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人员模拟考题答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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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P6(四十二条)判断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9.P6(四十七条)多选题;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
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
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10.P7(四十八条)单、判题;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二篇行政法规
11.P8(二十三条)判断题;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2.P9(二十四条)单、判题;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13.P9(二十八条)单、判题;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14.P9(二十九条)判断题;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15.P10(三十七条)多选题;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6.P10(五十条)判断题;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报告。
17.P10(五十八条)多选题;
执法人员违法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至一年;
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8.P13(第七条)判断题;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
19.P14(第九条)判断题;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20.P14(十一条)单选题;
煤矿企业,应当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21.P14(第二十一条)单选题;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P15第三条
(二)单、判题;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3.P15(第九条)判断题;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4.P16(十三条)单选题;
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5.P17(二十二条)单选题;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26.P17(二十九条)单选题;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27.P17(三十二条)单、判题;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
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28.P18三十五(三)单、判题;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或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P18(三十六条)多选题;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或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或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或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处以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0.P18(四十条)单、判题;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1.P20(第五条)多选题;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32.P21(二十七条)单选题;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
33.P23(第四条)判断题;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34.P24十五条
(一)单选题;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35.P24十五条
(二)判断题;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
36.P24十六条(三)单选题;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故意犯罪的;
醉酒或者吸毒的;
自残或者自杀的。
37.P25(二十一条)判断题;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38.P25(三十三条)单选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三篇地方性法规
39.P28(第三条)单选题;
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40.P28(第九条)判断题;
各级工会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41.P28(十二条)单、判题;
本市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有关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培训等活动。
42.P29十六条
(一)判断题;
属于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以及危险品使用、储存、运输单位。
43.P32三十九
(二)判断题;
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从业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44.P33(六十四条)单选题;
每少配一人罚款五千元。
45.P33(六十五条)单选题;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的,处以罚款五千元
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6P34(第五条)判断题;
建筑活动实行从业单位资质认定制度。
47.P34(第七条)判断题;
本市下列单位、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市建委颁发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建筑活动:
48.P34(第七条)多选题;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
建设工程发包代理、监理、造价咨询单位;
49.P36(四十三条)单、判题;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发包合同约定,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50.P37(五十一条)单选题;
本市鼓励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参加建设工程保险。
51.P39(第一条)多选题;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52.P39(第二条)多选题;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修缮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修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53.P39(第三条)单、判题;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
54.P39(第六条)单、判题;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
55.P39(第九条)单选题;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负有重要责任,应当负责建设工程各阶段的质量和安全工作的协调管理
56.P41(二十八条)多选题;
施工单位应当组建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
并根据合同约定配备相应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人员等技术、管理人员。
57.P41(三十一条)判断题;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58P41(三十二条)单选题;
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施工作业人员劳务信息卡。
59.P44六十四
(二)单选题;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项目负责人现场监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60.P47(二十三条)判断题;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61.P47(二十六条)判断题;
施工单位应当依照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同意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进行施工。
62.P47二十六(二段)单、判题;
建筑物施工高度超过24米时,施工单位应当随施工进度落实消防水源。
63.P48(三十二条)判断题;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
64.P48(四十三条)多选题;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消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维修人员,消防产品的检验维修人员和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作业人员;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
65.P49六十七
(一)单、判题;
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用途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篇部门规章
66.P51(第七条)单选题;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的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
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7.P51(第九条)单、判题;
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68.P51(十四条)判断题;
跨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工程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将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地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和处理建议抄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69.P51(十六条)多选题;
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
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70.P52(二十四条)判断题;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1.P52(二十七条)单、判题;
建筑企业违反规定的,一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72.P53(第五条)判断题;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73.P54(十六条)多选题;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74.P57(第四条)判断题;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75.P59(二十六条)判断题;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㈠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㈡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统计分析表的;
㈢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㈣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㈤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㈥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五篇地方性规章
76.P61(十二条)第三段单选题;
从事房屋建设、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应当将扬尘世染防治方案在工程开工3个工作日前报施工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7.P64(第二条)多选题;
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建设工程和房屋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和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
78.P64(第六条)判断题;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在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单独开列文明施工费用的项目清单。
79.P70二十四条(四)单选题;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施工。
80.P72(第一条)多选题;
为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81.P72(第四条)判断题;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82.P73十三条
(一)单选题;
事故隐患按照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分为三个级别。
83.P73十三条
(二)判断题;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4日以上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或者需要4至6日停产停业方可排除的隐患,为二级事故隐患。
84.P76(三十一条)单选题;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登记、报告、整改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
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同时可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罚款。
第二部分规范性文件
第一篇安全生产许可管理
85.P79三、
(一)多选题;
“三类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时,应重新考核。
对于企业主要负责人:
1、所在企业发生过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两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所在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本人未依法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被处罚或通报批评的;
3、未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继续教育的;
4、未按规定提出延期申请的;
5、颁发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重新考核的其他行为。
86.P80五、(末段)判断题;
逾期未办理延期且有效期满的,“三类人员”原证书自动失效。
87.P83(第三条)判断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88.P83(第六条)多选题;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89.P84第八条
(二)单选题;
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90.P84(第九条)单选题;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
91.P86(第四条)判断题;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并加强对分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
92.P87(第十条)判断题;
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被两次责令停止施工的。
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于作业出最后一次停止施工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颁发管理机关,提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
93.P87(第十一条)单选题;
颁发管理机关接到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议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立案,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至60日的处罚。
94.P87十五(三)判断题;
12个月内同一企业连续发生三次生产安全事故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95.P87(第十六条)多选题;
建筑施工企业①瞒报;
②谎报;
③迟报;
④漏报事故的,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处罚的基础上,再处延长暂扣期30日至60日的处罚。
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96.P87(第十七条)判断题;
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内,拒不整改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97.P88第四条
(一)单选题;
安全生产许可证日常管理工作机构按照分级、按专业、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设置;
98.P89(第九条)单选题;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在收到安全生产许可证报批报告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审批结果在网上公告。
未通过的企业,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99.P89(第十一条)单选题;
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企业基本信息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的10个工作日内,登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许可证网站办理变更手续。
100.P90第二、单选题;
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由二级以上建造师(含临时)和企业自聘小型项目负责人替代,人数按标准规定的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人数核准,其中(二级以上级建造师(含临时)不少于标准规定最少人数的50%。
第二篇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
101.P91(第三条)多选题;
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用于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
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102.P91(第五条)单选题;
应当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103.P91(第七条)多选题;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①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
②费用预付计划;
③支付计划;
④使用要求;
⑤调整方式等条款。
104.P92(第十一条)单选题;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清单备查。
105.P93(第七条)单选题;
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
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
106.P94(第十三条)判断题;
创建文明工地的,可以在原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基础上适当提高,由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中约定。
107.P95现场围栏
(1)单选题;
现场采用封闭围档,市容景观道路及主干道的建筑施工现场围档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他地区围档高度不得低于2米。
108.P100二、
(二)单选题;
采用各类定额计价的工程,以及采用其他计价方式的工程或非招标发包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工程总造价的2%。
109.P102(第三条)单选题;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110.P103(二十七条)判断题;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
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111.P103(三十一条)多选题;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①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
②安全费用提取;
③使用的程序;
④职责及权限;
⑤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第三篇特种作业管理
112.P105(第二条)判断题;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113.P106(第八条)多选题;
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㈠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㈡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㈢初中及以上学历;
㈣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114.P106(第十四条)单选题;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在全国通用。
115.P106(第十五条)判断题;
持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受聘于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116.P106(二十一条)单选题;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押其资格证书。
117.P113七、
(一)判断题;
2009年10月1日起,凡属于符合本通知范围的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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