应国际环境保护的理念和号召,先后经过了多次不同程度的修订,逐渐完善了基本法的内容体系,使国内的环境政策与世界接轨,同时巩固了环境基本法的地位。
1991~1997年,韩国《环境政策基本法》共经历了
5次修订,其原因主要是由于《自然环境保全法》、《环境改善费用负担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关环境技术开发及支援的法律、政府组织法等新单行法的制定和修订,因而随之简化了本法中有关单行法的内容,只规定原则性的依据。
1999年12月31日公布的第6次修订,引入了事前预防污染原则、制定并推进以5年为单位的环境保全中期计划及年度施行计划、地域环境保全计划等,补充了本法施行过程中存在的缺陷,同时为环境行政的有效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2002年的第7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强化国土环境保全,引入以事前预防为中心的环境政策,环境与经济的统合考虑等。
此次修订反映了,21世纪环境政策的要求,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反映了国土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难题的解决办法,强化了国土环境保全。
2005年的修订,开始在事前环境性检讨制度中适用了意见收集程序,完善了事前环境性检讨制度。
2006年,为了改善和补充文化产业振兴制度存在的不足,修订了《环境政策基本法施行令》中的相关条文。
2007年,为了确保事前环境性检讨协议的实效性,规定了对在协议结束之前进行施工的事业者的处罚规定。
2008年,为了解决《有关环境、交通、灾害等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实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将交通、灾害、人口影响评价制度分离出来只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本法改为《环境影响评价法》,改善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强化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协议和管理。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韩国 环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