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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
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5天——60天,试用期过后签订正式合同,
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10条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11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2条
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公司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1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可以不经预先通知而终止聘用关系,并不给予当事人经济补偿费。
(1)
在欺骗公司的情况下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致本公司误信造成损失者;
(2)
违反劳动合同或本手册规则经本公司认定情节重大者;
(3)
营私舞弊,收受贿赂,严重失职,对公司造成损害者;
(4)
对本公司各级管理者或其他同事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而使之受到伤害者;
(5)
故意泄露公司技术、经营机密者;
(6)
无故旷工3日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6日以上者;
(7)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被劳动教养的;
(9)
本公司制度规定的其他严肃纪律处分而开除的情形。
第1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当事人终止聘用关系:
员工有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困难,或公司濒临破产或转让,征得当地劳动行政部同意减员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第15条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公司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16条
非公司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1)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
(2)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3)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有权向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第1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公司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18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第19条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20条
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照劳动法规定。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1条
公司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8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对特殊岗位的员工,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的另行规定。
第22条
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
夏季:
上午
8.:
30~12:
00
下午
13:
30~18:
00
冬季:
上午9:
00~12:
00下午13:
30~18:
第23条
公司根据生产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员工休息日(星期日)加班,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3小时,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24条
员工加班加点应由部门经理、主管安排或经本人申请而由部门经理、主管批准;
员工经批准加班的,依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25条
员工的休息日:
星期日。
第26条
员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1)年休假:
工作满一年未满三年者3天,满三年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10天,年休假与春节假一起连休。
(2)婚
假:
员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
(3)丧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丧假3天;
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
(4)产
女员工生育,可享受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30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5)探亲假:
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与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不再另行休探亲假。
第27条因公司工作需要,可取消假期,正常上班。
第五章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第28条
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29条
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公司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30条
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员工工资;
每月30日发放前一个月的工资;
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3日内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和依法享有的经济补偿金。
第31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2)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3)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4)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5)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
(6)依法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
(7)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
(8)员工请事假而减发的工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
第32条
公司努力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和未成年工定期进行检查。
第33条
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部门经理(或部门主管)对本部门的安全问题负责,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安全主任)对全公司的安全问题负责。
第七章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第34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必须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3)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须由本部门经理或主管签卡方能有效;
(4)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5)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6)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以旷工论处;
(7)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双倍旷工论处;
(8)员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辞职通知书》,试用期内辞职应提前一周书通知;
(9)员工辞职由部门经理或主管批准,辞职获准后,凭人事行政部签发的《离职通知书》办理移交手续。
第35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公司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2)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
(3)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打闹嬉戏,不大声说笑、喧哗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4)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公司环境卫生清洁;
(5)爱护公物,小心使用公司机器设备、工具、物料,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
(6)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7)搞好公司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8)关心公司,维护公司形象,敢于同有损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9)上班时间一到即刻开始工作,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留;
(10)上班时间原则上不准会客和打私人电话,因故而经部门经理或主管许可的除外;
(11)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八章奖励与惩罚
第36条
为增强员工的责任感,鼓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公司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员工实行奖励制度。
奖励分为表扬、晋升、加薪、发奖金四种。
第37条
员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公司,服从安排,足为其他员工楷模者,给予通令表扬。
第38条
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公司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员工实行惩罚制度。
惩罚分为:
警告、记过、罚款、辞退四种。
第39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以后每次书面警告1次,并罚款20至50元;
每警告2次记过1次;
一个月内被记过3次以上或一年内被记过6次以上的,予以辞退:
(1)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2)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3)随地吐痰或乱丢垃圾,污染环境卫生的;
(4)浪费公司财物或公物私用的;
(5)未经批准,上班时间会客或打私人电话的;
(6)下班后不按规定关灯、关电、关水、关气、关窗、锁门的;
(7)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工作区域的;
(8)对客户的态度恶劣的;
(9)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40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每次记过1次,并罚款50至100元;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公司正常调动或上司的工作安排的;
(2)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公司正常工作和员工生活秩序的;
(3)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公司利益受损的;
(4)上班时间打牌、下棋的;
(5)将公司内部的文件、帐本给公司外的人阅读的;
(6)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41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予以辞退:
(1)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3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6日的;
(2)提供与录用有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状况证明,骗取公司录用的;
(3)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造成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4)违反公司保密制度,泄露公司商业秘密,造成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5)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42条
员工违规违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按规定处罚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对员工的罚款,每次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
第九章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
第43条
为了维护公司利益,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特制订本保密制度,公司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44条
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公司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45条
可能成为公司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客户订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产销策略、经营目标、管理诀窍、货源情报、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等。
第46条
任何员工不得刺探、过问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商业秘密;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47条
严格遵守公司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登记、借用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中,借用秘密文件、资料、档案须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48条
员工发现公司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因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
第49条
员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资料、档案或其他东西,按规定移交给公司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50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保密的内容、范围、权利、义务、期限、保密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从《保密协议》的规定。
第51条
未经公司同意,员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
第十章附则
第52条
本规章制度是与员工劳动合同相配套的补充规定,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第53条
本规章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54条
本规章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全体员工阅读后签名,并以此作为已向员工公示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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