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知识范文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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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移送的行政机关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不得再行移送,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的,视为已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3)共同管辖: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同一行政管理事项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行政机关管辖;
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情况紧急、不及时采取措施将对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政管理事项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必要处理,并立即通知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
(4)管辖争议:
行政机关之间发生职权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涉及职权划分的,由有管辖权的机构编制部门提出协调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二)涉及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由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机构依法协调处理;
涉及重大事项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7、回避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本人未申请回避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回避;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其他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回避由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
8、什么是重大行政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事项作出的决定: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四)研究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五)制定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六)确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八)需要由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事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的智力和信息支持系统,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10、政府行政首长代表本机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11、重大行政决策应经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并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专家论证意见应当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12、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举办听证会的情形?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二)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13、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5日前公告的事项?
(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拟作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三)申请参加听证会的时间、方式。
有听证事项有厉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听证会。
14、听证会如何进行:
(一)听证记录人查明听证参加人到场情况,宣布听证会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会内容;
(三)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工作人员陈述;
(四)听证参加人发表意见;
(五)围绕听证事项进行辩论。
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并交听证参加人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主持人根据笔录制作的听证报告应当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15、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
未经本机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不得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并作出决策。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四)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事项。
16、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布。
17、什么是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规则等行政公文。
行政机关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以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议事协调机构、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和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18、规范性文件制定原则:
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不得与所依据的规定相抵触。
19、规范性文件制定单位:
涉及两个以上政府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或者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
涉及社会关注度高或者涉外、涉港澳台事项时,应当事先请示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制定规范性文件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提议制定规范性文件。
20、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公众有重大分歧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起草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定。
21、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签署。
22、什么是三统一制度?
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制度。
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23、规范性文件的登记编号公布程序:
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法制机构在完成合法性审查后登记、编制登记号。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自签署、编制文号之日起5日内,将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与电子文本、起草说明、合法性审查报告和制定依据等材料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符合要求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登记、编制登记号,出具《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
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参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登记、编制登记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将规范性文件自登记、编制登记号之日起5日内交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统一公布。
24、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室)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自统一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
部门规范性文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经登记、编制登记号后,不再另行报送备案。
25、什么是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3年至5年;
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
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
但是,规范性文件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制定机关应当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按照本规定重新登记、编制登记号、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需要修订的,按照制定程序办理。
2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现行有效的和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7、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书面审查申请。
接到申请的制定机关或者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受理,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的,经审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处理结果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28、什么是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29、行政执法人员:
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上岗。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证件使用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行政执法证件的,由该行政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30.行政执法程序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
31.调查取证:
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因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确需勘查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载明。
协助调查产生的合理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32、证据的种类:
(一)书证;
(二)物证;
(三)当事人陈述;
(四)证人证言;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33、不得作为证据的情形?
(一)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
(二)以非法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
(四)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相关人员不予认可的证据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五)被技术处理而无法辨认真伪的;
(六)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七)境外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
(八)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34、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因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理。
35、应当举行听证的情形: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应当听证的;
(二)行政机关依法告知听证权利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
(三)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主动申请听证,行政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其他情形。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旁听。
36、申请听证:
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
超过规定期限未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申请听证符合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
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37、听证会的程序
(一)听证记录人查明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宣布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内容,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负责实施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陈述意见、理由和依据;
(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陈述意见、理由;
(五)需要质证、辩论的,在听证主持人主持下进行;
(六)听证主持人可以根据需要向听证参加人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就听证事项向有关人员发问,应邀参加听证的专业人员经允许,可以就听证事项的有关问题陈述意见;
(七)听证参加人最后陈述;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38、行政执法决定的作出:
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作出。
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经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查后,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其中,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影响公共利益以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应当经专家论证后作出决定。
39.行政执法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行政执法决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应当载明生效的条件或者期限。
40、行政程序的办结时间:
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期限规定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没有规定办理期限的,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行政执法程序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机关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60日内办结;
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涉及一个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
2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办结;
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或者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事项,负责审查或者批准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或者批准完毕。
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程序的办理期限作出明确承诺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勘验、鉴定、专家评审和公示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41、费用方面规定
(一)因行政执法支出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除法律、法规规定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承担的费用以外,行政机关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行取证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二)行政机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应当严格执行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不得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不得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行政执法活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或者收费指标。
(三)行政机关实施收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应当开具财政票据,否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没收非法财物或者查封、扣押财物,应当出具清单,并对相关财物妥善保管,不得擅自使用或者处理。
42、什么是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协议。
行政合同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订立。
43、什么是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特定行政目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或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劝告、提醒、建议、协商、制定和发布指导性政策、提供技术指导和帮助等非强制方式,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活动。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听从、配合行政指导;
行政机关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强制措施实施行政指导。
44、什么是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与行使行政职权相关的民事纠纷的行为。
行政机关审理行政裁决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办理。
行政机关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作出裁决。
可以书面审理;
对主要事实有争议的,应当公开审理
45、什么是行政给付。
行政给付,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其他福利等赋予物质权益或者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行政给付应当遵循有利于保护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
46、什么是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居间协调处理与行使行政职权相关的民事纠纷的行为。
行政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47、行政决定应当确认违法的情形
(一)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但是责令其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
(二)行政决定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三)行政决定违法,但是撤销该行政决定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应当确认违法的其他情形。
48、行政决定应当确认无效的情形
(一)行政机关无权作出的;
(二)未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
(三)内容不可能实现的;
(四)应当确认无效的其他情形。
行政决定的部分内容被确认无效的,不影响其他内容的效力。
但是确认部分内容无效后行政决定不能成立的,行政决定全部无效。
无效的行政决定,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49、行政决定应当撤销的情形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依据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但是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除外;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撤销行政决定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但是行政机关应当自行补救或者由有权机关责令其补救。
行政决定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重新作出。
50、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不具有法定行政主体资格实施行政行为的;
(二)违法进行行政委托的;
(三)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
(六)违反本规定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的;
(七)不依法组织听证的;
(八)行政决定被撤销、被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
(九)违反本规定订立、履行行政合同的;
(十)违反本规定实施行政指导的;
(十一)违反本规定进行行政裁决的;
(十二)违反本规定实施行政给付的;
(十三)违反本规定进行行政调解的;
(十四)因行政行为违法导致行政赔偿的;
(十五)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51、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的形式
包括行政处理和处分
对行政机关行政处理的种类为:
责令限期整改、责令道歉、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理的种类为:
告诫、责令道歉、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
处分的种类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行政处理和处分可以合并适用。
行政强制法律知识
3、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
4、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是以自当事人法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
5、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6、《行政强制法》中(10)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7、执行对象为动产的,行政机关向(行政机关)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9、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一般不超过(45)日。
10、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
对一个违法行为已由一个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了罚款,其他行政机关不能再对其进行罚款
11、建立规章定期清理制度,对规章一般每隔(5)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12、行政法规不可以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有: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
1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有: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
14、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法定节日法定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15、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的条件包括:
(当事人在公告规定的不拆除/当事人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
16、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滞纳金)
17、属于行政许可证件(许可证、执照、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资格证、资质证)
18、行政给付在我国主要有以下形式(安置、补助、抚恤、救灾扶贫)
19、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绝履行行政诉讼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向第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方式有:
(支付赔偿金、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21、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都要进行(合法性评估、可行性评估、可控性评估)
22、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
23、政府信息不需要公开(涉及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涉及个人隐私)
24、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5、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26、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27、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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