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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慎性经营的要求11
5、风险管理和公司治理的要求12
(四)巴塞尔协议对国内银行业监管的影响12
1、《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13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14
3、《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15
(五)国内银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16
1、基本法律法规16
2、行业规章16
(1)行业管理17
(2)公司治理17
(3)业务操作17
(4)风险防范18
(5)信息披露18
一、行业发展情况
(一)概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受益于良好的宏观经济及资本市场的发展,我国银行业获得了快速发展。
银行业作为我国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经济发展、完善投融资体系的作用显著。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5年我国名义国内生产总值(GDP)为67.67万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同比增长6.9%,分产业看,第一产业增加值6.09万亿元,增长3.9%;
第二产业增加值27.43万亿元,增长6.0%;
第三产业增加值34.16万亿元,增长8.3%。
从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看,第一产业为9.0%,下降0.2个百分点;
第二产业为40.5%,下降2.2个百分点;
第三产业为50.5%,提高2.4个百分点,比第二产业高10.0个百分点。
第三产业比重持续提升,首次超过50%,产业结构继续优化。
在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中国银行业亦得到快速发展。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数据,2012年至2016年中国银行业人民币贷款与存款总额年均复合增长率分别为14.06%和13.18%,这体现出中国巨大的融资需求和中国的经济实力。
2012年至2016年中国银行业人民币和外币的贷款和存款数据如下:
(二)国内银行业市场格局
根据中国银监会统计,截至2016年底,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232.3万亿元,比年初增加33万亿元,同比增长16.6%;
负债总额214.8万亿元,比年初增加30.7万亿元,同比增长16.7%。
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银行业各类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情况如下:
注*:
其他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民营银行、外资银行、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和邮政储蓄银行。
大型商业银行:
是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其在我国银行业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是企业、机构及个人客户的主要融资来源。
截至2016年12月31日,五家大型商业银行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占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分别为37.29%、37.21%。
股份制商业银行:
截至2016年底,国内共有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这些银行获得了在全国范围内经营银行业务的牌照。
截至2016年12月31日,股份制商业银行资产总额占我国银行业各类金融机构资产总额的18.72%,其负债总额占我国银行业各类金融机构负债总额的18.99%。
城市商业银行: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城市商业银行资产总额占我国银行业各类金融机构资产总额的12.16%,其负债总额占我国银行业各类金融机构负债总额的12.29%。
其他类金融机构: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其他类金融机构资产总额占我国银行业各类金融机构资产总额的31.84%,其负债总额占我国银行业各类金融机构负债总额的31.52%。
2014至2016年中国银行业资产规模增长情况如下:
(三)国内城市商业银行市场格局
城市商业银行前身是城市信用社,二十世纪八十年代,随着个体、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信用社迅猛发展起来。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信用社的业务发展体系,国务院于1995年颁布《国务院关于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的通知》(国发[1995]25号),要求在城市信用社改制的基础上组建城市合作银行。
1995年6月,深圳城市合作银行成为国内第一家组建的城市合作银行。
1998年3月,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文将“城市合作银行”更名为“城市商业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经批准一般只在专门的地区从事银行业务。
2005年以来,在满足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城市商业银行可向中国银监会申请在其他城市设分支机构。
2006年4月,中国城市商业银行的首家跨省市分行——上海银行宁波分行正式开业。
2009年4月,《关于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政策的调整意见(试行)》发布,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小商业银行在相关地域设分支机构,不再受数量指标控制,同时放松对分支机构运营资金的要求。
目前,已有多家城市商业银行获准在所在地以外的区域跨区经营。
近年来,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的资本实力大幅增强,资产规模快速增长,盈利能力迅速提升。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城市商业银行的总资产为282,378亿元。
2012年至2016年国内城市商业银行相关指标如下:
二、国内银行业的监管
我国对金融行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银行业主要由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监管。
2003年4月之前,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内银行业的主要监管机构。
2003年4月,中国银监会正式成立,成为国内银行业的主要监管机构并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大部分银行业监管职能,中国人民银行则保留其中央银行的职能。
除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外,我国的商业银行还接受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财政部、国资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审计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保监会等。
国内银行业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
(二)主要监管机构
1、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国的中央银行,负责制订和实施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持中国金融市场稳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规,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包括:
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经理国库;
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2、中国银监会
中国银监会是国内银行业主要监管机构,负责对在国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监督和管理。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相关法规,中国银监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等。
3、其他监管机构
根据不同的业务和运营情况,中国的商业银行还受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管,主要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等。
其中: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资格认定与管理等;
中国证监会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基金设立、基金托管、证券发行、上市等事宜的审批以及上市银行的监管等;
中国保监会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代理业务的审核等。
(三)国内银行业监管内容
1、市场准入监管
市场准入监管包括:
商业银行设立的标准和其他要求、业务范围的确定、金融许可证的发放、分支机构的设立、经营事项变更的批准、股权及股东资格的核准等。
2、业务监管
业务监管包括:
对贷款业务、个人理财、证券及资产管理业务、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自营性投资和衍生产品的管理等。
3、产品及服务定价
产品及服务定价包括:
贷款和存款利率、手续费和佣金产品和服务定价等。
国内银行业存贷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基准利率,存款利率设置上限,商业银行有适当的定价调节空间。
非利息产品和服务定价执行中国银监会和发改委颁布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4、审慎性经营的要求
审慎性经营的要求包括:
法定存款准备金及超额存款准备金、对资本充足情况的监管、贷款损失的分类、计提和核销、流动性及其他经营比率等。
5、风险管理和公司治理的要求
风险管理和公司治理的要求包括:
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反洗钱、操作风险管理、市场风险管理和银行风险评级等。
(四)巴塞尔协议对国内银行业监管的影响
巴塞尔资本协议(或称巴塞尔协议I)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或称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制订,是一套银行资本衡量系统,实施最低资本标准为8%的信用风险衡量架构。
2004年6月26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巴塞尔II)替代巴塞尔I,巴塞尔II在在巴塞尔I的基础上,通过引入三大新”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信息披露)改善资本架构。
巴塞尔II于2007年年底前在部分国家正式实施。
2009年3月,中国正式加入巴塞尔委员会,并全面参与银行监管国际标准的制定,以利于提升中国银行业的监管技术和监管水平。
2010年12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巴塞尔III),巴塞尔III确立了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相结合的金融监管新模式,大幅度提高了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要求,并要求各成员经济体两年内完成相应监管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监管标准,2019年1月1日前全面达标。
根据上述巴塞尔协议的相关要求,近年来中国银行业监管部门对中国银行业制定了相应的规定,具体如下:
1、《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
根据中国银监会于2007年2月28日颁布的《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24号)(目前已失效),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应坚持分类实施、分层推进和分步达标的原则。
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中国银监会将商业银行分为两大类,即新资本协议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实施不同的资本监管制度。
其中新资本协议银行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含香港、澳门等)设有业务活跃的经营性机构、国际业务占相当比重的大型商业银行。
新资本协议银行从2010年底起开始实施巴塞尔II;
如果不能达到中国银监会规定的最低要求,经批准可暂缓实施巴塞尔II,但不得迟于2013年底。
其他商业银行可以自愿申请实施巴塞尔II,并且从2011年后提出实施新资本协议的申请;
若不选择实施巴塞尔II,将继续执行当时正在执行的资本监管规定,并且自2010年底开始实施经中国银监会借鉴巴塞尔II而对当时正在执行的资本监管规定进行修订后的资本监管规定。
若新资本协议银行尚未实施巴塞尔II,也将执行前述修订后的资本监管规定。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于2011年4月27日颁布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1]44号),确立了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统一性和监管实践灵活性相结合的监管原则。
在全面评估现行审慎监管制度有效性的基础上,提高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等监管标准,建立更具前瞻性的、有机统一的审慎监管制度安排,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
该等规定将原有的两个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一级资本和总资本占风险资产的比例分别不低于4%和8%)调整为三个层次的资本充足率要求:
一是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8%、6%和5%;
二是引入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包括2.5%的留存超额资本和0-2.5%的逆周期超额资本;
三是增加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暂定为1%。
新标准实施后,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11.5%和10.5%;
若出现系统性的信贷过快增长,商业银行需计提逆周期超额资本。
该新资本监管标准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分别于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达到新的资本监管标准。
3、《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银监会于2012年6月7日颁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并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全面引入了巴塞尔III确立的资本质量标准及资本监管最新要求,对商业银行最低资本要求水平、各级资本的定义以及过渡期均作出明确安排,要求商业银行必须提高资本充足率,加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
此外,《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还要求到2018年底,商业银行需要满足包括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以及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其中:
(1)最低资本要求是指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8%、6%和5%;
(2)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银行还应计提储备资本,储备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
(3)特定情况下,银行应在最低资本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之上计提逆周期资本。
逆周期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0-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
(4)系统重要性银行还应当计提附加资本。
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1%,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
(5)中国银监会有权在第二支柱框架下提出更审慎的资本要求,确保资本充分覆盖风险。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我国大型银行和中小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分别为11.5%和10.5%,符合巴塞尔协议最低监管标准。
目前由于中国银行业业务比较单一、同质化程度较高、长期依靠传统的存贷款业务,使得杠杆率保持在相对较低的水平,银行业整体上满足新的监管要求。
但是中国的信贷规模自2008年底进行高速扩张,其影响由于滞后效应于近年开始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和资本充足率上显现出来,因此为了持续满足巴塞尔III的要求,商业银行需要补充资本,同时需要创新和转变经营模式。
巴塞尔III的实施,不仅使中国银行业监管和国际银行业监管全面接轨,也推进中国银行业风险管理的不断深化和完善。
(五)国内银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银行业的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分为基本法律法规与行业规章两大部分。
1、基本法律法规
基本法律法规主要有《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等。
2、行业规章
行业规章主要涉及行业管理、公司治理、业务操作、风险防范和信息披露等方面。
(1)行业管理
行业管理方面的规章主要有: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的通知》、《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
(2)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的规章主要有: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等。
(3)业务操作
业务操作方面的规章主要有:
《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等。
(4)风险防范
风险防范方面的规章主要有: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监会关于调整商业银行存贷比计算口径的通知》、《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
(5)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方面的规章主要有: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披露指引的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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